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0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01號聲請人 林麗萍 代理人 朱修芳 上列當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聯陽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之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8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聯陽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8所示證券,該紙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年3月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6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書記官吳月華┌──────────────────────────────────────────────────┐│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聯陽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88-ND-49778-1││1│1000││├──┼──────────────┼──────────────┼────┼───┼────┼───┤│0002│聯陽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88-ND-52213-0││1│1000││├──┼──────────────┼──────────────┼────┼───┼────┼───┤│0003│聯陽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89-ND-67926-6││1│1000││├──┼──────────────┼──────────────┼────┼───┼────┼───┤│0004│聯陽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89-ND-67927-8││1│1000││├──┼──────────────┼──────────────┼────┼───┼────┼───┤│0005│聯陽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89-ND-67928-0││1│1000││├──┼──────────────┼──────────────┼────┼───┼────┼───┤│0006│聯陽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89-ND-67929-1││1│1000││├──┼──────────────┼──────────────┼────┼───┼────┼───┤│0007│聯陽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88-NX-484-7││1│400││├──┼──────────────┼──────────────┼────┼───┼────┼───┤│0008│聯陽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89-NX-953-1││1│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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