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203號反訴原告即被告宏昇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飛龍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 律師
郭群裕 律師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一勝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被告即反訴原告依契約及解除契約後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5,985,000元及遲延利息,故其訴訟標的金額為5,98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30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書記官郭純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