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27號上訴人即被告 孟憲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46,9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0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明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書記官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