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板小字第1961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景平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板小字第1961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下午4時,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吳祉瑩
通 譯 王曉萍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仟玖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
十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萬玖仟玖佰貳拾柒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吳祉瑩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書記官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