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112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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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審易字第11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審易字第112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原禎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字第45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張原禎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附表編號1至8侵占商品欄所示之物品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部分起訴書附表之行為時間之年份均應更正為「108年」;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張原禎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6條第2項雖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修
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7日施行。惟修正後刑法第336條第2項,僅係將罰金刑由三仟元以下罰金(依據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應提高為30倍,即九萬元),修改為九萬元以下罰金。綜上,前揭法條修正,僅是將修正前之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不生有利或不利之問題,無新舊法比較之必要,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依修正後之法律處斷。
㈡次按業務侵占罪之成立,以因執行業務而持有他人之物為前
提。查被告擔任 宙泓 公司專櫃售貨員時,負責登載銷售紀錄等業務,而被告於附表所載時間,將登載銷售商品扣除實際銷售商品後剩餘之其他商品即附表編號1至8侵占商品欄所示之店內商品,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予以侵占入己之行為,核其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㈢再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
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稱電磁紀錄,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刑法第220條第1項、第2項、同法第10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利用業務上登載銷售紀錄之機會,虛報每日銷貨,將虛假售出紀錄登載在銷貨驗證日報表,自屬刑法第220條所定以文書論之準私文書。是核被告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5條、第220條第2項之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罪。
㈣又被告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在任職場所,多次業務侵占及業
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之行為,皆利用同一手段對同一被害人即告訴人為之而侵及同一法益,其所為在時、空上具緊密性,可徵其應係出於單一犯意接續為之,是各評價為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應為已足。
㈤再被告以一業務侵占行為,同時遂行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之
犯行,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以業務侵占罪論。公訴意旨認此部分應分論併罰容有誤會,併此指明。
㈥爰審酌被告任職於宙泓公司期間,不思善盡職責,竟利用擔
任專櫃售貨員之機會,虛報每日銷貨紀錄,侵占未出售之商品,致告訴人受有損害,法治觀念確有偏差,又因告訴人表示沒有和解意願,不同意緩刑(見院卷第29頁),而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教育程度、生活狀況及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犯罪所得即附表編號1至8侵占商品欄所示之物品,雖未扣案,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本案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振榕提起公訴,檢察官周芝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劉美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怡婷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行為時間登載銷售商品實際銷售商品侵占商品(登載銷售商品扣除實際銷售商品)登載銷售金額實際出售金額差額1108年11月15日香氛留蘇、絲巾、噴霧磁鐵、杯墊香氛留蘇、絲巾、噴霧5,8381,8783,9602108年11月16日圍巾、手工皂圍巾手工皂8,3593,4794,8813108年11月17日擴香禮盒、杯墊杯墊擴香禮盒3,7812993,4824108年11月20日擴香、圍巾、沐浴乳組合沐浴乳組合、杯墊擴香、圍巾23,2322,78020,4525108年11月21日香氛噴霧杯墊香氛噴霧3,3751003,2756108年11月22日圍巾、杯墊、香氛蠟燭圍巾、杯墊香氛蠟燭14,0268,4945,5327108年11月24日杯墊、擴香杯墊擴香5,9462985,6488108年11月27日毛毯、毛帽、蠟燭杯墊、蠟燭毛毯、毛帽7,6322,1525,480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調偵字第456號被告張原禎男2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巷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原禎於民國108年11月15日至同年月27日間,擔任桃園市○○區○○路00號3樓遠東百貨內宙泓織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宙泓公司)專櫃售貨員期間,需登載銷售紀錄,為從事業務之人,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業務上登載不實之犯意,在上開任職期間,明知專櫃上未售出如附表所示(附表內所稱之金額皆為新臺幣)之商品,仍虛報每日銷貨,將虛假售出紀錄登載在銷貨驗證日報表之業務文書上,並將如附表所示未出售之商品,易持有為所有,贈與不詳之人,致生損害於宙泓公司及其負責人 彭怡瑄 在業務紀錄上之正確性。嗣後彭怡瑄透過銷貨系統對帳發現有明顯差額,驚覺張原禎侵占附表所示之商品未歸還,便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彭怡瑄訴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張原禎之自白全部犯罪事實。2告訴人彭怡瑄警詢時與偵查中之證述證明宙泓公司專櫃之商品遭被告侵占、與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事實。3108年11月15日至同年月27日銷貨日報表證明被告有在業務文書上登載不實之事實。4公司POS系統整理表證明108年11月15日至同年月27日被告在櫃上虛偽販售商品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同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等罪嫌。被告於相近之犯罪時間內以同一職務機會登載不實之業務文書,以及侵占多物,堪認係基於同一犯意接續為之,請均以一罪論。又被告上開2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至被告犯罪所得之5萬2,710元未經合法發還告訴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檢察官許振榕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書記官盧靜儀所犯法條刑法第215條、第216條、第336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行為時間登載銷售商品實際銷售商品登載銷售金額實際出售金額差額1110年11月15日香氛留蘇、絲巾、噴霧磁鐵、杯墊5,8381,8783,9602110年11月16日圍巾、手工皂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圍巾8,3593,4794,8813110年11月17日擴香禮盒、杯墊杯墊3,7812993,4824110年11月20日擴香、圍巾、沐浴乳組合沐浴乳組合、杯墊23,2322,78020,4525110年11月21日香氛噴霧杯墊3,3751003,2756110年11月22日圍巾、杯墊、香氛蠟燭圍巾、杯墊14,0268,4945,5327110年11月24日杯墊、擴香杯墊5,9462985,6488110年11月27日毛毯、毛帽、蠟燭杯墊、蠟燭7,6322,1525,480共計差額:52,7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