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聲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七八四號
聲請人乙○Wil
甲○○Kim共同代理人 楊淑宜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丙○○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許朝雄
法官謝正勝法官劉福來法官鄭玉山法官吳麗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v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聲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七八四號
聲請人乙○Wil
甲○○Kim共同代理人 楊淑宜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丙○○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許朝雄
法官謝正勝法官劉福來法官鄭玉山法官吳麗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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