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九二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違犯附表編號第一、二號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第
一、二號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又所違犯附表編號第三至五號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第三至五號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又所違犯附表編號第六、七號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第六、七號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違犯附表編號第八、九號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第八、九號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違犯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違犯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並聲請附表編號第一、二號、附表編號第三至四號、附表編號第
八、九號,分別更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潘翠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文彬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五月│有期徒刑三年二月│有期徒刑七月│├────────┼────────┼────────┼────────┤│犯罪日期│自八十一年一月間│八十一年三月下旬│自八十二年二月間│││某日起至八十一年│某日│某日起至八十二年│││年三月二十一日止││五月二十五日止│││、自八十一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八十│││││一年七月十三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八十一年度│檢察署八十一年度│檢察署八十二年度│││偵字第七三五二號│偵字第七三五二號│偵字第二八六六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八十一年度上訴字│八十一年度上訴字│八十二年度訴字第││事實審││第三八九五號│第三八九五號│六0三號││├────┼────────┼────────┼────────┤││判決日期│八十一年九月八日│八十一年九月八日│八十二年八月十二││││││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八十一年度上訴字│八十一年度上訴字│八十二年度訴字第││判決││第三八九五號│第三八九五號│六0三號││├────┼────────┼────────┼────────┤││判決│八十一年九月八日│八十一年九月八日│八十二年九月九日│││確定日期││││├───┴────┼────────┼────────┼────────┤│所犯法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肅清煙毒條例第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一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四款││項第四款│├────────┼────────┼────────┼────────┤│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二條第一項第三│第二條第一項第三│第二條第一項第三││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款│款│款│├────────┼────────┼────────┼────────┤│減刑刑期褫奪公權│有期徒刑二月又十│有期徒刑一年七月│有期徒刑三月又十││期間或罰金額│五日││五日│├────────┼────────┼────────┼────────┤│備註│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二年度│檢察署八十二年度│檢察署八十三年度│││執助字第三五六號│執助字第三五六號│執更字第六二號│└────────┴────────┴────────┴────────┘┌────────┬────────┬────────┬────────┐│編號│四│五│六│├────────┼────────┼────────┼────────┤│罪名│肅清煙毒條例│竊盜│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三年六月│有期徒刑七月│有期徒刑六月│├────────┼────────┼────────┼────────┤│犯罪日期│自八十二年二月間│八十二年一月十日│八十六年一月十七│││某日起至八十二年││日│││五月二十五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八十二年度│檢察署八十二年度│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八六六號│偵字第六三一號│偵字第一一三五一│││││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八十二年度訴字第│八十二年度易字第│八十六年度上訴字││事實審││六0三號│一七二號│第五一九一號││├────┼────────┼────────┼────────┤││判決日期│八十二年八月十二│八十三年六月三十│八十六年十二月三││││日│日│十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八十二年度訴字第│八十二年度易字第│八十六年度上訴字││判決││六0三號│一七二號│第五一九一號││├────┼────────┼────────┼────────┤││判決│八十二年九月九日│八十三年七月二十│八十七年一月二日│││確定日期││八日││├───┴────┼────────┼────────┼────────┤│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條第一項│第一項│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四款│├────────┼────────┼────────┼────────┤│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二條第一項第三│第二條第一項第三│第二條第一項第三││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款│款│款│├────────┼────────┼────────┼────────┤│減刑刑期褫奪公權│有期徒刑一年九月│有期徒刑三月又十│有期徒刑三月,如││期間或罰金額││五日│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九│││││百元折算一日│├────────┼────────┼────────┼────────┤│備註│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三年度│檢察署八十三年度│檢察署八十七年度│││更字第六二號│更字第六二號│執字第七七三號│└────────┴────────┴────────┴────────┘┌────────┬────────┬────────┬────────┐│編號│七│八│九│├────────┼────────┼────────┼────────┤│罪名│偽造文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七月│有期徒刑十月│有期徒刑四月│├────────┼────────┼────────┼────────┤│犯罪日期│八十七年三月三十│自九十三年五月下│自九十三年十一月│││日│旬某日起至九十四│十六日起至九十四││││年四月十八日止│年四月十八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檢察署九十四年度│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二四一一│核退毒偵字第二一│核退毒偵字第二一│││號│二號│二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九十年度易字第五│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事實審││0號│八四八號│八四八號││├────┼────────┼────────┼────────┤││判決日期│九十年四月十三日│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七日│├───┼────┼────────┼────────┼────────┤││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九十年度易字第五│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判決││0號│八四八號│八四八號││├────┼────────┼────────┼────────┤││判決│九十年五月三日│九十四年十一月七│九十四年十一月七│││確定日期││日│日│├───┴────┼────────┼────────┼────────┤│所犯法條│刑法第二百十二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二條第一項第三│第二條第一項第三│第二條第一項第三││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款│款│款│├────────┼────────┼────────┼────────┤│減刑刑期褫奪公權│有期徒刑三月又十│有期徒刑五月,如│有期徒刑二月,如││期間或罰金額│五日,如易科罰金│易科罰金,以銀元│易科罰金,以銀元│││,以銀元三百元即│三百元即新臺幣九│三百元即新臺幣九│││新臺幣九百元折算│百元折算一日│百元折算一日│││一日│││├────────┼────────┼────────┼────────┤│備註│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執│檢察署九十四年度│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助字第三一七號│執助字第八五三號│執助字第八五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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