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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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51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國泰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或第三人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保證金,或由本院轄區殷實之人出具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書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鈞院羈押在案,被告 於鈞院 審理時,已坦承犯行,且被告與被害人 魏寡 等4人達成和解,共賠償被害人魏寡等4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有和解書4份在卷足參,無再犯之虞,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涉嫌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7月19日執行羈押在案。本院前羈押裁定認被告有勾串共犯或證人及反覆實施之虞,而被告已坦承全部犯行並與被害人魏寡等4人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魏寡等4人部分損失,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與法尚無不合,應准予提出50,000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湯國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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