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三一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隆 訴訟代理人 許素美
羅有宏 被告 曹永
曹博鈞 右二人訴訟代理人 唐月妙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事實欄及理由欄關於「曹博鈞」之記載,應更正為「曹永」;關於「曹永」之記載,應更正為「曹博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將「曹永」及其子「曹博鈞」,誤植為「曹博鈞」及其子「曹永」,係屬顯然錯誤,應予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楊智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黃王雅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