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豐小字第795號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黃 昱翔
被告 蕭涵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360元,及自民國96年5月28日起至民
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
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96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
,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