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569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士簡字第56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光宇
上列被告因瀆職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
偵字第79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光宇共同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處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8條、第132條第1項、第31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書記官吳俊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2條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
消息或物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
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1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
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
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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