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1778號
原 告 張淑晶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筠樺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被告戶籍謄本。
三、租賃契約或其他租賃關係相關證據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