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訴字第1號上訴人相虎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6年勞訴字第1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貳萬壹仟壹佰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勞工法庭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書記官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