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字第137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372號
原   告  簡素真
       黃甫訓
       黃麗竹
被   告  薛春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
其補正而不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於簡易程序依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
適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
8月20日以109年度補字第1171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
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0年8月26日送達原告,惟原告
迄未補繳,有本院桃園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繳費資料
維護增修查詢結果、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收費答詢查詢及多
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及收狀查詢清單足憑,依
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王翰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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