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56號原告 陳燿熙 訴訟代理人 許宜嫺 律師被告 陳燕卿
陳聰敏 許建財 陳榮照 陳杓輝 陳睿修陳玉祈 陳奎全 陳秋松 陳俊亨 陳俊諺 林真珠 陳增堤 陳施 沁園上一人訴訟 陳鐶勝 住同上代理人被告 陳文錦 受告知人 許惠君
彰化縣二林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蔡宗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第二頁第23行關於「編號J部分、面積130平方公尺分歸兩造按原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供作道路使用」之記載,應更正為「編號J部分、面積130平方公尺由陳燿熙、陳燕卿、陳聰敏、許建財、陳榮照、林真珠、陳增堤、 陳施沁園 、陳文錦、許惠君按附表一所示系爭369地號土地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供作道路使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及其他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書記官陳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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