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小字第772號
原 告 平松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9,078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並應補正真正之原告法定代理人之證明及提出被
告之戶籍謄本或陳報被告真正之住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