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7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7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一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拾貳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涂裕洪法官王雅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琬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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