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64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南曄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乙○○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扣除已繳納新臺幣3,000元,應補繳新臺幣14,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書記官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