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第三人債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訴字第一五○七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
林夙慧 律師被告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法定代理人 廖慶隆 被告丙○○受告知人丁○○○右當事人間確認第三人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楊筑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胡淑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