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調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調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杜惠平
複代理人   楊豐隆
相 對 人  黃庭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因侵權行為涉訟者,
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
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巷○○號,有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件附卷可稽,且本件係本於侵權行為
、保險代位有所請求而涉訟,其侵權行為地係在臺北市市○
○○道路東往西方向,是依首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為便利被告應訴,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如
主文所示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書記官李璁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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