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177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1778號
原   告  張淑晶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筠樺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被告戶籍謄本。
三、租賃契約或其他租賃關係相關證據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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