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334號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興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宗翰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5年10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7,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5年10月24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等於106年4月27日、106年10月25日簽發之本票2紙,面額分別為8,112,000元、4,200,000元,到期日為108年7月30日。詎屆期經提示尚有部分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
三、經本院通知相對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表示雖有積欠債務,但實際金額非如聲請人所述,且債權人就同一抵押權分別請求拍賣不同之抵押物,顯有故意擴大債務之損害云云,本院就此復通知聲請人表示意見,聲請人表示本件係由相對人興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5年10月27日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7,200,000元,又於民國105年4月20日由興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蔡宗翰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12,000,000元,聲請之債權與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同一債權,均係最高限額抵押權效力所及。經本院依聲請人提出之證據資料形式審查,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相對人所述,屬實體上之爭執,尚非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之非訟程序所得審酌,應另提起訴訟以求解決,附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
┌──────────────────────────────────────────────┐│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高雄│小港│機場││330││130│全部│├─┴───┴────┴────┴────┴────────┴─┴──────┴───────┤│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建物門牌│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1│358│機場段330地號│鋼筋混凝土造│一層:58.04│陽台:│全部││││││5層樓房│二層:71.7│37.37│││││├───────────────┤│三層:71.7│││││││飛機路298號││四層:68.4│││││││││五層:68.4│││││││││騎樓:21.42│││││││││外廊:0.76│││││││││合計:360.42││││└─┴──┴───────────────┴──────┴───────┴─────┴──┴─┘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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