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614號原告 羅文圻 被告 張宏政 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度嘉簡字第1520號(原113年度易字第1125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除公司貨款新臺幣(下同)300元、工作請假損失1600元另行駁回外,其餘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志偉
法官陳盈螢法官鄭諺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書記官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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