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抗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抗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53號再抗告人 楊富員
楊素寬 共同代理人 黃韡誠 律師相對人 沈項曉龍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票裁定事件,再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本院108年度抗字第53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查本件再為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抗告人繳納。茲限再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為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藍家慶
法官楊境碩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書記官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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