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51號被告 黃顗裴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顗裴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黃顗裴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坦承犯行,並有共犯 馬源凱 等之供述及被害人 魏寡 等之證述、扣案偽造之公文書等在卷可參,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仍有其他共犯未到案,且為集團式犯罪,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9年7月19日將其羈押。
二、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上開情形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應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湯國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