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嘉簡字第15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恐嚇危害安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嘉簡字第152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28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與乙○○前為男女朋友,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之家庭成員,甲○○因不甘乙○○與其分手,於民國113年9月30日下午5時30分許,在嘉義市○區○○路00號前,見乙○○坐在友人車上,遂試圖打開車門要乙○○下車,乙○○不從。
甲○○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對乙○○恫稱「我不甘願,我絕對要讓妳好看」等語,致乙○○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證據名稱:被告甲○○於警詢中之自白、證人乙○○於警詢中之證述、本院113年度家護字第790號民事通常保護令、本院電話紀錄。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昱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鄭諺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書記官李玫娜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