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9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訴字第9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常業重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94年度上訴字第918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午○選任辯護人秦德進律師
許惠珠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c○○上訴人即被告U○○上訴人即被告O○○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鄭淑貞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J○○上訴人即被告W○○
弄9號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蔡淑媛 律師
陳意青 律師 林國明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甲○上訴人即被告b○○
之6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王正宏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C○上訴人即被告子○○上訴人即被告Y○○
號4樓(上訴人即被告h○○上訴人即被告黃○○上訴人即被告G○○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單文程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地○被告A○○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常業重利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783號中華民國94年5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8109號),提起上訴(移送本院併辦案號:同署94年度偵字第92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甲午○共同犯常業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扣案如附表7至14所示之物,及未扣案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均沒收。
A○○共同犯常業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壹年。扣案如附表7至14所示之物,及未扣案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均沒收。
c○○、U○○、甲甲○、b○○、甲C○、子○○、h○○、Y○○、G○○共同犯常業重利罪,c○○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U○○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甲甲○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b○○處有期徒刑貳年,甲C○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子○○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h○○處有期徒刑貳年,Y○○處有期徒刑參年,G○○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如附表7至14所示之物,及未扣案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均沒收。
O○○、黃○○共同犯常業重利罪,O○○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參年;黃○○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7至14所示之物,及未扣案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均沒收。
J○○、W○○、甲地○共同犯常業重利罪,J○○處有期徒刑參月,W○○處有期徒刑陸月,甲地○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W○○、甲地○均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7至14所示之物,及未扣案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均沒收。
事實
一、A○○基於常業重利之犯意,自民國(下同)84年間某日起至91年4、5月間某日止,以在報紙刊登借款廣告之方式,利用借款人需款孔急之不得已情形,從事地下 錢莊 之重利貸放業務,並以每貸款新台幣(下同)1萬元,每10日收取1,000元至2,000元不等高利之方式,連續貸款予附表5所示之 林忠立 等客戶多人及其他不特定人,而恃以維生。
二、甲午○基於常業重利之犯意,自91年5月間某日起,以在報紙刊登行動電話門號供借款人聯絡借款金錢之廣告,以招徠需錢孔急之不特定人,從事地下錢莊重利放貸業務,並恃以維生。A○○(接續上揭常業重利犯意)、c○○、U○○、O○○、黃○○、J○○、W○○、甲甲○、b○○、甲C○、子○○、h○○、Y○○、G○○等14人則陸續於附表1編號1至14所示之時間,以附表1編號1至14所示之薪資受僱於甲午○,分別擔任放款業務、接聽電話、收取報表、記錄帳目、核對帳單、催收款項等工作(詳如附表1編號
1至14所示);甲地○則於附表1編號15所示之時間,由Y○○及G○○以每月新台幣(下同)20,000元之薪資,僱請擔任接聽電話之工作。A○○等15人分別自受僱日起,與甲午○、 李安田 (93年4月間遭槍擊後離職,未經起訴)、V○○(93年5月4日到職,5月19日受傷後離職,未經起訴)、綽號「 阿豐 」、「 小白 」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常業重利之犯意聯絡,以附表4所示之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彼此間並以附表3所示之綽號相互稱呼,避免身分曝光而遭偵查機關查緝,其等辦理貸款方式為借款人需簽立借款金額1至3倍不等之本票作為擔保,且提供身分證、駕駛執照、健保卡或其他證件作為質押,以利將來催討債務,並由甲午○提供「 蔡乙綺 」、「 陳忠義 」、「 鄭炳男 」、「 林佳瑩 」、「 馮峻嘉 」等人頭帳戶,以及由Y○○自行借得不知情之「 馮柏元 」之帳戶,供借款人匯款之用,而以如附表2所示週年利率365%至1564.28%不等之方式,先後貸放款項予如附表5-1所示之人及其他不特定人,以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並均恃以維生,以之為常業。甲午○、A○○、c○○、U○○、甲甲○、b○○、甲C○、子○○、h○○、Y○○、G○○並與李安田、V○○、綽號「阿豐」、「小白」之成年男子為順利收取本息,遂共同基於恐嚇危害安全及毀損之概括犯意聯絡,由甲午○、A○○、c○○、U○○、「阿豐」等放款人員自行或指示h○○、甲甲○、b○○、甲C○、子○○、G○○、Y○○、V○○、李安田、「小白」,先以電話通知及張貼「欠錢還錢」、「幹你娘」及「操你媽雞巴」等警告單(公然侮辱部分,均未據告訴),對未按時返還款項之借款人進行催討,若借款人仍未按時繳納款項,則以電話恐嚇、或駕駛甲午○所有並提供之車號00-0000號、ZL-2412號、XO-8546號、XR-4210號、XR-191
3號、XK-7511號等6部自用小客車前往借款人住處,以潑灑柏油、噴漆、拋灑冥紙、放置淋血豬頭、砸破住宅或汽車玻璃、刺破汽車輪胎、開車衝撞大門等恐嚇危害安全方式,進行債務之催討。子○○並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至借款客戶 劉濟塵 位於高雄市○○區○○路○○○巷○○號住處前,自設於該址門口信箱內竊取稅捐稽徵機關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寄送予劉濟塵之房屋稅單及電費收據各1份,供日後催討債務之用。嗣因附表6所示之借款人蘇 柏嘉 等82人,未能依約如期繳納利息、償還借款,致使借款人(兼被害人)甲巳○、v○○、甲申○、丑○○、甲丙○、d○○、t○○、e○○、甲H○、甲酉○、P○○、甲戌○、甲卯○、 李伯勳 、甲子○、施 柏憫莊正雄李正安黃澄佑李清芳鄭三奇姜淑芬林則 協、 林智世趙哲賢黃麗姮李炎昆林建宏江景界陳清盛林鴻益王秋燕柯金吉魏振興黃銘慶程志強吳聰文陳珠秀 枝、 顏文學林志雄邱宗信陳林鳳 珠、 朱正雄陳明輝吳正瑋羅正華陳建宇董啟邑蔡榮源何正旭許滄松蔡育丞馮惠文陳昭廷吳鎮壽郭淑珍蘇信興許天一孫良瑋蔡青利陳偉誠 等61人,遭甲午○所組地下錢莊成員以附表6編號5、編號11至13、編號18、編號24至25、編號27至28、編號33至35、編號37、編號39至40、編號44至89所示之張貼欠款還錢字條、拋撒冥紙、潑灑柏油、扔擲裝填柏油之玻璃瓶、砸毀住處玻璃、以電話言詞恐嚇等方式催討債務,而如附表6編號1至12、編號14至23、編號25至32、編號36、編號38、編號41至43所示之被害人(非借款人)甲I○等非借款人,而為借款人之親戚、鄰居、同棟大樓、附近住戶,或毫無關係之第三人,亦同樣遭受甲午○所組地下錢莊成員,以附表6編號1至12、編號14至23、編號25至32、編號36、編號38、編號41至43所示之張貼限期搬離、欠款還錢、幹你娘、別再藏躲之字條、電話恫稱:「如不出面處理,將對v○○不客氣」、「若不還錢,將繼續潑灑柏油」、「 許慶 瑞死都與妳有關係」等語暨以拋撒冥紙、潑灑柏油、扔擲裝填柏油之玻璃瓶、放置淋血豬頭、以鐵條破壞鐵捲門、開車衝撞大門、刺破自用小客車輪胎、刮損汽車烤漆、敲砸住處大門玻璃及汽車車窗玻璃等恐嚇危害人之生命、身體、財產安全方式,向借款人催討債務,致使如附表6所示之借款人、非借款人均心生恐懼。且附表6編號3之甲K○、編號6之甲癸○、編號8之辰○○、編號9之巳○○、編號12之甲申○、編號14之戌○○、編號15之D○○、編號16之申○○、編號19之甲F○、編號20之甲庚○、編號21之午○、編號22之己○○、編號28之甲H○、編號29之玄○○、編號31之K○○、編號35之甲戌○、編號38之庚○○等17人,分別受有住宅大門、牆壁、窗戶遭柏油污損、住宅及車窗玻璃破裂,以及住宅大門鐵門因車子衝撞凹陷等損害(至於附表6編號1至2、4至5、7、10至13、17至18、23至28、30、32至34、36、41至43、45至49、51、54至55、69、79至88之甲I○、甲申○鄰居、甲H○鄰居等人遭潑灑柏油房屋污損及玻璃遭敲破之損壞,均未據告訴)。嗣於93年9月
6日,分別於附表7至14所示之地點,為警查獲,並扣得甲午○等所有,並供其等犯罪所用之附表7至14所示之物,及非甲午○等所有或不能證明為甲午○等犯罪所用或所得之附表A至H所示之物。
三、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指刑事訴訟法第159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經查:
㈠證人甲I○等人於警詢中所為陳述部分:
證人甲I○、甲K○、甲己○、甲巳○、V○○、甲癸○、 陳張秀 月、辰○○、巳○○、天○○、S○○、H○○、酉○○、卯○○、p○○、壬○○、 郭順宗 、l○○、v○○、X○○、甲申○、Z○○、丑○○、戌○○、D○○、s○○、k○○、申○○、甲丙○、甲F○、甲庚○、午○、丙○○、己○○、甲辰○、寅○○、n○○、d○○、t○○、i○○、f○○、e○○、乙○○、Q○○、甲H○、玄○○、q○○、K○○、甲天○、宙○○、j○○、亥○○、甲辛○、戊○○、C○○、F○○、甲○○、R○○、I○○、w○○、 黃太裕 、L○○、甲丁○、甲未○、u○○、 沈沛渝 、甲玄○、癸○○、甲寅○、甲亥○、甲壬○、M○○、a○○、甲酉○、P○○、 吳李微 、甲黃○、甲戌○、甲G○、x○○○、甲卯○、o○○、未○○、宇○○、庚○○、辛○○、T○○、地○○、r○○、甲J○、g○○、甲丑○、甲宙○、m○○、甲乙○、甲子○、甲宇○、丁○○、y○○、甲A○、甲B○、E○○、甲E○、N○○、甲D○、z○○等106人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雖屬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而屬傳聞證據,惟於本院審理中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等16人均明示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具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㈢第179至185頁);又證人 呂家富呂陳來春 於警詢時之陳述,檢察官及被告吳秉忠均知悉該項陳述屬傳聞證據,惟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應視為同意該項傳聞證據具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上開證人之陳述作時,並無非出於自由意志或有其他不適當情形,上開106位證人及證人呂家富、呂陳來春等2人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之規定,為傳聞法則之例外,均有證據能力。
㈡共同被告於警詢中所為陳述部分:
⑴共同被告對關於其他共同被告部分之陳述,亦屬被告以外
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屬傳聞證據,除有傳聞法則例外規定之適用外,該共同被告之陳述即無證據能力。本件被告A○○、W○○、甲C○、吳秉忠、甲甲○、U○○、Y○○、甲地○、J○○、G○○、黃○○、b○○等12人對於其他共同被告關於自己之警詢陳述,於本院審理中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檢察官亦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㈢第188至190頁),雖被告G○○、黃○○、b○○之辯護人爭執該等共同被告上開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惟辯護人係基於被告之委任而得於訴訟程序中為各項法定訴訟行為,其刑事訴訟法上之地位並非當事人,已無上開159條之5第1項明示同意之之適用,又被告既已為該項同意之明示,辯護人自無違反被告意願而為反對意思表示之權,故上開辯護人之所為其他共同被告警詢證據能力之爭執,對於證據能力之判斷並無影響。又被告c○○除對於共同被告黃○○、甲甲○、甲C○於警詢中陳述、被告O○○除對於共同被告黃○○於警詢中陳述、被告h○○除對於共同被告甲甲○、吳秉忠、W○○、O○○、黃○○於警詢中陳述之證據能力有所爭執外,對於其他共同被告於警詢中分別關於自己所為陳述均於本院審理中明示具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㈢第188至190頁)。本院審酌各該共同被告上開警詢之陳述並無何違法取供等非出於其等自由意志之情形(雖被告甲甲○、b○○、h○○於原審理理時曾以其等警詢陳述係遭警刑求所為 云云 ,惟經原審認不足採信而予指駁後,被告等於本院審理中即無爭執),以上開共同被告該等陳述作為證據並無不適當之情形,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1項規定,就被告等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部分,自均具有證據能力。
⑵被告甲午○對於其他共同被告,被告c○○對於共同被告
黃○○、甲甲○、甲C○,被告O○○對於共同被告黃○○、被告h○○對於共同被告甲甲○、吳秉忠、W○○、O○○、黃○○等各於警詢之陳述,雖分別主張該等警詢陳述為傳聞證據而無證據能力,然查:①共同被告c○○、U○○、O○○、黃○○、W○○、J○○、b○○、甲甲○、Y○○、子○○、甲C○於警詢時關於被告甲午○部分之供述與其等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均有不一致之不符情形,依其等對於自己警詢之供述均無非出於自由意志之情形,且其中A○○、W○○、甲C○、吳秉忠、甲甲○、U○○、Y○○、甲地○、J○○等9人均同意其他共同被告關於自己之警詢陳述均有證據能力,已如上述;又警方於詢問時並無違反法定程序之瑕疵,且其等為警查獲接受詢問時,被告甲午○並未在場一同應訊,以被告甲午○在本件犯罪成員間之地位與其等屬暴力討債之行事方式,被告甲午○於他共同被告接受詢問時在場或不在場,對於他共同被告所遭受之壓力大為不同至為明顯,是上開c○○等共同被告於警詢時,被告甲午○既不在場,顯較其等於法院審理時被告甲午○在場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狀況甚明。再上開共同被告等警詢之陳述乃證明被告甲午○犯罪事實存在與否之重要證據,自有引為認定被告甲午○是否犯罪之證據之必要,故上開共同被告c○○等於警詢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至共同被告G○○、h○○、甲地○等於警詢關於被告甲午○之陳述與其等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之陳述並無不符,又無其他傳聞法則例外之情形,是其等警詢中關於被告甲午○部分之陳述即不具證據能力。再共同被告A○○於警詢時並未到案,無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問題。②共同被告黃○○、甲甲○、甲C○於警詢時關於被告c○○部分之供述與其等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均有不一致之不符情形,依其等對於自己警詢之供述均無非出於自由意志之情形,且其等3人均同意其他共同被告關於自己之警詢陳述均有證據能力,均如上述;又警方於詢問時並無違反法定程序之瑕疵,且其等為警查獲接受詢問時,被告c○○並未在場一同應訊,以本件犯罪成員屬暴力討債之行事方式,被告c○○於他共同被告接受詢問時在場或不在場,對於他共同被告所遭受之壓力大為不同至為明顯,是上開共同被告黃○○、甲甲○、甲C○等於警詢時,被告c○○既不在場,顯較其等於法院審理時被告c○○在場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狀況甚明;再上開共同被告等警詢之陳述乃證明被告c○○犯罪事實存在與否之重要證據,自有引為認定被告c○○是否犯罪之證據之必要,故上開共同被告c○○等於警詢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③共同被告黃○○於警詢時關於被告O○○部分之供述與其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有不一致之情形,依其對於自己警詢之供述並無非出於自由意志之情形,且其亦同意其他共同被告(含被告O○○)關於自己之警詢陳述均有證據能力,均如上述,已可見其警詢之陳述無何不可信之情形;又警方於詢問時並無違反法定程序之瑕疵,且其為警查獲接受詢問時,被告O○○並未在場一同應訊,應無何人情或其他壓力,是上開黃○○於警詢時,被告O○○既不在場,顯較其於法院審理時被告O○○在場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狀況甚明;再上開共同被告黃○○警詢之陳述乃證明被告O○○犯罪事實存在與否之重要證據,自有引為認定被告O○○是否犯罪之證據之必要,故上開共同被告黃○○於警詢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④共同被告黃○○、甲甲○、吳秉忠、W○○、O○○等於警詢時關於被告h○○部分之陳述與其等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有不一致之不符情形,依其等對於自己警詢之供述並無非出於自由意志之情形,且其等亦同意其他共同被告(惟被告O○○爭執黃○○警詢筆錄之證據能力)關於自己之警詢陳述均有證據能力,均如上述;又警方於詢問時並無違反法定程序之瑕疵,且其等為警查獲接受詢問時,被告h○○並未在場一同應訊,以被告h○○與共同被告甲午○之密切關係,及被告h○○、共同被告甲午○在本件犯罪成員間之地位與其等屬暴力討債之行事方式,與其為警查獲前聞警來臨,仍能冷靜地燒燬部分關於本案之犯罪證據等請觀之,被告h○○於本件犯罪成員間顯居於相當之地位與份量,是被告h○○於他共同被告接受詢問時在場或不在場,對於他共同被告所遭受之壓力大為不同至為明顯,是上開共同被告黃○○等於警詢時,被告h○○既不在場,顯較其等於法院審理時被告h○○在場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狀況甚明;再上開共同被告等警詢之陳述乃證明被告h○○犯罪事實存在與否之重要證據,自有引為認定被告h○○是否犯罪之證據之必要,故上開共同被告黃○○等人於警詢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部分:本件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等於本院審判程序時,就原審判決所引用及卷存各項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文書證據及非具傳聞證據性質之文書證據)之證據能力,除爭執警卷所附組織架構圖之證據能力外,餘均明示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本院認該等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文書證據(卷附組織架構圖無證據能力),並無任何違法取證之不適當情形,以之作為證據使用係屬適當,自得採為認定被告等犯罪事實之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被告等16人之辯解:㈠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午○矢口否認有何以重利為常業、恐嚇
危害安全及毀損之犯行,辯稱:伊於91年6、7月間才來高雄,84年6月人不在高雄,未在高雄地區經營地下錢莊,且伊僅借錢予計U○○等人,並未有僱用U○○等人從事地下錢莊業務,U○○等人是各做各的,伊僅與U○○等人一起出錢僱用黃○○、J○○、W○○、O○○;至其他人有潑柏油等討債行為,伊並不知情云云(見本院卷㈢第194頁);其並於原審辯稱:伊並未僱用A○○等15人中之任何一人,伊僅係借款予A○○、c○○、U○○、甲甲○及b○○從事放款後,就A○○等人放款所得利潤分取一半之紅利,伊僅知A○○等人每放款10,000元,收取利息約1,000元,但以幾日為一期,伊並不清楚,且伊不過問放款事務,更未曾指示其他人以噴漆、潑灑柏油、拋撒冥紙方式進行暴力討債,就伊所知,亦無所謂開車衝撞或丟豬頭之事,縱使有之,亦屬個人之行為,與伊無關云云(見原審卷㈠第285至28
6頁、卷㈦第154至155頁、第158頁)。㈡訊據被告A○○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均供承不諱,僅辯稱:伊
自84年即開始從事地下錢莊工作,卷附84年至88年的資料都是伊自己的客戶,與甲午○無關,伊係在甲午○來到高雄後才認識,與甲午○僅有資金關係,無受僱於甲午○云云(見本院卷㈢第194至203頁)。
㈢訊據上訴人即被告c○○對於上揭以重利為常業之犯罪事實
均供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恐嚇危害安全及毀損犯行,辯稱:伊都是自己一人在放款,自己一人去收款,如未收到款項,僅會留字條請客戶聯絡,沒有貼警告單等行為云云(見本院卷㈢第198頁)。
㈣訊據上訴人即被告U○○對於上揭以重利為常業之犯罪事實
均供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恐嚇危害安全及毀損犯行,辯稱:伊僅是至借款人住處貼字條通知還款,沒有潑柏油、噴漆等恐嚇方式進行暴力討債云云(見本院卷㈢第194頁、第
198頁)。㈤訊據上訴人即被告O○○對於受僱於上開以重利為常業集團
,從事接聽電話、向外務人員收取每日報表、核對電腦資料及對帳等工作之事實均坦承不諱,惟堅決否認有何嚇危害安全及毀損之犯行,辯稱:伊僅從事接聽電話、記帳、發放薪水等工作,不清楚甲午○、A○○等人如何向客戶收款,亦不知其等對借款客戶以潑柏油等暴力方式討債,直到有客戶打電話來罵才知道他們有做這些事,但伊並未有參與此類暴力討債事務等語(見本院卷㈢第194、198、201、210頁)。
㈥訊據上訴人即被告黃○○對於受僱於上開以重利為常業集團
,從事接聽電話、記帳、領款發放薪水等工作之事實均坦承不諱,惟堅決否認有何嚇危害安全及毀損之犯行,辯稱:伊僅從事接聽電話、記帳、發放薪水等工作,不清楚甲午○、A○○等人對借款客戶以潑柏油等暴力方式討債,直到有客戶打電話來罵才知道他們有做這些事,但伊並未有參與此類暴力討債事務等語(見本院卷㈢第195、198、201、210頁)。
㈦訊據上訴人即被告J○○於受僱於上開以重利為常業集團,
從事接聽電話及將客戶資料輸入電腦等工作之事實均坦承不諱,惟堅決否認有何嚇危害安全及毀損之犯行,辯稱:伊僅從事接聽電話、輸入電腦資料等工作,不清楚甲午○、A○○等人對借款客戶以潑柏油等暴力方式討債等語(見本院卷㈢第195、198、210頁)。
㈧訊據上訴人即被告W○○對於受僱於上開以重利為常業集團
,從事接聽電話及將客戶資料輸入電惱等工作之事實均坦承不諱,惟堅決否認有何嚇危害安全及毀損之犯行,辯稱:伊僅從事接聽電話、輸入電腦資料等工作,不清楚甲午○、A○○等人對借款客戶以潑柏油等暴力方式討債,直到有客戶打電話來罵才知道他們有做這些事,伊曾離職一段時間再回去上班,並未有參與此類暴力討債事務等語(見本院卷㈢第
195、198、201、210頁)。㈨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甲○對於上揭以重利為常業、恐嚇危害
安全及毀損等暴力討債犯行均坦承不諱,惟辯稱:伊係受僱於A○○,與甲午○無關云云(見本院卷㈡第57頁、卷㈢第
211頁)。㈩訊據上訴人即被告b○○對於以重利為常業,並曾以貼警告
單、噴漆、潑柏油等行為進行討債之事實均坦承不諱,惟辯稱:伊原係受僱於A○○擔任收款之工作,嗣向甲午○調度資金從事放款,伊有以潑柏油及貼單方式等方式討債,但無吊豬頭、開車撞大門等方式向借款人討債云云(見本院卷㈢第195、198、211頁)。
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C○對於以重利為常業,並以噴漆、潑
柏油等方式進行討債之事實均坦承不諱,惟辯稱:伊並未受僱何人,伊僅幫U○○等催討債務,分紅維生,但伊未以開車撞大門方式討債云云(見本院卷㈢第195、198、211頁)。
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子○○對於以重利為常業,並以拋灑冥紙
及噴漆等方式進行討債,及竊取案外人劉濟塵所有房屋稅單及電費收據等事實均坦承不諱,惟辯稱:伊係受僱於A○○,從事催討債務行為,但未以開車撞門方式討債云云(見本院卷㈡第112頁、卷㈢第195、198、205、211頁)。
訊據上訴人即被告h○○矢口否認以重利為常業、嚇危害安
全及毀損之犯行,辯稱:伊與甲午○僅是普通朋友,伊自90年2月9日起至93年6月19日止均在監執行,同案被告等有潑柏油等討債行為時,伊還在監獄執行,未曾從事貸放重利及催討債務之行為,伊原要到甲午○在大陸投資的地方工作,甲午○才預支薪水給伊,並提供高雄市○○○路○○○號7樓之1供伊借住,伊只知該地從事地下錢莊,但未參與重利業務及暴力討債云云(見本院卷㈡第16頁、卷㈢第195、19
8、205、211頁)。訊據上訴人即被告Y○○、G○○對於以重利為常業,並以
砸毀車窗、潑柏油之方式進行討債等事實均坦承不諱,惟辯稱:G○○原受僱於A○○,後才與Y○○以出資各半方式經營地下錢莊,伊2人均未曾受僱於甲午○云云(見本院卷㈢第195、198、199、202、206、210、211頁)。
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地○對於受僱於以犯重利罪為常業之共
同被告Y○○,從事接聽電話工作之事實坦承不諱,惟堅決否認有何嚇危害安全及毀損等犯行,辯稱:伊受僱於Y○○從事接聽電話之工作,不知道Y○○有以暴力討債行為,是客戶打電話來罵才知道,但伊未參與暴力討債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7頁、卷㈢第195、199、211頁)。
二、經查:㈠被告甲午○等16人分別持有如附表3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
以及以附表4所示之綽號(或代號)彼此聯繫,而被告A○○及甲C○從事放款行為時,分別以「劉先生」、「林先生」名義為之,而U○○為放款行為時,則對外自稱「許先生」或「徐先生」等情,分據被告甲午○等人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中供承不諱(被告黃○○雖於原審審理時稱不知其綽號為「大隻」,惟其於本院審理時已不爭執),其等上開供述間互核均大致相符;參諸被告甲午○等間確有以上開行動電話互為聯繫,且以上開綽號互相稱呼等情,亦有卷附監聽譯文可稽,並有如附表7編號1至3、附表9編號
8至9、編號12、附表10編號17至21、附表12編號18、編號
20、附表13編號1、附表14所示之手機扣案可佐。是被告甲午○等16人確實有分持如附表3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並以附表4所示之綽號彼此聯繫之事實,應堪認定。
㈡被告A○○自84年間某日起至93年7月間某日止,以貸放1
萬元,每10日收取1,000元至2,000元不等高利之方式,連續貸款予附表5、5-1之林忠立等客戶多人及其他不特定人,而恃以維生之事實,業據被告A○○於原審審理中供承不諱(見原審卷㈦第187頁);並於本院審理中供述:卷附「
D:\\我已接收的檔案\\000」中之84年至88年均為其客戶,91年以後有部分亦為其客戶等語(見本院卷㈢第195頁),並有該電腦列印資料1份(見外放資料)及「D:\\我已接收的檔案\\PPP」電腦列印資料各1份(見警卷㈢第326至41
1頁)附卷足憑,參以上開電腦資料係共同被告W○○於92年9月初到職後始行製作,如被告A○○未將該等資料交付給W○○,W○○如何能將之輸入電腦?又被告A○○如未確有貸放重利予附表5之客戶,如何能取得完整資料以供W○○書入電腦?是附表5所示林忠立等人雖未到場陳述,然依上揭證據資料所示,被告A○○上開之自白核與事實確無不符,足認被告A○○於84年間某日起確有從事上開常業重利犯行無訛。且被告A○○於84年間某日起至91年4、5月間某日止,從事本件地下錢莊業務過程中,均係其一人獨力負責,已據其供明在卷,而上開「D:\\我已接收的檔案\\PPP」及「D:\\我已接收的檔案\\000」電腦列印資料中客戶編號欄固有證人W○○所稱代表被告甲午○客戶之「AA」或無編號,然證人W○○於92年9月初始到職上班,已難正確分辨84年至91年5月間之地下錢莊客戶究係何人客戶,且共同被告U○○係92年8月初始加入被告甲午○地下錢莊集團,而證人W○○所製作之上開電腦資料中客戶編號「CA」(代表U○○)卻有其於86年等早期客戶資料!顯見W○○所輸入製作之電腦資料尚非完全正確,尚難僅執該電腦資料中有代表被告甲午○之客戶編號,即遽認被告甲午○自84年間起即與被告A○○從事地下錢莊業務甚明。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A○○於84年間某日起至91年
4、5月間某日止有與被告甲午○或其他之人共同經營地下錢莊業務,亦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在此期間,被告A○○曾有以本件暴力方式進行討債情事,是被告A○○在此期間之地下錢莊業務,應認確為被告A○○一人經營且無何暴力討債情事。
㈢被告A○○、c○○、U○○分別自附表1編號1至3所示
之時間起,以如附表2所示365%至1564.28%不等之週年利率,從事貸放款項之業務,要求借款人簽立借款金額1至3倍不等之本票作為擔保,並扣留借款人提供之身分證、駕駛執照、健保卡或其他證件作為質押之方式,先後貸放款項予如附表5-1所示之人及其他不特定人等事實,業據被告A○○供稱:「我確實有重利的犯行,自92年12月受僱於甲午○,即以每借人10,000元,10天為1期,利息1,000元,有些客戶收2,000元」、「利息以10,000元為例,10天或15天1期,利息1,000或2,000,利息先扣,本票、身分證、身分證影本或駕照,本票要開借款金額的2倍或3倍」等語(見原審卷㈡第8至9頁、卷㈢第268頁)。被告c○○供稱:「從事放款工作‧‧自92年6月份進公司」、「(借款利息如何計算?)每10天計息1次,10,000元每10天利息以2,000元計算」等語(見原審卷㈠第271頁、警卷㈡第198頁)。
被告U○○供稱:「我從92年8月初左右開始從事高利借貸」、「(借款利息如何計算?)借10,000元,10天1期‧‧‧會叫客人簽立借款金額1或2倍不等本票‧‧‧客人得交付身分證、駕照或健保卡作為質押」等語(見警卷㈡第246至248頁)不諱。核與被告黃○○供稱:「我的職責就是負責接聽新客戶打進來要借款的電話,及舊客戶要繳利息的電話,新客戶我會要他打給每個據點負責人,甲午○、綽號『 牛哥 』的U○○、綽號『 小張 』的c○○、綽號『911』的b○○、綽號『 小明 』的甲甲○,由他們過濾客戶的信用度之後,再決定是否要放款」(見警卷㈡第96頁)、「甲甲○、A○○、U○○、b○○綽號『911』都是放款的外務」(見原審卷㈡第11頁)等語。被告O○○供稱:「(報給何業務?)有36(指c○○)、 阿牛 (指U○○)、911(指b○○)、小明(指甲甲○)」、「(利息?)大概是10,
000元,10天利息1,000或2,000元」(見93年度偵字第18
109號卷第44、45頁)、「甲甲○、A○○、U○○、b○○、c○○、甲C○都是業務,我報CASE給他」(見原審卷㈡第9至10頁)等語。被告J○○供稱:「(接電話後如何處置?)接客戶電話後就報給業務」、「(報給何業務?)有36(指c○○)、 阿偉 (指A○○)、阿牛(指U○○)」(見同上偵查卷第43頁)、「我從事接電話的工作,就是客戶打電話進來,寫下客戶的名字、電話,然後報給綽號『阿牛』、『小張』、『阿偉』」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1頁)。被告W○○供稱:「據我所知,底下接洽客人的計有⑴阿牛⑵小張(另一代號36)⑶911⑷小明( 昌仔 )」、「已接收的檔案\\000:係客戶基本資料‧‧‧另客戶編號FA、BA、
CA、EA係‧‧‧FA、BA是『911』的客戶;CA是『牛哥』;DA是『昌仔』:EA是『小張』(另一代號36)」(見警卷㈡第115頁)、「(放貸情形?利息?)據我瞭解是10,000元10天利息2,000元」(見同上偵查卷第42頁)等語相符,復經證人丙○○、甲辛○、甲○○、甲未○、u○○、未○○、甲A○、S○○、寅○○、甲天○、j○○、甲亥○、甲子○、甲B○、E○○、甲申○、d○○、戊○○、甲宇○、甲H○、甲丑○、 林憲政 、亥○○、甲戌○、卯○○、丑○○、酉○○、郭順宗、l○○、甲辰○、F○○、Z○○、甲丙○、 黃金全 、甲酉○、 吳清 祥、甲黃○、宇○○、 紀名芳 、甲J○、m○○、乙○○、宙○○、C○○、M○○、I○○、i○○、P○○、天○○、H○○、p○○、t○○、壬○○、李伯勳、v○○、n○○、甲卯○、y○○、s○○、k○○、f○○、e○○、Q○○、R○○、w○○、L○○、甲壬○、黃太裕、甲玄○、a○○、癸○○、o○○、辛○○、甲乙○、丁○○、H○○等76人證述明確(詳如附表2所示之警卷㈠頁數),並有被告O○○、黃○○及J○○轉報借款人案件予被告A○○、c○○、U○○,以及被告U○○、c○○告知借款人每借款10,000元,利息2,000元之監聽譯文及記載客戶編號、名稱、身分證字號之「D:\\我已接收的檔案\\PPP」電腦列印資料各1份附卷可稽(見93年度聲拘卷第876號第87頁、第135頁、第42至43頁、第52頁、第72頁、第80頁、第135頁、第143頁、警卷㈢第326至411頁),復有記載客戶編號、名稱、交易金(即借款金額)、息期、息金之「D:\\我已接收的檔案\\000」電腦列印資料1份(附表8編號49),以及如附表
7編號4至5所示之借款客戶資料、附表8編號8至16記載借款客戶之便條紙、記事本、客戶資料,附表C編號1所示之借款人 葉宏全 戶口名簿、附表D編號1、編號14至18所示之借款人證件,附表8編號43至45所示之借款人繳納款項共計57,600元扣案可憑。而以附表2所示之365%至1564.28%週年利率【計算式:利率=(利息金額/本金)×(365天/息期天數)×100】,高於法定利率上限20%約18至78倍,堪認上開丙○○等76位證人於警詢陳稱:因急需現金周轉,迫於無奈,始向地下錢莊借錢等語,應屬實情,是被告A○○、c○○、U○○所貸放款項所取得之利息,顯與原本不相當,堪予認定。
㈣被告A○○、c○○、U○○均係於附表1編號1至3所示
之時間,以附表1編號1至3所示之薪資受僱於被告甲午○從事放款業務,而被告O○○、黃○○、J○○及W○○則於附表1編號4至7所示之時間,以附表1編號4至7所示之薪資受僱於被告甲午○,一起為從事放款業務之甲午○、A○○、c○○、U○○接聽在自由時報刊登借款廣告所留之專線電話,被告黃○○尚負責記帳及發放薪資之業務,並由被告O○○負責向放款業務人員收取日報表,交由被告J○○或W○○將借款資料輸入電腦後,由被告O○○核對電腦資料及對帳等情,亦據被告A○○供稱:「公司的老闆是甲午○,我負責放款、收款,現場收取現金‧‧‧甲午○是老闆‧‧‧O○○綽號『蠟筆』,有時候會拿客戶的證件給他‧‧‧黃○○應該是接聽電話的小姐,接聽電話的小姐有些我沒看過,W○○也是接聽電話的‧‧‧受僱於甲午○剛開始薪水是36,000元」、「(有人要借款的案子,誰報給你?)黃○○、O○○」、「(『小隻』即J○○有沒有?)有,有一陣子」、「(經營地下錢莊的起迄時間?)從84年到93年7月‧‧‧86年斷掉沒再做,後來從92年6月開始做
3、4個月,10月又回台北,在93年年初又回到高雄來做,做到93年7月」(見原審卷㈡第8至9頁、卷㈢第250頁、卷㈦第187頁)。被告c○○供稱:「我受僱於甲午○,甲午○叫我從事放款工作,我自92年6月份進入公司‧‧‧O○○應該也是受僱於甲午○,從事接聽電話的工作」、「(你將日報表交給何人?)蠟筆」、「(蠟筆在公司從事何工作?)接電話、收日報表」(見原審卷㈠第271至272頁、卷㈣第245頁)。被告U○○供稱:「我有受僱於甲午○‧‧‧每個月薪水30,000元到50,000元,從事放款工作,有人會打電話到報紙刊登的生意線,『大隻』會打電話給我‧‧‧O○○會打電話給我們去放款」(見原審卷㈠第276頁)等語不諱。核與負責為放款業務人員接聽電話之被告O○○、黃○○、W○○、J○○等4人迭於警詢、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均一致供稱:於附表1編號4至7所示之時間及薪資,受僱於被告甲午○,擔任接聽借款人撥打之借款電話,將案子轉知放款人員即被告甲午○、A○○、c○○及U○○,被告O○○負責向業務人收取每日報表,交由被告J○○或W○○輸入電腦,再由被告黃○○記帳及發放薪資,被告O○○負責核對電腦資料等語相符(被告O○○部分見警卷㈡第76至77頁、第84頁、同上偵查卷第45頁、原審卷㈡第9至10頁、卷㈣第21頁、第25頁,被告黃○○部分見警卷㈡第91頁、第98頁、第108至109頁、同上偵查卷第39頁、原審卷㈡第9至10頁、卷㈣第72至73頁、第77頁、第81至82頁、第93頁、第115頁,被告J○○部分見警卷㈡第326頁反面、同上偵查卷第43頁、原審卷㈡第11頁、卷㈣第146頁、第
151頁,被告W○○部分見警卷㈡第114頁反面至115頁、同上偵查卷第41至42頁、原審卷㈡第12頁、卷㈣第207頁、第236頁);而觀諸監聽譯文資料顯示,被告甲午○不僅指示被告O○○需支付被告h○○薪水15,000元(見同上聲拘卷第30頁93年7月5日13時25分55秒通聯紀錄),以及指示被告c○○將代號「鬼屋」、「湖南」等地退租,並指示被告c○○、O○○尋覓租屋處(見同上聲拘卷第32頁93年7月25日17時37分23秒、第35頁93年7月10日16時53分20秒、第39頁93年6月26日19時52分2秒、第33頁93年7月9日20時56分29秒、第149頁93年7月9日11時10分21秒通聯紀錄),以及指示被告c○○、h○○(綽號「電龜」)、b○○(綽號「911」)將資料遷移他處(見同上聲拘卷第32頁93年7月25日17時37分23秒通聯紀錄),更就被告c○○放款情形,指示被告O○○進行對帳、清查(見同上聲拘卷第37頁93年7月26日13時29分3秒及同日13時43分12秒之通聯紀錄),並向被告U○○表示「將要求被告c○○將東西交出,不再讓被告c○○繼續從事放款」等語(見同上聲拘卷第36頁93年7月26日0時4分44秒通聯紀錄),被告O○○、黃○○負責接聽之電話,因轉接發生問題,亦陳報被告甲午○處理(見同上聲拘卷第33頁93年7月9日20時56分29秒、第34頁同日22時21分15秒、第42頁同日16時24分28秒通聯紀錄);並有如附表8編號12至19所示之日報表6捲、附表
8編號46至49所示之電腦主機、電腦螢幕、列表機及電腦列印資料扣案可憑,堪認被告A○○、c○○、U○○、O○○、黃○○、J○○及W○○供稱:均係受僱於被告甲午○,負責從事如附表1編號1至7所示之工作等語,應屬實情。
㈤又被告甲午○除僱請被告A○○、c○○、U○○從事放款
業務外,其自身亦從事貸放款項之事務,並委由受僱之放款業務人員照會借款客戶,而受僱於被告甲午○從事放款業務之人員,需與被告甲午○一同負擔承租房屋、刊登廣告之開銷,以及僱請被告O○○、黃○○、J○○、W○○之薪資等費用,另被告甲甲○及b○○則均自93年7月間起,亦受僱於被告甲午○從事放款業務,被告甲午○並提供「蔡乙綺」、「陳忠義」、「鄭炳男」、「林佳瑩」、「馮峻嘉」等人頭帳戶予從事放款業務之自己,及被告A○○、c○○、U○○、甲甲○及b○○供作借款人匯款之用等情:①除經被告黃○○供稱:「(綽號 大胖 的甲午○底下有分哪些據點做高利貸放款?由何人負責?底下有哪些員工?)他底下共分有5個據點,第1個點由甲午○本身負責‧‧‧第2個點是由綽號『阿牛』的U○○負責,他帶綽號『993』的子○○一起做‧‧‧第3個點是由綽號『小張』的c○○自己做,以前曾帶綽號『小明』的甲甲○,後來甲甲○可以獨當一面之後,甲甲○另外再創1個點自己做‧‧‧第4個點事由綽號『911』的b○○負責,他是自己做,與甲甲○一起住‧‧‧第5個點是由綽號『小明』的甲甲○負責」(見警卷㈡第95頁)、「(你們公司外面據點的負責人是要向誰負責?)他們都是對甲午○負責,因為他是整個集團的金主,他是大老闆,而各據點的負責人都是小老闆,甲午○會看他們收回款項的多寡,視情況發紅利給他們這些小老闆」(見警卷㈡第97頁)、「(『大胖』甲午○的客戶是誰去照會放款?)甲午○本身沒有去照會放款,他看誰有空就叫他去照會放款,每一個客戶就給放款業務人員500元抽傭」(見警卷㈡第104頁)、「人頭帳戶都是甲午○的,是給放款業務人員提供借款人匯款所用;蔡乙綺、陳忠義2個帳戶是甲午○的客戶匯款用、 陳春蓮 帳戶是甲甲○的客戶匯款用、 劉松陵 帳號是b○○的客戶匯款用、鄭炳男帳號是A○○的客戶匯款用,馮峻嘉帳號是甲C○的客戶匯款用,林佳瑩帳號是c○○的客戶匯款用」(見警卷㈡第107頁)等語綦詳。被告W○○供稱:「(那大哥『大胖』擔任何職務?)『大隻』有跟我說大哥『大胖』就是老闆,由他指揮我們,另租屋、電話、薪水等開銷就由接應客人的人(即小老闆)與『大胖』一同負擔,且該『大胖』另有刊登借款廣告,並由『911』、小明(另一代號昌仔)、小張(另一代號36)等人出面接洽」(見警卷㈡第116頁)、「其他的人如綽號『 偉哥 』之A○○、綽號『小張』之c○○、綽號『牛哥』之U○○等人都是『小老闆』,『昌仔』之甲甲○(另綽號小明)是剛新上任之『小老闆』,『911』之b○○約於93年7月底剛任『小老闆』,其他的人我不是很清楚」(見警卷㈡第11
7頁)。被告A○○供稱:「公司的老闆是甲午○,我負責放款、收款,現場收現金,也有以人頭帳戶匯款,我使用的人頭帳戶是鄭炳男」(見原審卷㈡第8至9頁)。被告c○○供稱:「(據『大隻』黃○○指稱:『大胖』甲午○有5個據點,第1個據點『大胖』甲午○負責,第2個據點由『阿牛』U○○負責,第3個據點由『小張』的c○○負責,第4個據點由『911』b○○負責,第5個據點由『小明』甲甲○負責,有無此事?)有,這是公司後來才發展出來的據點」(見警卷㈡第209頁)、「我有拿錢給黃○○過,但我不是以老闆身分拿錢給她,那是甲午○叫我拿錢給黃○○」(見原審卷㈣第275頁)。被告U○○供稱:「放款人員有我及『小張』c○○、『偉哥』A○○、『911』b○○、『昌仔』甲甲○等人」(見警卷㈡第259頁)等語相符;並有附表8編號4至7所示之蔡乙綺、陳忠義、「鄭炳男」、「林佳瑩」帳戶存摺、提款卡、印章,附表10編號1至4所示之「 林挺生 」、「劉松陵」、「陳春蓮」存摺,以及附表9編號4至6所示之「馮峻嘉」存摺、印章、提款卡等物品扣案足憑。②依卷附被告等行動電話通聯之監聽譯文顯示,被告黃○○於⑴93年5月17日13時16分許,以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門號,撥打被告A○○持有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門號,通知被告A○○需負擔25,000元之薪資費用,扣除一些費用後,應交付18,100元予被告黃○○(見同上聲拘卷第47頁93年5月17日13時16分56秒之通聯紀錄),而被告A○○於同日15時7分許,撥打電話詢問被告黃○○需交付多少金額,經被告黃○○告知總共18,100元(見同上聲拘卷第49頁93年5月17日15時7分46秒);⑵93年6月2日,撥打被告U○○持有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門號,通知被告U○○公基金放在「2號」10,000元(見同上聲拘卷第66頁93年6月2日14時29分11秒之通聯紀錄),被告 紀輝 則於同月11日撥打被告黃○○上開行動電話門號,表示已將廣告費交付其夫即被告G○○(見同上聲拘卷第70頁93年6月11日19時22分17秒通聯紀錄);⑶93年7月5日15時15分許,撥打被告c○○持有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門號,通知被告c○○需負擔24,000元之薪資費用,「昌仔」即被告甲甲○這次沒有薪水可領,該24,000元扣掉「911」即被告b○○15,000元之薪資,被告c○○尚須交付9,000元予被告黃○○(見同上聲拘卷第147頁93年7月5日15時15分37秒之通聯紀錄),而被告c○○於翌日16時10分許,持前開行動電話門號通知被告b○○至巷口「全家超商」,表示要交付薪資予伊(見同上聲拘卷第148頁93年7月6日16時10分29秒通聯紀錄)。是監聽譯文之記載,與被告W○○供稱:關於租屋、電話及薪資開銷,均由放款業務人員與被告甲午○共同負擔一節互核一致。③另被告U○○除於93年6月2日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撥打被告子○○所持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門號,表示要拿當日的出車名單予被告子○○(見同上聲拘卷第69頁93年6月2日17時56分14秒之通聯紀錄),並於同月26日,以電話指示被告子○○向借款人「葉小姐」收取借款利息(見同上聲拘卷第83頁93年6月26日16時14分6秒及第84頁同日17時9分39秒之通聯紀錄)。而被告子○○則分別於同年7月5日16時、同日23時許,向被告U○○回報已向借款人收取款項,以及詢問被告U○○是否要對高雄縣仁武鄉之借款客戶「程志強」進行「武腳」(見同上聲拘卷第86頁93年7月5日16時22分46秒及同日23時12分39秒之通聯紀錄)。且被告子○○於同月7日0時許,因與被告h○○互毆,而撥打電話向被告U○○表示無法再待在「上海」,被告U○○則隨即通知被告甲午○(見同上聲拘卷第88頁93年7月7日0時5分13秒及同日0時23分55秒之通聯紀錄)。又被告U○○於同年7月9日15時詢問被告子○○昨日去「弄」誰,被告子○○表示去用 楊榮龍 (監聽譯文誤載 楊隆隆 )、 楊文明 、翠華路江景界(監聽譯文誤載為 江頂介 )、 張政賢林西勝陳淨榮陳玉萍 ,被告U○○復通知被告子○○至高雄縣澄清與自由路口收款(見同上聲拘卷第89頁93年7月9日15時46分18秒及同日17時6分41秒);被告子○○於同日23時許,因與「6哥」即被告c○○欲前往卡斯楚飲酒,而徵詢被告U○○是否同意,經被告U○○表示同意(見同上聲拘卷第90頁93年7月9日23時12分27秒),有卷附之監聽譯文1份在卷可憑,是被告子○○確係聽從被告U○○之指示向借款人催討債務,而核與被告黃○○供稱:「第2個點是由綽號『阿牛』的U○○負責,他帶綽號『993』的子○○一起做」等語,亦屬相符。④被告c○○於93年6月3日撥打被告甲甲○持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詢問被告甲甲○是否出完車,並要求被告甲甲○至「江山美人」中正路與和平路口,將其停放該處之汽車開到「上海」,將放置車內之「山東」鑰匙帶至雜貨店(見同上聲拘卷第151頁93年6月3日0時10分38秒),同年7月
9日,被告c○○再撥打被告甲甲○之行動電話,要求被告甲甲○與「911」即被告b○○開車至「山東」與其碰面,由其交付單子予被告甲甲○(見聲拘卷第149頁93年7月9日15時48分46秒),亦有附卷監聽譯文1份附卷附卷足稽,亦核與被告黃○○供稱:被告甲甲○未獨當一面為放款人員前,係由被告c○○帶甲甲○一起做等語相符。再參以被告黃○○於93年6月14日12時17分許,曾撥打電話詢問被告A○○,是否知悉「昌仔」即被告甲甲○之電話,被告A○○表示:不清楚,被告甲甲○之電話只有被告c○○知道等語(見同上聲拘卷第57頁93年6月14日12時17分24秒通聯紀錄),益證被告黃○○上揭警詢所為之供述,係屬實情。雖被告A○○及甲甲○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供稱:被告甲甲○係受僱於被告A○○云云,惟被告A○○於原審審理時先明確證稱:「被告甲甲○不是我僱用的」(見原審卷㈢第265頁),嗣又改稱:93年4月開始僱用被告甲甲○,伊未給予被告甲甲○固定薪水,僅是吃喝玩樂時之開銷,由伊支付云云(見原審卷㈦第189頁),顯與被告甲甲○供稱:以每月薪資25,000元至30,000元之薪資受僱於被告A○○云云(見原審卷㈠第282頁),相互矛盾;況且,被告甲甲○果真係受僱於被告A○○,則被告A○○豈有不知如何聯絡被告甲甲○之理!由此足見,被告甲甲○及A○○嗣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辯稱:被告甲甲○係受僱於被告A○○云云,並非事實。⑤扣案如附表8編號49所示之「D:\\我已接收的檔案\\000」電腦列印資料,即係被告W○○及J○○輸入電腦之資料,亦據被告O○○、黃○○、J○○供承在卷(見原審卷㈣第65頁、第115頁、第147至148頁、第207頁、第20
9頁、第212頁),而該「D:\\我已接收的檔案\\000」電腦列印資料之客戶編號欄位,共計區分為欄位「空白」,以及註記「FA」、「BA」、「CA」、「EA」字樣等5種模式,其中欄位空白無編號之資料,即為被告甲午○之客戶資料,註記「FA」之客戶資料,則為「阿偉」即被告A○○之借款客戶資料,「BA」為「911」即被告b○○之客戶資料,「CA」為「牛哥」即被告U○○之客戶資料,「DA」則為「昌仔」即被告甲甲○之客戶資料,「EA」為「小張」、「36」即被告c○○之客戶資料等情,已據被告黃○○及W○○於警詢時供述明確(見警卷㈡第103頁、第118頁,惟黃○○、W○○均於92年9月間始行到職,其等係根據被告A○○、甲午○所提供之資料輸入電腦,而91年5月間某日前之資料係被告A○○之客戶,尚非甲午○之客戶,已據A○○供述在卷,故黃○○、W○○所供述之上開客戶編號記載方式,於91年5月間某日前並非正確,應認其等所輸入電腦之記載中,於91年5月間某日以後之記載者始為正確)。依監聽譯文之記載,被告甲午○曾為借款客戶「 韓志文 」(監聽譯文誤載為 韓自文 )、「 吳麗美 」及「 范永禛 」(監聽譯文誤載為 范永征 )之借款案件,分別與瑞東社區理事長、 劉俊雄 立委服務處小姐及舊城派出所警員進行協商、談判(見同上聲拘卷第30頁93年7月5日17時54分32秒、同月6日17時38分35秒之通聯紀錄、第31頁93年7月6日20時37分49秒之通聯紀錄)。對照卷附「D:\\我以接收檔案\\000」資料第17頁所示之「韓志文」、第5頁之「吳麗美」及第11頁之「范永禛」客戶資料顯示,「韓志文」、「吳麗美」及「范永禛」之客戶編號欄位均屬空白,核與被告黃○○及W○○供稱:「D:\\我以接收檔案\\000」資料客戶編號欄位為空白者,均為被告甲午○之客戶等語,不謀而合。⑥再依監聽譯文之記載,被告O○○於93年6月12日10時許,撥打行動電話通知被告c○○,表示:大哥有一客戶「 陳國瑞 」之借款案件,請被告c○○代為處理等語(見同上聲拘卷第136頁93年6月12日10時5分5秒之通聯紀錄),被告黃○○則於同年7月6日通知被告c○○,表示前往處理大胖之借款客戶「甲辛○」欲借款10,000元事宜,另被告b○○於同月27日接獲通知,表示幫大哥處理客戶「 李淑娟 」及「 蘇旭輝 」之借款案件(見同上聲拘卷第189頁93年7月27日17時19分18秒之通聯紀錄),不僅與被告黃○○上揭於警詢時,供稱:被告甲午○本身不會去照會放款,通常均係由有空之放款業務人員處理等語相符,亦核與卷附「D:\\我以接收檔案\\000」資料第15頁所示之借款客戶「陳國瑞」、第16頁之借款客戶「李淑娟」及「蘇旭輝」、第14頁之借款客戶「甲辛○」之客戶編號欄位,亦均屬空白,而為被告甲午○之客戶相符。⑦被告O○○、黃○○、J○○及W○○接聽借款客戶依照放款業務人員在自由時報刊登之廣告所留電話時,為區分係何放款業務人員之案件,均會在電話上貼上標籤註明各放款人員之代號,而代號「T」即係指被告甲午○,代號「發財$」係指被告c○○,代號「牛」係被告U○○,代號「911」則指被告b○○,代號「昌」則係被告甲甲○等情,亦據被告黃○○於警詢時供述綦詳(見警卷㈡第99頁)。而被告J○○亦供稱:「我知道那裡有一個貼『T』的電話,那是大哥的電話,但是我不知道大哥是誰」等語(見原審卷㈣第147頁),參酌被告甲午○等16人中,除被告甲午○自承其綽號為「大哥」外(見原審卷㈠第285頁),並無其他綽號「大哥」之人,足見被告J○○供稱:該貼有「
T」字標籤之電話,係屬大哥之電話等語,應即係被告黃○○所指被告甲午○放款之電話,被告J○○當日供稱:不知道大哥是誰云云,以及被告黃○○於原審94年1月27日審理時供稱:不清楚貼有「T」字標籤之電話係屬被告甲午○或被告A○○之放款專線電話云云(見原審卷㈣第114頁),應均係事後迴護被告甲午○之詞,要無可採。此由該次審判期日,被告黃○○就電話貼有「牛」、「911」、「發財$」、「昌」等標籤之電話係屬何人之放款專線電話,供稱:
「(如何知道哪支電話是誰的?)電話上面有貼標籤,貼『牛』的是阿牛的,貼『911』的是(證人黃○○指在庭被告b○○),貼『發財$』的是小張,貼『昌』的是甲甲○」等語(見原審卷㈣第114頁),與其於警詢時所為之供述,完全一致,卻唯獨不記得貼「T」字標籤之電話係屬何人放款專線電話以觀,即屬自明。⑧另觀諸警方於93年9月6日15時50分,在高雄市○○區○○路○○○巷○○號6樓之2扣得之「催討欠款人紀錄表」(見同上偵查卷第164至186頁,詳如附表9編號1),借款客戶資料左方欄位均有註記「T」、「牛」或「36」之字樣,而前述卷附「D:\\我已接收的檔案\\000」資料第5頁之「吳麗美」,係屬被告甲午○之借款客戶,在該「催討欠款人紀錄表」左方欄位則亦註明「
T」字符號(見同上偵查卷第168頁),益證被告黃○○於警詢供稱:電話貼有註明「T」字標籤者,即係指被告甲午○之借款客戶等語(見警卷㈡第99頁),係屬事實。⑨被告甲甲○供稱:伊曾經手10至20件借款案件,以本金10,000元計算,每15日為1期,每期利息為1,500元或2,000元,並先預扣1期利息,伊曾借款予 林原德黃建程林玉城朱哲男周勝賢馮鸞淑 等6人(見警卷㈡第225頁、第23
5頁)。被告b○○供稱:伊曾經手借款案件約30次,借款利息分3種計息方式,以借10,000元為例,7天1期利息1,
000至1,500元,10天1期利息1,500至2,000元,15天1期利息2,000元至2,500元等語(見警卷㈡第127頁、第12
6頁),除核與被告黃○○及W○○上揭於警詢時供稱:被告甲甲○及b○○係93年7月間始成為放款業務人員等語相符外,並有被告b○○於93年7月27日17時19分18秒許及同時23分49秒許,接獲通知代為處理「大哥」客戶「李淑娟」及「蘇旭輝」之借款案件,以及自身客戶「 林德豐 」(音譯)借款案件之監聽譯文1份在卷可稽(同上聲拘卷第189頁及190頁),復為警在被告甲甲○及b○○位於高雄市○○路○○巷○○號11樓之2租屋處搜得供借款人簽立之本票(附表10編號10、14)、記載借款人基本資料之記事本及PDA(附表10編號6、11、15、16)扣案可憑,是被告甲甲○及b○○受僱從事放款業務,亦堪認定。被告甲甲○就其是否從事放款業務,於原審審理之初,先是坦承稱:伊確曾從事高利之放貸行為,詳細情形如同伊於警詢中所言等語(見原審卷㈠第96頁),嗣又改稱:伊沒有從事放貸行為,被告b○○應該也沒有云云(見原審卷㈣第382頁、第385頁、卷㈦第
170頁),而被告b○○則先是否認從事重利放款行為,辯稱:僅負責收款工作,未負責放款等語,後又改稱:伊後來有從事放款行為,由被告O○○及接電話的小姐以電話通知借款案件等語(見原審卷㈠第171頁、第273頁、卷㈤第35頁),是被告甲甲○及b○○ 就渠 等2人是否受僱從事放款業務之供述前後不一,彼此間亦相互矛盾,惟有警詢時所為之供述彼此一致,並核與被告黃○○及W○○供述情節相符,自應以被告甲甲○及b○○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為可採。
綜上所述,被告黃○○與W○○上揭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應與事實相符,被告甲午○否認從事放款之行為,辯稱:伊僅係提供資金予被告A○○、c○○、U○○、甲甲○及b○○從事放款後,就被告A○○等人放款所得利潤分取一半之紅利云云,不足採信。從而,被告O○○、黃○○、J○○、W○○、A○○、c○○、U○○、甲甲○及b○○,均自受僱日起,與被告甲午○共同基於犯意聯絡,以從事重利為常業,而分別負責附表1編號1至9所示之工作,已可認定。
㈥被告甲C○及子○○均自附表1編號10至11所示之時間,以
附表1編號10至11所示之薪資受僱於被告甲午○,依被告甲午○、A○○、c○○或U○○之指示,與案外人V○○、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小白」之成年男子,一同從事向借款人催討債務之工作,其催討債務方式,除張貼催討債務字條方式外,更以噴漆、潑灑柏油、拋撒冥紙、砸毀玻璃、電話恐嚇、開車衝撞大門、刺破汽車輪胎、及放置淋血豬頭等恐嚇危害安全方式向借款人催討債務,子○○並曾至借款客戶劉濟塵位於高雄市○○區○○路○○○巷○○號查訪時,在設於該址門口信箱內,竊取稅捐稽徵機關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寄送予劉濟塵之房屋稅單及電費收據各1份,以供日後催討債務之用,而被告甲甲○及b○○則於附表1編號
8至9所示之時間及薪資,受僱於被告甲午○參與上揭方式催討債務之工作,被告甲甲○另負責排定出車催討借款行程,被告A○○除前述放款業務外,亦參與催討債務之行為,被告甲C○則自93年3月間起,兼負放款業務等事實,分敘如下:①被告A○○供稱:如借款欠錢不還,則以潑灑柏油、噴漆、丟豬頭、開車撞門等方式,進行追討,伊曾帶領被告甲甲○、b○○、甲C○及案外人V○○前往借款人住處討債,亦曾指示被告甲甲○、b○○「武腳」即至借款人暴力討債等語(見原審卷㈢第247至248頁、第251至253頁)。被告甲C○供稱:伊自92年6月間開始從事高利借款的工作,每月薪資27,000元,3月後始調至30,000元迄今,伊之工作是由甲午○、A○○、c○○、U○○負責指派,薪水亦由該4人分攤,伊係輪流向該4人或會計黃○○領取,而伊與「993」子○○、「小白」負責催討債務,如借款人未及時還款,伊3人即至借款人住所張貼催討債務單子,若借款人仍不還款,則再至借款人住所潑灑柏油、噴漆、拋撒冥紙,迫使借款人還錢,至於欠錢未還之借款人姓名資料,則係由被告甲午○提供予伊,迄今約催討債務40次,而被告A○○、甲甲○及b○○有時亦支援催討債務之工作,而伊自93年2、3月間亦曾從事放款之行為,利息計算方式亦為本金10,000元,以10天為1期,預扣利息2,000元,實拿8,
000元,每期利息則為2,000元等語(見警卷㈡第146頁、第157頁、第150頁、第152至153頁、第159至160頁、同上偵查卷第328至329頁)。被告子○○供稱:伊自93年
6、7月間,以每月薪資30,000元,受僱於被告甲午○,與「 小三 」甲C○負責從事催討債務,至借款人住處張貼留言單、拋撒冥紙、潑灑柏油等工作,借款人資料係由被告甲午○提供,迄今約催討債務十幾次,記憶中曾與被告甲甲○至程志強住處張貼警告單、潑灑柏油及拋撒冥紙,以及與被告甲甲○至 洪韋 貞住處張貼警告單,另自己獨自一人至陳偉誠及 陳嘉誼 住處張貼警告單,催討債務行程,伊除係依被告甲午○之指示外,亦曾依被告U○○之指示至程志強住處,以潑灑柏油及拋撒冥紙方式進行討債,扣案之劉濟塵房屋稅單及電費收據各1份,係伊至劉濟塵位於高雄市○○區○○路○○○巷○○號查訪時自行取走等語明確(見警卷㈡第182頁、第180頁、第185至189頁、見同上偵查卷第329頁、第16
5頁)。②被告甲甲○又供稱:伊自93年2月底、3月初,以27,000元加全勤獎金3,000元之薪資受僱從事收款業務,伊與「911」b○○、「993」子○○、「 三仔 』甲C○均係負責公司之收款業務,若借款人不還錢,業務人員U○○、c○○、A○○會通知伊、b○○、A○○、子○○、甲C○去貼單、噴漆、潑灑柏油、拋撒冥紙,進行催討,伊曾聽聞被告A○○告知在借款人住處擺放豬頭及開車衝撞鐵門方式向借款人催討債務,伊出車貼警示標語約47次,其中有潑灑柏油及噴漆的約23次等語(見警卷㈡第221頁、第222頁、第224頁、第232頁、第235至237頁、同上偵查卷第
352頁)。被告b○○亦供稱:伊自93年2月底、3月初,以27,000元加全勤獎金3,000元之薪資受僱從事收款業務,如果借款人欠款不還,被告甲午○及A○○會開立名冊,指示我們收款員先打電話向借款人催討或至借款人住處告知借款人家人欠款未還之情形,如仍未獲回應,即至借款人家門口或向鄰居張貼警告單、潑灑柏油及拋撒冥紙方式,進行討債,伊及被告甲甲○、子○○、甲C○及綽號「小白」之男子,均為行動組成員,伊曾出車武腳三十幾次,大都是張貼警告單,其中曾至借款人 王燈佑 住居所噴漆1次,以及至借款人莊正雄、李正安、李清芳、鄭三奇、天○○、 林則協 、黃麗姮、 李昆 炎、洪 韋真 、程志強住居所潑灑柏油11次(其中借款人 洪韋真 在高雄市三民區及鼓山區之住居所均遭潑灑柏油),每次出車均由被告甲甲○及子○○開車等語甚詳(見警卷㈡第124頁、第138頁、第131至136頁、同上偵查卷第330頁)。③對照監聽譯文內容所示:⑴93年6月2日
17時24分36秒,被告甲C○持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撥打市內電話00-0000000號,陳稱:「老闆,我是常向你叫柏油的,同樣數量」等語(見同上聲拘卷第177頁)。⑵同月12日16時3分20秒,被告甲C○通知子○○:「你今晚9點要去載柏油」等語(見同上聲拘卷第178頁)。⑶同年7月
6日23時18時10秒,被告甲C○問b○○:「你瀝青有無去載?」,被告b○○答:「有啊!放在車上。」,被告甲C○問:「你沒留一些在上海啊?」,被告b○○答:「攏半夜才載去上海。」,被告甲C○又問:「那我半夜要拿怎麼辦?」,被告b○○回稱:「你去上海載就好」等語(見同上聲拘卷第184頁)。⑷同月26日0時4分48秒,被告甲C○通知被告子○○:「喂,快一點啊!」,被告子○○回稱:「我在入瓶子啊」,被告甲C○則稱:「你才剛在裝啊,平常就應該裝了啊」(見同上聲拘卷第194頁)。⑸同月27日凌晨2時36分9秒,被告子○○問被告甲甲○:「小明喔,機車行那邊有沒有留過單子?」,被告甲甲○答稱:「沒有,那時潑的時候太緊張,還沒留0953的」,被告子○○陳稱:「幹,我剛太緊張了,忘了留單子,我現在又回頭了」,被告甲甲○則稱:「那不好吧,他會在那邊!不然你寫一寫用石頭包著丟在地上就好」等語(見同上聲拘卷第193頁),核與被告甲C○、子○○、甲甲○、b○○前揭於警詢時,一致供稱:曾以潑灑柏油及扔擲柏油彈方式進行催討債務等語相符(見警卷㈡第152頁、第186頁、第236頁、第
125頁),並有附表9編號1至3、編號11、編號1至24、編號26至34所示之借款未還催討名單、催討信函、供裝放催討信函之牛皮紙小信封、姓氏分類借款人名冊、冥紙、借款人資料、已開封柏油桶、分裝柏油所使用之水壺、柏油、黑色奇異筆、噴漆罐、裝柏油之空瓶、染有柏油之木質球棒、木棍、鐵撬、鐵棍、布手套,附表10編號22至26所示之瀝青、冥紙、白板筆、口罩、手指套等物品,以及附表C編號5至6所示之劉濟塵房屋稅單及電費收據各1張扣案可佐。④被告黃○○於警詢供稱:「『 阿三 』甲C○、『993』子○○、綽號『小白』是武腳小弟」等語(見警卷㈡第105頁)。被告A○○供稱:「我負責放款、收款,現場收現金‧‧‧如果借款人不還的話,我們就噴漆、潑柏油、灑冥紙、丟豬頭、開車衝撞‧‧‧子○○他是b○○的朋友,也是出車的‧‧‧甲甲○我認識,他是開車,與『993』子○○他們在一起‧‧‧U○○他是放款,有時候我幫他收款‧‧‧甲C○也是放款」等語(見原審卷㈡第8至9頁)。被告c○○供稱:「夜班的有b○○(綽號『911』、甲甲○(綽號『昌仔』)、甲C○(綽號『小三』)、子○○(綽號『
993』負責找沒有還錢的客戶向他要錢」、「(若借款人逾期繳交利息或無力償還本息時,由誰負責催討債務?)原由A○○負責催討債務,A○○離開後,由『昌仔』甲甲○帶『911』b○○負責催討」、「(借款人未還錢如何處置?)會計拿借款人名字給我,我拿給甲甲○他們貼單子」等語(見警卷㈡第195頁、第212頁、同上偵查卷第345頁)。
被告U○○供稱:「公司另有小弟綽號『993』、『小白』等人負責聽業務組指揮辦事(找未還錢客戶還錢)」、「出車收帳人員有『993』子○○、『三仔』甲C○」、「事後如借款人未還我們就跟『大胖』甲午○講,『大胖』甲午○就指示『昌仔』甲甲○安排出車,先到借款人住處貼標語,如再不還便到借款人家中貼單告示,如再不還款就叫『993』子○○、『三仔』甲C○去潑柏油、潑油漆。用此方式逼借款人出面處理債務」、「我會指揮993(子○○)去貼單
子、留0000000000號電話催討」、「留0000000000號電話催討是我叫993留的,但都是由A○○接聽」等語(見警卷㈡第247頁、第259頁、第262頁第251頁),則與上揭被告甲C○、子○○、甲甲○、b○○於警詢之供述情節,互核相符。⑤又被告U○○曾指示被告子○○向借款人催討債務,並曾於93年7月9日15時詢問被告子○○昨日去「弄」誰,被告子○○表示,去用楊榮龍(監聽譯文誤載楊隆隆)、楊文明、翠華路江景界(監聽譯文誤載為江頂介)、張政賢、林西勝、陳淨榮、陳玉萍,被告U○○復通知被告子○○至高雄縣澄清與自由路口收款等情(見同上聲拘卷第89頁93年7月9日15時46分18秒及同日17時6分41秒),已如上述,是被告U○○辯稱:未參與暴力討債云云,顯無足採。觀諸上揭監聽譯文之記載:⑴被告A○○於93年5月13日18時37分8秒,撥打電話詢問被告U○○:「 林貴志 (音譯)有沒有住那邊」,被告U○○回稱:「有啦,現住一位歐巴桑」,被告A○○表示:「就是那位歐巴桑」,被告U○○則稱:「撞到嘎嘎叫,電話還是沒打進來」,被告A○○問:
「晚上去撞的嗎」,被告U○○答稱:「對啦,差不多2點多」等語(見同上聲拘卷第44頁),足認被告U○○曾以開車衝撞方式,對借款人進行討債。⑵被告U○○於93年6月12日17時45分12秒,以電話通知被告O○○:「你說 施伯憫 (監聽譯文誤載為 施柏民 )那個不用了,我說要打他,他說要匯了」等語後(見同上聲拘卷第71頁),復於同年7月6日撥打借款人住家電話,向借款人家人催討債務,經借款人家人表示:「我們家才被人家潑油漆,他不敢回家,每個月5,000元好不好?」竟恫稱:「那不用了,你叫他小心一點!」(見同上聲拘卷第87頁),而施伯憫係被告U○○之借款客戶,此據被告黃○○供稱:卷附「D:我已接收的檔案\\000」客戶編號欄註記CA者,係牛哥之客戶等語甚明,核與卷附「D:我已接收的檔案\\000」第45頁借款客戶「 施博憫 」客戶編號欄註記「CA」等情相符,顯見被告U○○曾親自以加害他人身體之事,通知借款客戶,致使借款客戶心生畏懼,而同意匯款。⑶被告子○○於同年6月12日18時51分1秒,以電話告知被告U○○:「翠華路那裡4樓4間都弄得霧煞煞」等語(見同上聲拘卷第71頁),以及於同年7月9日15時46分18秒,被告U○○詢問被告子○○:「你昨天去用(弄)誰?」,被告子○○回稱:「去用去用楊榮龍(監聽譯文誤載楊隆隆)、楊文明、翠華路江景界(監聽譯文誤載為江頂介)、張政賢、林西勝、陳淨榮、陳玉萍」、「張政賢那個玻璃都打不破,打到手痛,林西勝他門口貼一張說已搬走」等語(見同上聲拘卷第89頁),堪認被告U○○對於已噴漆、敲破玻璃方式進行討債,應有所認識,由此益證被告U○○辯稱:未曾以暴力進行討債云云,毫無可採。⑥被告甲甲○升任為放款業務人員前,係聽候被告c○○指示從事收款工作,亦如上述,從而,被告c○○對於被告甲甲○曾以噴漆、潑灑柏油及拋撒冥紙方式,對於借款客戶進行討債,自難諉為不知。況且,被告U○○曾於93年6月11日16時24分53秒,以電話通知被告c○○:「 洪惠文 (音譯)你的」,被告c○○則回稱:「這個很久,欠1、2年了,本票說6萬元,沒有處理,我們4、5人去砸過了」等語,有上揭監聽譯文在卷可佐(見同上聲拘卷第70頁),足證被告c○○不僅知悉以暴力進行討債,更亦曾參與暴力討債行為,被告c○○所辯未參與暴力討債云云,係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⑦又「韓志文」、「吳麗美」及「范永禛」均係被告甲午○之客戶,已如前述,而參照監聽譯文內記載被告甲午○分別與瑞東社區理事長、劉俊雄立法委員服務處及舊城派出所談話內容顯示,韓志文、吳麗美及范永禛均因借款未還而遭人潑灑柏油或噴漆,而透過瑞東社區理事長、劉俊雄立法委員服務處及舊城派出所進行協商(見同上聲拘卷第30頁93年7月5日17時54分32秒、同月7月6日17時38分35秒、第31頁93年7月6日20時37分49秒之通聯紀錄),堪認被告甲午○確曾指示其所僱請人員以潑灑柏油及噴漆方式,進行討債。⑧依前揭監聽譯文之記載:⑴93年7月27日凌晨
3時1分49秒,被告子○○撥打電話予被告甲甲○表示:「那個老伯站在門口」,被告甲甲○問:「沒辦法撞嗎?」,被告子○○回稱:「沒辦法,我繼續續攤好了」,被告甲甲○再問:「那還有沒有瓶子呢?」,被告子○○答稱:「有」,被告甲甲○表示:「那叫小白請他2支就好,小白知道怎麼做」,被告子○○回稱:「那現在拿著柺杖杵在門口,我看不要好了」(見同上聲拘卷第193頁)。⑵93年7月27日15時52分14秒及同時55分54秒,被告甲甲○撥打電話通知告知b○○:「那個 黃淑莉 (監聽譯文誤載為 黃淑麗 )打來了,一把眼淚,一把鼻涕說要自殺」,被告b○○回稱:「那你叫她馬上匯啊!」,被告甲甲○表示:「她說沒辦法啊!下禮拜一啊,她說快跳樓了」,被告b○○遂稱:「你跟她說下禮拜一再沒收到就要叫她去跳樓了」等語(見同上聲拘卷第189頁),堪認開車衝撞及在電話中以言詞恐嚇行為,亦為被告甲午○等人所使用之討債模式。綜上所述,堪認被告A○○、甲甲○、b○○、甲C○、子○○確係於附表
1編號2及編號8至11所示之時間、薪資,受僱於被告甲午○,而依被告甲午○、A○○、c○○及U○○之指示,以噴漆、潑灑柏油、拋撒冥紙、丟豬頭及開車衝撞方式進行討債。被告甲午○辯稱:未指示任何人以噴漆、潑灑柏油或撒冥紙進行暴力討債云云,以及被告c○○、U○○辯稱:未曾參與收款,不知有無以噴漆、潑灑柏油、拋撒冥紙方式進行討債云云,均無可採。
㈦附表5-1編號1至7所示之人均為被告甲午○、A○○、c
○○、U○○、甲甲○、b○○、甲C○及綽號「阿豐」之成年男子貸放重利之對象,分敘如下:①被告黃○○、O○○、J○○及W○○供稱:由O○○每日向放款人員收取日報表後,交由被告J○○及W○○輸入電腦建檔如「D:\\我已接收的檔案\\000」及「D:\\我已接收的檔案\\PPP」所示等語(見警卷㈡第77頁、第84頁、103頁、第327反面至
328頁、第117至118頁、原審卷㈣第115頁、第147至14
8頁、第162頁、第207頁、第329頁)。被告A○○、c○○、U○○、甲C○供稱: 張富 雄、S○○、P○○、未○○、甲丑○係被告A○○之客戶,被告U○○曾貸放款項予Z○○、w○○、黃太裕、L○○、甲丁○、u○○、葉宗彥、癸○○、甲亥○、甲壬○、辛○○、T○○、r○○、g○○、甲宙○、m○○、 潘俊 賢、丁○○,被告甲C○曾貸放款項予d○○、t○○、e○○,被告c○○曾貸放款項予戊○○、甲未○、甲黃○、 周木春 、甲E○等語明確外(見原審卷㈥第76頁、第88頁、第172頁、第182頁、第
194頁、第102頁、第152頁、第153頁、第155至156頁、第159頁、第161頁、第165至166頁、第186至187頁、第190頁、第192至193頁、第205至206頁、第210至
211頁、第123至124頁、第129頁、第145頁、第157頁、第174頁、第216頁、第218頁),並有「D:\\我已接收的檔案\\PPP」電腦列印資料、借款人甲巳○指認檔案照片、口卡片、郵政國內匯款執據、甲G○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各
1份在卷可稽(見警卷㈢第326至411頁、警卷㈠第30至32頁、第348頁);復有「D:\\我已接收的檔案\\000」電腦列印資料,附表8編號12至16所示之收款資料,附表9編號
1及編號11所示之借款未還催討名單,附表9編號10、附表
10編號8、編號14所示之本票,以及附表D編號13至18所示之身分證、護照、駕駛執照、戶口名簿、戶籍謄本、行車執照、健保卡、榮民證、軍人身分證、教師證、在職證明等資料扣案可憑。②證人甲I○、甲K○、甲己○、甲巳○、甲癸○、 陳張秀月 、辰○○、巳○○、天○○、甲申○、Z○○、戌○○、D○○、s○○、申○○、甲丙○、甲F○、甲庚○、午○、d○○、t○○、i○○、f○○、e○○、乙○○、Q○○、甲H○、玄○○、q○○、K○○、甲天○、宙○○、j○○、亥○○、甲辛○、戊○○、C○○、F○○、甲○○、R○○、I○○、w○○、黃太裕、L○○、甲丁○、甲未○、u○○、沈沛渝、甲玄○、癸○○、甲寅○、甲亥○、甲壬○、M○○、a○○、甲酉○、P○○、吳李微、甲黃○、甲戌○、甲G○、x○○○、甲卯○、o○○、未○○、宇○○、庚○○、辛○○、T○○、地○○、r○○、甲J○、g○○、甲丑○、甲宙○、m○○、甲乙○、甲子○、甲宇○、丁○○、y○○、甲A○、甲B○、E○○、甲E○、N○○等86人證稱: 蘇柏嘉龔淑 美、 張富雄 、甲巳○、洪 韋貞 、天○○、甲申○、Z○○、 李昆晉葉穎坤 、s○○、 李志 業、甲丙○、劉 糖榮黃良 榮、 李本 立、d○○、t○○、i○○、f○○、e○○、乙○○、Q○○、甲H○、 張玉 貞、陳玉萍、 李明 坤、甲天○、宙○○、j○○、亥○○、甲辛○、戊○○、C○○、F○○、甲○○、R○○、I○○、w○○、黃太裕、L○○、甲丁○、甲未○、u○○、沈沛渝、甲玄○、癸○○、黃金全、甲亥○、甲壬○、M○○、a○○、甲酉○、P○○、 吳清祥 、甲黃○、甲戌○、甲G○、 陳祥偉 、甲卯○、 郭昱廷 、未○○、宇○○、 吳清吉 、辛○○、T○○、地○○、r○○、甲J○、g○○、甲丑○、甲宙○、m○○、甲乙○、甲子○、甲宇○、丁○○、y○○、甲A○、甲B○、E○○、甲E○、N○○等83人,因急需現金周轉,在不得已情況下,以附表4所示之重利向地下錢莊借錢,並簽立本票及交付身分證件或戶口名簿為質押,而繳納方式,或借款人約定時間、地點收取,或匯入「 郭豐榮 」、「陳忠義」、「劉松陵」、「馮峻嘉」及「林佳瑩」之帳戶內等語(見警卷㈠第12至29頁、第41至63頁、第107至115頁、第123至132頁、第137至157頁、第176至347頁、第35
0至446頁),核與「D:\\我已接收的檔案\\000」電腦列印資料第3頁(s○○、 李志業 )、第4頁(R○○)、第
6頁(戊○○)、第7頁(甲丙○)、第8頁( 劉糖榮黃良榮 )、第9頁(葉穎坤、P○○)、第12頁( 李本立 )、第10頁(甲巳○、甲申○、j○○、C○○)、第11頁(陳玉萍)、第13頁( 張玉貞 )、第14頁(天○○、甲辛○)、第15頁(宙○○、亥○○、F○○)、第16頁(i○○、甲○○)、第18頁(乙○○、Q○○)、第19頁(甲H○)、第21頁(甲戌○、甲子○)、第22頁(甲G○、甲卯○、甲乙○)、第23頁(甲A○)第24頁(張富雄)、第25頁(蘇柏嘉、郭昱廷、N○○)、第26頁(陳祥偉、甲丑○)、第35頁(甲亥○)、第37頁(黃太裕)、第41頁(L○○、癸○○)、第42頁(I○○、甲未○、甲玄○、a○○、吳清吉)、第43頁(甲丁○、r○○、甲壬○、M○○、宇○○、辛○○、T○○、甲J○)、第44頁(地○○、g○○、甲宙○、m○○)、第45頁(Z○○、u○○、甲宇○、丁○○)、第46頁(w○○)、第48頁(甲天○)、第50頁(d○○、t○○、e○○)、第53頁(黃金全、吳清祥)、第54頁(甲酉○、甲黃○)、第55頁(龔 淑美 、f○○、未○○)、第56頁(李昆晉、y○○、甲B○、甲E○)之記載,以及「D:\\我已接收的檔案\\PPP」電腦列印資料第40
9頁(E○○)之記載相符。③觀諸監聽譯文之記載:⑴綽號「阿豐」之成年男子於93年6月14日4時11分38秒,持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人通聯表示:其係「阿豐」(見同上聲拘卷第171頁)。⑵被告O○○曾於同年6月8日通知該綽號「阿豐」之成年男子去處理借款案件(見同上聲拘卷第
168頁)。⑶同年6月4日23時33分28秒,被告A○○詢問「阿豐」:鄭三奇(監聽譯文誤載為 鄭三棋 )是否昌仔要去處理?「阿豐」回稱:昌仔曾去弄過一次,是 大仔 叫他們去的等語(見同上聲拘卷第167頁),由上可知,綽號「阿豐」之成年男子應與被告A○○、c○○、U○○、O○○、黃○○、J○○、W○○、甲甲○、b○○、甲C○、子○○等人同樣係受僱於被告甲午○從事放款業務。
㈧附表6所示蘇柏嘉等82人,向以被告甲午○為首之集團借得
款項,因屆期無法按時繳納款項,除借款人甲巳○、v○○、甲申○、丑○○、甲丙○、d○○、t○○、e○○、甲H○、甲酉○、P○○、甲戌○、甲卯○、李伯勳、甲子○、 施柏憫 、莊正雄、李正安、黃澄佑、李清芳、鄭三奇、姜淑芬、林則協、林智世、趙哲賢、黃麗姮、李炎昆、林建宏、江景界、陳清盛、林鴻益、王秋燕、柯金吉、魏振興、黃銘慶、程志強、吳聰文、 陳珠秀枝 、顏文學、林志雄、邱宗信、陳 林鳳珠 、朱正雄、陳明輝、吳正瑋、羅正華、陳建宇、董啟邑、蔡榮源、何正旭、許滄松、蔡育丞、馮惠文、陳昭廷、吳鎮壽、郭淑珍、蘇信興、許天一、孫良瑋、蔡青利、陳偉誠等61人,遭該集團成員以附表6編號5、編號11至
13、編號18、編號24至25、編號27至28、編號33至35、編號
37、編號39至40、編號44至89所示之張貼欠款還錢字條、拋撒冥紙、潑灑柏油、扔擲裝填柏油之玻璃瓶、砸毀住處玻璃、以電話言詞恐嚇等方式,進行討債外,而如附表6編號1至10、編號12、編號14至23、編號25至32、編號36、編號
38、編號41至43所示之被害人甲I○等人,均非借款人,或僅為借款人之親戚、鄰居、同棟大樓、附近住戶,或毫無關係之第三人,亦同樣遭受以被告甲午○為首集團成員,以附表6編號1至12、編號14至23、編號25至32、編號36、編號
38、編號41至43所示之張貼限期搬離、欠款還錢、別再藏躲之字條、拋撒冥紙、潑灑柏油、扔擲裝填柏油之玻璃瓶、放置淋血豬頭、以鐵條破壞鐵捲門、開車衝撞大門、刺破自用小客車輪胎、刮損汽車烤漆、敲砸住處大門玻璃等方式,進行催討債務(詳如附表6所示),除使上開甲I○等人,均心生恐懼外,並致使附表6編號3之甲K○、編號6之甲癸○、編號8之辰○○、編號9之巳○○、編號12之甲申○、編號14之戌○○、編號15之D○○、編號16之申○○、編號19之甲F○、編號20之甲庚○、編號21之午○、編號22之己○○、編號28之甲H○、編號29之玄○○、編號31之K○○、編號35之甲戌○、編號38之庚○○等17人,分別受有住宅大門、牆壁、窗戶遭柏油污損、住宅及車窗玻璃破裂,以及住宅大門鐵門因車子衝撞凹陷等損害(附表6編號1至2、
4至5、7、10至13、17至18、23至28、30、32至34、36、41至43、45至49、51、54至55、69、79至88之甲I○等人遭潑灑柏油房屋污損及玻璃遭敲破之損壞,均未據告訴)等情,分敘如下:①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甲甲○、b○○、甲C○及子○○於警詢時供述綦詳(見警卷㈡第237至239頁、第134至136頁、第161頁、第186頁),復經證人甲I○、甲K○、甲己○、甲巳○、甲癸○、x○○○、辰○○、巳○○、天○○、甲申○、 李昆益 、D○○、申○○、甲丙○、甲F○、甲庚○、午○、d○○、t○○、e○○、甲H○、玄○○、q○○、K○○、甲寅○、甲酉○、P○○、甲戌○、x○○○、甲卯○、庚○○、李伯勳、甲子○等33人於警詢時證述明確(見警卷㈠第14頁、第16至19頁、第20至21頁、第24至25頁、第28頁、第42頁、第46至47頁、第50至51頁、第58至59頁、第53至56頁、第110頁、第124至
125頁、第128頁、第138至139頁、第144頁、第147頁、第151頁、第155頁、第179頁、第184頁、第199頁、第215頁、第219至220頁、第222頁、第224頁、第308頁、第324頁、第328至329頁、第341頁、第352頁、第
357頁、第373頁、第383頁、第411頁),並有監視器翻拍照片19幀(見同上偵查卷第400至402頁)、申○○提出字條2紙(見警卷㈠第467至768頁),以及監聽譯文、借款人甲巳○指認檔案照片、口卡片各1份(見同上聲拘卷第30至31頁、第60至61頁、第71頁、警卷㈠第30至32頁)附卷可稽。②扣案如附表11編號8所示記載「操你媽雞巴亂停車」、「欠錢不還」等字樣之字條112張上並載有借款客戶「王秋燕」、「鄭三奇」、「羅正華」,核與被告甲甲○及b○○於93年9月15日警詢時自白催討借款客戶之對象,相互一致,堪認被告甲甲○及b○○於93年9月15日警詢所為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被告b○○辯稱:扣案如附表11編號8所示之字條,不知何人所有云云(見原審卷㈤第50頁),無非係片面卸責之詞,無足採信。且參照被告A○○、甲甲○、b○○、甲C○及子○○分別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中自承曾以張貼字條、噴漆、潑灑柏油、拋撒冥紙、砸毀玻璃、開車衝撞大門及放置淋血豬頭(以車撞門及放豬頭係被告A○○所為,其在本院審理時稱係油漆,非豬頭,然依上開偵查卷第402頁照片所示確為豬頭而非油漆)等方式進行催討債務等事實;被告A○○供稱:曾至證人甲I○、甲K○、天○○、巳○○住處催討債務,並潑灑柏油,至證人x○○○住處,以鐵棒敲破其住處玻璃,至證人P○○住處催討債務,且偵查卷第401頁所附照片即係伊與b○○至借款人 龔淑美 大哥(即甲K○)住處催討債務之照片等語(見原審卷㈥第75頁、第86至87頁、第172頁、第179頁、卷㈢第280頁)。被告甲C○供稱:曾至證人t○○住處貼單,至證人e○○住處噴漆等語(見原審卷㈥第124頁、第12
9頁)觀之,堪認證人甲I○等33人證述情節確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此外,復有附表9編號1至3、編號11、編號
1至24、編號25至34所示之借款未還催討名單、催討信函、供裝放催討信函之牛皮紙小信封、姓氏分類借款人名冊、冥紙、借款人資料、以開封柏油桶、分裝柏油所使用之水壺、柏油、黑色奇異筆、噴漆罐、裝柏油之空瓶、染有柏油之木質球棒、木棍、鐵撬、鐵棍、布手套,附表10編號22至26所示之瀝青、冥紙、白板筆、口罩、手指套等物品,附表6所示之人,遭甲午○所屬集團成員以附表6所示之方式,進行催討債務,應堪認定。
㈨被告A○○、h○○、c○○、U○○、甲甲○、b○○、
甲C○、子○○等人,係駕駛被告甲午○提供車號00-0000號、ZL-2412號、XO-8546號、XR-4210號、XR-1913號、XK-7511號等6部自用小客車為交通工具,前往借款人住處,或借款人住處鄰居、附近或親戚住處,為上揭恐嚇危害安全之討債行為等情,業據被告A○○供稱: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係由伊駕駛使用,伊並曾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衝撞借款人住處大門等語(見原審卷㈢第274至27
5頁);被告c○○供稱:「(你公司以哪幾輛車作為交通工具?交通工具是誰提供?)我知道的有3輛車作為交通工具,車號分別為XR-4210號、XR-1913號、XK-7511號,應是公司出錢買的」等語(見警卷㈡第203頁);被告U○○供稱:「我使用XO-8546號自用小客車代步」、「(你公司以何方式催討債務?使用何暴力手段催討債務?以什麼作為交通工具?)如不還錢再排出車到達借款人住處,潑灑柏油、貼警告單等手段催討債務,以警方查扣之3部汽車XR-421
0號、ZL-2412號、XR-1913號等3部汽車犯案」、「(XO-8546自小客車是公司何人提供給你?)是『大胖』甲午○提供」(見警卷㈡第246頁、第248頁、第264頁);被告甲甲○供稱:伊知道公司提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為交通工具,而伊使用之XR-4210號自用小客車則係被告甲午○提供等語(見警卷㈡第224頁、第239至240頁);被告b○○供稱:「公司出車催討債務是由負責人甲午○排定行程,由綽號『小明』之甲甲○及綽號『偉哥』之A○○負責帶頭駕駛FC-9386號及XR-4210號自小客車」、「我到公司上班時,就有FC-9386號及XR-4210號這2部自小客車作為出車交通工具」(見警卷㈡第136頁);被告甲C○供稱:
伊知道公司提供車號00-0000號及XR-1913號自用小客車供作出車討債之交通工具,而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是由伊保管使用等語(見警卷㈡第145頁、第153頁);被告子○○供稱: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係公司提供,作為公司放款業務之交通工具,而XO-8546號自用小客車則係由被告U○○使用等語明確(見警卷㈡第173至174頁)。核與被告黃○○所供:「(『大胖』甲午○提供何種裝備給公司員工?)放款業務人員另有PDA,還有買幾輛汽車供員工使用)」等語(見警卷㈡第105頁),核與證人甲K○所證:
2名男子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持類似鐵條工具破壞住家鐵捲門,另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衝撞大門等語(見警卷㈠第18至19頁)相符,並有車輛照片5幀、衝撞、毀損大門照片12幀附卷可參(見原審卷㈢第327至32
9頁、同上偵查卷第400至401頁),復有車號00-0000號、XO-8546號、XR-1913號、XK-7511號、XR-4210號等5部自用小客車扣案可憑(詳如附表9編號35及附表10編號28所示)。又被告甲午○確以化名 張志正 ,出面向證人即瑞豐汽車商行負責人z○○購買上開車號00-0000號、XK-7511號、XR-4210號等3輛汽車,其中 李進明 即係被告甲甲○之事實,亦據證人z○○於警詢時證述明確(見警卷㈠第451至453頁),再參酌上開共同被告A○○等人之供述互為勾稽,被告甲午○提供上開車輛供被告A○○等人使用,並充為實施毀損及恐嚇等犯行之工具等應堪認定,其於本院審理時所辯未提供上開車輛云云,係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㈩被告Y○○、G○○分別於附表1編號13至14所示之時間,
以附表1編號13至14所示之薪資受僱於被告甲午○,負責貸放款項及向借款人催討債務之工作,嗣於93年5月間,被告Y○○、G○○均負責放款業務,並由被告Y○○以附表1編號15所示之薪資,僱請被告甲地○為其與被告G○○接聽電話等事實,分敘如下:①被告Y○○供稱:伊於91年6、
7月間應徵進入公司,聽從被告甲午○指示工作,並向被告甲午○或黃○○領取每30,000元之薪資,負責將款項貸放予借款客戶,並向客戶收取利息,利息計算方式,每借款10,000元,10天為1期,每期利息2,000元,而被告G○○亦負責收取利息之工作,伊與被告G○○收取之款項,均交由被告黃○○入帳,伊曾聽被告甲午○及U○○說,若借款人欠錢不還,其等會至借款人家中潑漆,而伊與被告G○○自93年5月份,在自由時報刊登「小額借款日仔會」廣告,招攬借款客戶,以本金10,000元,10天為1期,利息2,000元方式貸放款項,並以每月20,000元代價,負責接聽借款客戶之電話,伊與G○○並負責催收款項之工作,伊曾與被告G○○至v○○及許 慶瑞 住處潑灑油漆,並以球棒砸破 許慶瑞 所使用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窗玻璃等語不諱(見警卷㈡第30
8至313頁、見同上偵查卷第350頁、原審卷㈠第85至86頁、第89頁、第91頁、第275頁)。核與被告U○○供稱:「(G○○在公司擔任何職務?)他以前有在我們公司作,他都是跟著A○○」(見原審卷㈠第128頁),以及被告A○○供稱:「G○○我認識,他綽號『 坤仔 』,他是放款‧‧‧Y○○也是放款」等語相符(見原審卷㈠第9頁)。並有附表12編號1至25及附表13所示之記載客戶資料之工商日誌、雜記本、筆記本、便條紙、供借款人簽立之本票、接洽客戶所用之名片、紀錄客戶資料之電子辭典、供放款聯絡工具之手機及如附表12編號32所示之借款人繳納款項27,600元扣案可資佐證。②被告G○○對於其自92年4、5月間,以每月27,000元之薪資(半年後薪資調整為30,000元),受僱於他人從事收款之工作,並自93年5月7日,與被告Y○○從事放款業務,並僱請被告甲地○負責接聽借款電話等事實供承不諱,惟辯稱:係受僱於被告A○○,並未受僱於被告甲午○云云。然被告A○○於原審審理時均供稱:被告b○○及共犯V○○均係透過伊刊登之報紙,前來應徵,但薪水均由公司支付,並非伊的小弟,伊從事貸放款項,係獨自一人,僅認識G○○,並未證述有僱用G○○之事等語甚明(見原審卷㈡第8頁、卷㈢第242、245、258頁),被告G○○供稱:係受僱於被告A○○云云,已無足採。至被告A○○事後改稱:曾僱請被告G○○云云(見原審卷㈦第185頁),係附合被告G○○之詞,亦不足採。參以,被告黃○○係經由被告Y○○及G○○之引進,受僱於被告甲午○擔任會計職務,亦據被告黃○○供承在卷(見警卷㈡第106頁),是被告G○○果真未受僱於被告甲午○,又如何能引進被告黃○○受僱於被告甲午○?足見,被告G○○供稱:並非受僱於被告甲午○云云,係迴護被告甲午○之詞,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③被告Y○○及G○○曾放款予附表5-1編號8所示之 陳嘉宏 等55人,除據被告Y○○及G○○供承在卷外(見警卷㈡第311至312頁、原審卷㈥第90至100頁、第102、103頁、第107至109頁、第116至122頁、本院卷㈢第210、211頁),並經證人即借款人 林宗明 、酉○○、卯○○、p○○、壬○○、郭順宗、l○○、v○○、X○○、丑○○、k○○、丙○○、甲辰○、寅○○、n○○,以及借款人許慶瑞母親己○○等16人證稱:因急需現金周轉,在不得已情況下,曾以自由時報分類廣告刊登小額借款所留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與一名自稱「 小高 」或「高先生」之男子借款,並簽立本票及交付身分證件為質押,且該「高先生」曾交付「 高昇展 」之名片予v○○,借款利息或以匯入馮柏元帳戶,或指定特定時間、地點交付等語相符(見警卷㈠第64至66頁、第69頁、第71至73頁、第76至78頁、第81至83頁、第85至87頁、第90至92頁、第95至98頁、第102至104頁、第117至119頁、第133至135頁、第15
8至159頁、第169頁、第171至172頁、第174至175頁、第163至165頁),復有記載「高昇展」之高昇汽車商行高昇展名片4盒扣案可憑(詳如附表12編號16),斟酌上開證人林宗明等16人證稱:因無工作或生意周轉,亟需用錢,且不得已情況始向綽號「小高」之地下錢莊借錢等語,堪認被告Y○○及G○○係趁附表5-1編號8所示之陳嘉宏等55人在急迫之情況下,貸以金錢,以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④觀諸監聽譯文之記載:⑴93年6月22日17時29分19秒,被告G○○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撥打U○○所持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告知:「今天我太太都在家,蠟筆休息, 阿弟 他們都不在公司,我太太把你與『大胖』手機都帶回家,我今天出乙件,丑○○(監聽譯文誤載為 吳振德 ),64年次」等語(見同上聲拘卷第81頁)。被告G○○及Y○○對外放款時,均以「高先生」名義為之,此為被告Y○○所自承(見原審卷㈠第275頁),參照證人丑○○證稱:伊曾於93年6月間,向某自稱「小高」之男子借款等語(見警卷㈡第119頁),是被告G○○確曾貸放款項予證人丑○○,應屬無疑。然依扣案之「D:\\我已接收的檔案\\000」電腦列印資料第41頁顯示,丑○○係屬客戶編號欄註記「CA」之被告U○○之客戶,且依監聽譯文內容,被告談論事項,係關於公司人員工作情形,諸如被告黃○○在家,被告O○○休息等事項,顯見被告G○○及Y○○與被告甲午○、黃○○、O○○及U○○等人,係屬同一集團無疑。⑵93年6月26日15時53分5秒,被告G○○通知被告U○○,表示要與被告U○○對帳(見同上聲拘卷第83頁);同日19時34分3秒,被告G○○回報被告U○○表示放貸予借款客戶「X○○」(音譯)之情形(見同上聲拘卷第84頁),顯示被告U○○與G○○就重利放貸情形,聯繫密切,益證被告U○○及G○○確屬同一集團。⑶93年6月21日17時4分22秒,被告子○○問:「8477的行照放在哪裡」,被告甲甲○稱:「『 小紅 』,可能在遮陽板,你找找看」,被告子○○回稱:「找不到,車子被拖走了」,被告甲甲○則稱:「你問阿弟」等語(見同上聲拘卷第158頁)。同月23日1時14分16秒,被告甲午○撥打被告U○○所持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表示:「你叫『阿弟』聽,『 阿忠 』那部鈴木吉普車是不是你賣給他」,被告Y○○則以被告U○○上開行動電話門號,回稱:「我是賣給大順路家樂福旁邊的車行,該老闆有在玩吉普車」等語(見同上聲拘卷第81頁)。93年7月25日21時55分9秒,被告G○○詢問被告黃○○:「大胖有沒有進去,有沒有出」,被告黃○○答稱:「有,大胖有出,911出3個,你今天有沒有出」,被告G○○回稱:「我出1個,回籠1個」,被告黃○○稱:「他說要把資料室移到鬼屋,說有CASE要報給他,每天要報1個,一個月要40個」,被告G○○回稱:「我要看911上什麼稿,才能放這麼多」等語(見同上聲拘卷第196頁)。從上述監聽譯文顯示,被告Y○○、G○○不僅與被告U○○聯繫密切,被告子○○無法尋獲汽車行照,被告U○○及甲甲○均表示可找被告G○○及Y○○處理,被告甲午○仍與被告Y○○通聯,以及被告G○○詢問被告甲午○、b○○放款業務等情形以觀,被告Y○○與G○○並未脫離被告甲午○重利放貸集團甚明。⑷93年7月10日14時34分8秒,被告O○○通知被告U○○:「牛哥、CASE」,被告U○○答稱:「好」,被告O○○告知:「 袁寧 、0000000000、37歲、要1.5、租一心路」;同時35分29秒,被告U○○撥打電話,詢問被告G○○:「你昨天不是有照會到一位袁寧的?」,被告G○○回稱:「住一心路那位袁寧唷!那不行啊!盧很久」」(見同上聲拘卷第90頁),而觀諸「D:我已接收的檔案000」電腦列印資料第23頁,確有「袁寧」此一借款客戶。又同月11日12時42分37秒,被告U○○撥打被告G○○所持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通知被告G○○:「你資料拿到隔壁就好,你知道哪一份嗎?」,被告G○○答稱:「什麼r○○(監聽譯文誤載為 陳宗明 )嘛!」(見同上聲拘卷第90頁);同日13時31分57秒及同日13時55分39秒,被告U○○撥打被告甲地○所持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詢問:「坤仔有沒有拿資料過去?r○○(監聽譯文誤載為陳宗明)的。」,被告甲地○答稱:「我看看‧‧‧有」,被告U○○又詢問:「你看桌上還有沒有 李達松 的?」,被告甲地○答稱:「沒,有 陳珍明洪宗賢陳志明 」等語(見同上聲拘卷第91頁),而「r○○」係屬U○○之借款客戶,「洪宗賢」則為被告甲午○之借款客戶,此觀「D:\\我已接收的檔案\\000」電腦列印資料第43頁及第45頁之記載自明,是Y○○及G○○之借款客戶與被告甲午○所組重利放貸集團之借款客戶,有諸多重疊之處。⑸上揭監聽譯文之通話時間,均發生在被告Y○○及G○○辯稱自組公司之後,而通話的對象,均係被告甲午○所屬集團成員,所談論之事項,亦均是重利放貸業務,彼此通聯之時間、次數,亦屬頻繁,足認被告Y○○及G○○就貸放重利之行為,與被告甲午○、A○○、c○○、U○○、O○○、黃○○、J○○、W○○、甲甲○、b○○、甲C○、子○○等人,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Y○○及G○○辯稱:93年5月間自組公司,自行從事重利放貸業務,而與被告甲午○無關云云,尚難採信。⑤又附表6編號11、編號13、編號22之借款人v○○、丑○○及許慶瑞曾因未按時繳納借款利息,致使v○○、丑○○、許慶瑞母親 何足梅 及其妻子娘家,除遭被告Y○○及G○○在住處潑灑柏油,進行討債外,更遭受電話恫稱:
「如果沒有出面處理,將要對你不利」等語,或「若不還款,將繼續潑灑柏油」,或「許慶瑞死都跟你有關係」等語,致使v○○、v○○母親、丑○○、許慶瑞母親己○○及許慶瑞妻子吳 昭蓉 心生恐懼等情(詳如附表6編號11、12、22至23所示),已據證人v○○、丑○○及己○○證述綦詳(見警卷㈠第99頁、第120頁、第166至167頁),核與被告甲地○供稱:曾自Y○○與G○○處,聽聞以裝柏油之玻璃瓶向借款人住處扔擲,並以球棒敲破借款人汽車玻璃等語相符(見警卷㈡第323頁),並有被告Y○○與G○○聯絡至借款人許慶瑞位於高雄縣岡山鎮住處催討債務之監聽譯文在卷可證(見同上聲拘卷第199頁),復有供被告Y○○及G○○擊破汽車車窗玻璃所用之球棒1支及向借款人潑灑柏油所用之柏油2桶、水壺1只扣案可憑(附表12編號27至31),而堪認定。⑥被告甲地○明知被告Y○○及G○○係以貸放重利為業,並曾以裝有柏油之玻璃瓶,朝借款人住處扔擲,以及持球棒砸毀借款人住處附近汽車玻璃,仍以每月20,000元之薪資受僱於被告Y○○,負責接聽借款人之電話、向借款人收取繳納利息、本金款項,以及至金融機構提領借款人匯至人頭帳戶「馮柏元」在郵局開立帳戶之款項等事實,除經被告甲地○於警詢供稱:「我於93年5月份開始上班,工作性質是負責接聽生意線‧‧‧月薪1個月20,000元」、「客戶打電話進來,我留客戶的姓名、電話,並告訴客戶晚一點請外務打電話跟他聯絡」、「借款利息是新臺幣10,000
元,10天利息2,000元,應該有簽立本票」、「使用『馮柏元』帳戶供借款人匯款」、「大約十幾次Y○○都叫我當面向借款人收取利息」、「我曾聽聞Y○○與G○○聊天時談到有用玻璃瓶內裝柏油向借款人住處丟置,並持球棒敲打借款人所有汽車玻璃」等語不諱外(見警卷㈡第316頁反面至318頁、第323頁、原審卷㈤第210至211頁、第226頁),核與被告G○○及Y○○供稱:伊等2人以每月20,000元之薪資僱請被告甲地○接聽電話,而被告甲地○知悉伊等
2人係以貸放重利為業,並以潑灑柏油及以球棒敲破他人車窗玻璃方式,進行討債等語相符(見原審卷㈠第148至149頁、卷㈤第265頁、第290至292頁、第316至317頁、第
332頁),堪認被告甲地○就以重利為常業之行為,亦具有犯意之聯絡。
被告h○○於附表1編號12所示之時間,以附表編號12所示
之薪資,受僱於被告甲午○擔任貼身保鏢,聽候被告甲午○之指示,並曾依被告甲午○之指示,帶領並監督被告甲C○、子○○及綽號「小白」之成年男子,向欠款不還之借款人催討債務等情,分敘如下:①被告O○○供稱:「綽號『電龜』為負責人『大胖』貼身保鏢」等語(見警卷㈡第79頁);被告黃○○供稱:「h○○綽號『電龜』,是甲午○的舊識,在幾個月前出獄之後,就到公司來工作,他一般都帶人出車(去向不繳款的客戶潑灑柏油或貼警告單)及擔任甲午○的貼身保鏢」、「h○○每天都在五福三路的總公司等甲午○的電話,他不用做任何事,他就專門等甲午○的電話,看甲午○交待他做什麼事,他就去做,或是要出去的話,甲午○會要他一起去幫他處理事情,他每個月支薪45,000元,支薪方式跟我們一樣」等語綦詳(見警卷㈡第96頁、第98頁);被告甲甲○供稱:伊不清楚被告h○○從事何事,但有時出車去貼單、潑灑柏油,被告h○○會跟在後面監督,且伊曾於93年7月27日19時許,開車搭載被告h○○及子○○自高雄出發,前往台北市木柵區1名借款客戶住處進行催討債務,於同日23時抵達目的地,由被告h○○及子○○各持
1桶柏油往借款人住處大門潑灑後,迅速逃離現場等語(見警卷㈡第231頁、第228頁)。被告O○○、黃○○等之上班地點即為被告甲午○提供予被告h○○居住之處所,其2人對於被告h○○在該集團之職務自較清楚,且其2人供述互核相符,確具可信性;再被告甲甲○與被告h○○同為該團成員,實無蓄意誣陷之必要,且其上開所供亦與被告O○○等2人供述情節相符,自非不可採信。②參照監聽譯文內容:⑴93年7月10日19時11分14秒,被告h○○持0000000000號手機撥打電話詢問被告甲午○,是否已經處理借款客戶范永禛(監聽譯文誤載為范永征)之事情,被告甲午○回稱:還沒有,價格談不攏等語(見同上聲拘卷第35頁),而范永禛係被告甲午○之借款客戶,被告甲午○並因該借款案件與舊城派出所進行商討,已如前述,被告h○○詢問被告甲午○之借款案件處理情形,則與被告黃○○前揭於警詢供稱:曾目睹被告甲午○查詢借款客戶欠款未還之情形後,交代被告h○○帶人處理等語(見警卷㈡第99頁),互核相符。
⑵同月26日16時0分7秒,被告甲甲○電告被告甲C○:等會我要跟電龜、993去台北,大胖叫我們上去」等語(見同上聲拘卷第186頁)。同月27日15時57分45秒,被告h○○持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詢問被告甲甲○:「你那邊準備好沒?」,被告甲甲○答:「還沒,還沒打電話,要跟三仔要車」,被告h○○稱:「資料還有要帶的東西要去山東拿」、「我車準備好了,我會打給你」(見同上聲拘卷第200頁)。同月27日19時16分8秒,被告h○○持上開行動電話通知被告U○○:「我電龜啦,993我們帶去台北,你如果要用人的話,還有一個小白在上海」(見同上聲拘卷第201頁),是依被告甲甲○、甲C○及h○○間之通聯紀錄,被告h○○確曾與被告甲甲○、子○○至台北向借款人催討債務,足證被告甲甲○前揭於警詢供稱:曾與被告h○○、子○○於93年7月27日,前往台北市木柵區1名借款客戶住處進行催討債務,由被告h○○及子○○各持1桶柏油往借款人住處大門潑灑後,迅速逃離現場等語(見警卷㈡第231頁、第228頁),應係事實,被告h○○確曾參與以潑灑柏油方式催討債務,堪予認定。⑶93年7月25日17時37分23秒,被告甲午○告知被告c○○,表示:「我可能馬上要移資料了,我叫電龜拿我的資料和一些舊的資料,你的資料也順便移到那邊」等語(見同上聲拘卷第32頁)。同月26日14時17分43秒、同日14時29分59秒、同日14時40分28秒,被告甲午○要被告O○○叫醒被告h○○,要被告h○○與O○○至「山東」(見同上聲拘卷第37頁),足見被告黃○○供稱:
「他(指h○○)每天都在五福三路的總公司等甲午○的電話‧‧‧看甲午○交待他做什麼事,他就去做,」等語(見警卷㈡第98頁),亦屬實情,被告h○○應係受僱於被告甲午○,聽候被告甲午○指示從事款項催收業務,至為灼然。
⑷被告h○○於93年8月2日6時38分38秒,以行動電話詢問被告b○○:「你有沒有聯絡到小張?」,被告b○○答:他沒過來,但三仔回來了。」,被告h○○再問:「三仔有沒有資料庫、鬼屋那邊的鑰匙?」,被告b○○回稱:「沒有」(見同上聲拘卷第192頁)。同日7時26分29秒,被告h○○再詢問被告b○○:「你東西載完了沒?」,被告b○○答稱:東西載不完」(見同上聲拘卷第192頁),足認被告h○○確依被告甲午○指示遷移資料。⑸綜合監聽譯文內容顯示,被告h○○與甲甲○、子○○至台北催討債務前,曾以電話通知被告U○○,小白在「上海」,而被告甲午○曾透過被告O○○,指示h○○至「山東」,被告h○○亦曾詢問被告b○○「資料庫」及「鬼屋」之鑰匙,顯見確實知悉「上海」及「山東」所代表之意義,是其於本院審理時辯稱:「我不清楚『山東』、『上海』、『湖南』的意思」云云(見原審卷㈠第284頁),即非可採。再以,警方於93年9月6日16時30分許,至高雄市○○○路○○○號7樓之1執行拘提及搜索時,被告h○○曾點火燒毀物品,此據被告h○○及W○○供承在卷(見警卷㈡第56頁、第114頁),並有搜索票、拘票、逮捕通知書各1紙在卷可佐(見警卷㈡第355頁、第426號、警卷㈢第280頁),而被告h○○對於當時係燒毀何物品乙節,先是辯稱:當時因看見「巫婆」及「大隻」的女子匆忙跑出後,丟下1包東西,伊不知道是何危險物品,遂點火銷毀云云(見警卷㈡第56頁);其於偵查及移審訊問時,則改稱:「(警員搜索時,是否在燒東西?)我是清垃圾而已」云云(見同上偵查卷第46頁)、「(當天警方持搜索票進入時,你是否在燒東西?)是」、「(燒何東西?)一些廢紙及塑膠袋」(見原審卷㈠第102);嗣又辯稱:當時係燒毀伊所購買之黃色書刊,伊在移審訊問時,之所以答稱燒廢紙及塑膠袋,係因訊問法官係女性,無法啟齒云云(見原審卷㈢第290頁、第362頁);於本院審理時又改稱:伊係在燒一些名字、警告單云云(見本院卷㈢第205頁)。其前後供述不一,所辯顯無可採。若被告h○○僅為被告甲午○友人,且僅借住該處而無參與本件地下錢莊業務,為為警查獲時被告甲午○又不在場,其焉有利用警方人員尚未進入搜索前之空檔時間,匆促燒燬本件被告等犯罪證據之必要?③被告甲午○雖附合被告h○○上開辯詞,被告O○○、黃○○於原審審理中亦翻異前供而稱未說過被告h○○係被告甲午○貼身保鑣等語(見原審卷㈣第66頁、第104、105頁、第216、217頁),被告甲甲○於原審審理中亦翻異前供而稱係與被告子○○前往,非與被告h○○前往台北云云,經核均與上開事實不符,自難執為被告h○○有利之認定。綜上所述,被告h○○確屬被告甲午○為首集團成員之一而參與本件常業重利、恐嚇危害安全及毀損犯行之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被告甲午○在原審審理中以:被告c○○、U○○、O○○
、黃○○、J○○、W○○、甲甲○、b○○、甲C○、子○○、Y○○及G○○等12人供稱係受僱於伊等語,應係警方製作筆錄時,利用被告c○○等人不懂法律,且多數未委任律師到場之弱點,並以出示組織表方式予以誘導,且因伊與其他被告間,僅有調度資金及偶爾泡茶聊天之關係,相較於其他被告相互間之頻繁互動關係,被告c○○等12人之供述,難免較為偏袒其他被告,而不利於 伊云云 (見原審卷㈢第199至223頁)。然查:①被告G○○於第1、2次警詢時,均供稱:係受僱於綽號「 偉阿 」之男子云云(見警卷㈡第270頁、第279頁),其於第3次警詢亦供稱表示:因警方查獲到案,始知悉該地下錢莊集團之負責人係被告甲午○,伊不清處受僱於「阿偉」擔任收款員工作是否與被告甲午○所屬集團具有關係云云(見警卷㈡第289頁、第294頁),而同日遭拘提到案之被告Y○○,則自警詢之初即供稱:
係受僱於被告甲午○等語(見警卷㈡第299頁、第301頁),足認警方製作警詢筆錄時,均能依照被告G○○及Y○○之意思為記載,並未扭曲被告G○○及Y○○之真意。而被告c○○及h○○於93年9月6日第一次警詢時,均拒絕夜間詢問後(見本院卷㈡第191至192頁、第52至53頁),被告c○○於翌日即同月7日接受警詢時,在選任辯護人何旭苓律師到場陪同下,依然供稱:伊係受僱於被告甲午○等語(見警卷㈡第194至195頁),而被告h○○於歷次警詢,均未曾委任律師到場,卻自始至終均矢否認受僱於被告甲午○從事重利之行為(見警卷㈡第54至73頁),顯見告甲午○以外其餘被告,就被訴之犯罪事實是否承認以及是否受僱於被告甲午○之陳述,與是否委任律師到場並無關係;且警詢於製作筆錄時,均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為權利之告知,被告c○○、U○○、O○○、黃○○、W○○、J○○、甲甲○、b○○、甲C○、子○○、Y○○及G○○等12人當時基於自由意志決定不委任律師到場,自難據此指摘警詢筆錄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②觀察比較被告c○○等12人之警詢筆錄,被告黃○○、J○○、c○○、W○○及Y○○對於警員詢問公司之組織架構及成員分工時,被告黃○○係供稱:「(綽號大胖的甲午○底下有分哪些據點做高利貸放款?由何人負責?底下有哪些員工?)他底下共分有5個據點,第1個點由甲午○本身負責總公司(高雄市○○區○○○路○○○號7樓之1),在那邊工作的員工有我及綽號『巫婆』的W○○、綽號『蠟筆』的O○○、h○○綽號『電龜』及綽號『小張』的c○○睡在那邊,第2個點是由綽號『阿牛』的U○○負責,他帶綽號『993』的子○○一起做,地點我不知道,第3個點是由綽號『小張』的c○○自己做,以前曾帶綽號『小明』的甲甲○,後來甲甲○可以獨當一面之後,甲甲○另外再創1個點自己做,據點在那裡我不知道,第4個點是由綽號『911』的b○○負責,他是自己做,與甲甲○住在一起,據點是設在高雄市○○區○○路○○巷○○號11樓之2,第5個點是由綽號『小明』的甲甲○負責,據點和911一樣」等語(見警卷㈡第95頁)。被告J○○係供稱:「公司內部有業務員、會計助理、會計,還有1名叫蠟筆之男子,我只知道負責人外號叫(大胖)」等語(見警卷第
327頁)。被告b○○係供稱:「公司最高單位負責人為甲午○,其次是會計,再為業務人員,最後才是我收款員」等語(見警卷㈡第125頁、第130頁、第138頁),被告黃○○、J○○及b○○均未提及「上海」、「山東」、「湖南」、「資料室」等名詞。而被告W○○對於警詢時供稱:「我於92年9月中旬開始加入該地下錢莊之公司時,是在高雄市○○路的處所,公司就直接叫該處為『上海』,當時我很困惑,並詢問『大隻』該『上海』為何意,她回答說這兒就是叫『上海』,其他的人如綽號『偉哥』之A○○、綽號『小張』之c○○、綽號『牛哥』之U○○等人都是『小老闆』,『昌仔』之甲甲○(另綽號小明)是剛新上任之『小老闆』,『911』之b○○約於93年7月底剛任『小老闆』」等語(見警卷㈡第116頁反面至第117頁),以及被告Y○○對於警員出示1張劉先生暴力討債集團組織架構,詢問該集團組織架構時,則供稱:「我只認識負責人係甲午○(綽號TOBY)、U○○綽號『牛哥』、G○○綽號『 坤阿 』、甲地○綽號『 阿宏 』、c○○綽號『小張』『36』,但是O○○綽號『蠟筆』我看過不熟,我不知道該組織架構,也不清楚現場處理員是從事何工作等語(見警卷㈡第301頁),顯見警員雖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聲拘字第876號卷第279頁之「劉先生暴力討債集團組織架構圖」記載之組織架構詢問被告W○○及Y○○,被告W○○亦僅表示聽過「上海」之代稱,被告Y○○則僅表示知悉被告甲午○、c○○、U○○及G○○,均未附和警員提示之組織架構圖陳述公司組織,足見被告甲午○辯稱:共同被告指稱均係受僱予伊等語,均受警員以提示組織架構表方式,予以誘導所致云云,無非出於其個人之揣測,並非事實。③被告O○○、U○○及c○○就警員詢問公司之組織架構及成員分工時,被告O○○係供稱:「負責人為綽號『大胖』之男子綜理全公司大小事務;綽號『電龜』為負責人綽號『大胖』貼身保鏢;我負責接聽電話、報案件給外務人員接洽及向外務人員收取每日報表給會計修改‧‧‧業務組有綽號『偉哥』、『36』、『牛哥』、『小明』、『阿三』、『911』等人負責接洽客戶。小弟有綽號『993』、『小白』等人負責聽業務組指揮辦事」(見警卷㈡第77頁)、「(貴公司除總公司外,尚設有何據點(堂口)?)下設山東、上海、湖南等三個據點,山東成員綽號『偉哥』、『阿三』、『993』,上海成員有綽號『小明』、『911』,湖南因我沒去過,所以不知道其成員為何」(見警卷㈡第85頁)等語,不僅與上開卷附組織架構圖記載業務組僅有「偉哥」、「36」、「牛哥」
3人,「小三」、「小明」為帶班人員,山東成員為「36」及「小明」,「911」係資料室處理人員之情形不符,亦與c○○供稱:「撥到『上海堂口』的借款個案是由我本人負責接聽受理」、「『上海堂口』的成員就只有我本人而已」(見警卷㈡第197頁、第198頁);被告U○○供稱:「‧‧‧山東大部分都是『三仔』甲C○住在那裡,其餘人員都是來來去去,我大部分也在此處。上海有『911』b○○、『993』子○○、『小張』c○○‧‧‧『電龜』h○○都跟在『大胖』甲午○身邊,做何事我不清楚」(見警卷㈡第258頁)等語不符。而前揭被告c○○關於「上海」僅有被告c○○一人,以及U○○關於「上海」有「911」之陳述,亦與上開卷附組織架構圖記載「上海」除業務「36」c○○外,尚有帶班「昌仔」甲甲○及現場處理小弟「小白」,「山東」則有業務「偉哥」A○○、帶班「小三」甲C○及現場處理小弟「993」,而「911」係資料室之處理員之情形,不相吻合。姑不論警員詢問案情時,是否出示該組織架構圖,依上述被告O○○、c○○、U○○並非全然依照該組織架構圖之記載為陳述,彼此相互間供述之細節,亦有所出入之情形以觀,顯見被告O○○、c○○及U○○並未遭受強烈暗示或誘導必須依循該組織架構圖為陳述,是被告O○○、c○○及U○○供稱:伊3人係受僱於被告甲午○從事接聽電話及放款業務等語,係出於自由意志所為,被告甲午○辯稱:警員以組織架構圖要求其他被告依圖示內容陳述云云,自屬無據。④被告b○○、子○○、甲甲○及甲C○對警員詢問以被告甲午○為首之集團組織辦公處所時,彼此供述詳細程度不一,被告b○○僅供稱:資料室於93年8月底搬至伊位於高雄市○○區○○路○○巷○○號11樓之2住處等語(見警卷㈡第125頁),而被告子○○則表示:只知道「上海」詳細地址為高雄市○○區○○○路○○號1樓之1,「山東」詳細地址不清楚,只知道該處位於高雄市○○區○○路與大順路附近某巷內而已等語(見警卷㈡第178頁),惟依據卷附之組織架構圖,資料室係位於高雄市○○區○○路○○巷○○號,山東則位於高雄市○○區○○路○○○巷○○號6樓之2,是被告b○○及子○○之供述內容,既然與卷附之組織架構圖不盡相同,自無依循警員指示,按照該組織架構圖為陳述之情事,是被告b○○供稱:當日係因警員出示組織架構圖,並解釋被告甲午○即係老闆,伊始為如此陳述云云(見原審卷㈤第26頁),被告子○○證稱:因警察要求伊依組織架構圖講,始自警詢及偵查中,均供稱係受僱於被告甲午○云云(見原審卷㈤第167頁),即非可採。另被告甲甲○供稱:總公司位於何處,伊不清楚,但「湖南」原址在高雄市○○街某處2樓,「上海」原址在高雄市○○路○路○○巷某處公寓1樓,「山東」原址在高雄市○○○路○○○巷○○號,而原來之「資料室」可能係在修文街,「上海」於93年8月中旬遷移至高雄市○○區○○路○○巷○○號7樓之3,「山東」則搬至高雄市○○區○○路○○○巷某處6樓;原來「湖南」、「山東」、「上海」就退租,「資料室」則搬到「上海」等語(見警卷㈡第232至233頁),與被告甲C○供稱:不清楚總公司位於何處,「湖南」原址在高雄市○○街某處2樓,「上海」原址在高雄市○○路○路○○巷某處公寓1樓,「山東」原址在高雄市○○○路某處透天四樓房屋;大約於93年7月中,被告甲午○通知伊從「山東」舊址搬至高雄市○○區○○路○○○巷○○號6樓之2,另原來「湖南」、「山東」、「上海」就退租,搬到何處,伊不清楚等語(見警卷㈡第157至158頁),就「上海」、「山東」、湖南原址係分別位於高雄市○○路○路○○巷、高雄市○○○路、高雄市○○街,該「上海」「山東」、「湖南」原址均已退租,而「山東」新址係位於高雄市○○區○○路○○○巷等事項,彼此供述內容,互核一致,斟酌卷附組織架構圖雖明確記載總公司位於高雄市○○區○○○路○○○○號7樓之1,惟就「上海」、「山東」、「湖南」原址係位於何處,並未為隻字片語之記載,被告甲甲○、甲C○就該總公司位於何處,均答稱不知情,就該組織架構圖未記載之事項,反而能明確說明,並且所述內容相符,足見被告甲甲○及甲C○於警詢所為陳述,並未受警員出示卷附組織架構圖之影響,被告甲甲○證稱:當時伊向警員供稱老闆係被告A○○,被告甲午○應係金主,但警員卻出示組織架構圖表示金主即係大老闆之意思云云(見原審卷㈣第391頁),以及被告甲C○證稱:伊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因警員出示組織架構圖,要求伊照著講,而有所不實云云(見原審卷㈤第77頁),亦無可採。⑤被告甲甲○及b○○於93年10月29日移審時,即改稱:並非受僱於被告甲午○,而係受僱於被告A○○云云(見原審卷㈠第12頁、第96頁、第171頁);被告Y○○及子○○於原審審理時亦改口否認受僱於被告甲午○,被告Y○○係辯稱:伊係由一位綽號「 阿周 」之男子應徵,擔任收款員工作,伊不清楚應徵受僱之公司與被告甲午○是否有關係云云(見原審卷㈠第274頁),被告子○○辯稱:伊係受僱於被告A○○而非被告甲午○云云(見原審卷㈠第277頁)。而被告O○○、黃○○、J○○、W○○、c○○、U○○及甲C○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亦翻異前詞,改稱並未受僱於被告甲午○云云。參照其等否認受僱於被告甲午○所辯各節,核與被告甲午○自警詢時起,一再辯稱:未僱用起訴書上所記載的其他被告,僅是提供資金予被告A○○、c○○、U○○、甲甲○及b○○,伊原先與從事放款之A○○、c○○及U○○一起僱用被告O○○、黃○○、J○○、W○○,後來又加入被告甲甲○及b○○云云之情節相近(見警卷㈡第41頁、原審卷㈠第285頁、卷㈢第133頁、第138頁),顯見被告甲甲○、b○○、Y○○、子○○、O○○、黃○○、J○○、W○○、c○○、U○○、甲甲○及甲C○等12人均有迎合被告甲午○供詞之情事(詳如後述),自無所謂刻意陷害而誣指其為渠等12人之僱主之情形存在。
⑥依監聽譯文顯示,93年6月21日22時6分47秒,被告甲甲○撥打被告甲午○之手機,表示:「TOBY兄,我想向公司請
2、3天假」,被告甲午○詢問:「你祖母過世,什麼時候出山(台語出殯之意)?」,被告甲甲○答稱:「6月23日出山」,被告甲午○回稱:「請2天就好,但電話要開機」等語(見同上聲拘卷第158頁),若被告甲甲○並非受僱於被告甲午○,則被告甲甲○自無因祖母去世,而向被告甲午○請假之必要。且被告甲甲○於同年7月27日16時0分7秒,撥打電話通知被告甲C○,表示被告甲午○指示其與被告h○○、子○○至台北等語,亦有上開監聽譯文一份在卷可參(見同上聲拘卷第186頁),益證被告甲甲○係受僱於被告甲午○擔任如附表1編號8所示之工作,其於原審審理時所辯:未受僱於被告甲午○云云,自非可採。而被告b○○雖係由被告A○○面試應徵,然被告A○○並未曾支付薪資予被告b○○等情,業據被告A○○於原審審理時供稱:「b○○是也是我登報僱請的,b○○的薪水是公司付的」等語(見原審卷㈡第8頁),而參酌監聽譯文之記載,被告b○○於93年7月26日22時34分53秒,撥打電話詢問被告黃○○詢問:「我想問一下我以後有沒有薪水可以領呢?」,被告黃○○答稱:「三仔他們好像都是2萬元,我再問大哥看看」等語(見同上聲拘卷第188頁),而被告b○○自承被告黃○○所稱之「大哥」係指被告甲午○等情(見原審卷㈤第51頁),顯見被告b○○得否支領薪資,係由被告甲午○決定,足證被告b○○並未受僱於被告A○○,被告A○○所稱僱用b○○云云,應係附和被告b○○而迴護被告甲午○之詞,自難採信。⑦被告Y○○迭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之初,均供稱:係受僱於被告甲午○等語明確(見警卷㈡第299頁、第308頁、同上偵查卷第349至350頁、原審卷㈠第89頁),對照被告黃○○於供稱:伊與被告G○○係由被告Y○○介紹進入公司等語(見警卷㈡第106頁),以及被告G○○供稱:伊前妻即被告黃○○係由被告Y○○介紹至被告甲午○處上班等語(見警卷㈡第282頁),堪認被告Y○○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供稱:係受僱於被告甲午○等語,應係實情,否則被告黃○○及G○○又如何透過被告Y○○受僱於被告甲午○。又被告Y○○自93年9月7日經警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而於同年10月29日起訴移審至原審法院審理,期間相隔1個多月,斷無可能配合警察供述之問題,是被告Y○○於原審審理中供稱:其於本院審理之初,之所以坦承係受僱於被告甲午○,係為配合警詢筆錄記載,而在法官面前說謊云云(見原審卷㈤第260頁),及於本院審理時所稱:未受僱於誰云云(見本院卷㈢第195頁),均屬無稽。⑧被告O○○雖於原審94年1月27日審理中證稱:伊僅係被告甲午○找去上班,伊不清楚實際負責人為何人,薪水則是向被告黃○○領取云云(見原審卷㈣第20頁),惟被告O○○除於警詢及偵查中供稱係受僱於被告甲午○外,於原審準備程序時亦陳稱:「過完年後,甲午○打電話給我,叫我幫他白天接電話,下午去收日報表給小姐建檔‧‧‧我的薪水是每10天會計黃○○拿給我,因為是甲午○找我來上班,所以薪水是他發的」等語明確(見原審卷㈡第9至10頁),其事後翻異前詞,已然不足採信。若被告O○○果真係由被告甲午○之介紹而受僱於他人,自可經由被告甲午○輕易得知雇主為何人,豈有工作多時,竟全然不知雇主為何人之理!另被告甲午○既然僅係單純之介紹人,則被告O○○陳稱表示:伊曾想離職,並僅將離職之事,告訴被告甲午○,未告訴其他人等語(見原審卷㈣第28頁),亦與常情有悖。參以,被告O○○於原審94年1月27日接受詰問時,曾證稱:「(你的薪水是黃○○發的?)對」、「(你的老闆是誰?)是甲午○找我來接電話」、「(僱用你的老闆是誰?)沈默良久、不語」、「(僱用你的老闆究竟是誰?)不是很清楚」、「(誰出錢僱用你的?)不語」、「(究竟是誰出錢僱用你的?)甲午○僱用我的」等語(見原審卷㈣第63至65頁),就單純受僱於何人乙事,語多保留,且證詞反覆,顯見有所掩飾,從而被告O○○於當日審判期日證稱:伊僅係被告甲午○找來接聽電話而已,並非受僱於甲午○云云,應係附合被告甲午○之辯解所為,不足採信。⑨被告黃○○自警詢、偵查及原審準備程序,均供稱:係受僱於被告甲午○等語甚詳(見警卷㈡91頁、同上偵查卷第39頁、原審卷㈡第10頁),被告黃○○雖於原審94年1月27日審判期日改稱:伊僅知道薪水跟c○○、A○○、U○○拿,而有問題時可以問甲午○云云(見原審卷㈣第70頁、第71頁),然被告黃○○卻又供稱:伊負責之工作內容為領錢、接聽電話及記流水帳,而被告U○○及A○○並不清楚伊與被告O○○、J○○及W○○之工作地點等語(原審卷㈣第93頁、第92頁),因被告U○○及A○○係與被告c○○合資僱請被告黃○○負責貸放款項之相關財務會計工作,被告c○○又係住宿於被告黃○○工作之高雄市○○○路○○○號7樓之1,被告U○○及A○○竟然不知被告黃○○之工作地點,已屬不可思議,且客戶匯入之借款本金及利息,有時亦由被告黃○○領取,被告U○○及A○○不知被告黃○○之工作地點,則被告U○○及A○○又如何監督管理被告黃○○記帳是否確實,是否將借款客戶匯入之款項,予以侵占?另被告黃○○供稱:伊負責至金融機構帳戶內領取借款人匯入之借款本金及利息,而所收取之款項均由被告甲午○取走等語(見原審卷㈣第81頁、第102頁),更屬有違常情,因被告黃○○既然係受僱於被告c○○、A○○及U○○,則其自金融機構領取客戶匯入之借款本金及利息,理應交由被告c○○、U○○、A○○處理,豈有任由被告甲午○取走之理!被告黃○○雖證稱:93年9月7日偵訊及同年11月16日原審準備程序中,伊之所以在供稱係受僱於甲午○,係因伊除每10天向業務領取薪水外,被告甲午○有時候,亦會補貼一些云云(見原審卷㈣第75頁),但如其所言,被告甲午○支付之款項,僅屬補貼之性質,而被告c○○、U○○及A○○,始為主要支付薪資之人,則其豈會在偵訊時及原審準備程序中,漏未將被告c○○、U○○及A○○與被告甲午○一同列為雇主!參酌,被告黃○○於同日接受詰問時,對於究竟受僱於何人此一簡單明確之問題,迂迴證稱:「(何人僱用你?)甲午○應該是金主」、「(你的老闆是誰?)我的薪水是10天1期,時間到了我就跟業務拿錢」、「(請回答你究竟受僱於誰?)我知道我的薪水是跟業務他們拿的,包括c○○、阿牛、A○○」云云(見原審卷㈣第70至71頁),足見被告黃○○刻意淡化被告甲午○在本案中之地位,堪認其於警詢所為之陳述為真,實際僱用被告黃○○之人,即係被告甲午○無誤,被告黃○○於原審94年
1月27日所為未受甲午○僱用之證詞,應非真實。⑩被告J○○於警詢時供稱:伊係以24,000元之薪資受僱,負責人是甲午○等語明確(見警卷㈡第326、327頁),是被告J○○原審審理時改稱:被告黃○○曾告知伊發薪水即是老闆,伊係受僱於被告c○○、U○○及A○○,並未受僱於被告甲午○云云(見原審卷㈣第70頁、第71頁),即屬可疑。經辯護人詰問被告J○○為何於警詢及原審準備程序供稱係受僱於被告甲午○,被告J○○係證稱:「因為在警察局,警察問我是否知道負責人是誰,我說我不知道,他們就說我跟你說好不好,他說就是甲午○,並拿照片給我看,我說喔,警察就這樣寫下來」、「(93年11月16日法官問你時,你告訴法官你在93年2月中旬受僱於甲午○?)那是警察跟我說負責人是甲午○,所以我想說是他,我才會在法官面前這樣說」云云(見原審卷㈣第153頁、第159頁),惟如被告J○○所言,其受僱之初,即已經由被告黃○○之告知係由業務人員即被告A○○、c○○及U○○支付薪資而為其之雇主,則被告J○○嗣後辯稱:伊因不清楚何人係負責人,因警員告知係被告甲午○,伊遂認係受僱被告甲午○,致於偵訊及原審準備程序均一致供稱係受僱於被告甲午○等語,與前開所言,二者即屬相互矛盾,自不足為被告甲午○有利之認定。⑪被告W○○雖於原審94年2月1日審理時證稱:伊本來不知道公司老闆是何人,因在警局警察說是被告甲午○,伊始回答老闆是被告甲午○,迄今仍不知係受僱於何人云云(見原審卷㈣第204至205頁、第222頁),然被告W○○於92年9月間受僱從事接聽電話之工作,並於93年1月間離職後,復於93年8月間,經由被告黃○○之邀約,再受僱從事接聽電話及將資料輸入電腦之工作,此為被告W○○於同日審判期日所自承(見警卷㈡第114頁反面、原審卷㈣第
204至207頁),則被告W○○曾2次受僱他人領取薪資,竟完全不知究係受僱於何人,實與事理有違。參酌被告W○○於警詢供稱:「(那大哥『大胖』擔任何職務?)『大隻』有跟我說大哥『大胖』就是老闆」等語(見警卷㈡第115頁反面)」,被告W○○事後翻異前詞,所述又與常情乖違,自難採信。且被告W○○於警詢時,就其為何於92年12月欲離職乙事,向製作筆錄警員補充陳稱:「我原本要於92年12月離職,後來拖到93年1月初離開,係因為我有接到借款人以三字經辱罵我,並質問為何到他家破壞門窗、砸車,且我在自立路的上海處所曾聽聞到有員工談及『嫁禍』的字眼,另我也曾以WORD檔打出『某某某欠多少錢』等字眼讓員工在不還錢的客戶住家附近張貼,我在心生畏懼下‧‧‧所以才想要離職」等語(見警卷㈡第118頁反面)。被告W○○基於何種事由而欲離職,係屬被告W○○之心理感受,若被告W○○不願透露,製作筆錄之警員衡情亦無法查知,以警詢筆錄係在製作尾聲,例行性詢問被告W○○:「以上所說是否實在?是否有補充意見?」時,被告W○○始陳述曾接聽借款人以三字經辱罵電話之事,顯見被告W○○於製作警詢筆錄時,可自由陳述己見,並未遭受不當暗示或壓抑之情事,是被告W○○事後證稱:「(你在警局是否有說老闆是甲午○,綽號大胖之人,是否這樣?)大胖是警察這麼說的」、「(在警察局為何不照者自己的意思講,而要照著所聽到別人的話講?)因為那天我們有聽到h○○被打,所以我也會怕被警察打」(見原審卷㈣第218至219頁)云云,即不足採。此外,被告W○○對於第一次為何要離職,於原審當日審判期日,先是證稱:「因為我住屏東比較遠」,嗣因原審審判長詰問:「你在警局說,你原本預計92年12月離職,後來之所以拖到93年1月初才離職,是因為有接到客戶打電話來罵你三字經,並且質問為何到他家破壞門窗、砸車,與你剛才所述離職原因不同,為何如此?」時,始稱:「我剛才沒說完,住屏東比較遠一點,且有客戶打電話來罵我三字經」等語(見原審卷㈣第231頁),顯見被告W○○並不否認其於警詢供稱:曾接到借款人辱罵三字經之電話等語之事實,益證被告W○○於警詢所為陳述,應最接近真實。而以被告W○○在接受警詢時,特別就接聽借款人辱罵電話乙事為說明,顯見該項事實確對被告W○○有所震撼,並為被告W○○離開之主要原因,其於原審當次審判期日辯稱:係因住家離工作地點太遠,始行離職云云,應係有所隱匿,嗣因其經詰問為何警詢陳稱係接聽借款人辱罵電話始決定離職時,始改稱:先前陳述有所疏漏,二者皆為其離職原因云云,應係為掩飾其前後供述不符所為,自亦不足採。⑫被告甲C○及子○○於警詢時均供稱:係受僱於被告甲午○等語(見警卷㈡第146頁、第157頁、第182頁、第185頁),而被告子○○及甲C○於偵訊及原審訊問如何討債時,被告子○○供稱:執行潑灑柏油討債行為時,被告甲午○有時會在後面監視等語(見同上偵查卷第329頁);被告甲C○供稱:「被告甲午○叫我們去噴漆、貼單,我們只是貼單,其他都不做,被甲午○發現,被他責罵,所以甲午○就跟車,他跟車我們就照他的意思噴漆、貼單」等語(見原審卷㈠第
181頁),就被告甲午○如何監督其2人進行討債行為之細節,供述甚詳,堪認應屬實情。被告甲C○於原審94年2月
4日審理中證稱:伊沒有老闆,被告甲午○亦未指示伊進行討債云云(見原審卷㈤第78頁),經檢察官詰問:「為何於93年9月22日向檢察官供稱係受被告甲午○指示討債?」,被告甲C○答稱:「我在檢察官面前說謊」云云,檢察官遂問:「你在法官面前會不會說謊?」,被告甲C○答稱:「沒有」,檢察官再問:「93年9月7日你在法官面前說,你受僱於甲午○,月薪2萬多元,工作內容就是收錢,為何與你今日所述不同?」被告甲C○答稱:「因為警察跟我說,叫我以後不要翻供」云云(見原審卷㈤第82至83頁)。被告子○○於原審94年2月23日審判期日,證稱:被告甲午○並未指使伊去討債云云(見原審卷㈤第169頁),經檢察官詰問:「為何你在93年9月22日偵訊時,告訴檢察官是甲午○指使你去的?」,被告子○○答稱:「因為當時剛被關,會害怕,警察叫我老實講就可以交保,因為我害怕,所以才跟檢察官說謊。警察拿組織架構表叫我照著講的」,檢察官再問:「組織架構表並沒有記載甲午○指使你去暴力討債,為何你卻這樣說?」,被告子○○答稱:「警察的意思是說,甲午○是這公司的老闆,所以一定是他叫我去做的。我當時會怕」,檢察官又問:你在法官面前所說的是否實在?」,被告子○○回稱:「實在。但是在警詢筆錄及93年9月22日偵訊筆錄所言不實在,之後的都實在」,檢察官因而問:
「93年10月29日在法官面前說,你93年6月底、7月初受僱於甲午○,是否如此?」,被告子○○答稱:「對」,檢察官問:「為何該次筆錄與你剛才所言不符?」,被告子○○答稱:「我不知道那次跟法官說的是否是謊話」、「因為我害怕,所以我說了幾次謊話也不記得,可能在法官面前有說謊。我從起初被抓進來就沒有說過實話」云云(見原審卷㈤第169至171頁),是由詰問過程,可清楚發現被告甲C○、子○○對於被告甲午○實係該集團之主要負責人乙事,刻意迴護、隱瞞,足見其2人於原審審判期日供稱:未受僱於被告甲午○云云,應屬謊言,而無可採信。
綜上各情,被告甲午○等人之罪證均臻明確,被告等上揭所辯,均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被告等上揭犯行均堪認定。
三、核被告甲午○、A○○、c○○、U○○、O○○、黃○○、J○○、W○○、甲甲○、b○○、甲C○、子○○、h○○、Y○○、G○○、甲地○等16人與李安田、V○○、綽號「阿豐」、「小白」之成年男子乘他人急迫之下,以上開方式貸與金錢獲取與原本顯不相當高利,並恃以維生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5條之常業重利罪。又被告甲午○、A○○、c○○、U○○、甲甲○、b○○、甲C○、子○○、h○○、Y○○、G○○與李安田、V○○、綽號「阿豐」、「小白」之成年男子以至附表6所示之住處拋撒冥紙,帶有該住戶之生命可能遭受不幸之寓意,而在他人住宅牆壁、大門張貼字條催款,以及潑灑柏油、噴漆、開車衝撞、砸毀住宅玻璃或附近車輛玻璃,或放置淋血豬頭,均具有警告意味,隱喻若不處理欠款,該遭貼單、噴漆、潑柏油、開車衝撞、砸毀玻璃或放置淋血豬頭之他人身體、財產可能遭受一定之災害,而屬加害他人身體、財產之通知,以一般人立於該遭貼字條、拋撒冥紙、噴漆、潑灑柏油、開車衝撞、砸毀玻璃或放置淋血豬頭之人之處境,均會因自身生命、身體、財產安全遭受威脅而心生畏懼;另以電話向附表6編號33、37、39、40、44之甲酉○、甲卯○、李伯勳、 黃家俊 、施柏憫分別恫稱:「如不還錢,將對其將人不利」、「你欠錢不還,最好給我小心點,不要給我遇到,後果自負」、「如果不出面處理記款,將要繼續潑灑柏油」、「快還錢,不然要你好看,後果自負」、「若不還錢,將予以毆打」等語,亦係以危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通知他人,客觀上亦足使該受通知之人心生恐懼,核其等此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被告子○○竊取他人之稅單等物,另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參照);又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亦即應認為共同正犯(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6766號判決參照)。被告甲午○、A○○、c○○、U○○、O○○、黃○○、J○○、W○○、甲甲○、b○○、甲C○、子○○、h○○、Y○○、G○○、甲地○等16人與李安田、V○○、綽號「阿豐」、「小白」之成年男子就上揭附表5-1(即91年5月間某日後)之常業重利罪,分別自其等加入上開集團之日起(離職者至其離職之日止);被告甲午○、A○○、c○○、U○○、甲甲○、b○○、甲C○、子○○、h○○、Y○○、G○○等11人與李安田、V○○、綽號「阿豐」、「小白」之成年男子就上揭恐嚇罪、毀損罪間,亦分別自其等加入上開集團之日起(離職者至其離職之日止),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為共同正犯。再按檢察官在事實審法院實行公訴,對於起訴被告犯罪事實之法律適用,得隨時主張,並不受起訴所引適用法條之限制(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8357號判決參照),原起訴書雖記載被告O○○、黃○○、J○○及W○○等4人,均僅犯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嫌,惟業經公訴人於93年11月29日具狀更正認被告O○○、黃○○、J○○及W○○等4人,均係犯刑法第345條之常業重利罪及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見原審卷㈡第
116至117頁),本院就被告O○○等4人所犯常業重利犯行自無庸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被告甲午○、A○○、c○○、U○○、甲甲○、b○○、甲C○、子○○、h○○、Y○○、G○○等11人先後多次恐嚇危害安全及毀損犯行,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所為,為連續犯,均應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各論以一罪,並均加重其刑。被告甲午○等11人上開所犯恐嚇危害全及毀損犯行,以及被告子○○所犯竊盜犯行,均係基於為達收取常業重利本金及利息之目的,是其等所犯上開常業重利、恐嚇危害安全、毀損等三罪間,以及被告子○○另犯竊盜罪間,具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常業重利罪處斷。公訴意旨雖漏未就被告甲午○等11人之上開毀損犯行(即經告訴人告訴部分),提起公訴,然因與起訴並經論罪科刑部分,具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一併審理。至被告黃○○、J○○、O○○、W○○、甲地○等5人對於被告甲午○等有以上揭恐嚇、毀損手段催討債務情事固非不知情,惟其等均堅決否認曾參與上揭恐嚇、毀損行為,且被告甲午○等11人於警詢及偵審中均從未指證被告黃○○等5人對於上揭恐嚇、毀損行為有何具體之分擔行為;又被告黃○○、J○○、O○○、W○○受僱於被告甲午○,被告甲地○受僱於Y○○,其等均從事接聽電話等關於常業重利罪之分擔行為,雖知甲午○等以上揭恐嚇、毀損手段催討債務,然知情並非即犯意聯絡,且其等僅係領取固定薪水,對於暴力催討所得並無何分紅等情事,又查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黃○○等5人與被告甲午○等人就上揭恐嚇、毀損部分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無共同正犯可言。被告黃○○、J○○、O○○、W○○、甲地○等5人就被訴恐嚇犯行(檢察官未就毀損犯行起訴),既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其等此部分犯罪尚屬不能證明,本應為無罪諭知,然公訴人認此部分犯行與上開起訴論罪科刑部分犯行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至被告A○○於84年間某日起至91年4、5月間某日止之如附表5重利犯行,核係犯刑法第345條之常業重利罪,惟此部分與其91年5月間某日起至93年7月止之常業重利犯行,係基於同一常業重利犯意所為,僅應論一常業重利罪。又被告A○○上揭84年間某日起至91年4、5月間某日止之常業重利部分犯行,雖未據起訴,惟此部分犯行與已起訴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又被告子○○對於被害人呂家富部分之重利及潑灑柏油犯行(即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雖未據起訴,惟此部分犯行與已起訴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亦應併予審理。
四、原審認被告等罪證明確,均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①被告甲午○係自91年5月間某日起從事本件常業重利犯行,原判決誤認為自84年間起即從事本件常業重利犯行,已有未合。②被告A○○固係自84年間起即有常業重利犯行,惟其自84年間起至91年5月間某日止(即單獨從事常業重利犯行之期間)之常業重利犯行未經起訴,原審併予審判,漏未於判決理由內敘明其得併予審判之理由,亦有未合。③被告黃○○、J○○、O○○、W○○、甲地○並未參與被告甲午○等11人之恐嚇、毀損犯行,此部分無共同正犯關係,原判決認被告黃○○等5人與被告甲午○等11人間就上揭恐嚇、毀損罪部分為共同正犯,同有未合。④被告U○○、子○○對於被害人呂家富之重利及潑灑柏油等犯行,原審未及審究,容有未合。檢察官上訴意旨認被告等16人均犯有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1項之罪;原判決量刑亦過輕,而指摘原判決不當;惟本件並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等16人犯有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1項之罪(詳如後述);原判決就被告A○○、子○○部分量刑稍過輕外,其餘被告則均無量刑過輕情形,故檢察官之上訴,部分有理由,部分無理由;上訴人即被告甲午○等15人(被告A○○並未上訴)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部分,除被告J○○外,其餘被告依其參與犯罪之時間、程度、情節、所生危害、所得利益等各情,原判決量刑確稍有不符比例原則之瑕疵,是此部分上訴則為有理由。原判決既有上開瑕疵,本院自應將原判決撤銷改判。審酌被告甲午○、A○○、c○○、U○○、甲甲○、b○○、甲C○、子○○、h○○、Y○○、G○○、黃○○、J○○、O○○、W○○、甲地○等人組成以貸放金錢,收取重利維生之集團,以超過法定最高週年利率18至78倍之重利,從事經營地下錢莊之業務,對於需錢孔急之不特定社會大眾,進行壓榨,嚴重危害金融秩序;且借款人屆期未還款,被告甲午○、A○○、c○○、U○○、甲甲○、b○○、甲C○、子○○、h○○、Y○○、G○○不僅對借款人以貼示警告單、潑灑柏油、噴漆、拋撒冥紙、砸毀住宅或附近車輛玻璃、刺破附近車輛輪胎及刮損車輛烤漆、開車衝撞大門、放置淋血豬頭等恐嚇危害安全及毀損方式進行非法討債,更對非借款人,僅與借款人具有一定親屬關係、或僅為借款人鄰居、附近住戶,或毫無關係之第三人進行前述之暴力討債,犯罪手段惡劣,戕害社會安寧秩序甚為嚴重。被告A○○自84年間起即開始從事重利放貸業務,於91年5月間某日起並加入以甲午○為首之重利集團,放貸對象多達如附表5、5-1所示之數千人,足認該地下錢莊集團危害國內金融秩序與社會家庭甚鉅,自應嚴予制裁,否則不足以遏阻此種僅為滿足少數人一己私欲而損害社會大眾之歪風,被告甲午○為該集團之負責人,惡性重大;被告c○○、U○○、甲甲○、b○○均為放款業務人員,並亦負責指示、參與非法討債,對於以重利為常業、恐嚇危害安全、毀損犯行,具有舉足輕重之支配程度;被告黃○○、O○○均僅受僱於人,且僅分別負責接聽電話、收取日報表、記帳、核對資料及發放薪資之內勤工作;被告h○○則聽候被告甲午○之指示,帶領人員進行非法討債;被告甲C○雖亦負責放款業務,惟主要係與被告子○○、案外人綽號「小白」之成年男子,依被告甲午○、A○○、c○○及U○○之指示,進行對他人之非法討債,被告h○○、甲C○及子○○均實際負責前述非法討債業務,直接危害社會治安;被告J○○、W○○均僅受僱於人,負責接聽電話、將資料輸入電腦;被告甲地○亦僅受僱於人,負責接聽電話等內勤工作。又被告甲午○自始即否認為主要負責人、被告h○○自始即否認參與本件重利集團,均毫無悔意,惟被告h○○參與該集團未及3月,危害程度較輕;被告A○○、Y○○、G○○、甲甲○、b○○、甲C○、子○○雖坦承全部犯行,被告U○○、c○○僅坦承重利犯行,被告黃○○、O○○、J○○、W○○、甲地○固坦承全部常業重利犯行,惟就該集團之負責人,以及犯罪情節,均仍有掩飾,亦難認被告等有全然悔改之意,及其等犯罪時間久暫,犯罪所得多寡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至6項所示之刑,並就被告J○○、W○○、甲地○部分,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查被告O○○、W○○、甲地○等3人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其等一時失慮,受僱從事常業重利犯行,固有不當,惟歷經本件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之教訓,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等3人上開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分別宣告緩刑3年、
2年,以 啟自新 (被告J○○、黃○○均曾受有期徒刑宣告,不符宣告緩刑要件)。被告甲午○以犯重利罪為常業,且為集團負責人,從事重利、恐嚇、毀損等危害社會治安,擾亂金融秩序之犯罪,足以造成無數被害人走投無路之嚴重後果,犯後飾詞卸責,全然不知悔改;被告A○○自84年間起即從事重利犯罪,於加入甲午○之重利集團後,更變本加厲,除以潑撒柏油為討債手段外,更丟擲淋血豬頭、開車衝撞大門等嚴重危害被害人生命、身體、財產危險之手段進行討債,且討債所得均耗費於酒店等不正消費場所,其反 社會性 程度非輕,為矯正被告甲午○、A○○繼續循此不勞而獲之不法行徑,獲致自身所需財物之反社會性格,爰均依刑法第90條之規定,就其2人,分別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如主文第2、3項所示,以資矯治。至其餘被告之犯罪情節,尚非如被告甲午○、A○○之嚴重,犯罪時間及手段亦非如被告甲午○、A○○之嚴重危害社會安全,所表現之反社會性程度尚未達於施以強制工作以為矯正之程度,爰均不予宣告強制工作。
五、沒收:㈠附表7部分:
①扣案如附表7編號1至3所示之手機共3支,均係被告甲
午○所有,而附表7編號1及編號2所示之手機分別裝有行動電話0000000000及0000000000之SIM卡各1張,且附表7編號3則曾供裝置行動電話0000000000之SIM卡對外通訊,業據被告甲午○供承在卷(見原審卷㈥第243至24
5頁),而被告甲午○曾以0000000000及0000000000行動電話與同案被告及他人(瑞東社區理事長、劉俊雄立法委員服務處小姐、舊城派出所警員)聯繫重利放款案件事宜,此有監聽譯文1份在卷足稽(見同上聲拘卷第30至38頁),已如前述,是附表7編號1至2所示之手機(SIM卡各1張非被告所有)及附表7編號3所示之手機(內無SI
M卡)顯均係供被告甲午○為重利犯罪所用之物。②附表7編號4所示之客戶資料1張及附表7編號5所示之
客戶資料4張,均係記載姓名、地址等資料之字條,而附表7編號4所示記載客戶資料之字條中記載「 黃文灃 」之姓名及地址,核與扣案之「D:\\我已接收的檔案\\000」電腦列印資第41頁記載之借款客戶「黃文灃」資料相符,另附表7編號5所示記載客戶資料之字條4張中記載「 莊德育 」之姓名及地址,核與扣案之「D:\\我已接收的檔案\\000」電腦列印資第47頁記載之借款客戶「莊德育」資料相符,足見附表7編號4至5所示記載客戶資料之字條,均係被告甲午○所屬集團貸放重利所用之物。
③附表7編號6所示之協查高雄市民 黃明和 等23人基本資料
4份,其中「 陳永勝 」、「 施榮明 」,即為扣案之「D:\\我已接收的檔案\\000」電腦列印資料第8頁、第16頁所臚列之借款客戶,而該資料中所列之「 陳科甲 」,經警在被告甲甲○及b○○位於高雄市○○區○○路○○巷○○號11樓之2住處扣得如附表5編號5所示之共計371份借款客戶證件(詳如附表H所示),其中即有「陳科甲」之身分證1張,足見上開協查高雄市民人黃明和等23人基本資料4份,亦係供被告甲午○等人放貸重利及以恐嚇危害安全方式討債所用之物。
④綜上所述,附表7編號1至6所示之物,既然均係被告甲
午○所有,且係供被告甲午○犯罪所用之物(不含SIM卡),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㈡附表8部分:
①附表8編號1所示之CD53電腦辭典1台,為被告A○○所
有,且係供被告A○○紀錄借款客戶資料所用,此據被告A○○供承在卷(見原審卷㈥第253頁)。而附表8編號
2所示之CD53電腦辭典1台,被告c○○雖辯稱:係其所購買,尚未使用,而與本案無關云云,惟參酌被告黃○○供稱:被告甲午○會提供行動電話、電腦、PDA等裝備供集團成員使用等語(見警卷㈡第105頁),以及同為受僱被告甲午○從事放款業務之A○○係用以記錄借款客戶資料,堪認附表8編號2所示之CD53電腦辭典應係被告甲午○提供予被告c○○預備供記錄借款客戶資料所用,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3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②附表8編號3至7所示之物品,均係被告甲午○提供人頭
帳戶供借款客戶匯款重利放貸所得之利息及本金所用,此據被告黃○○於警詢時供稱甚明(見警卷㈡第107頁)。
而附表8編號8至16及編號49所示之便條紙、記事本、收款資料、「D:\\我已接收的檔案\\000」電腦列印資料,分別記載人名、日期、計算式,以及註記代表被告U○○「牛」、b○○「911」等資料(詳如附表8編號8至11備註欄所示),參照被告O○○供稱:在其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起獲如附表8編號12至16號所示之資料係公司所有,供會計收改檔案之用等語(見警卷㈡第76頁),以及被告J○○及W○○供稱:扣案如附表8編號12至16所示之資料,係被告O○○提供輸入電腦之資料等語(見原審卷㈥第257頁),堪認如附表8編號8至16及編號49所示之物品,均係被告甲午○所屬集團從事重利放貸業務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③附表8編號17至48所示之電腦辭典2台、手機25支,現金
共計57,600元,以及電腦主機、電腦螢幕、列表機各1台,均為被告甲午○提供從事重利放貸業務之相關設備,除據被告黃○○供稱:「(搜索扣押之手機、帳簿、電腦和部分新臺幣現金等物,是何人所有?做何用途?)這些都是公司的。都是用來做地下錢莊用的」等語明確外(見警卷㈡第89頁),核與被告W○○供稱:附表8編號35所示之NOKIA2100藍色手機1支,係伊受僱公司提供對內員工聯絡之工具,附表8編號18所示之MOTOROLAT191銀色手機
1支,則是之前員工留下交付予伊,交待伊若有電話,幫其接聽並要求對方匯款,嗣有借款戶 黃進成 撥打該手機,並依伊指示匯款7,000元至陳忠義帳戶內,其中如附表8編號44所示之6,700元,即係伊至該帳戶領出之金錢,而附表8編號43所示之26,900元則係伊向被告黃○○領取之薪水等語相符(見警卷㈡第114頁),是附表8編號17至42,以及編號45至49所示之電腦辭典、手機、電腦主機、電腦螢幕及列表機等物品,均係供被告甲午○等16人犯罪所用,而附表8編號43至45所示之現金,則為被告甲午○等16人從事常業重利而向借款人收取之本息,雖被告黃○○將附表8編號43所示之26,900元充作薪資發放予被告W○○,亦屬被告甲午○所屬常業重利集團間內部之分贓,附表8編號43所示之現金,性質上為犯罪所得,不因而有所變更,爰就附表8編號17至42所示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
1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手機部分均不含SIM卡),就附表8編號43至45所示之現金,依同條項第3款規定併宣告沒收。
㈢附表9部分:
①附表9編號1至3、編號7及編號9所示之借款未還催討
名單、借款未還催討信函、牛皮紙小紙袋、PDA及手機,均係被告甲C○所有用以向借款客戶催討債務、記載借款客戶資料或與借款客戶聯絡所用,業據被告甲C○供明在卷(見警卷㈡第143頁、原審卷㈦第10至13頁)。而附表
9編號4至6所示之馮峻嘉郵局帳戶之存摺、印章及金融卡,均係被告甲C○所屬集團提供,供借款客戶匯款之用,亦據被告甲C○於警詢陳稱甚詳(見警卷㈡第143頁),核與被告黃○○供稱:警方查扣蔡乙綺、陳忠義、劉松陵、鄭炳男、馮峻嘉、林佳瑩之人頭帳戶,均係被告甲午○所有,而提供予從事放款業務之同案被告使用,其中馮峻嘉之帳戶係由被告甲C○使用等語相符(見警卷㈡第10
7頁),參照被告黃○○曾於93年7月26日21時48分26秒,以電話告知被告b○○,劉松陵之郵局帳戶係向劉松陵購得等語,此有監聽譯文1份在卷可證(見同上聲拘卷第
188頁),堪認被告黃○○於警詢供稱:蔡乙綺、陳忠義、劉松陵、鄭炳男、馮峻嘉、林佳瑩等人頭帳戶,均係被告甲午○所有提供予同案其他被告使用等語,應屬實情。
另被告曾持附表9編號8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與借款人、同案被告甲甲○、O○○聯絡放款事宜,此有監聽譯文1份附卷可佐(見同上聲拘卷第186頁、原審卷㈣第416頁),由此足認,附表9編號1至9所示之物品,均係被告甲C○所有或其所屬集團所有,而供重利放貸及恐嚇危害安全所用之物,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
2款規定併宣告沒收(手機部分均不含SIM卡)。②附表9編號10至11所示之空白本票、借款未還催討名單,
以及編號13至20所示之印泥、帳本、未開封使用輕鬆打門號卡、姓氏分類借款人名冊、冥紙、借款人資料單、已開封柏油、分裝柏油所用之水壺,分別係被告子○○所屬集團提供借款人簽立本票所用、被告子○○抄錄借款人資料所用、被告子○○及甲C○用以向借款人催討債務所用而均為經營地下錢莊所需之物品,此據被告子○○及甲C○供述明確(見警卷㈡第165至168頁、第144頁、原審卷㈦第14頁),被告甲C○於原審審理時辯稱:該空白本票及印泥,係伊撿到,與本件重利放貸業務無關,而冥紙是用來拜拜的云云(見原審卷㈦第14頁、第16頁、第22頁),尚非可採。而附表編號12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則係被告子○○用以與其餘同案被告聯絡,以從事非法討債之聯絡工具,此觀附卷之監聽譯文即屬明確(見同上聲拘卷第86頁),是附表9編號10至20所示之物品,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宣告沒收(手機部分不含SIM卡)。
③附表9編號21至34所示之球棒、柏油、空白商業本票、噴
漆罐、鐵撬、鐵棍、布手套、冥紙等物品,均係供被告甲午○所屬集團成員為重利放貸業務或催討債務所用等情,已據被告A○○供稱:附表9編號33所示之鐵棍係伊催討債務時,戳破借款客戶住家玻璃所使用等語(見原審卷㈦第45頁);被告甲C○供稱:附表9編號21所示之柏油6罐,則係伊購買用來潑灑借款客戶之用,而附表9編號25、27至28之噴漆罐、噴漆空罐、裝柏油空瓶,則係伊用以噴灑在欠款客戶住家牆壁及大門所用,在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查獲之物品,係向借款人討債之工具,並非用以傷害他人等語(見原審卷㈦第19頁、卷㈥第267頁、卷㈦第23至24頁、警卷㈡第146頁);以及被告子○○供稱:附表9編號22所示之奇異筆,係伊所有用以記載借款客戶資料所用,附表9編號23所示之柏油6罐,則係供作向借款客戶潑灑之用,而在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扣得如附表9編號26至34所示之物品,應均係供所屬集團催討借款之用等語(見原審卷㈦第22頁、卷㈥第267頁、警卷㈡第175至176頁),亦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宣告沒收。
④又被告甲午○除提供行動電話及PDA予從事放款業務之人
員外,亦提供車號00-0000號、ZL-2412號、XO-8546號、XR-4210號、XR-1913號、XK-7511號等6部自用小客車供被告A○○、U○○、甲甲○、甲C○及子○○駕駛前往欠款人住處討債等情,業據被告c○○、U○○、黃○○、甲甲○、b○○、甲C○、子○○供述明確在卷(見警卷㈡第203頁、第246頁、第248頁、第264頁、第
105頁、第224頁、第239至240頁、第136頁、第145頁、第153頁、第173至174頁),已如上述。雖上開汽車並非登記於被告甲午○名下,惟汽車係屬動產,行政監理機關之登記僅為行政管理之措施,尚非取得汽車所有權之必要條件,上開汽車既為被告甲午○購買並提供於其他被告使用,自屬被告甲午○所有。是附表9編號1至34所示之物品,以及附表9編號35所示之4部車輛、附表10編號28所示之1部車輛及未扣案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既然均為被告甲午○所有提供其他同案被告向借款人進行恐嚇危害安全之非法討債之用,自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㈣附表10部分:
①扣案如附表10編號1至4所示之林挺生、劉松陵、陳春蓮
、鄭炳男之存簿,及陳春蓮之印章及提款卡,均係被告甲午○所有提供被告甲甲○及b○○等放款業務人員,供借款客戶匯款之用,已據被告黃○○供述明確(見警卷㈡第
143頁),並有監聽譯文1份附卷為憑(見同上聲拘卷第
188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②「 林嘉興 」為被告甲午○所組地下錢莊集團之借款客戶,
此由扣案之「D:\\我已接收的檔案\\000」電腦列印資料第56頁客戶名稱欄位,確有「林嘉興」之人即屬可得而知,是附表10編號5所示之記載林嘉興資料紙條,應係被告甲午○所組集團為重利放貸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
1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③附表10編號6、編號11所示之記事本各1分,分別係被告
c○○及甲甲○所有供其記載客戶資料之用,附表10編號
8所示之商業本票,則係被告c○○準備供從事放款業務時,供借款客戶簽發本票所用,附表10編號7所示之上勇車業名片中署名「 劉順發 」部分,係被告A○○對外放款時所用,附表10編號12、13所示之名片及電腦辭典,係被告b○○持以接洽借款客戶及紀錄借款客戶資料所用,此經被告c○○、甲甲○、A○○、b○○供承在卷(見原審卷㈦第25頁、第29至30頁、第28頁、第26頁、第30頁、第33至34頁),附表10編號10所示之本票簿2本,則分係被告甲甲○及b○○所有,亦據被告甲甲○、b○○自承屬實(見原審卷㈦第29頁),參酌被告甲午○等人於貸放款項時,均會要求借款客戶簽發本票擔保之情形以觀,堪認附表10編號10、編號14所示之本票簿及空白商業本票,亦係供被告甲甲○及b○○從事重利放貸所用之物,是附表10編號6所示之記事本、編號7所示署名「劉順發」名義之名片部分、編號8所示之商業本票、編號10所示之本票簿、編號11所示之記事簿、編號12所示之名片、編號13所示之商業本票,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至於附表10編號7所示之上勇車業名片中署名「 林順發 」之名片,參照前述被告A○○、甲C○分別以「劉先生」、「林先生」名義對外從事重利放貸行為,堪認應係被告甲午○所組集團成員對外放款使用,而亦依同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附表10編號
9所示之借款憑條格式,形式上觀之,內容係供借款人書立借款金額、借款期限、簽發本票擔保,及約定管轄法院等事宜,附表10編號15所示被害人借款金額、日期明細,則紀錄借款客戶之借款金額及期限,顯均係被告甲甲○及b○○所屬集團從事放款業務所用,另被告甲午○均會提供放款業務人員PDA使用,已如前述,是附表10編號16所示之PDA,應係被告甲午○提供被告甲甲○及b○○從事放款業務使用,亦堪認定,是附表10編號9、編號15至16所示之物品,爰亦依同條款規定併宣告沒收。
④被告甲甲○、b○○曾分持扣案如附表10編號17至21所示
之行動電話與借款客戶聯絡,而附表10編號21所示之手機,原係裝置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此經被告甲甲○、b○○供述屬實(見原審卷㈦第31至34頁),並有附表10編號17及編號20所示之0000000000及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話監聽譯文1份在卷可證(見同上聲拘卷第45頁、第193頁);另在被告甲甲○保管使用之車號00-0
000號自用小客車扣得如附表10編號22至27所示之瀝青、冥紙、白板筆、口罩、手指套、無線對講機,均係被告甲午○所屬集團提供,作為向借款人討債所使用之物,亦據被告甲甲○於警詢陳述明確,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
2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手機部分均不含SIM卡)。㈤附表11部分:
附表11編號1至3及編號6至9之便條紙、計算紙,均係記載借款客戶姓名、地址、電話等相關資料之字條,雖被告甲甲○僅供稱:附表11編號6至7所示之字條,係伊所有,供伊至借款客戶貼單之地址資料等語(見原審卷㈥第264頁),惟附表11編號編號1至3及編號8至9所示之字條之性質均屬同一,衡情亦係被告甲甲○紀錄需進行催討之借款客戶資料,而為渠等從事重利、恐嚇罪所用之物;另附表11編號
5所示之信封袋內裝有催討債務之字條,顯示附表11編號4所示之空白信封袋,應係被告甲甲○及b○○供放置催討債務字條所用之物,是附表11所示之物品,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宣告沒收。
㈥附表12部分:
①附表12編號1及編號15所示之工商日誌及手機,均係被告
甲地○所有,此為被告甲地○所自承(見原審卷㈦第35頁、第39頁),而該工商日誌係被告甲地○紀錄被告Y○○之放款案件所用,亦據被告甲地○供稱明確(見原審卷㈦第35頁),另觀諸監聽譯文之記載(見同上聲拘卷第199頁),附表12編號15所示之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曾用以聯絡被告Y○○,約定時間至借款人許慶瑞住處討債,足見該工商日誌及手機均為被告Y○○、G○○及甲地○共同從事重利放貸及非法討債所用,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手機部分均不含SIM卡)。
②附表12編號2至14、編號16至27所示之物品,均係被告Y
○○及G○○所有,且分別係供被告Y○○及G○○從事重利放貸業務或恐嚇危害安全討債時所用之物,此據被告Y○○於警詢及原審審理時供稱:附表12編號3、編號11所示之雜記本及筆記本均係記載借款客戶之資料,而附表12編號2、編號4至9所示之空白本票則均係供借款客戶簽立所用,附表12編號12至13所示之名片,則係伊與G○○從事放款接洽客戶時所用,附表12編號14所示之電子辭典,則係伊用以紀錄借款客戶資料所用,附表編號16至22所示之手機,均係供伊與G○○與借款客戶聯絡之用,或刊登招攬借款廣告所留之電話號碼,附表12編號23所示之牛皮紙信封,係用以保管借款客戶交付之資料,附表12編號24所示之球棒,則係用以砸毀停放在借款人許慶瑞住處附近之車窗玻璃,附表12編號25至27所示之柏油桶及茶壺,則係供伊與G○○向借款人v○○住處潑灑柏油之用等語(見原審卷㈦第35至38頁、卷㈤第304頁、卷㈦第39至41頁、警卷㈡第299頁、原審卷㈦第41至42頁、第43至44頁、卷㈤第307頁、第306頁),另觀諸附表12編號10所示之雜記本,記載姓名、金額及電話等資料,堪認亦係被告Y○○及G○○從事重利放款記載借款客戶資料所用。
是附表12編號2至14、16至27所示之物品,均係被告Y○○及G○○所有,且分別係供渠2人犯罪所用及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堪以認定,亦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宣告沒收。
③附表12編號28所示之現金27,600元,則係借款客戶繳納之
款項,而為被告Y○○及G○○從事重利放貸之所得等情,除據被告Y○○自承屬實外(見原審卷㈤第305頁),並核與被告甲地○供述情節相符(見警卷㈡第316頁反面),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規定併宣告沒收。
㈦附表13部分:
附表13編號1所示之行動電話,係被告G○○所有,此為被告G○○所自承(見原審卷㈥第259頁),且被告G○○並曾持該行動電話作為與被告A○○、甲C○之聯絡工具等情,亦據被告G○○於警詢供述甚明(見警卷㈡第270頁),並有監聽譯文1份在卷可證(見同上聲拘卷第198頁);而附表13編號2所示之空白本票,係被告G○○所有,且係供借款客戶簽發之用,亦據被告G○○供承在卷(見警卷㈡第
269頁),是附表13編號1至2所示之手機及空白本票,均係被告G○○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手機部分不含SIM卡)。另附表13編號3所示之便條紙9張,均係記載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及電話號碼等資料之字條,應係被告G○○紀錄借款客戶之資料,斟酌該扣案之字條係在被告G○○位於高雄市○○區○○○路○○○巷○○號住處搜索扣得,當係被告G○○所有,且供常業重利犯罪所用,亦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
2款規定併宣告沒收。㈧附表14部分:
附表14所示之手機2支,均係被告U○○所有,且係供被告U○○從事重利放貸業務,聯絡借款客戶之用,此經被告U○○供述綦詳(見原審卷㈣第369頁),其於原審94年4月
12日審判期日陳稱:附表14編號1所示之手機係伊用以聯絡借款客戶之用,至於附表14編號2所示之手機,伊則不確定云云(見原審卷㈥第260至261頁),堪認係因時隔相當時日,記憶有所模糊所致,自應採信其先前於原審所為之陳述,認扣案如附表14所示之手機2支均係被告U○○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而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手機部分均不含SIM卡)。
六、不予沒收部分:㈠附表A、B部分:
附表A編號1至56、66、68至84、86、93至99所示之物品及現金,均係被告甲午○所有,而附表A編號85所示之物品,則係被告Y○○所有,附表B編號1至3所示之物品,則均係被告c○○所有,附表B編號6至8所示之手機,分別係被告O○○及W○○所有,此據被告甲午○、Y○○、c○○、O○○及W○○供承在卷(詳如附表A及附表B備註欄所示),然無證據證明上開扣案物品及現金係被告甲午○、Y○○、c○○、O○○或W○○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或係被告甲午○、Y○○、c○○、O○○或W○○因本件犯罪所得之物,依法自不得宣告沒收。另附表A編號57至65、
67、87至92所示之物品,附表B編號4至5所示之物品,因均非被告甲午○或其他被告所有,亦不得宣告沒收。
㈡附表C部分:
附表C編號1所示之戶口名簿,係借款人葉宏全交由被告甲C○持有,因屬借款人葉宏全所有,而附表C編號4至5所示之房屋稅單及電費收據,雖為被告子○○所竊,但非屬被告子○○所有,附表C編號20所示之 張文威 簽發面額10萬元本票1紙,則係借款客戶簽發供擔保之用,而屬借款客戶所有,此外,附表C編號10至11、13至15、17至18、23至25所示之物品,均無證據證明為被告甲C○、子○○或其他被告所有,依法自均不宣告沒收。附表C編號2至3、6至9、
12、16、19至22、26所示之物品,雖為被告甲C○或子○○所有,但無證據證明與本件常業重利、恐嚇危害安全及毀損犯行,具有直接關連性,均不得宣告沒收。
㈢附表D、E部分:
附表D編號1、5、14至18、附表E編號6所示之身分證、本票(林嘉興所有,供借款擔保用)、戶口名簿、駕駛執照等證件資料,均係借款客戶所交付,而為借款客戶所有,另附表E編號1至4所示之皮夾、易付卡、繳費收據等物品,則無證據證明為被告甲午○等16人中之任何一人所有,自均不得宣告沒收;而附表D編號2至4、6至13、19及附表E編號5所示之物品,均無證據為被告供本件犯罪所用或因本件犯罪所得之物,亦不得宣告沒收。
㈣附表F、G、H部分:
附表F及附表G編號1至13所示之物品,或為被告Y○○及G○○所共有,或為被告Y○○所有,或為被告G○○所有,或為被告黃○○所有,而附表H所示之物品,則為被告c○○所有,固據被告Y○○、G○○、黃○○及c○○供承屬實(詳如附表F、G、H備註欄所示),惟無證據證明附表F、G編號1至13、H所示之物品,係供本件常業重利、恐嚇危害安全及毀損犯行所用之物,或係因本件犯罪所得之物,依法自不得宣告沒收,又附表F編號15至17之易付卡及
SIM卡,固係被告Y○○及G○○所購買,預備從事放款行為時,供借款客戶與渠等聯絡之用,亦據被告Y○○及G○○自承在卷(見原審卷㈦第36頁),惟該等SIM卡之所有權係屬電信業者,使用者僅有租用權,自不得宣告沒收。另附表G編號14所示之所示之本票1紙,參酌扣案如附表8編號49所示之「D:\\我已接收的檔案\\000」電腦列印資料第5頁客戶名稱確有「 張文槐 」其人,足認附表13編號3所示之本票,應係借款人張文槐所簽發交付,被告G○○於原審審理時,供稱:張文槐為其以前跟會之會員云云(原審卷㈥第
259頁),固不足採,惟該本票係借款客戶簽發供擔保之用,仍為借款客戶所有,依法自不得宣告沒收。
七、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甲午○自91年5月間起,在高雄市○○區○○○路○○○號7樓之1設立總據點,下設代號「山東」(位於高雄市○○區○○路○○○巷○○號6樓之2)、「上海」(位於高雄市○○區○○路○○巷○○號11樓之2)、「湖南」(位於高雄市○○區○○路○○○巷○○號)三堂口,以在報紙刊登小額借款廣告之方式,經營俗稱「地下錢莊」之業務,其擔任總負責人,並與被告A○○、c○○、U○○、O○○、黃○○、J○○、W○○、甲甲○、b○○、甲C○、子○○、h○○、Y○○、G○○、甲地○組成犯罪組織,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地下錢莊組織等語,因認被告甲午○此部分,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罪嫌,被告A○○、c○○、U○○、O○○、黃○○、J○○、W○○、甲甲○、b○○、甲C○、子○○、h○○、Y○○、G○○、甲地○等15人部分,則均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認定不利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而所謂「積極證據足以為不利被告事實之認定」,係指據為訴訟上證明之全盤證據資料,在客觀上已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確曾犯罪之程度,若未達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76號及76年台上字4986號分別著有判例可資參照。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之犯罪組織,係指3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其中所謂「內部管理結構」及「常習性」,法條上雖無明文規定,但在實務上該條所稱之「內部管理結構」,係指有上下從屬關係之謂,亦即組織內部有主持人或首領與幫眾層級之分,有階級領導,下屬須服從主持人或首領之命令行事,違抗者依內部規範懲處。公訴人雖起訴被告組織以從事常業重利及恐嚇危害安全為犯罪宗旨之地下錢莊,而被告A○○、c○○、U○○、O○○、黃○○、J○○、W○○、甲甲○、b○○、甲C○、子○○、h○○、Y○○、G○○、甲地○等15人則參與被告甲午○之地下錢莊,屬於參與組織犯罪等語。然所謂犯罪組織,必需有內部管理結構,下屬須服從首腦指揮,違反者有內部規範懲處,但就被告甲午○所組織之地下錢莊而言,被告等均否認有何內部管理規範及對於違反規範者有何懲處規定,已難認本件以被告甲午○為首之地下錢莊集團符合上揭組織犯罪條例所稱之犯罪組織。檢察官起訴及上訴意旨均僅強調本件被告甲午○等為以犯罪為宗旨之暴力犯罪組織,惟均未舉證證明該組織有何下屬須服從首腦指揮,若有違抗,內部將予以何種懲處之情事;且遍觀卷內所有證據資料,並未發現被告甲午○等之地下錢莊集團有何此項內部管理結構規定之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甲午○等人之地下錢莊集團與組織犯罪條例所謂之犯罪組織並不相同。公訴人認被告甲午○涉有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罪嫌,被告A○○、c○○、U○○、O○○、黃○○、J○○、W○○、甲甲○、b○○、甲C○、子○○、h○○、Y○○、G○○、甲地○等15人涉有參與犯罪組織罪嫌,尚乏依據,檢察官仍執前詞提起上訴,亦無理由。此部分本應為被告甲午○等16人無罪之諭知,惟因公訴人認被告甲午○等16人此部分犯行,與上開論罪科刑之常業重利部分,具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八、公訴意旨又另以:被告甲午○等16人就上開常業重利犯行,以蔡乙綺、陳忠義、 陳蓮春 、劉松陵、鄭炳男、馮峻嘉、林佳瑩、林挺生等人頭帳戶,供借款人按期匯款,償還借得之本金及利息,顯見係為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因認被告甲午○等另涉犯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按洗錢防制法之制定,旨在防止特定重大犯罪不法所得之資金或財產,藉由洗錢行為,諸如經由各種金融機關或其他交易管道,轉換成為合法來源之資金或財產,切斷資金與當初犯罪行為之關連性,掩飾或隱匿犯罪行為或該資金不法來源或本質,使偵查機關無法藉由資金之流向追查犯罪行為,其所保護之法益為國家對特定重大犯罪之追訴及處罰。
又洗錢乃指行為人為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之利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或行為人掩飾、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之利益(同法第2條第2款)。除利用不知情之合法管道(如金融機關)為之者外,其他使所得財物或利益之來源合法化,或改變該財物或利益之本質,以避免追訴處罰之掩飾、藏匿犯特定重大犯罪所得財產或利益之行為均屬之。若非先有犯罪所得或利益,再加以掩飾或隱匿,而係取得犯罪所得或利益之犯罪手段,或未合法化犯罪所得或利益之來源,而能一目了然來源之不法性,即非洗錢防制法所規範之對象。而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1項之洗錢罪,乃以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為其構成要件。查被告甲午○等16人以蔡乙綺、陳忠義、鄭炳男、林佳瑩、馮峻嘉、馮柏元充作人頭帳戶,供借款人匯入款項,已如上述,是被告甲午○等16人利用上開人頭帳戶供借款人匯款之行為,係被告甲午○等16人取得常業重利犯罪所得之手段,並非被告於取得常業重利之犯罪所得後,另為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財物之行為,致使其犯罪所得財物,得以合法化其來源,或改變該財物之本質,此由偵查機關得藉由該帳戶之匯款人姓名及帳號,追查匯款人之資料及資金來源,據以認定該資金來源之不法性,從而匯入上開人頭帳戶之資金與當初犯罪行為之關連性並未因而切斷,與掩飾或隱匿犯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行為之性質,有所不符,是被告甲午○等16人於實施常業重利犯行時,提供上開人頭帳戶供借款人繳納本金及利息款項,核與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1項洗錢罪之構成要件,尚屬有間,自難論以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1項之洗錢罪。公訴人認被告等此部分之行為成立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1項之洗錢罪,尚乏依據,檢察官仍執前詞提起上訴,亦無理由。此部分本應為被告甲午○等16人無罪之諭知,惟因公訴人認被告甲午○等16人此部分犯行與上開論罪科刑之常業重利部分,具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364條、第29
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45條、第305條、第354條、第320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90條、第74條第1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月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陳吉雄法官林水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書記官吳新貞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刑法第345條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1:
┌─┬───┬─────┬─────┬─────┬──────────┐│編│姓名│時間│薪資│工作內容│備註││號│(綽號)│(離職日期)│(新台幣)│││├─┼───┼─────┼─────┼─────┼──────────┤│1│A○○│91年5月間│每月36,000│負責放款、│見原審卷㈡第9頁、卷││││某日起至93│元│收款│㈢第250頁、卷㈦第18││││年7月底止│││7頁│├─┼───┼─────┼─────┼─────┼──────────┤│2│c○○│92年6月份│每月23,000│擔任外務,│見警卷㈡第204頁、第││││(92年12月│元│負責放款及│194頁、第197頁、第││││離職後,於││收錢│209頁、偵查卷第51至││││93年5月上│││52頁、第345頁、原審││││旬回任)│││卷㈠第137頁、第271│││││││頁、卷㈣第245頁│├─┼───┼─────┼─────┼─────┼──────────┤│3│U○○│92年8月初│每月30,000│負責放款業│見警卷㈡第246頁、第│││││元至50,000│務及指揮他│251頁、第259頁、偵│││││元不等│人催討債務│查卷第54頁、第347頁│││││││、原審卷㈠第127頁、│││││││第130頁、第276頁│├─┼───┼─────┼─────┼─────┼──────────┤│4│O○○│93年5月初│原先每月45│接聽電話、│見警卷㈡第76至77頁、│││││,000元,後│向外務人員│第79頁、第84頁、第96│││││調升每月60│收取每日報│頁、偵查卷第45頁、第│││││,000元│表、核對電│328頁、原審卷㈡第9││││││腦資料及對│至10頁、卷㈣第21頁││││││帳│、第25頁│├─┼───┼─────┼─────┼─────┼──────────┤│5│黃○○│92年9月中│每月33,000│接聽電話、│見警卷㈡第91頁、第98││││旬│元│記帳、至提│頁、第100至109頁、││││││款機領錢、│偵查卷第39頁、原審卷││││││發放薪水│㈡第9至10頁、卷㈣第│││││││72至73頁、第77頁、第│││││││81至82頁、第93至115│││││││頁│├─┼───┼─────┼─────┼─────┼──────────┤│6│J○○│93年2月中│每月24,000│接聽電話及│見警卷㈡第326反面、││││旬(同年5│元│將客戶資料│偵查卷第43頁、原審卷││││月底離職)││輸入電腦│㈡第11頁、卷㈣第146│││││││頁、第151頁│├─┼───┼─────┼─────┼─────┼──────────┤│7│W○○│92年9月初│每月24,000│接聽電話及│見警卷㈡第114頁反面││││日(93年1│元,93年8│將客戶資料│至115頁、偵查卷第41││││月初離職後│月5日回任│輸入電腦│至42頁、原審卷㈡第12││││,於同年8│後,每月30││頁、卷㈣第207頁、第││││月5日回任│,000元││236頁││││)││││├─┼───┼─────┼─────┼─────┼──────────┤│8│甲甲○│93年3月初│每月27,000│擔任催收款│見警卷㈡第221頁、第│││││元,全勤獎│項業務,93│22至225頁、第235頁│││││金3,000元│年7月間升│││││││任為放款人│││││││員││├─┼───┼─────┼─────┼─────┼──────────┤│9│b○○│93年3月初│每月27,000│收款員負責│見警卷㈡第124至127│││││元,全勤獎│向借款人催│頁、偵查卷第48頁│││││金3,000元│討欠款,93│││││││年7月間升│││││││任為放款業│││││││務人員││├─┼───┼─────┼─────┼─────┼──────────┤│10│甲C○│92年6月間│每月27,000│行動組成員│見警卷㈡第146頁、第│││││元,3個月│,聽候 楊喬 │150頁、第157頁、偵│││││後調升為30│麟、A○○│查卷第328頁、原審卷│││││,000元│、c○○、│㈠第181頁、第270頁││││││U○○指派│││││││,負責催討│││││││債務及放款││├─┼───┼─────┼─────┼─────┼──────────┤│11│子○○│93年7月間│每月30,000│向借款人催│見警卷㈡第182頁、第│││││元│討債務│185頁、偵查卷第329│││││││頁第、原審卷㈠第162│││││││頁、165頁│├─┼───┼─────┼─────┼─────┼──────────┤│12│h○○│93年6月間│每月45,000│聽候甲午○│見警卷㈡第96頁、第98│││││元│之指示,帶│至99頁││││││人前往催收│││││││款項││├─┼───┼─────┼─────┼─────┼──────────┤│13│Y○○│91年6月間│每月30,000│負責放款及│見警卷㈡第299頁、第││││某日│元│催收款項│302頁、第308頁、偵│││││││查卷第350頁、原審卷│││││││㈠第89頁│├─┼───┼─────┼─────┼─────┼──────────┤│14│G○○│92年6月間│每月27,000│向借款人收│見警卷㈡第106頁、第│││││元,半年後│取款項,93│270頁、偵卷第346頁│││││調升為30,0│年5月間起│、原審卷㈠第150頁│││││00元│,與Y○○│││││││負責放款及│││││││收款工作││├─┼───┼─────┼─────┼─────┼──────────┤│15│甲地○│93年5月間│每月20,000│接聽電話│見警卷㈡第316頁反面│││││元││、第185頁│└─┴───┴─────┴─────┴─────┴──────────┘附表2:
┌──┬───────┬───────┬────┬───────────┐│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週年利率│備註│├──┼───────┼───────┼────┼───────────┤│1│10,000元(預扣│每10日為1期,│912.5%│警卷㈡第160頁(甲C○│││利息2,000元)│每期利息2,000││)、原審卷㈢第268頁(││││元││A○○)、警卷㈠第23頁││├───────┼───────┤│(甲巳○)、159頁(伍│││8,000元(預扣│每10日為1期,││ 桂香 )、第249頁( 黃炳 │││利息1,500元及│每期利息1,500││進)、第269頁(甲○○│││手續費500元│元││)、第293頁(甲未○)│││)│││、第296頁(u○○)、││├───────┼───────┤│第366頁(未○○)、第│││20,000元(預扣│每10日為1期,││426頁(甲A○)、第│││利息4,000元)│每期利息4,000││104頁(S○○)、第││││元││172頁(寅○○)、第││├───────┼───────┤│229頁(甲天○)、第│││15,000元(預扣│每10日為1期,││240頁(j○○)、第│││利息3,000元)│每期利息3,000││312頁(甲亥○)、第││││元││411頁(甲子○)、第43││├───────┼───────┤│1頁(甲B○)、第435│││30,000元(預扣│每10日為1期,││頁(E○○)、第109頁│││利息6,000元)│每期利息6,000││(甲申○)、第178頁(││││元││d○○)、第254頁(何││├───────┼───────┤│政道)、第415頁(潘俊│││15,000元(預扣│每10日為1期,││賓)、第214頁(甲H○│││利息3,000元)│每期利息3,000││)、第395頁(甲丑○)││││元││、第346頁(甲G○)、││├───────┼───────┤│第444頁(N○○)│││5,000元(預扣│每10日為1期,│││││利息1,000元)│每期利息1,000││││││元│││├──┼───────┼───────┼────┼───────────┤│2│20,000元(預扣│每10日為1期,│973.33%│警卷㈡第247、第261頁(│││利息4,000元及│每期利息4,000││U○○)、警卷㈠第63頁│││手續費1,000元│元││(S○○)、第244頁(│││)│││亥○○)、第340頁(翟││├───────┼───────┤│隆生)、第73頁(卯○○│││10,000元(預扣│每10日為1期,││)、第119頁(丑○○)│││利息2,000元及│每期利息2,000│││││手續費500元)│元│││├──┼───────┼───────┼────┼───────────┤│3│10,000元(預扣│每7日為1期,│1042.85%│警卷㈠第70頁(酉○○)│││利息1,500元及│每期利息1,500││、第87頁(郭順宗)、第│││手續費1,000元│元││92頁(l○○)、第170│││)│││頁(甲辰○)、第264頁││├───────┼───────┤│(F○○)│││20,000元(預扣│每7日為1期,│││││利息4,000元及│每期利息3,000│││││手續費1,000元│元│││││)│││││├───────┼───────┤││││10,000元(預扣│每10日為1期,│││││利息2,000元及│每期利息2,000│││││手續費1,000元│元│││││)││││├──┼───────┼───────┼────┼───────────┤│4│50,000元(預扣│每15日為1期,│811.11%│警卷㈠第113頁(Z○○│││12,500元)│每期利息12,500││)、第142頁(甲丙○)││││元││││├───────┼───────┤││││30,000元(預扣│每15日為1期,│││││利息7,500元)│每期利息7,500││││││元│││├──┼───────┼───────┼────┼───────────┤│5│10,000元(│每1月為1期,│730%│警卷㈡第126頁(b○○│││)│每期利息6,000││)、第198頁(c○○)││││元││、第223頁(甲甲○)、││├───────┼───────┤│第293頁(G○○)、第│││30,000元│每1月為1期││310頁(Y○○)樣317││││每期利息18,000││頁(甲地○)、偵查卷第││││元││42頁(O○○)、第345││├───────┼───────┤│頁(c○○)、原審卷㈡│││20,000元│每10日為1期,││第8頁(A○○)、卷㈤││││每期利息4,000││第210頁(甲地○)、警││││元││卷㈠第309頁(黃金全)││├───────┼───────┤│、第325頁(甲酉○)、│││10,000元│每10日為1期,││第331頁(吳清祥)、第││││期利息2,000元││336頁(甲黃○)、第36││├───────┼───────┤│9頁(宇○○)、第378│││15,000元│每10日為1期,││頁(T○○)、389頁(││││每期利息3,000││甲J○)、第399頁(蔡││││元││文輝)、第402頁(郭家││││││佑)│├──┼───────┼───────┼────┼───────────┤│6│50,000元(預扣│每10日為1期,│644.11%│警卷㈠第204頁(乙○○│││7,500元)│每期利息7,500││)、第235頁(宙○○)││││元││、第258頁(C○○)、││├───────┼───────┤│第318頁(M○○)、第│││20,000元(預扣│每10日為1期,││278頁(I○○)│││利息3,000元)│每期利息3,000││││││元││││├───────┼───────┤││││10,000元(預扣│每10日為1期│││││利息1,500元)│每期利息1,500││││││元│││├──┼───────┼───────┼────┼───────────┤│7│20,000元(預扣│每10日為1期,│684.37%│警卷㈠第189頁(i○○│││利息3,000元及│每期利息3,000││)、第328頁(P○○)│││手續費1,000元│元│││││)│││││├───────┼───────┤││││20,000元(預扣│每10日為1期,│││││手續費4,000元│每期利息3,000│││││)│元│││├──┼───────┼───────┼────┼───────────┤│8│10,000元(預扣│每15日為1期,│748.71%│警卷㈠第54頁(天○○)│││利息2,000元及│每期利息2,000│││││手續費1500元)│元│││├──┼───────┼───────┼────┼───────────┤│9│30,000元(預扣│每10日為1期,│952.17%│警卷㈠第65頁(H○○)│││利息6,000元及│每期利息6,000│││││手續費1000元)│元│││├──┼───────┼───────┼────┼───────────┤│10│25,000元(預扣│每10日為1期,│960.52%│警卷㈠第78頁(p○○)│││利息5,000元及│每期利息5,000││、第183頁(t○○)│││手續費1,000)│元│││├──┼───────┼───────┼────┼───────────┤│11│10,000元(預扣│每7日為1期,│920.16%│警卷㈡第151(甲C○)│││利息1,500元)│每期利息1,500││、警卷㈠第83頁(壬○○││││元││)、第381頁(地○○)│├──┼───────┼───────┼────┼───────────┤│12│15,000元(預扣│每10日為1期,│995.45%│警卷㈠第97頁(v○○)│││利息3,000元及│每期利息3,000││、第175頁(n○○)、│││手續費1,000元│元││第356頁(甲卯○)、第│││)│││422頁(y○○)│├──┼───────┼───────┼────┼───────────┤│13│20,000元(預扣│每10日為1期,│1059.67%│警卷㈠第131頁(s○○│││利息4,500元)│每期利息4,500││)││││元│││├──┼───────┼───────┼────┼───────────┤│14│30,000元(預扣│每7日為1期,│834.28%│警卷㈠第135頁(k○○│││利息4,000元及│每期利息4,000││)│││手續費1,000元│元│││││)││││├──┼───────┼───────┼────┼───────────┤│15│30,000元(預扣│每15日為1期,│848.83%│警卷㈠第194頁(f○○│││利息7,500元及│每期利息7,500││)│││保管費1000元)│元│││├──┼───────┼───────┼────┼───────────┤│16│10,000元(預扣│每7日為1期,│977.67%│警卷㈠第198頁(e○○│││利息1,500元及│每期利息1,500││)│││手續費500元)│元│││├──┼───────┼───────┼────┼───────────┤│17│15,000元(預扣│每10日為1期,│561.53%│警卷㈠第209頁(Q○○│││利息2,000元)│每期利息2,000││)││││元│││├──┼───────┼───────┼────┼───────────┤│18│20,000元(預扣│每9日為1期,│1013.88%│警卷㈠第235頁(宙○○│││利息4,000元)│每期利息4,000││)、第274頁(R○○)││││元│││├──┼───────┼───────┼────┼───────────┤│19│20,000元(預扣│每10日為1期,│774.24%│警卷㈠第281頁(w○○│││利息3,500元)│每期利息3,500││)、第287頁(L○○)││││元││、第315頁(甲壬○)│├──┼───────┼───────┼────┼───────────┤│20│20,000元(預扣│每10日為1期,│1123.07%│警卷㈠第284頁(黃太裕│││利息4,000元及│每期利息4,000││)│││手續費3,000)│元│││├──┼───────┼───────┼────┼───────────┤│21│10,000元(預扣│每10日為1期,│801.21%│警卷㈠第302頁(甲玄○│││利息1,800元)│每期利息1,800││)、第321頁(a○○)││││元│││├──┼───────┼───────┼────┼───────────┤│22│20,000元(預扣│每7日為1期,│422.77%│警卷㈠第305頁(癸○○│││利息1,500元)│每期利息1,500││)││││元│││├──┼───────┼───────┼────┼───────────┤│23│5,000元│每10日為1期,│1460%│警卷㈠第362頁(o○○││││每期利息2,000││)││││元│││├──┼───────┼───────┼────┼───────────┤│24│20,000元│每7日為1期,│782.14%│警卷㈠第375頁( 吳汝恒 ││││每期利息3,000││)││││元│││├──┼───────┼───────┼────┼───────────┤│25│10,000元│每10日為1期,│365%│偵查卷第40頁(黃○○)││││每期利息1,000││、第52頁(c○○)、第││││元││54頁(U○○)、第345││││││頁(c○○)、原審卷㈤││││││第210頁(甲地○)、警││││││卷㈠第392頁(吳汝恒)│├──┼───────┼───────┼────┼───────────┤│26│20,000元(預扣│每10日為1期,│941.93%│警卷㈠第406頁(甲乙○│││利息4,000元及│每期利息4,000││)│││手續費500元)│元│││├──┼───────┼───────┼────┼───────────┤│27│10,000元(預扣│每10日為1期,│1564.28%│警卷㈠第418頁(丁○○│││利息3,000元)│每期利息3,000││)││││元│││├──┼───────┼───────┼────┼───────────┤│28│30,000元(預扣│每9日為1期,│1057.97%│警卷㈠第441頁(H○○│││利息6,000元及│每期利息6,000││)│││手續費1000元)│元│││└──┴───────┴───────┴────┴───────────┘
*本表所稱「偵查卷」係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8109號偵查卷。
附表3:
┌───┬──────┬─────────────────────────┐│姓名│綽號│備註│├───┼──────┼─────────────────────────┤│甲午○│大哥│見警卷㈡第33頁、原審卷㈠第285頁(甲午○)、卷㈢第││││134、卷㈣第226頁(W○○)、聲拘卷第39頁││├──────┼─────────────────────────┤││ 胖哥 │見警卷㈡第33頁、原審卷㈠第285頁(甲午○)、卷㈣第││││340頁(U○○)││├──────┼─────────────────────────┤││大胖│見警卷㈡第33頁(甲午○)、第57頁(h○○)、第80頁││││、第84頁(O○○)、第90頁(黃○○)、第116頁(倪││││嬿菱)、第130頁(b○○)、第181頁(子○○)、第││││195頁(c○○)、第249頁(U○○)、第290頁(林││││坤誼)、第327頁(J○○)、原審卷㈠第165頁(吳秉││││宗)、第270頁(甲C○)、卷㈢第134頁(甲午○)、││││卷㈣第100頁(黃○○)、聲拘卷第196頁、聲拘卷第││││199頁(原審卷㈤第288頁)││├──────┼─────────────────────────┤││大仔│見原審卷㈡第9至10頁(A○○、O○○)、卷㈢第1第││││34頁(甲午○)、卷㈣第340頁(U○○)、聲拘卷184││││頁(原審卷㈤第110頁、甲C○)││├──────┼─────────────────────────┤││TOBY或TOBE或│見警卷㈡第94頁(黃○○)、第222頁(甲甲○)、第29│││TOPY或TOPE│9頁、第301頁(Y○○)、第327頁(J○○)、原審│││(同音)│卷㈠第276頁(U○○)、第280頁(甲甲○)、第285││││頁(甲午○)、卷㈢第134頁(甲午○)、卷㈢第295頁││││(h○○)、卷㈤第205頁(子○○)、聲拘卷第158至││││159頁││├──────┼─────────────────────────┤││老闆│見原審卷㈠第271頁(c○○)、聲拘卷第30頁│├───┼──────┼─────────────────────────┤│A○○│偉哥│見原審卷㈡第80頁(O○○)、第94頁(黃○○)、第13││││1頁、第138頁(b○○)、第156頁(甲C○)、第23││││1頁(甲甲○)、第249頁(U○○)、第327頁( 林家 ││││卉)、卷㈠第282頁(甲甲○)、卷㈣第161頁(J○○││││)││├──────┼─────────────────────────┤││阿偉│見原審卷㈠第162頁(子○○)、第285頁(甲午○)、││││卷㈡第9頁(A○○)、第11頁(J○○)、卷㈢第174││││頁(甲午○)、聲拘卷第47頁││├──────┼─────────────────────────┤││ 偉仔 │見原審卷㈠第282頁(甲甲○)、聲拘卷第198頁││├──────┼─────────────────────────┤││劉先生│見原審卷㈢第278頁(A○○)、卷㈣第119頁(黃○○││││)、第371頁(U○○)、第414頁(甲甲○)、卷㈤第││││46頁(b○○)、卷㈤110頁(甲C○)、聲拘卷第60頁│├───┼──────┼─────────────────────────┤│c○○│三六│見警卷㈡第36頁(甲午○)、第80頁(O○○)、第90頁││││(黃○○)、第138頁(b○○)、第150頁(甲C○)││││、第181頁(子○○)、第196頁(c○○)、第250頁││││(U○○)、第301頁(Y○○)、第327頁(J○○)││││、原審卷㈠第285頁(甲午○)、卷㈢第174頁(甲午○││││)、聲拘卷第161頁(原審卷㈣第84頁)││├──────┼─────────────────────────┤││小張│見警卷㈡第66頁(h○○)、第94頁(黃○○)、第116││││頁(W○○)、第150頁、第156頁(甲C○)、第196││││頁(c○○)、第231頁(甲甲○)、第301頁(Y○○││││)、原審卷㈠第285頁(甲午○)、卷㈡第11頁(J○○││││)、聲拘卷第148頁││├──────┼─────────────────────────┤││六哥│見聲拘卷第143頁(原審卷㈤第174頁、子○○)、第││││159頁、第90頁│├───┼──────┼─────────────────────────┤│U○○│牛哥│見警卷㈡第36頁(甲午○)、第80頁、第86頁(O○○)││││、第90頁(黃○○)、第116頁(W○○)、第138頁(││││b○○)、第150頁、第156頁(甲C○)、第181頁(││││子○○)、第195頁(c○○)、第231頁(甲甲○)、││││第322頁(甲地○)、第327頁(J○○)、原審卷㈠第││││277頁(子○○)、聲拘卷第70頁││├──────┼─────────────────────────┤││阿牛│見警卷㈡第94頁(黃○○)、第279頁(G○○)第301││││頁(Y○○)、原審卷㈠第285頁(甲午○)、卷㈡第11││││頁(J○○)、卷㈢第174頁(甲午○)、卷㈤第275頁││├──────┼─────────────────────────┤││許先生、徐先│原審卷㈣第370頁、聲拘卷第67頁(許先生)、第86頁(│││生│徐先生)│├───┼──────┼─────────────────────────┤│O○○│蠟筆│見警卷㈡第33頁、第36頁(甲午○、第58頁、第69頁(梁││││ 鴻銘 )、第138頁(b○○)、第150頁、第156頁(戴││││ 啟豐 )、第181頁(子○○)、第195頁(c○○)、第││││231頁(甲甲○)、第301頁(Y○○)、第327頁(林││││家卉)、原審卷㈠第286頁(甲午○)、卷㈡第9頁(李││││ 銘偉 )、卷㈢第174頁(甲午○)、聲拘卷第84頁││├──────┼─────────────────────────┤││566│見警卷㈡第94頁(黃○○)、聲拘卷第55頁│├───┼──────┼─────────────────────────┤│黃○○│大隻│見警卷㈡第33頁、第36頁(甲午○)、第58頁(h○○)││││、第80頁(O○○)、第116頁(W○○)、第138頁(││││b○○)、第150頁、第156頁(甲C○)、第181頁(││││子○○)、第194頁(c○○)、第231頁(甲甲○)、││││第249頁(U○○)、第290頁(G○○)、第327頁(││││J○○)、原審卷㈠第103頁(h○○)、第164頁(吳││││ 秉宗 )、第181頁(甲C○)、第276頁(U○○)、││││第277頁(子○○)、卷㈤第180至181頁(子○○)、聲││││拘卷第87頁、第150頁│├───┼──────┼─────────────────────────┤│J○○│小隻仔│見警卷㈡第94頁(黃○○)、第156頁(甲C○)、原審││││卷㈡第12頁(J○○)│├───┼──────┼─────────────────────────┤│W○○│巫婆│見警卷㈡第43頁(甲午○)、第58頁(h○○)、第80頁││││(O○○)、第94頁、第103頁(黃○○)、第138頁(││││b○○)、第150頁、第156頁(甲C○)、第194頁(││││c○○)、第231頁(甲甲○)、第249頁(U○○)、││││第279頁、第290頁(G○○)、原審卷㈠第103頁(梁││││鴻銘)、卷㈢第174頁(甲午○)│├───┼──────┼─────────────────────────┤│甲甲○│昌仔│見警卷㈡第30頁(甲午○)、第116頁(W○○)、第15││││0頁、第156頁(甲C○)、第195頁(c○○)、原審││││卷㈢第174頁(甲午○)、第278頁(A○○)、卷㈤第││││94頁(甲C○)、聲拘卷第51頁││├──────┼─────────────────────────┤││小明│見警卷㈡第36頁(甲午○)、第80頁(O○○)、第90頁││││、第94頁(黃○○)、第131頁、第138頁(b○○)、││││第150頁(甲C○)、第181頁(子○○)、第250頁(││││U○○)、原審卷㈠第282頁(甲甲○)、卷㈣第233頁││││(W○○)、卷㈤第46頁(b○○)、聲拘卷第193頁││├──────┼─────────────────────────┤││ 阿昌 │見原審卷㈠第285頁(甲午○)│├───┼──────┼─────────────────────────┤│b○○│911│見警卷㈡第36頁(甲午○)、第80頁(O○○)、第90頁││││、第94頁(黃○○)、第116頁(W○○)、第150頁、││││第156頁(甲C○)、第181頁(子○○)、第195頁(││││c○○)、第231頁(甲甲○)、第250頁(U○○)、││││、原審卷㈠第285頁(甲午○)、卷㈡第11頁(黃○○││││)、卷㈢第174頁(甲午○)、卷㈣第106至107頁(李││││ 慈惠 )、聲拘卷第65頁、第188頁、聲拘卷第196頁│├───┼──────┼─────────────────────────┤│甲C○│小三│見警卷㈡第36頁(甲午○)、第80頁(O○○)、第94頁││││(黃○○)、第195頁(c○○)、原審卷㈠第270頁(││││甲C○)、聲拘卷第183頁││├──────┼─────────────────────────┤││三仔│見警卷㈡第116頁(W○○)、第231頁(甲甲○)、原││││審卷㈢第174頁(甲午○)、第251頁(A○○)、卷㈣││││第324頁(甲甲○)、聲拘卷第159頁、第192頁││├──────┼─────────────────────────┤││阿三│見警卷㈡第250頁(U○○)、第279頁、第290頁(林││││坤誼)、原審卷㈠第286頁(甲午○)、卷㈡第9頁(李││││銘偉)、聲拘卷第31頁││├──────┼─────────────────────────┤││林先生│見原審卷㈣第121頁(黃○○)、卷㈤第102頁(甲C○│├───┼──────┼─────────────────────────┤│子○○│993│見警卷㈡第36頁(甲午○)、第81頁(O○○)、第94頁││││(黃○○)、第131頁、第138頁(b○○)、第││││150頁(甲C○)、第195頁(c○○)、第231頁(陳││││ 寰昌 )、第250頁(U○○)、原審卷㈠第277頁(吳秉││││宗)、卷㈡第9頁(A○○)、第10頁(黃○○)、卷㈢││││第174頁(甲午○)、聲拘卷第186頁、第152│├───┼──────┼─────────────────────────┤│h○○│電龜│見警卷㈡第33頁、第36頁(甲午○)、第80頁(O○○)││││、第94頁(黃○○)、第116頁(W○○)、第156頁(││││甲C○)、第181頁(子○○)、第231頁(甲甲○)、││││第249頁(U○○)、原審卷㈠第285頁(甲午○)、卷││││㈡第10頁(O○○)、卷㈢第151頁(甲午○)第174頁││││(甲午○)、聲拘卷第30頁、第88頁、第186頁、第201││││頁│├───┼──────┼─────────────────────────┤│Y○○│阿弟│見警卷㈡第86頁(O○○)、第322頁(甲地○)、原審││││卷㈠第274頁(Y○○)、卷㈡第9頁(A○○)、聲拘││││卷第81頁││├──────┼─────────────────────────┤││阿D│見警卷㈡第94頁(黃○○)、第280頁、第290頁( 林坤 ││││誼)、原審卷㈢第174頁(甲午○)│├───┼──────┼─────────────────────────┤│G○○│坤仔│見警卷㈡第36頁(甲午○)、第86頁(O○○)、第156││││頁(甲C○)、第250頁(U○○)、原審卷㈡第9頁(││││A○○)、聲拘卷第87頁、第179頁││├──────┼─────────────────────────┤││ 阿坤 │見警卷㈡第94頁(黃○○)││├──────┼─────────────────────────┤││坤阿│警卷㈡第301頁(Y○○)、第322頁(甲地○)、原審卷││││㈣第378頁(U○○)││├──────┼─────────────────────────┤││ 坤哥 │見警卷㈡第317頁(甲地○)│├───┼──────┼─────────────────────────┤│甲地○│阿宏│見警卷㈡第36頁(甲午○)、第86頁(O○○)、第301││││頁(Y○○)、原審卷㈡第13頁(甲地○)、卷㈣第373││││至375頁(U○○)、卷㈤第224頁(甲地○)、卷㈤第││││270頁(Y○○)、聲拘卷第91頁、聲拘卷第199頁││││(原審卷㈤第271至272頁、Y○○)│└───┴──────┴─────────────────────────┘附表4:
┌───┬──────┬─────────────────────────┐│姓名│行動電話門號│備註│├───┼──────┼─────────────────────────┤│甲午○│0000000000│見警卷㈡第33頁、原審卷㈠第285頁、卷㈢第145頁、卷││││㈣第61頁、聲拘卷第32至37頁││├──────┼─────────────────────────┤││0000000000│見警卷㈡第33頁、原審卷㈠第285頁││├──────┼─────────────────────────┤││0000000000│見警卷㈡第33頁、原審卷㈢第145頁││├──────┼─────────────────────────┤││0000000000│見警卷㈡第37頁、原審卷㈢第145至146頁、聲拘卷第30至││││31頁│├───┼──────┼─────────────────────────┤│A○○│0000000000│警卷㈡第124頁(b○○)、第221頁(甲甲○)、原審││││卷㈢第250頁、第276頁(A○○)、卷㈣第62頁、聲拘││││卷第38頁、第46頁││├──────┼─────────────────────────┤││0000000000│見警卷㈡第124頁、原審卷㈠第273頁(b○○)││├──────┼─────────────────────────┤││0000000000│原審卷㈡第9頁│├───┼──────┼─────────────────────────┤│c○○│0000000000│見警卷㈡第180頁(子○○)、第196頁、第211頁(張征││││然)││├──────┼─────────────────────────┤││0000000000│見警卷㈡第196頁、第211、原審卷㈠第271頁(c○○││││)、聲拘卷第143頁(原審卷㈤第174頁、子○○)│├───┼──────┼─────────────────────────┤│U○○│0000000000│見警卷㈡第174頁、第180頁(子○○)、第240頁(紀││││ 輝宜 )、原審卷㈣第369頁(U○○:聯絡客戶用的)││├──────┼─────────────────────────┤││0000000000│見警卷㈡第246頁、第260頁、原審卷㈣第369頁(紀輝││││宜:用來聯絡客戶用的)││├──────┼─────────────────────────┤││0000000000│原審卷㈣第369頁(U○○,用來聯絡客戶用的)││├──────┼─────────────────────────┤││0000000000│見警卷㈡第255頁、第260頁、原審卷㈠第276頁、卷㈣第││││50頁、聲拘卷第71頁│├───┼──────┼─────────────────────────┤│O○○│0000000000│原審卷㈢第149頁(聲拘卷第37頁)、卷㈣第58頁、第30││││頁(聲拘卷第30頁)、第31頁(聲拘卷第33頁)、第50││││頁(聲拘卷第71頁)││├──────┼─────────────────────────┤││0000000000│見警卷㈡第76頁、原審卷㈣第61頁(O○○:個人使用)││├──────┼─────────────────────────┤││0000000000│原審卷㈣第61頁(O○○:個人使用)│├───┼──────┼─────────────────────────┤│黃○○│0000000000│黃○○(警卷㈡第91頁、原審卷㈡第11頁)、原審卷㈢第││││191頁、第148至149頁(甲午○)、第277頁(A○○││││)、卷㈣第113頁、聲拘卷第31頁、第39頁、第188頁││├──────┼─────────────────────────┤││0000000000│原審卷㈠第280頁(G○○)、卷㈢第277頁(A○○)││├──────┼─────────────────────────┤││000000000│原審卷㈢第277頁(A○○)│├───┼──────┼─────────────────────────┤│J○○│0000000000│原審卷㈡第11至12頁(J○○)、卷㈣第62至63頁( 林聰 ││││麒)、卷㈣第161頁、第164頁、聲拘卷第135頁(原審││││㈣第296頁)│├───┼──────┼─────────────────────────┤│甲甲○│0000000000│見警卷㈡第180頁(子○○)、見警卷㈡第222頁、原審││││卷㈠第282頁(甲甲○)、卷㈣第413頁││├──────┼─────────────────────────┤││0000000000│見警卷㈡第222頁、第231頁、原審卷㈠第282頁(甲甲○││││)、聲拘卷第193頁(原審卷㈣第404至405頁)、卷㈣第││││413頁、聲拘卷第189頁(原審卷㈤第41頁、b○○)││││、聲拘卷第186頁(原審卷㈤第114頁、甲C○)│├───┼──────┼─────────────────────────┤│b○○│0000000000│見警卷㈡第125頁、原審卷㈠第273頁(b○○)、卷㈤││││第45頁(b○○:放款用的)、聲拘卷第184頁(原審卷││││33至34頁、第114頁)、第188頁、第189頁(原審卷㈤││││頁、b○○)││├──────┼─────────────────────────┤││0000000000│b○○(警卷二P125)、吳(警卷二P180)││├──────┼─────────────────────────┤││0000000000│警卷㈡第125頁、原審卷㈤第45頁(b○○:放款用的)│├───┼──────┼─────────────────────────┤│甲C○│0000000000│見警卷㈡第147頁(甲C○)、原審卷㈤第103頁、第││││105頁(甲C○)、聲拘卷第186頁(原審卷㈣第416頁││││)││├──────┼─────────────────────────┤││0000000000│見警卷㈡第147頁(甲C○)││├──────┼─────────────────────────┤││0000000000│警卷㈡第158頁(甲C○)、原審卷㈢第251頁(A○○)││││、卷㈤第102頁、第105頁(甲C○)、聲拘卷第182││││頁(原審卷㈣第119頁)││├──────┼─────────────────────────┤││0000000000│見警卷㈡第147頁│├───┼──────┼─────────────────────────┤│子○○│0000000000│原審卷㈠第277頁(子○○)、││├──────┼─────────────────────────┤││0000000000│原審卷㈠第277頁(子○○)、卷㈤第201頁、聲拘卷第││││65頁(原審卷㈣第331頁)│├───┼──────┼─────────────────────────┤│h○○│0000000000│見警卷㈡第62頁)││├──────┼─────────────────────────┤││0000000000│見警卷㈡第62頁、原審卷㈢第305頁、聲拘卷第35頁、聲││││拘卷第201頁(原審卷㈣第377頁、U○○)、聲拘卷第19││││2頁(原審卷㈤第40頁、b○○)│├───┼──────┼─────────────────────────┤│Y○○│0000000000│見警卷㈡第317頁(甲地○)、原審卷㈤第271頁、聲拘卷││││第199頁(原審卷㈤第271頁)││├──────┼─────────────────────────┤││0000000000│見原審卷㈠第274頁(Y○○)、卷㈢第189頁(甲午○││││)│├───┼──────┼─────────────────────────┤│G○○│0000000000│G○○(警卷㈡第275頁、原審卷㈠第280頁)、黃○○││││(原審卷㈡第10頁)││├──────┼─────────────────────────┤││0000000000│原審卷㈤第335至336頁(G○○:聯絡放貸用)聲拘卷││││第199頁(原審卷㈤第282至283頁,Y○○)、聲拘卷││││第83頁(原審卷㈤318至319頁、G○○)、聲拘卷第19││││6頁(原審卷㈤第319頁)││├──────┼─────────────────────────┤││0000000000│G○○(警卷㈡第275頁)│├───┼──────┼─────────────────────────┤│甲地○│0000000000│見警卷㈡第317頁、原審卷㈡第13頁、卷㈤第219頁、第││││227頁│└───┴──────┴─────────────────────────┘附表5:
┌──┬────────────────────┬─────┬─────┐│編號│借款人姓名│借款人數目│備註│├──┼────────────────────┼─────┼─────┤│1│林忠立、 尤來發吳榮泉蔡錫榮蔡杰廷 、│共計188人│見卷附之「│││ 方春金吳忠勇林光明黃慶昌黃玲芳 、││D:\\我已接│││ 吳啟銘張淼祺賴展勝李榮昌吳明泉 、││收的檔案\\0│││ 陳進榮葉哲肇袁永居葉水龍曹勝喜 、││00」│││ 曹滿喜蔡憬萍游雅琇 、甲亥○、蔡 陳喜美 │││││ 方大德蔡美慧吳秀娟蘇義盛邱岱偉 、│││││ 陳人瑞翁鎰玄莊閔成王繼豐羅添宗 、│││││ 陳繼松林永 隆、 張家榮 、陳 王淑貞謝登貴 │││││ 王安民王鴻金王偉祥易華華黃兆興 、│││││ 林麗枝謝天佑黃繼興沈國均張省光 、│││││ 吳士旭陳常稔蘇雅玲陳宏忠劉韋延 、│││││ 吳清發吳榮欽陳美珍黃勳琛駱振民 、│││││ 王學平林功弘余俊輝王秀如蔡丙演 、│││││ 馬新成陳俊源楊秀玲曹至誠王辰銘 、│││││ 廖光明郭壹生薛國華陳國良洪谷音 、│││││ 蘇成功李靜芳洪福緣陳玉燕饒松貞 、│││││ 巴秀環王朝杰張燕清郭重谷廖國良 、│││││ 陳秋足吳裕欣陳炳堯林義宏金鳳 、│││││ 吳金松黃淑雯陳億富劉國芝陳光志 、│││││ 朱田界吳惠萍辛正鴻洪儷娟陳瓊嬋 、│││││ 張偉雯張富田黃水合李靜玫陳秀蓮 、│││││ 梁秋田陳銘德李美麗李明燕 、s○○、│││││ 吳信輝許溢源洪月如陳邦正王淑珍 、│││││ 張文治陳守澤賴建成 、陳秀蓮、 李志盛 、│││││ 陳永修潘燕玲吳國慶王晴顯陳桂香 、│││││ 吳福通劉正中李憶梅王麗美黃國智 、│││││翁鎰玄、吳榮泉、 莊俊祥王雪晴張香梅 、│││││ 湯川輝 、黃銘慶、 陳清煌曾錦秀尤穎源 、│││││ 梁哲智林弘志張述強郭荃棻呂漢恭 、│││││ 王櫻錦張運金蔡孟宗林淑鳳蔡孟杰 、│││││ 陳勝佳黎孝峰邱建文王政和李毓維 、│││││ 林裕智黃贊能黃瑞仁林清貴廖常浩 、│││││ 柯正煜 、徐 建榮林記正陳明欽賴坤榮 、│││││ 王子威謝遠揚周武雄方國華葉世華 、│││││ 黃玉山詹昊炎 、u○○、甲亥○、 陳泳成 、│││││ 嚴佳慧宋叔靜鄭曜明 、I○○、 黃明忠 、│││││ 吳忠亮林瑞祥蘇水德陳皇延黃源興 、│││││ 王義明 、黃太裕、 黃世仁 │││├──┼────────────────────┼─────┼─────┤│2│ 劉昌宗 、陳秀蓮、林忠立、李志盛、朱田界、│共計634人│見警卷㈢第│││陳億富、李靜玫、賴甲戊○、吳惠萍、翁鎰玄││327至411│││吳明泉、陳永修、 陳美慧 、潘燕玲、 鍾朝民 、││頁卷附之「│││吳國慶、 曾陳嘉王晴顥 、陳桂香、吳福通、││D:\\我已接│││劉正中、李憶梅、林瑞祥、王麗美、 張玉珠 、││收的檔案\\P│││黃國智、 區仲義陳清海何鍾平楊檔賢 、││PP」│││陳守澤、 周福山邱文偉 、尤來發、 王韋仁 、│││││ 游景雄方志益陳朝坤陳美惠 、吳榮泉、│││││蔡錫榮、 菜杰廷吳育錦 、方春金、 汪桂梅 、│││││莊俊祥、 田慧娟 、黃玲芳、吳忠勇、 王雄泉 、│││││林光明、 鍾其均傅光銘吳家鳳 、賴建成、│││││黃慶昌、 江月雲曾成輝黃志能蔡聖文 、│││││王雪晴、 黃偉庭 、張香梅、湯川輝、 陳裕明 、│││││王 李美華林甘雨王盛如林明俊謝建義 │││││葉哲肇、 戴美雲張焱棋李天財陳慶泉 、│││││ 吳茂山林益賢 、李榮昌、 謝國印翟夢薇 、│││││ 尤進義吳永仕 、陳進榮、游雅琇、袁永居、│││││葉水龍、 李俊杰董柏良 、曹勝喜、 曾滿福 、│││││ 邱博隆曾玖成彭治國曾憬萍 、陳清盛、│││││ 李宗勳蕭麗娟葉育禛 、甲亥○、 李少顏 、│││││ 黃道成蔡陳喜美蔡美惠許宇欽洪振持 │││││吳秀娟、 孫紀正林俊 文、 孫義盛陳俊忠 、│││││ 邱岱瑋林志澤黃緣卻黃義暖 、陳人瑞、│││││莊閔成、 王繼丰吳美慧丁炳仁陳瓊禪 、│││││ 王寮生 、羅添宗、張文治、陳繼松、 林永隆 、│││││張家榮、 陳王淑貞 、謝登貴、王安民、王鴻金│││││王偉祥、 林美 杏、易華華、黃兆興、林麗枝、│││││謝天佑、黃繼興、沈國均、張省光、 劉其樺 、│││││ 吳世旭陳仲豪 、陳常稔、蘇雅玲、陳宏忠、│││││劉韋延、吳清發、吳榮欽、 陳俊宏高士傑 、│││││黃勳琛、駱振民、 吳盈樺 、王學平、林功弘、│││││ 林威 、余俊輝、王秀如、馬新成、蔡丙演、│││││ 顏秀芳張世杰 、陳俊源、林義宏、楊秀玲、│││││ 劉碧嬰曾至誠 、王辰銘、廖光明、 郭臺生 、│││││薛國華、 張芳香 、洪谷音、蘇成功、李靜芳、│││││ 陳敏洲 、洪福緣、陳國良、陳玉燕、 葉青青 、│││││饒松貞、巴秀環、張燕清、郭重谷、 楊秋蘭 、│││││廖國良、陳秋足、吳裕欣、陳炳堯、黃水合、│││││金鳳、黃淑雯、吳金松、劉國芝、陳光志、│││││ 辜文堯朱茂文林中興黃國財吳信德 、│││ 李定格鍾瓊美江家鴻黃文忠蔡明志 、│││││ 鄭榮芳葉英桃謝榮源陳國正龑玉蘭 、│││││ 魏國清曹秉傑張永昌鄭奇峰詹宗欣 、│││││ 紀明松黃淑琪王佳音 、辛正鴻、 劉原銘 、│││││ 林志明林見成曾智勇洪賢宗葉志惠 、│││││ 宋雄傑吳宗銘林宏銘高傑人 、洪儷娟、│││││ 姚一駿余忠興 、林美、 王素芬 、王朝杰、│││││ 翁春美林大生張博盛謝益裕辛智雄 、│││││ 林美容歐春嬌鄭守容 、張偉雯、 林飛雄 、│││││ 楊永裕呂登源陳秀月周良星陳永童 、│││││ 洪志昌 、嚴佳慧、 林麗月黃柏翔吳建發 、│││││張富田、 張光儒潘麗珠葉麗娟李仲強 、│││││ 萬秀琴張經農陳小美陳麗菁盧俊偉 、│││││ 簡百祥孫志雄方泳和 、梁秋田、 許月娟 、│││││I○○、 洪俊宏鄭惠心邱君萍陳國圳 、│││││ 吳淑鎂章安淇 、陳銘德、 洪英菊鍾淑貞 、│││││ 黃麗茹廖中宇張心怡林秋蘭陳珮怡 、│││││ 蔡淑芬 、張玉貞、施榮明、 蔡枝敏劉丁復 、│││││ 許清祿林廣川郭張秀溫祥仁陳麗珠 、│││││ 張文榮鄧慶茂黃豔珠林玉貞陳泓堯 、│││││ 李伊敏陳東海陳麗君蔡森林郭東霖 、│││││ 柯訓豪劉國禎陳惠美柯麗琴鄭美麗 、│││││ 林麗錦徐嘉貞于有光郭福安楊美惠 、│││││ 侯佑臻陳虹萍吳宜樺鄭芳敏 、許宇欽、│││││李明燕、李美麗、侯佑臻、 賴慶賢 、宋叔靜、│││││吳清吉、 吳元福胡興華 、陳皇延、黃世仁、│││││黃明忠、 黃美玉 、黃源興、 楊明德 、蘇水德、│││││ 黃聖鑒林柏樟 、尤穎源、 蕭建章馬培晃 、│││││ 黃惠淑劉建平歐陽仲勇林源智周素慧 │││││ 鍾志明匡淑芬王智孫章嘉毛長壽 、│││││ 陳信宏賴永仁 、陳美惠、 應富員黃國哲 、│││││ 余山璋鍾明宏賴昌榮陶明祥林義人 、│││││ 陳子文 、王佳音、 林勤哲何李春琴黃天得 │││││ 吳有明曾振盛楊志凱謝德修吳姿瑩 、│││││ 黃永義蔡長霖吳淑親費正偉 、李靜玫、│││││ 胡清輝賴金吉沈明宏陳俊豪鄒美蓮 、│││││ 許正輝陳幸誼廖東良鄒梅英王元男 、│││││ 王伶如鍾順浩黃處芳黃聖化莊智能 、│││││ 胡吉順陳文寧王秋梅林儒生陳順龍 、│││││ 林福寶劉登貴何宏元黃清原王瀚陽 、│││││ 沈家慶毛俊仁毛振馨王先福吳明隆 、│││││ 李俊健 、李榮昌、 林政原林源益林溫庭 、│││││ 林聖宗洪宗生郁偉君康秀靖郭品宏 、│││││ 郭美莉郭曉揚陳志銘陳錦源曾瑞耀 、│││││ 賀照強黃明福黃星源楊全強葉春花 、│││││ 劉崇德蔡旨棠蔡俊吉羅惠芬羅慶讓 、│││││ 蘇秀蓮蘇永安薛明發李壽林曾怡誠 、│││││ 鄭博仁謝國泰周世榮蔡月容楊永龍 、│││││ 黃政光黃丁貴李金山翁誠道蕭清祥 、│││││ 陳三吉林其德董子榮洪福河呂榮祿 、│││││ 吳英南陳政揚魏再賀施性騰蕭傳章 、│││││ 周文祥余文模黃進基胡鵬翔陳平南 、│││││ 呂志峰蔡皇莽林文治尋孝萍鄭閔之 、│││││ 倪樹東楊宗勝吳嘉原林清山鍾玉麗 、│││││ 洪橋黃昱琛呂春林陳建昌蘇煥景 、│││││ 林聰志林恭益蘇祥雄馬英駿陳俊明 、│││││ 王曹墓朱中一江建財楊志賢 、劉其樺、│││││ 巫家峰陳志賢洪浦承王積仁蔡永川 、│││││ 陳漢文許清恭洪淑美潘芳榮陳文祥 、│││││ 陳思榮林朝進 、陳國正、 傅富田宋世賢 、│││││ 陳建羽劉泉榮賴興德洪鳳珠王進興 、│││││ 夏登靠許文鴻何文忠蕭永銘張宏輝 、│││││ 李慶興曾勝峰錢永慶莊智傑許迪信 、│││││ 鄭培均吳宏慶黃進財黃麗娟洪秀閔 、│││││ 楊世杰王國慶陳志雄洪仁堅尤水明 、│││││ 陳怡臻林嵩獄林文山 、方國華、 蔡文忠 、│││││ 侯志雄吳宗龍 、葉世華、 陳仲鴻鍾春賢 、│││││ 黃安標郭俊男甘樹彰吳宗漢陳彥宏 、│││││ 陳仁智汪于然沈盈財謝劍宏陳文龍 、│││││ 舒東升林榮輝王仁邦邱黃水能黃家祥 │││││ 林信全阮景福施勝光唐榮福邱永龍 、│││││ 楊政翔施美惠潘盈如黃健榮洪明祥 、│││││ 鄒年展蔡慰儒陳榮科元正葉英鵬 、│││││ 詹益清李翠琳向雄錦羅尚文蘇聖文 、│││││ 鄭元復吳品毅許勝富蔡明裁譚蓓華 、│││││ 莊耀欽許鳳凰花玉男黃山河侯嘉麟 、│││││ 李治家吳慶林李政陽陳宏揚陳鴻誠 、│││││ 謝文柱侯建宏李正義李志強李乾忠 、│││││ 林丁寶翁大山夏玉樹 、許宇欽、 劉明芳 、│││││ 陳豐翔蕭進送林育青楊坤樵李偉誠 、│││││ 許淑慎周明裕陳贊仰陳永智潘玉義 、│││││ 孫順丁林義強許偉一 、I○○、 朱素惠 、│││││ 陳弘斌林景峰王仲萍 、廖 志誠蔡勝發 、│││││ 蘇宗耀李周月嬌馮后樺胡吉興李寶生 │││││ 陳永竹詹正秋楊志浩劉保顯劉千華 、│││││ 安慶生林資盛廖彗斌高政智謝福建 、│││││ 陳漢宗賴龍鋒李朝欽蔡啟川 │││└──┴────────────────────┴─────┴─────┘附表5-1:
┌──┬────────────────────┬─────┬─────┐│編號│借款人姓名│借款人數目│備註│├──┼────────────────────┼─────┼─────┤│1│ 林皇志黃延武韓清文 、李志業、 吳淑枝 、│共計1655人│見卷附之「│││ 張簡秀理蔡靜賢 、韋 陸美香張鈞豪黃登 ││D:\\我已接│││宇、 方仁擇林茂杉何泰輝吳演楊福山 ││收的檔案\\0│││ 邱秀英朱瑞慶楊駿森王銘紹劉文良 、││00」│││ 駱宜君周瓊慧施金良陳銘宗吳政勳 、│││││ 朱國輝鄭增滿 、吳鎮壽、R○○、 蕭建台 、│││││ 胡育瑞吳明宗陳奐良簡典峰 、張 陳美春 │││││ 何俊宏陳榮輝謝明治林秋慧袁仁盛 、│││││ 陳榮富趙武男劉宏益黃靜春紀聰富 、│││││ 陳韻仙葉晉台吳柏娟朱加祥李耀桂 、│││││ 魏峰蘇明仁余正任 、葉春花、 陳昱君 、│││││ 李水城 、莊正雄、 宋翠芬潘台泰江惠萍 、│││││ 李坤駿 、張文槐、 尤順生 、吳麗美、 施泉源 、│││││ 葉明津楊天寶林鯤賀周正芳王秀環 、│││││ 鄧郁融王傳豪王俊生張國忠 、王秋燕、│││││ 黃永在 、林鴻益、林鳳珠、 陳銘珍劉彩文 、│││││ 石瑞和李振順 、陳 朱秀枝洪祥名陳美珠 │││││林明俊、 顏書璋李季樺 、陳志雄、 呂高欽 、│││││ 陳漢松林俊逸李祥宇洪士貴張美滿 、│││││ 余照麗林仕銘王仁輝張思華張錦源 、│││││ 陳火生陳櫻仁劉俊良朱文川潘秀惠 、│││││ 黃林欣邱慶位徐禛元麥修益 、朱正雄、│││││邱宗信、 劉建宏廖峰榮林菊珠徐瑞彬 、│││││ 邱弘毅張良遠洪澄璟黃文香陳建福 、│││││ 蔡財貴許龍宗方弘良林文斌吳銘賜 、│││││ 吳文翔 、戊○○、 蔡建孟周文雄廖如山 、│││││ 林佳宏林道川杜勝吉李雅芳謝坤霖 、│││││ 鄭穎禧邱敏榮賴金城 、郭淑珍、 潘品諺 、│││││ 林素美 、甲丙○、 黃緯宸陳家正陳松義 、│││││ 柯家宇翁安身謝美枝林育賢黃榮宗 、│││││ 陳水旺翁金定張聰明吳政原陳先福 、│││││ 黃美金龔炳源王芙慧林素華梁誌中 、│││││ 黃清泉 、黃榮宗、 李姿誼陳清訓 、陳俊宏、│││││楊文明、 辛惠卿簡宗慶 、趙哲賢、韓志文、│││││羅正華、 蘇榮糖連武常陳慶煌游宗哲 、│││││黎孝峰、 方東成林清祥謝建國邱建誌 、│││││ 鍾文彬林蕙容蔡志孝申倩華邱瑞川 、│││││ 劉俊明 、黃良榮、陳清盛、 馬春朝洪文進 、│││││ 王振宇 、鄭三奇、 李寶麗侯淑芬楊慶雲 、│││││ 劉唐 榮、 林朝瑞林育龍古忠發蔡孟宜 、│││││ 鍾敏輝吳麗華陳禮興魯同琪魯偉頡 、│││││ 鄭婉英許志清蔡三宏陳貞君陳奇甫 、│││││ 鄭金益李明瑞陳德彰 、陳明輝、 黃源安 、│││││ 葉大德伍逢億 、施榮明、 陳緯華劉航志 、│││││ 劉永仟曾泓翔劉靜宜洪昌宏林素卿 、│││││ 李明峰李秀雲 、劉俊良、 李中治金佳來 、│││││P○○、 劉炳春洪坤德袁嘉蘭鍾景泓 、│││││蔡榮源、 林登貴蘇月敏陳峰隆邱景興 、│││││ 周裕平趙仁傑 、林建宏、 郭靜貞 、吳聰文、│││││ 溫瑞華方順博 、葉穎坤、 簡敏川李書志 、│││││ 縣旗揚鄭潘秀蘭黃珮雯凌明煌魏傑 、│││││ 黃正利宋賜明張豐原洪揚竣高煌彬 、│││││ 黃言豫史國明黃素華張彩霞翁金蓮 、│││││吳正瑋、 羅建發吳東龍王建民唐民章 、│││││ 陳錦松陳汝恆莊王美昭許文將 、姜淑芬│││││ 黃俊憲鍾易融李金龍 、j○○、 李和潔 、│││││ 蕭振亞童啟邑吳秋永 、甲巳○、 斐鈴鈴 、│││││ 劉仁豪古惠英吳文秀吳文俊蔡東享 、│││││ 劉小平 、C○○、 朱田圳吳慶展黃麗妲 、│││││ 葉金龍邱榮華李健友鍾天恩林柏志 、│││││ 蘇景盛陳宗榮蔡佩芸 、陳俊宏、陳敏洲、│││││ 陳國亨林卉張何素珍黃旋安鄭義龍 、│││││劉昌宗、甲申○、 陳黃梅 、劉昌宗、 許春鳳 、│││││ 李水元林啟東林祺敏余銀澎陳冬嵐 、│││││ 吳政坤楊宗洲許世賢葉會群梁瑞元 、│││││ 簡光華范永禎王和鐘沈俊昆 、辜文堯、│││││ 賴文德陳志隆黃文彬呂俊德吳雅敏 、│││││ 莊皇尹何美華吳金石陳立國 、陳俊宏、│││││ 薛進成羅舜輝程貫彰 、陳玉萍、林志雄、│││││ 伍信昌高雄宗黃璇安許永清 、侯淑芬、│││││ 楊俊益黃燈佑陳建宏 、林祺敏、 莊宏仁 、│││││ 莊麗雪許佑啟許茂仁許晃榮許崇寧 、│││││ 郭純雅郭貞敏郭進丁郭塗和郭靜玉 、│││││ 陳文誠陳文水陳文淋陳有丰陳宗慶 、│││││ 陳金雄陳建彰 、陳建福、陳昱君、 陳瑞乾 、│││││ 陳瑞祥陸旭昇陸昭亨曾玉珍曾明裕 、│││││ 曾偉盟曾文貴黃群倉黃鼎鈞 、黃靜春、│││││ 楊永紳楊英欽楊淑娟董文龍 、李本立、│││││ 丁長科徐光輝劉佩惠黃景龍莊朝凱 、│││││ 詹英姿趙人宗劉正藍潘美雪蔡仲銘 、│││││ 蔡春桂蔡惠美蔡進欽鄭樹枝鄭錦隆 、│││││ 盧詩韻謝彥琳王太厚 、張玉貞、 簡世宗 、│││││ 蘇明德蘇晏玉蘇震洋余瑞蓮 、蔡錫榮、│││││蔡杰廷、 李明鋒伍宗信林助憲林振昆 、│││││ 洪何玉帶高進忠張格豪陳金蕊曾國誌 │││││ 曾祥良黃炳盛葉石吉董昇振朱展鵬 、│││││ 李維妮程桂卿王清宗曾清宗林則劦 、│││││ 許永竹張佩齡蔡勝利 、何正旭、 蕭文麟 、│││││ 陳佳惠楊復源 、朱茂文、林中興、吳信德、│││││李定格、鍾瓊美、江家鴻、黃文忠、 蔡明忠 、│││││鄭榮芳、 洪振原 、甲辛○、 陳怡樺李敬賢 、│││││ 蔡德銘王進邦林綢春楊志強劉俊民 、│││││ 邱永安 、天○○、 唐建民鄭美惠王淑玲 、│││││ 李維芳趙柏祺 、陳忠義、 于周義陳靜瑩 、│││││ 蕭朝榮韓心瑜胡冠南吳佩菁李孟財 、│││││ 張譯心 、F○○、 陳永正齊鐘鳴林彩娥 、│││││ 林其隆 、李正安、 陳俊成林淑君陳毅賢 、│││││ 黃億德袁文雄林昆龍周世雄 、亥○○、│││││ 趙振興郭瑪琍吳銘翔余鈞澤陳柏融 、│││││宙○○、 黃建銘謝明洧張誼添黃義發 、│││││ 謝豐全鄭文勇陳昭男吳國銘張忠麟 、│││││陳國瑞、 車亭瑩吳忠禮張逸誠倪文聰 、│││││ 黃景禹 、陳永勝、 莊玄宗尤鳳美張翔霖 、│││││ 王龍生蘇品誠張健智 、陳惠美、 陳新桂 、│││││ 古進華 、李淑娟、蘇旭輝、李秀雲、陳春蓮、│││││ 尤騫慶 、i○○、 鍾秀月 、甲○○、 葉秀穎 、│││││ 林正龍周正忠 、陳美惠、 張哲銘林忠賢 、│││││ 林來傳葉珊妤闕宏任黃文貴田正雄 、│││││ 楊仁昭孫梅香高金招江金池李和璋 、│││││ 陳碧珠 、陳建福、 陳文勝黃萌桂朱美華 、│││││邱弘毅、 王登基吳光仲吳清福林淑芬 、│││││ 徐永龍郭春蘭陳又銘陳蒲霖黃洪金快 │││││ 黃智煌黃靖秀黃瓊珍 、黃 陳秀華葛永隆 │││││ 趙茂信潘志明蔡幸容洪照順潘美惠 、│││││ 吳俊德 、林彩娥、 李英民 、吳 許丹桂嚴國成 │││││ 林信宏許承彰陳威信曾正輝曾秀春 、│││││ 許純雅陳嘉銘卓良哲林玉梅吳佳燕 、│││││ 翁福隆張維城李美惠林奇燦施月圓 、│││││ 林玉清吳清源 、林啟東、陳文勝、 林家寶 、│││││ 洪銘鴻黃聖鑑陳自榮郭怡君李惠珍 、│││││乙○○、 萬偉國 、陳建宇、 童天福曾靜俐 、│││││Q○○、 林悢壎李碧霞黃天渥陳國村 、│││││ 蔡玉鳳魏鈺婷 、鄭義龍、 謝勝富戴雨竹 、│││││ 杜小娟吳智煌韓金生柯世順 、陳 吳錦霞 │││││ 何宜錦林宗發石逸生洪明峰陳玉霖 、│││││ 遙家珍蔡雅譽蔡惠珍許名宏 、甲天○、│││││ 劉武龍邱秀珍李昭君周明禓蔡麗 雅、│││││ 吳其彰郭俊至陳鼎山高世儒 、丑○○、│││││ 段灃展呂寶芳簡世昌李建龍黃銘鴻 、│││││甲H○、 唐光輝姚李阿時王隆源黃正祥 │││││ 羅亦揚 、黃淑莉、 潘雲雄蔡惠玟張志伊 、│││││ 林見添吳家益王靜淑呂政一黃建發 、│││││ 陳玉美陳曉芬 、陳玉美、 李進德陳月嬌 、│││││ 王盈智黃建彰吳順忠施博緯鄭棟村 、│││││ 朱恩伸 、楊秋蘭、 劉鳳蓮張健民柯亦真 、│││││ 張福隆黃光世陳照舜王志凱王雪燕 、│││││ 鍾茗卉鍾文榮卜可金曾千富呂文彬 、│││││ 胡志清郭瑞黃陳丁蘭尤志文高仲浩 、│││││ 蘇旻絃劉念慈 、潘燕玲、 洪崇桂蔡玉嵐 、│││││ 潘朱甘楊宏益傅朝琴洪淑玲 、洪淑玲、│││││ 馮蓓蓓王耀慶王世明張瓊方陳以昇 、│││││ 黃志文呂光雄陳吳巧如洪敏峰陳玉娣 │││││ 陳敏誠 、甲子○、 葉景任 、甲子○、 陳疆平 、│││││ 陳民山張原銘 、甲戌○、 黃一原謝豐源 、│││││ 陳丁財陳國安李許秀涼 、吳建發、 李見銘 │││││ 吳金和李家綠蔡朝輝李國璽林阿坤 、│││││ 段明珠謝明忠張簡春風王雅慧江明宏 │││││ 林昭宏劉忠政黃仁吉陳志傑黃彥豪 、│││││ 蔡宛吟蘇志明邱大銘朱世玉單湘中 、│││││ 王建二林復源許源閎孫百誼黃定宇 、│││││ 張天裕陳憲鏵曾國興張輝雄曾治弘 、│││││林丁寶、 岳方英孫雅琪謝明翰黃揚程 、│││││ 張淑美楊國宏鄧清忠 、甲卯○、 許世宗 、│││││劉松陵、陳嘉宏、 郭柳美華 、甲G○、 謝佶樺 │││││ 楊敦親范徵龍張見賓吳富生張賢淑 、│││││ 謝惠玲蔡政樺鄭進平江新梅張次男 、│││││甲乙○、 鄭文宏郭建坪陳佳玲 、陳 美娥 、│││││ 余竹松吳福利曾偉逢蔡平洋 、袁寧、│││││ 許城豪 、劉俊良、甲A○、 鄭耀宏王其賢 、│││││ 楊創閔陳建龍林世偉何駿德蘇明界 、│││││ 洪秋鳳洪啟超吳家輝蘇勝德高榮清 、│││││ 許淑敏陳啟民許楊麗玉陳發銘劉敏雄 │││││ 吳來進鄭崢嶸陳坤彬林順明林宜慶 、│││││ 張貴成李芷瑄李藝天蔡木全 、李清芳、│││││ 王雅芬林志龍李宗益張家誠陳民治 、│││││ 蘇義仁 、劉敏雄、李芷瑄、 許寬賜陳明坤 、│││││鄭炳男、洪秋鳳、 林進佳蔡榮燦蘇子堅 、│││││ 張基財李永南王慶國黃炳勳 、張基財、│││││ 金宗發杜昌庭 、謝 陳秋桂 、林進佳、王慶國│││││林進佳、張基財、王慶國、張富雄、張家誠、│││││ 吳忠恭 、龔淑美、 張聰榮鄭銘中吳昌憲 、│││││ 洪銘松黃毓仁黃駿升 、李清芳、未○○、│││││ 陳進財方坤風郭峻雄曾宗凱韓星喬 、│││││ 黃庭偉 、N○○、 張華青楊志豐 、郭昱廷、│││││ 侯聰敏謝金福 、羅亦揚、蘇柏嘉、 殷揚智 、│││││ 許清貴龔俊嘉 、方坤風、林丁寶、 戴順吉 、│││││ 蔡惠如徐志祥李明金劉馥強劉銀郎 、│││││ 張江明李佳聰陳德民林碧吳信憲 、│││││ 嚴賜發 、黃 蔡玉琴林瑞亭林經堯高崇智 │││││ 溫世鶯陳金傳黃世賢朱智宏許永福 、│││││ 洪誌聰鐘文宏董春財李正達劉冬琴 、│││││ 黃振瑋楊棋向董修志陳祥瑋陳永寬 、│││││ 蕭鈺靜梁志峰李彥瑩陳人豪許永豪 、│││││ 陳清主孫健庭王立富張志明劉偉杰 、│││││ 朱杰楊嘉雄 、甲丑○、 陳映文 、吳清源、│││││黃美玉、 陳榮華 、王仲萍、 孟國康張文宗 、│││││ 陳菊毛效梅郭起誠陳烈川王毓銘 、│││││ 李順成楊惠雯黃美市董須民 、吳清吉、│││││ 謝美麗 、吳元福、 董順福 、吳清吉、 徐郁期 、│││││ 黃俊榮林蔡月杏賴益川董秀美李虎山 │││││胡興華、 蔡宋秀閨高見義李政忠 、郭曉揚│││││ 張弘朋楊慶福黃嘉隆陳建銘鄧志璜 、│││││ 潘威旭 、賴慶賢、 盧飛全鄧進祥陳登洋 、│││││ 董麗花劉宗哲張世陽賴全忠尤寶超 、│││││ 吳瑞文郭昇才侯信德林慧蘭楊正宇 、│││││ 楊國春黃澤淵蘇金柱蔡順得盧冠同 、│││││ 蔡正杉曾榮章徐瑋成蔡中男黃有益 、│││││林柏樟、 周含鸞 、許承彰、 黃智勇林熙盛 、│││││ 江榮富 、馮惠文、 李治強郭俊呈沈盈安 、│││││ 侯吉龍楊淑理邱家民陳國偉陳永聰 、│││││ 陳素琴 、蔡啟川、 陳怜秀 、吳智煌、 盧明常 、│││││ 許偉煌辜素珠許朝欽羅志玄李泳良 、│││││ 王憲裕 、黃天得、 馮任緯 、石逸生、 吳智瑋 、│││││ 黃建華于富忠 、w○○、 林冠良楊盛鴻 、│││││ 黃寶瑞 、戴順吉、 陳鶯朧潘建成蔡濟明 、│││││ 陳義方翁禎禧李信毅 、丑○○、 王月蕊 、│││││ 黃龍德洪王秀鳳 、黃景龍、 朱泰福歐永健 │││││ 林宗俊吳簡月玉 、林宗俊、 周俊銘 、陳榮華│││││ 朱義誠周武賢楊淑珍周錦鈴蔡東原 、│││││L○○、 葉士榮王文陽黃川書蔡明福 、│││││癸○○、黃文灃、 郭仁平 、林智世、 沈沛瑜 、│││││ 林茂成盧進添鍾美玲 、陳文勝、 謝嘉隆 、│││││ 呂豐運陳紀光吳仁貴張曉玲吳世賢 、│││││ 廖國佐劉士銘劉瀚文李明輝劉恩誠 、│││││ 黃文宏羅楊彩姝黃明全黃俊卿 、吳清吉│││││楊明德、 薛惠琪 、蔡育丞、 李炎坤葉其忠 、│││││ 林育樑康智源王建智黃耀乾 、鍾明宏、│││││I○○、 郭仕杰黃俊豪廖建仁王冠榮 、│││││盧進添、 翁文雄林永標蕭乃銘 、a○○、│││││ 黃基榮 、甲玄○、甲未○、 陳文謙 、甲未○、│││││ 蔡聰全王文順徐春光吳忠諭鍾國強 、│││││ 林霞珍戴瑞玲張德興李旭仁張勝男 、│││││甲壬○、 張書豪許順孝陳金燕 、許滄松、│││││ 呂武忠藍慶忠 、甲丁○、江景界、 謝坤旺 、│││││ 張修源謝崑寶夏啟超黃明雄 、朱世玉、│││││宇○○、 陳伯侯許志農陸正一張詠薇 、│││││ 莊習文劉宥呈 、T○○、M○○、甲J○、│││││ 李煌財呂學淵王涂桂治洪鴻彬江勝利 │││││ 許榮連楊亮傑 、r○○、呂家富、辛○○、│││││ 陳樹村駱光銘孟國群王瓊瑩 、程志強、│││││地○○、 盧建元林裕雄曹勝傑吳保成 、│││││ 彭武照柳建安李秀俊鄭家進葉武鑫 、│││││ 彭丁興易永興楊明強 、g○○、 嚴碧雲 、│││││ 呂英照張淑芬 、顏文學、 陳文昌劉易宗 、│││││ 林佳龍 、m○○、甲宙○、 張義雄 、簡世昌、│││││ 曾清華高承林陳素華黃文鴻陳宸襦 │││││柯金吉、 朱明強吳立人林金龍李健銘 、│││││ 郭進成曾盛王武雄 、Z○○、 吳國泉 、│││││ 謝昌遠陳正坤蔡其材 、丁○○、 謝明鴻 、│││││ 蔡鎔繽沈葦真溫邦翔李玉山方平順 、│││││許永清、 王建忠蘇照順張勝賢蕭仁豪 、│││││楊榮龍、 王建凱呂建億軒轅蕙君陳昭梃 │││││甲宇○、 李達忠李愛 、李愛、洪宗賢、│││││ 張嘉文李劉雅慧陳韋辰 、郭順宗、 施博閔 │││││陳佳惠、 施進榮楊慶祥莊榮達 、u○○、│││││ 黃自誠劉貴賜盧文章楊金和楊贄銘 、│││││ 張秋得李文元陳朝民張進雄謝見興 、│││││ 王頌揚黃永欽劉國麟莊寬城 、w○○、│││││ 陳信雄許心潔林立民謝靜如莊智仁 、│││││ 洪宗仁郭建麟陳明月朱田廣邱兆忠 、│││││ 梁志成藍美珠曾繁達高春貴劉樹貴 、│││││ 陳明枝吳志賢陳勇壬陳鑫全 、陳建宏、│││││許天一、林淑芬、 楊明仁王飛龍 、莊德育、│││││ 林世聰謝丁財邢啟貞黃天明陳世傑 、│││││ 莊崇德楊昇達黃清浩 、林家寶、 陳昭憲 、│││││ 萬科舉趙吳燕貞洪世安姜永清杜金亮 │││││ 陳鴻文楊國雄葉國良李永昌呂天益 、│││││ 張志銘許財金沈志峰蔡文榮李憲宗 、│││││ 吳孟宗 、吳清源、 林宗宏洪海銅莊鴻銘 、│││││ 黃石進陳儷霜 、甲天○、李建龍、 蔡明宏 、│││││吳智煌、 邵建成蘇韋奇李家興林良冠 、│││││ 林弘祥 、陳鼎山、 許永正郭錫詮黃瑞華 、│││││ 蔡榮鵬李文進柯文森吳鳳池黃信雄 、│││││ 郭金財張哲榮趙志豪古今湖 、黃榮宗、│││││ 廖展逸邱景源王超群洪張金柳劉英全 │││││黃智勇、 張正 欣、 許家銘李坤遠林士照 、│││││ 林文銓呂明謙陳俊融林政龍張文彬 、│││││ 洪登茂陳建中陳正煌李振嘉簡鴻儀 、│││││ 簡詠茗蘇清輝楊坤生陳振宏宗貴榮 、│││││ 羅福勝洪慶章楊聖鴻余宗欣吳俊諺 、│││││ 吳居福 、張哲銘、 翁英凱郭志 誠、 洪快祿 、│││││ 施進文陳崇熙邱安田蘇正義王文良 、│││││ 楊勝傑蘇勝源 、陳建昌、 孫秋月張國廉 、│││││孫良瑋、 梁樂群陳昱暐黃漢華施明宏 、│││││ 趙書斌鄭宛宜林世昌陳榮俊蔡漢勇 、│││││ 劉邦志葉文吉 、江金池、 曾宏熙李天偉 、│││││王武雄、 周忠政尤丁富史金上 、d○○、│││││ 吳仲隆畢文光沈清風宋麟發謝光輝 、│││││ 蔡順明陳清福郭志揚 、畢文光、 陸照群 、│││││ 黃登魁杜曉偉魏聰考余淑惠蘇建忠 、│││││ 于秀貞 、t○○、 葉宏一林河男 、e○○、│││││ 張志芎趙正宇張振雄 、甲子○、 孫娟蘭 、│││││簡鴻儀、 翁文舉李澎生李文章羅金盛 、│││││蔡青利、 黃國民許亞婷劉隆慶李宗霖 、│││││朱美華、 黃懷慧蔡永立葛明德 、朱哲男、│││││林玉城、 馮鷰淑 、林原德、黃建程、周勝賢、│││││ 黃芳暐蘇明宣鍾新壽洪吉男 、蘇信興、│││││ 郝吉祥黃德賢張宗穎張智文丁雅文 、│││││ 鄭重美黃大新 、張勝賢、 陳金芳蔡佳龍 、│││││ 徐崇雄許家華 、陳玉燕、 盧進發吳崑華 、│││││ 盧明清趙英旭黃立宏黃保 全、 楊克正 、│││││ 陳永南 、吳光仲、 蘇泰發林惠晴馬世隆 │││││ 卓建鴻林長齡陳進興蔡雯帆胡益耀 、│││││ 郭常堂陳振源 、陳進財、 郭麗雲郭金樹 、│││││ 馬清璋 、楊聖鴻、 許文騰李茂仕黃德周 、│││││ 鄭清海黃麗容蔡明發張敦泉孫安順 、│││││黃金全、 林信良金來傳邱黃坤張玉坤 、│││││ 林伯諺張吉成陳盈舟陳琨鈞 、呂武忠、│││││ 熊芬演 、陳國偉、 陳順強余詩瀜丁雅芬 、│││││ 洪應義黃智瑋陳明註黃志瑋林建男 、│││││ 蔡溪涼 、吳清祥、 吳志成曹滿堂張文成 、│││││ 鄭進福林士傑黃正男 、蔡文忠、 李嘉海 、│││││ 詹小琪陳居調 、鍾國強、孟國群、 陳嘉雄 、│││││ 趙惠玉陳嘉亨張顯晨蔡佩吟卓建中 、│││││ 黃萬藤王順進林文財郭昭元薛進興 、│││││ 李明坤黃火旺簡素華 、林佳瑩、 廖明 峰、│││││ 方吳勝高素蘭袁如意邱榮興黃見元 、│││││ 洪家全王銘隆 、魏振興、 呂榮昆陳志偉 、│││││ 陳秀榮黃逸群伍宗耀黃鳳琴 、趙人宗、│││││ 陳宇芷蔡宏慶 、許茂仁、 曹志強李鈴文 、│││││ 莊仁和顏長輝 、甲黃○、陳昭廷、王武雄、│││││ 莫寧龍 、l○○、 鄭慶堂蔡玄清黃紹遠 、│││││ 蔡秋吉盧能女吳世偉林獻智李文正 、│││││ 伍文讚許清旺陳商松黃素珍樊昌正 、│││││ 潘石喜黃英明 、龔淑美、 王進順潘巧梅 、│││││ 蔡豐益李連發 、李美華、 林益男顏明祥 、│││││ 黃健泓林正榮 、黃英明、顏長輝、未○○、│││││王文陽、賴文德、 遲玉琴蔡沐錩姜太山 、│││││ 陳從舊張簡冠霖 、f○○、 陳淑真徐偉昌 │││││ 汪玉琳侯昆宏張鳳龍王庭僥李頌惠 、│││││ 張世弦李青芳 、林正榮、 陳駿宏舒震球 、│││││ 塗湘惠謝明瀚楊正武林茂興李俊農 、│││││李昆晉、 楊國新魏能仁曾威仁黃信量 、│││││ 馬永泰 、林嘉興、 張修榮陳勇志李仲仁 、│││││ 謝承翰黃文河孫文通李清源曾正國 、│││││朱中一、 林興鴻 、甲B○、 劉輝峰楊國榮 、│││││林嘉興、鍾易融、 宋隆喜黃玉琳歐文彬 、│││││甲E○、 羅登為張勝文 、y○○、 梁軒榕 、│││││ 陳榮欽周日春 、莫寧龍、 洪振家陳昭明 、│││││黃庭偉、 林信男 、李金龍、 楊麗惠余淑馨 、│││││ 林質彬王正聰邱裕峰楊昆原薛仕崇 │││├──┼────────────────────┼─────┼─────┤│2│黃仁吉、黃揚程、甲丑○、黃景龍、黃榮宗、│共計342人│見扣案物品│││黃建程、黃芳暐、 黃柏林黃世宏 、黃義發、││附表D編號│││ 黃清霖黃健春 、甲辛○、黃永在、黃景禹、││14│││ 黃振昇 、黃進成、甲卯○、黃燈佑、 黃乾圳 、│││││黃銘慶、黃文彬、黃志文、 黃意婷黃千祝 、│││││李本立、李和璋、李英民、李進德、李碧霞、│││││李芷瑄、李永南、李清芳、李彥瑩、李正安、│││││ 李清村李柏蒼李憲民李明相 、李孟財、│││││ 李孟儒李建友李建銘李樸芳李冠吾 、│││││ 李志忠 、亥○○、 李茂豐 、宙○○、 李毓萍 、│││││劉小平、劉武龍、劉松陵、劉俊良、劉銀郎、│││││劉糖榮、 劉紫春劉樹發 、劉國禎、 劉銘燦 、│││││ 劉大政劉惠敏劉樹琴 、甲A○、蔡惠如、│││││蔡惠珍、蔡平洋、 蔡中興蔡登舟蔡春仲 、│││││ 蔡敏雄 、蔡勝利、 廖志誠廖明笙 、謝金福、│││││謝佶樺、 謝振華 、謝惠玲、周世雄、周勝賢、│││││ 周世輝 、F○○、 周正中周明裼周金涼 、│││││ 沈德旺沈金山 、C○○、 沈瑞山 、邱大銘、│││││ 邱坤禧邱金墨 、邱榮華、林志雄、林宗發、│││││ 林清龍林永吉 、林其隆、林朝瑞、 林哲劦 、│││││林素卿、 林淑靜 、林彩娥、 林賴英治林麗綿 │││││ 林麗娟林雅芳 、林阿坤、林玉城、林皇志、│││││ 林哲賢 、林世偉、 林榮昌 、王世明、王雪燕、│││││王立富、 王源彬王美華王和鍾王麗華 、│││││ 王書敏王天富王正杰王秀玲王鹿亭 、│││││ 王榮富 、朱世玉、朱杰、朱哲男、 朱大衛 、│││││ 朱大鈞 、朱正雄、 朱秀梅朱素娥吳全合 、│││││吳福利、 吳彩鳳 、吳品毅、 吳皓彬 、吳政坤、│││││吳富生、 吳啟鴻 、吳啟銘、吳鎮壽、 吳金貞 、│││││ 莊清廉 、i○○、梁志峰、梁瑞元、 梁崇賢 、│││││梁誌中、 宋英亮宋金福 、賴龍鋒、 賴芳情 、│││││莊 王美招 、楊宏益、 楊敦欽 、楊創閔、楊嘉雄│││││ 楊貴忠楊宗展楊明龍 、楊志強、 楊善顯 、│││││楊志浩、 楊永通 、楊俊益、 楊淑米楊雅芳 、│││││陳國瑞、陳黃梅、陳碧珠、 陳慶祥 、陳憲鏵、│││││甲乙○、陳疆平、陳明坤、陳毅賢、陳發銘、│││││陳永寬、陳人豪、陳清主、 陳淑玲陳寬和 、│││││ 陳彥彰 、陳吉雄、 陳永慶陳玉麟陳健全 、│││││ 陳朝榮陳德明陳昱廷陳志華 、陳禮興、│││││陳宗榮、陳嘉宏、 陳建勳陳滿慶 、陳俊宏、│││││ 陳明得陳國祥陳志源陳再得 、陳俊成、│││││ 陳木松 、陳玉萍、陳靜瑩、陳惠美、陳春蓮、│││││陳佳玲、張玉貞、張見賓、張省光、張福隆、│││││張維城、張賢淑、張貴成、張志明、 張松南 、│││││ 張清泉張志斌 、張忠麟、張翔霖、 張耀強 、│││││ 張簡方月娥張惠聆張美麗 、張譯心、│││││張淑美、許城豪、許寬賜、許永福、許永清、│││││ 許金詮許棧宏許智欽許有利許瑞成 、│││││ 許易仁 、許丹桂、鄭文宏、鄭美惠、鄭進平、│││││鄭耀宏、鄭銘中、 鄭健成 、鄭芳敏、郭瑞、│││││郭建坪、郭柳美華、郭福安、 郭建志郭瑪莉 │││││ 郭高秀琴高中驊 、高仲浩、詹正秋、 詹智盛 │││││ 歐陽鵬翁啟明古建華 、袁寧、岳方英、│││││羅福勝、 羅清隆 、鍾天恩、 鍾文宏 、鍾秀月、│││││ 柳永郁 、潘朱甘、潘雲雄、 簡明煌簡光超 、│││││簡光華、蘇品誠、 蘇文忠蘇曉娟 、申倩華、│││││孫百誼、孫梅香、孫健庭、 孫忠賢 、伍信昌、│││││卓良哲、 趙柏琪邵永輝邵開明章春暉 、│││││曾治弘、曾靜俐、 曾建中曾增豐 、曾偉逢、│││││ 彭昭籠彭弘助 、侯聰敏、 侯明郎 、侯佑臻、│││││江新梅、 甘顏華尤憲隆魏進富 、鄧清忠、│││││ 姚瑞昌 、傅朝琴、 徐進春 、蔡朝輝、 蔡章義 、│││││ 鄒寶株 、薛進成、 彭鴛淑 、葉宏一、 葉麗雅 、│││││葉景任、 葉珊紓 、葉秀穎、洪銘鴻、洪秋鳳、│││││ 洪雲雀姜禮全偕銘權 、古惠英、 胡淑敏 、│││││胡育瑞、 郭宋 毛治湖春福 、蕭鈺靜、蕭振亞│││││ 蕭家偉 、杜曉偉、江金池、 江正忠胡可之 、│││││ 阮振捷 、何駿德、董春財、 歐玲玲楊自如 、│││││洪文進、t○○│││├──┼────────────────────┼─────┼─────┤│3│劉文良、謝明治、莊正雄、駱宜君、謝美枝、│共計53人│見扣案物品│││施金良、 呂伯娟 、蔡靜賢、劉宏益、楊天寶、││附表D編號│││張思華、陳國亨、廖峰榮、 葉仕文謝清民 、││16│││何泰輝、楊駿森、李振順、林鴻益、 楊秀足 、│││││王秀環、張何素珍、方東成、鄭增滿、張國忠│││││ 黃廷武 、尤順生、 陳智源 、紀聰富、呂高欽、│││││ 蔡明芳 、鄭義龍、趙武男、趙哲賢、朱國輝、│││││陳志雄、王仁輝、郭淑珍、羅正華、潘秀惠、│││││李祥宇、 花玉秀簡典鋒 、王銘紹、林鯤賀、│││││ 林松泉韋陸美香 、黃美金、陳家正、 林慧雯 │││││李志盛、 黃璿安紀蘇秋美 │││├──┼────────────────────┼─────┼─────┤│4│ 莊育德 、林良冠、林家寶、黃石進、黃智勇、│共計66人│見扣案物品│││朱田廣、林弘祥、洪宗仁、郭建麟、吳居福、││附表D編號│││廖展逸、王飛龍、宗貴榮、李天偉、黃懷慧、││17│││ 逯照群 、陳明枝、潘品諺、 潘正宇 、林河男、│││││e○○、陳建昌、沈清風、謝丁財、葛明德、│││││張哲榮、羅金盛、朱美華、陳振宏、畢文光、│││││李振嘉、吳志賢、洪世安、陳勇壬、郭志揚、│││││楊明仁、劉樹貴、甲天○、李建龍、郭錫詮、│││││王文良、張志芎、陳明月、蔡永立、 蘇建中 、│││││陳世傑、余淑惠、d○○、 張正欣 、周忠政、│││││陳建宏、江金池、謝靜如、魏聰考、吳俊諺、│││││陳儷霜、梁志成、許天一、邱安田、 陳高春貴 │││││呂明謙、王武雄、藍美珠、 洪嘉順 、王武雄、│││││孫良瑋、│││├──┼────────────────────┼─────┼─────┤│5│張聰明、王秋燕、陳俊宏、楊文明、簡宗慶、│共計72人│見扣案物品│││陳榮輝、楊慶雲、 魯韋頡 、葉哲肇、許春鳳、││附表D編號│││ 黃登宇 、謝坤霖、黃良榮、林建宏、 陳宜宏 、││18│││ 陳金德 、吳聰文、 陳煒昇 、王振宇、黃文香、│││││葉穎坤、陳奇甫、陳清訓、蔡志孝、 呂學彬 、│││││姜淑芬、鄭 潘香蘭曾智洪 、鄭金益、蕭建台│││││邱瑞川、吳文秀、葉金龍、朱田圳、董啟邑、│││││葉春花、林卉、張 陳美香 、李姿誼、吳宜樺│││││葉大德、劉俊良、羅建發、黃清泉、唐民章、│││││林鳳珠、陳銘宗、P○○、黃言豫、陳錦松、│││││陳虹萍、陳明輝、 游添進 、李志業、張彩霞、│││││吳秋永、高煌彬、 葉華菘 、陳邦正、 邱文達 、│││││甲丙○、劉俊明、鄭三奇、翁金蓮、 鐘敏琿 、│││││劉昌宗、古忠發、吳正瑋、邱宗信、蔡佩芸、│││││黃源安、曾國誌│││├──┼────────────────────┼─────┼─────┤│6│ 王益群 、王雄泉、 王素英王明富王明山 、│共計371人│見扣案物品│││ 王玉英 、王秋燕、 王信雄王天賜王鴻吉 、││附表D編號│││ 劉淑娟劉作詩 、劉原銘、 劉永富劉勇士 、││15│││ 劉中印劉基誠劉仁智劉耀山 、劉千華、│││││ 劉李靜櫻劉康雄劉清田劉金龍劉榮基 │││││ 劉明德劉茂萬李炳民李孟東李春來 、│││││ 李鐘鑫李冠德 、李朝欽、 李耀珍李潘玉妹 │││││ 李伯傑李美香李郁芳李莊來挽李興能 │││││ 李文筆李東輝李寧馨張永良張桂榮 、│││││ 張明東 、張國忠、 張美娟張陳月嬌張慶賢 │││││ 張今是張煌偉張國彬張龍壽張國華 、│││││ 呂文奎呂興富呂美月呂宗祐呂正雄 、│││││ 呂建昌洪雙全 、洪嘉順、洪宗生、 周蘇銘 、│││││ 周素琴周麗瓊周素卿沈鳳村沈鴻龍 、│││││ 沈舜屏葉水德葉麗玲葉修維葉新盛 、│││││ 葉釗仁葉天成葉淑惠徐國華徐鴻明 、│││││ 徐己松邵增文邵維強廖秀蓮廖錦堂 、│││││ 廖淑媚廖雪枝何桂美何香珠何自強 、│││││ 簡朝野鄭仲益 、鄭美麗、 鄭志亮陳志榮 、│││││ 陳建志陳瑞全陳廖麗卿陳進發陳裕僥 │││││ 陳肇盛陳勇宏陳倉賢陳瑞超陳大叢 、│││││ 陳麗華陳丕振陳福光陳善中陳進福 、│││││ 陳玉珠陳重吉 、陳泓堯、 陳衛憲陳恩榮 、│││││陳建志、陳錦松、陳忠義、 陳俊銘 、陳志雄、│││││ 陳坤相陳建男陳銀福陳順彬陳勝評 、│││││ 陳榮吉郭枝蓉 、郭豐榮、 郭俊麟郭志德 、│││││ 郭進松郭正光呂麗玲呂明宗高漢欽 、│││││ 高坤慶鄭順賢鄭王明華鄭炎松伍彩真 │││││ 康淑卿曹昌瑞周貴生程金塗 、賴展勝、│││││ 甘進順柯英傑孟慶山廖慧斌謝林華 、│││││ 謝奇潭謝旭元謝秀娟謝仙通趙武萍 、│││││ 趙皎吏趙瑞趙素珍趙俊 凱、 蔡其盛 、│││││ 蔡豐茂 、蔡志孝、 蔡鴻麟蔡瑞益蔡鴻銘 、│││││ 蔡明財蔡貴陽蔡秋林倪禮中倪志明 、│││││關 范玉紊蕭文華方煜潮宋梓輝鄒麗平 │││││ 王文雄林俊邦林進成林惠華林麗珍 、│││││ 林元明邱志成邱雪玉邱秀美周立惠 、│││││ 周玉琴謝素娥謝月娥翁仲居朱結文 、│││││ 朱世欽許志成許敏章詹志誠詹逢仁 、│││││ 田滿文田錦華廖清松廖居仁丁志明 、│││││ 蕭維明向國強蕭恩智梁其瑞戚其忠 、│││││ 柯政賢楊淑君楊碧珠 、楊志浩、 盧癸良 、│││││ 陸登福喬玉成龐懿梅簡國隆仵子豪 、│││││ 袁廖秀琴袁壽華申永安傅興明余美靜 │││││ 余祐權俞承志胡志宏 、胡鵬翔、 羅偉鴻 、│││││ 江玉珠姜忠潁 、于有光、 馬德生 、安慶生、│││││ 魏賓迎魏聰元胡錦聰溫清海姜禮政 、│││││林大生、 林高隆 、林志龍、 林有田林孟文 、│││││ 林人杰林穎強林溫渟 、林宗明、 林智雄 、│││││K○○、 林淑華林峰良林志宏林重銘 、│││││ 林貴皓林業鵬林秋月林振源林泳辰 、│││││林俊、 林陳麗琴林銘賓邱金城邱志源 │││││ 邱志權 、邱岱瑋、邱文達、 邱裕展邱順聰 、│││││ 邱顯仁施國財 、施榮明、 施國棟 、施榮明、│││││ 施木坤蘇贊彬蘇順鵬蘇建政蘇麗金 、│││││ 蘇美芳蘇美琴蘇德盟蘇德璋蘇觀清 、│││││ 吳國恫吳玉蘭吳靜怡吳寬德吳美娥 、│││││吳金松、 吳玉寅吳金派吳福結吳木浩 、│││││ 吳瑞忠吳順榮吳貴米 、吳金和、 吳建銘 、│││││ 吳家政黃志偉黃仁董黃揚仁黃英展 、│││││ 黃陽文黃進坤黃正一黃英賢 、黃 蔡蓮嬌 │││││ 黃楓明黃秀梅黃雄偉黃麗月黃永崑 、│││││ 黃恭源黃清弘黃光男黃文生 、黃明和、│││││ 曾顯彰曾文龍曾士峰曾清風曾文聰 、│││││ 洪淑枝洪石生洪麗隆洪夏清幼洪麗津 │││││ 洪國勇莊松旗莊定生莊耀宗 、莊 潘鳳蘭 │││││ 馮若函薛麗玲賴榮欽蕭年棧盧金傳 、│││││ 蔡有志楊永盛彭建文彭福龍 、潘秀惠、│││││ 潘家駒吳郭玉惠吳美貞張淑卿張凱帆 │││││ 張金蓮張秀琴張景貴張水華 、陳素琴、│││││ 陳朱芳陳國進陳淑媛陳文卿許美雲 、│││││許 朱淑娟許美金 、許 林玉鳳譚香 、王銘紹│││││ 邱鴻燕 、陳科甲、陳志賢、 陳清智陳長利 、│││││陳光志、 陳嘉勝陳長明陳瑞煌陳美枝 、│││││ 蔡福成 │││├──┼────────────────────┼─────┼─────┤│7│陳國亨、楊永紳、 詹裕珣李清輝 、何泰輝、│共計3027人│見警卷㈢第│││ 葉文達陳乃菁 、潘台泰、王秀環、林仕銘、││327至411│││林鴻益、張國忠、蔡鴻銘、 陳家源 、趙武男、││頁卷附之「│││蔡建孟、李振順、林鯤賀、葉春花、王秋燕、││D:\\我已接│││葉晉台、 曾清忠 、謝清民、吳信輝、 花季偉 、││收的檔案\\P│││ 周宏龍 、黃登宇、林祺敏、楊駿森、陳銘珍、││PP」│││楊天寶、 余任梓 、吳文翔、吳麗美、林菊珠、│││││施月圓、 許文達 、陳銘宗、葉明津、王淑貞、│││││ 王道川宋文正郭明教 、s○○、 陳嘉皇 、│││││陳榮富、 趙仁宗 、魏峰、林文斌、吳啟銘、│││││許春鳳、陳建福、楊淑娟、杜勝吉、周文雄、│││││ 張永振 、戊○○、余照麗、吳文俊、許龍宗、│││││ 陳全德 、鄭增滿、林啟東、王登基、 張麗珠 、│││││王銘紹、 蔡佩云 、林鳳珠、陳韻仙、李雅芳、│││││ 周美芬 、黃靜春、簡典鋒、蘇明仁、張錦源、│││││陸旭昇、 蔡佩雯 、謝坤霖、陳智源、黃登宇、│││││顏書璋、張思華、 陳朱秀枝 、黃登宇、陳志雄│││││陳櫻仁、 康又元李堯正 、潘秀惠、陳煒昇、│││││ 方麗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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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政坤、 吳南慶吳俊緯 、│││││吳美貞、 吳嘉玲 、吳金派、 吳佳隆 、吳啟鴻、│││││ 林加和 、林智雄、林淑靜、林哲賢、 林宏臻 、│││││ 林佳杏林龍憲林惠珠林錫幸林鎮城 、│││││林峰良、 林志昌林慧玲林太郎 、林業鵬、│││││ 林源和林榮騰林家榮 、林哲賢、 林秋妃 、│││││ 林信龍林延儒 、林佳杏、 林志謙 、林甘雨、│││││林永吉、林元明、 林宏斌 、林俊邦、林素卿、│││││ 林友田林麗銀林玲蘭 、林麗珍、 林麗君 、│││││ 蘇東源蘇文宗 、蘇明詣、 蘇大樹蘇金榮 、│││││ 蘇玉蘭蘇玫玲 、蘇贊彬、 謝國雄謝潔明 、│││││謝林華、謝奇潭、 謝正輝謝隆夫謝志豪 、│││││ 謝建民謝榮正謝智華謝清玉謝晴峰 、│││││ 謝政斌 、謝惠玲、 謝進財宋成祥 、宋英亮、│││││ 宋霖全宋善宋英淵宋建賢宋玉輕 、│││││ 宋竹松童俊傑李姿容李天仁李金淞 、│││││ 李僑明 、李耀珍、李志忠、 李正陽李玉蘭 、│││││ 李光復 、李進德、李金山、 李鴻德李芸霏 、│││││李金淞、 李龍吉李銘樹李勝文李高文 、│││││ 李重志李坤霏李金盛 、李書志、李光復、│││││ 李春美李靜榮張凱琳 、張松南、張慶賢、│││││ 張育碩張振成張簡賜美張慶明 、張吉成│││││張勝男、 張正雄張中雄張桂花張克平 、│││││ 張奎雄 、張凱帆、 張鳳儀張簡豐茂張碧珠 │││││ 張憲忠張進吉張權敏張德諒張琪福 、│││││ 張博智張英樂張有誼張文軒張財旺 、│││││張景貴、 張世芳梁玉真梁瑞峰 、陳倉賢、│││││陳寬和、 陳雅惠 、陳連進、 陳盛豐陳秋松 、│││││陳彥彰、陳吉雄、陳永慶、 陳慶明 、陳彥宏、│││││陳正耀、 陳立庭陳其肅陳進祥陳淑鈴 、│││││ 陳榮荃陳盈成陳文雄陳信志陳正旺 、│││││陳建昌、 陳合安陳敏文陳靖雄陳三豐 、│││││ 陳來生陳育仁陳重君陳義璋陳柏餘 、│││││陳吉雄、 陳碧貞陳寶珍陳寶郎陳輝陽 、│││││陳鴻誠、 陳曉慧陳榮山陳靖美陳聖鳴 、│││││ 陳溪煌陳基源陳祖明陳振明陳韋享 、│││││ 陳建發陳建利陳金良陳來傑陳拎秀 、│││││ 陳見成陳志謙 、q○○、陳永慶、 陳永志 、│││││ 陳巧美 、陳木松、 陳子光 、陳朱芳、陳淑玲、│││││ 陳建全 、陳嘉勝、 陳山林 、陳順彬、陳國進、│││││陳清智、 陳惠娟朱致方朱大瓏朱宋碧華 │││││ 朱寶曇朱秀巢 、朱世欽、劉樹琴、劉勇士、│││││ 劉友忠劉國華劉德仁劉乾貴劉祝昇 、│││││劉金龍、 劉奇展劉志明劉文智劉淑玲 、│││││ 劉美卿 、劉正祺、 劉燕玲劉汝玲劉安琪 、│││││孟慶山、 郭志毅郭宋毛治 、郭建志、 郭龍芳 │││││ 郭慶鳳郭士傑郭坤進郭建文郭志成 、│││││ 郭台生郭忠榮郭季聲 、郭正光、施國財、│││││ 施吳秀滿曾俊亮曾玉蘭曾棉義曾良春 │││││ 曾俊成姜坤成江文祁江淑婷江照雲 、│││││ 江美英江美珠姚光榮洪子婷洪宗男 、│││││ 洪英霞洪志松 、洪宗生、洪文進、 洪展章 、│││││ 洪潤田洪福模洪偉升洪益義洪晚的 、│││││洪國勇、 洪伊輝 、曹昌瑞、蔡秋林、 蔡俊傑 、│││││ 蔡承明 、蔡仲銘、 蔡銀龍蔡勝旭蔡陳全基 │││││ 蔡建源蔡金枝蔡秀蓮蔡明典蔡明峰 、│││││ 蔡孟修蔡順良蔡順成 、蔡瑞益、蔡貴陽、│││││ 賴坤青賴文雄賴英傑孫財文 、高政智、│││││ 高文帆廖文琳廖志成崔繼棟崔穗華 、│││││ 崔志堅董明盛董和華 、楊永通、 楊啟迪 、│││││ 楊豐教楊文宗楊國章楊芝蘭楊錦郎 、│││││ 楊碧蓮 、楊榮龍、 楊煥成楊志明楊桂賢 、│││││ 楊振榮 、楊碧珠、何桂美、 何清吉何思育 、│││││ 何正國沈林佛桃胡正元胡河文胡德明 │││││胡錦聰、 胡惠中胡政雄胡金富古孟修 、│││││ 伍承雄柳明達 、馮后樺、 馮俊雄馮天人 、│││││ 鄭志弘鄭成家鄭松木鄭穎聰鄭成仁 、│││││袁永居、 王兆華 、王秀玲、王正杰、王麗華、│││││ 王俊富 、王源彬、王武雄、 王萬來王安財 、│││││ 王志明王鵬程 、王美華、 王世杰王志文 、│││││王志成、王文雄、 王寶珍王燉煌 、王進興、│││││王朝杰、 王富寶王振聲王信義王石泉 、│││││ 王兆宏王敏倉 、王信雄、王益群、王淑玲、│││││王明富、 鄒乃鼎顏茂生顏榮宏顏永進 、│││││ 顏正松顏青寬顏清添倪淑萍 、黃柏林、│││││ 黃蔡蓮嬌 、黃英賢、 黃美珠黃俊杰黃拓穎 │││││ 黃瓊緣黃正雄黃立仕黃璽憲黃慶逢 、│││││ 黃漢棋黃盟峰 、黃楓明、 黃惠玲黃陵松 、│││││黃國智、 黃偉桐黃進春黃清池黃嘉文 、│││││ 黃淑美黃宏斌黃愛文黃家賓黃倉吉 、│││││ 黃重仁黃昭陽黃春琴黃金蓮黃東洋 、│││││ 黃秀玉 、黃士銘、黃明和、 黃詩宗 、黃揚仁、│││││黃健春、黃志文、 翁啟達翁兼章 、翁仲居、│││││ 翁銘堯徐景生徐琦清徐長松 、徐鴻明、│││││ 徐紹惠邱琬柔邱俊男 、邱順聰、 邱毓升 、│││││邱秀英、 邱秀鈴邱錦洲 、邱金城、 邱啟翔 、│││││ 魏子傑方榮輝方耀堂方皖江方美秀 、│││││余繼富、 余重慶莊博智莊廣進 、莊俊祥、│││││ 莊孟瑜莊憲二莊啟富莊書馨莊炎嬌 、│││││莊清廉、 莊潘鳳伍政宏 、葉士榮、 葉俊昌 、│││││ 葉青榕葉文哲 、葉天成、 葉吉人蔣銘祥 、│││││甘進順、 傅英吉 、尤憲隆、 彭道興潘仙珠 、│││││ 潘東明許秋華許智雄 、許 吳秦蓮許守欽 │││││ 許松川 、許金詮、 許正忠許正林 、歐玲玲、│││││ 歐志雄歐國良歐妤歐士宗紀榮全 、│││││馬德生、 馬永平柯昆發柯宗雄柯新村 、│││││ 柯鴻信周玉如周昭明周健生周子鑫 、│││││侯建宏、 呂守輝呂清山 、呂高欽、呂武忠、│││││呂學彬、 康玉風 、趙素珍、 趙榮安趙耀星 、│││││ 趙耀東趙來富 、趙俊、 杜芳萍鍾弘文 、│││││ 鍾景榮羅明宏羅金鐘羅淦波羅繼華 、│││││ 蕭東龍蕭秀銀蕭志賢夏明煌夏以璿 、│││││薛麗玲、 盧盈良塗王月英殷志雄龔玉蘭 │││││ 塗志豪 、偕銘權、譚香、 標俊延薛金龍 、│││││ 薛秀玲駱光輝 、遲玉琴、 魯伯龍雍忠勇 、│││││費正偉、 柴勝忠 、王天富、 侯慶輝楊和賓 、│││││ 朱至芳呂永安陳秀忠 、王俊生、 王國賢 、│││││ 何裕偉吳俊雄呂榮宏 、李俊健、 林俊男 、│││││ 林美蘭侯麗香 、洪秀閔、陳志銘、 陳良仁 、│││││ 陳宣章 、陳建銘、 童達明黃忠輝潘俊智 、│││││ 潘清心鄭崇峰顏秀珍羅美招楊尚衡 、│││││ 王明祥吳清助李仲夫沈嘉輝 、周良星、│││││ 林文龍金開雲 、張經農、 陳小莉陳仲祿 、│││││ 陳忠沛楊正義楊茹芸蕭勝中韓保祥 、│││││ 魏銘言蘇郁仁蘇煜晴劉慧晴郭昱賢 、│││││ 陳俊雄黃金生傅堅祐林志誠 、李耀桂、│││││ 林麗葉 、陳國亨、 潘杰祥錢秋雄 、甲亥○、│││││ 吳佳青李冠駒張寶島盛寶軍陳惠月 、│││││陳聖懷、 蔡士弘鍾夢雄蘇清芳洪蔡美鳳 │││││徐梅、 楊國輝鄭碧華韓熙鋒王錦海 、│││││ 李建明 、洪麗隆、 尤志雄巫健龍溫少傑 、│││││李少顏、 陳倉海劉進益 、蔡佩吟、 蔡富鴻 、│││││ 蕭漢昌 、韓星喬、 夏淑芬 、柯麗琴、 唐自強 、│││││ 朱清溪林有志林瑞仁 、施博緯、 梁秀華 、│││││ 梁順能陳明全陳鄭玉鳳 、黃清聰、 劉舜隆 │││││ 賴東曉章佳文梁靦釗陳怡呈鄒建山 、│││││ 陳麗雯翁啟銘王宗仕李念祖薛定明 、│││││ 林莉娟蔡秀敏洪勝專齊衛民余嘉榮 、│││││ 高振慶陳泳泰陳偉明溫家棋葉俊德 、│││││ 劉和鑫劉振昶劉德銀李勇漳李孟昌 、│││││ 蔡尉淋謝清育朱原興陳皇仁 、陳建男、│││││ 邱育展 、宋金福、 呂麗鈴李璞芳 、邱雪玉、│││││ 許森發 、楊明龍、高坤慶、 胡周瓊美林政忠 │││││ 施清良陳家駿葉金波廖中台廖建朝 、│││││ 廖學文彭淑貞張世欣石峰鄭文聰 、│││││ 郭素卿盧莉華李黃淑女黃偉楓劉耀仙 │││││ 李昭文 、洪雲雀、李念祖、吳淑枝、 陳富傑 、│││││ 王明俊 、吳靜怡、呂興富、 林得財 、郭俊麟、│││││ 郭建河陳裕堯馮福得賈英群尤水得 、│││││ 王日煌 、王鹿亭、宋英淵、 李嘉榮徐月鳳 、│││││ 張金河 、張清泉、陳滿慶、 陳麗榮 、劉樹發、│││││ 潘誌偉 、賴芳情、 謝秋馨 、謝振華、 鍾立恭 、│││││簡光超、 李正宗樊保川蔡炯峰 、劉俊良、│││││甲申○、王秋燕、黃文香、吳志賢、許寬賜、│││││吳秋永、李志業、 林并 、吳政原、簡宗慶、│││││鄧郁融、吳麗美、何泰輝、劉丁復、 吳牧樺 、│││││ 呂崇禮 、汪新梅、 張志龍陳筱珊何世雄 、│││││ 李雪章何純純楊淑貞陳新興楊立群 、│││││ 曾心樊蔡啟宏陳志平張有都 、鄭耀宏、│││││ 陳英旭許峻豪陳佳政魏立恆陳慧芳 、│││││ 邱士益 、尤鳳美、 龍偉剛金伯卿許崇泰 、│││││ 侯惠金蘇愷向薇蓁 、p○○、 林仁德 、│││││ 郭蕙珍唐玉林呂志騰王仁忠 、林世偉、│││││ 洪榮成曾慧敏黃政銘吳芳吉許月蓮 、│││││羅登為、 李麗卿王冠群鄭靜子黃萬全 、│││││ 陳美娟劉喬瑋劉培正 、王太厚、 呂文福 、│││││ 吳美玲吳世孝王進財賴瓊華蔡吉生 、│││││ 歐定坤許宗明陳聖賢許慶龍吳培華 、│││││ 蘇一郎謝振裕高月英陳雨農孫金寶 、│││││ 張翰文孫昇豐謝志忠 、莊榮達、黃自誠、│││││林興鴻、甲B○、劉輝峰、楊國榮、鍾易融、│││││宋隆喜、劉貴賜、黃玉琳、盧文章、 楊蟄銘 、│││││蔡永立、許永豪、陳清主、孫健庭、王立富、│││││歐文彬、楊金和、張翔霖、王龍生、張志明、│││││張秋得、劉偉杰、甲E○、朱杰、陳朝民、│││││蘇品誠、李文元、 張建智石敏宏 、甲G○、│││││謝佶樺、陳美惠、 孫珮瑜連勝豪許佳玲 、│││││陳錦源、楊敦欽、 洪世全 、楊嘉雄、 劉秀鳳 、│││││ 楊永逸曾建榮吳憲忠 、陳新桂、范徵龍、│││││張見賓、 吳石生 、陳國偉、張勝文、 蔡孟潔 、│││││ 鄭宇庭黃金慞 、吳富生、 陳雅玲林安裕 、│││││ 趙祝美戴良生陳錦賢 、古進華、李淑娟、│││││蘇旭輝、張賢淑、甲丑○、謝惠玲、 蘇保文 、│││││ 陳國明項志傑黃翊栩陳振楠許勝宗 、│││││ 吳思賢徐聰霖 、陳映文、 林貞瑩劉紹霖 、│││││ 許中烈段復興蔡瑞月呂進順朱柏菖 、│││││袁寧、 鍾明賢洪蔡正呂思耀陳昭昇 、│││││ 吳榮進莊偉傑李明俊 、葛明德、 曾秀吉 、│││││ 卓獻堂劉寶蓮張浩然 、蔡政樺、陳春蓮、│││││ 賴皇佑 、蔡尉淋、 李姿瑩張家舀陳志祥 、│││││ 唐英勇 、張進雄、 陳榮章 、尤騫慶、 黃志豪 、│││││ 曾愈真劉正鴻張文振毛玉雯 、i○○、│││││鍾秀月、張次男、甲乙○、 吳碧娥 、甲○○、│││││ 黃振榮劉振華姜莉莎陳榮宗黃炫冀 、│││││ 孫振窗白川正王孝鈿黃敏玲黃德喜 、│││││ 吳忠育 、陳佳玲、 張馨國李俊源蘇瑋鈞 、│││││ 張耀祖吳秀如莊秀如林郁靈梁向鍑 、│││││ 尤欽鋒莊燿鴻柯柏羽郭新法林婉玲 、│││││ 李志成吳曉強吳朝坤余豐吉 、謝建國、│││││ 黃崑河王瑞彬劉福居王昌熙郭衣騏 、│││││ 王銀花 、林正龍、 陳金龍 、周正中、楊嘉雄、│││││ 林安德李明宗卓勝麟 、吳福利、 黃福明 、│││││ 安仲蘭許世昌蔡舜風姚凱中蔡佳汶 、│││││ 李文立 、吳文翔、蔡平洋、 潘義正黃柏揚 、│││││朱哲男、 洪進祥機育戴梁麗珠李偉綸 、│││││ 陳筱雯陳碧娥石基福 、王頌揚、 林倩儀 、│││││袁寧、E○○、 張榮華蔡金助 、許城豪、│││││ 沈春生莊菁如張清霞李建穎 、林玉城、│││││ 陳忠和柯玉樹 、劉俊良、鄭耀宏、 馮燕淑 、│││││張哲榮、甲A○、 劉世文鄭建華潘瑞坤 、│││││林原德、 李宗興康元騰金春梅羅麗美 、│││││王其賢、 蔡和佑 、楊創閔、 吳文祥范旁碩 、│││││黃建程、陳建龍、 吳明福蔡明月 、邱志成、│││││ 林偉成 、黃永欽、 宋英杰 、梁軒榕、 陳鄭金桂 │││││ 蔣萬生王秀娟 、葉珊妤、 伍隆泰陳秋蕊 、│││││ 楊花妹 、陳朝民、 盧富祖潘秀君孫文超 、│││││周勝賢、侯惠金、何駿德、 柳金城戴玉蘭 、│││││ 洪國斌洪溪何 、闕宏任、陳榮欽、 黃來順 、│││││ 霍承楷 、詹英姿、黃芳暐、 陳嬌蓮宋兆凱 、│││││林安德、 黃文福黃秀枝 、王建民、 盧宗瑩 、│││││ 陳順益胡慈琴陳基興許志旺李財文 、│││││ 黃月意陳邦政蕭振燭古進富蘇恆弘 、│││││ 蘇秋偉 、田正雄、 伍家宏 、H○○、 翁紫筠 、│││││陳建宏、 羅文伶洪振評歐永臣 、洪進祥、│││││ 劉名峰王福枝賴昱宏黃昱楊龐紫德 、│││││ 蔡雅安黃健楊沈俊旭 、陳志雄、 王夢貞 、│││││ 林淑惠金博卿 │││├──┼────────────────────┼─────┼─────┤│8│陳嘉宏、 吳金俊 、v○○、王毓銘、 黃俊銘 、│共計55人│見警卷㈡第│││ 劉國安 、林玉城、 董國孝陳芳鷹 、Z○○、││311至312頁│││ 陳晉富魯富祖 、壬○○、卯○○、張清霞、││。見警卷㈠│││l○○、p○○、曾繁達、酉○○、黃保全、││第64至106│││丙○○、 吳德祿 、孫文通、郭順宗、 陳建名 、││頁、第117│││ 黃世雄 、陳怜秀、H○○、S○○、 陳瑞和 、││至122頁、│││劉名峰、 邱耀廷王美惠伍雅文 、寅○○、││第133至136│││X○○、 張玉喜 、許世宗、k○○、n○○、││頁、第158│││ 陳富泉曾仁勇 、甲辰○、 劉耀勝 、謝承翰、││至180頁。│││ 鐘博雅 、羅福勝、 張簡有富梁裕隆 、陳怡孜│││││葉宏一、 何森泰 、丑○○、許慶瑞、 陳益東 │││└──┴────────────────────┴─────┴─────┘附表6:
┌─┬───┬───┬──────────┬────────┬─────┐│編│被害人│借款人│討債時間│討債方式│備註││號│││討債地點│││├─┼───┼───┼──────────┼────────┼─────┤│1│甲I○│蘇柏嘉│93年3月8日凌晨3時│張貼記載「限三日│見警卷㈠第│││(即蘇││高雄市○○區○○路11│搬離,如不搬離,│14頁、「│││ 柏嘉父 ││號出租之房屋│有何損失自行負責│D:\\我已│││親)│││劉先生留」之字條│接收的檔案││││├──────────┼────────┤\\000」資料│││││93年3月14日凌晨3時│對甲I○所有位於│第25頁、原│││││同上│高雄市鼓山區 華寧 │審卷㈥第75││││││路11號之出租房屋│頁││││││潑灑柏油││├─┼───┼───┼──────────┼────────┤││2│甲I○│蘇柏嘉│93年3月13日21時│在左列地點潑灑柏││││ 太太蘇 ││屏東縣屏東市 榮家 東巷│油、拋撒冥紙,並││││ 李美好 ││12號│留下一字條要求蘇││││娘家│││柏嘉還錢,署名劉│││││││先生。│││││├──────────┼────────┤│││││93年3月16日早上7時│左列地點拋撒冥紙││││││同上│、吊豬頭││├─┼───┼───┼──────────┼────────┼─────┤│3│甲K○│龔淑美│93年3月16日凌晨5時│潑灑柏油、毀損鐵│見警卷㈠第│││(龔淑││高雄市○○區○○路13│門、放置淋血豬頭│16至19頁、│││美之胞││3巷11號││見同上偵查│││兄)│├──────────┼────────┤卷第401頁│││││93年4月2日凌晨3時│兩名男子駕駛車號│所附監視器│││││10分│FC-9386號自用小│翻拍照片8│││││高雄市○○區○○路13│客車,手持類似鐵│幀、第400│││││3巷11號│條工具撬開第一層│頁監視器翻││││││鐵捲門,並敲破第│拍照片4幀││││││二層大門中間之玻│、「D:\\││││││璃,而屋內地板、│我已接收的││││││牆壁、桌椅遭潑灑│檔案\\000」││││││柏油,臨走前在鐵│資料第55頁││││││捲門上貼記載「龔│、原審卷㈥││││││淑美還錢00000000│第75頁││││││48」字樣之字條│││││├──────────┼────────┤│││││93年4月12日凌晨3時│駕駛車號00-0000││││││38分│自用小客車接續衝││││││高雄市○○區○○路13│撞位於左址住宅之││││││3巷11號│第一道鐵捲門及第│││││││二道玻璃門2次,│││││││造成鐵捲門向內凹│││││││損、支撐鐵柱移位│││││││,而玻璃門鋁框彎│││││││曲、玻璃破裂之損│││││││壞,現場並遺留一│││││││張記載「龔淑美還│││││││錢,幹你娘,電話│││││││0000000000」字條│││││││(公然侮辱部分,│││││││未據告訴)。││├─┼───┼───┼──────────┼────────┼─────┤│4│甲己○│張富雄│93年4月13日凌晨1時│駕駛車號阿拉伯數│見警卷㈠第│││(張富││台南縣關廟鄉東勢村東│字2412號,英文字│20至21頁、│││雄隔壁││昌街76號│母不詳之車輛高速│見同上聲拘│││鄰居)│││衝撞位於左址之住│卷第60至61││││││宅捲門,至該鐵捲│頁、「D:││││││門凹陷損壞(毀損│\\我所接收││││││部分,未據告訴)│的檔案\\000││││││,並在鐵捲門上張│」資料第24││││││貼記載「張富雄│頁、原審卷││││││號、欠錢不還,劉│第76頁││││││」之字條。││├─┼───┼───┼──────────┼────────┼─────┤│5│甲巳○│甲巳○│93年5月28日凌晨3時│在位於左址房屋潑│見警卷㈠第│││及附近││高雄市○○區○○路40│灑柏油,並張貼記│24-25頁、│││住戶││巷20號│載「甲巳○、速聯│第28頁、「││││││絡、出面處理債務│D:\\我所接││││││,0000000000」之│收的檔案││││││字條。│\\000」資料││││├──────────┼────────┤第10頁│││││93年6月4日凌晨3時│全巷道及巷內其他││││││高雄市○○區○○路40│住家,皆遭潑灑柏││││││巷全巷道及巷內其他住│油,並散發記載「││││││家│欠錢不還、甲巳○│││││││、愛國路40巷20號│││││││,0000000000」便│││││││條││├─┼───┼───┼──────────┼────────┼─────┤│6│甲癸○│洪韋真│93年6月1日、同月8│向位於左址大樓管│見警卷㈠第│││(洪韋││日、同月16日等3天凌│理室連續3次潑灑│42頁、警卷│││貞同棟││晨1時30分至3時30分│柏油,並在現場留│㈡第135頁│││大樓之││高雄市○○區○○路10│下內容分別為「洪│、見同上偵│││承租戶││25號│韋真、還錢、欠錢│查卷第402│││)│││不還、別給人添麻│頁監視器翻││││││煩、別再為難小弟│拍照片││││││了」等字條共4紙│││││││,字條上均留有09│││││││00000000之聯絡電│││││││話。││├─┼───┼───┼──────────┼────────┼─────┤│7│陳張秀│洪韋真│93年6月1日、同月8│向位於左址住處潑│見警卷㈠第│││月(洪││日、同月16日等3天凌│灑柏油,致放置於│46-47頁、│││韋貞之││晨1時30分│該址之分離式冷氣│警卷㈡第13│││鄰居)││高雄市○○區○○○路│機、大門、鵝肉及│3頁│││││370巷21號│松香油損壞,現場│││││││並留有字條,內容│││││││為「洪韋真、還錢│││││││,聯絡電話091334│││││││4122」││├─┼───┼───┼──────────┼────────┼─────┤│8│辰○○│洪韋真│93年6月1日、同月8│向位於左址住處牆│見警卷㈠第│││(洪韋││日、同月16日等3天凌│壁潑灑柏油,現場│50-51頁、│││貞之鄰││晨1時50分│並留有字條,內容│警卷㈡第13│││居)││高雄市○○區○○○路│為「洪韋真、還錢│3頁、第18│││││370巷20號│,聯絡電話091334│6頁││││││4122」││├─┼───┼───┼──────────┼────────┼─────┤│9│巳○○│天○○│93年7月19日凌晨2時│敲破位於左址住處│見警卷㈠第│││(李明││50分│大門玻璃,並潑灑│58-59頁、│││王隔壁││高雄縣梓官鄉赤東村赤│柏油,且留有內容│見警卷㈡第│││鄰居)││崁南路 保生 三巷81號│為「天○○。快還│133頁、第││││││錢,來電好商量,│238頁、「││││││0000000000」之字│D:\\我所接││││││條1紙。│收的檔案│││││││\\000」資料│││││││第14頁、原│││││││審卷㈥第87│││││││頁│├─┼───┼───┼──────────┼────────┼─────┤│10│天○○│天○○│93年4月間某日及同年7│至左址向天○○催│見警卷㈠第│││及其鄰││月19日│討債務,並同巷77│53-56頁、│││居││高雄縣梓官鄉赤東村赤│號、79號及81號鄰│警卷㈡第13│││││崁南路保生三巷77、79│居住處潑灑柏油,│3頁、第23│││││號│現場並留有記載「│8頁、「D││││││天○○,快還錢,│:\\我所接││││││來電好商量,0938│收的檔案││││││110148」字條,同│\\000」資││││││年8月4日,某自稱│料第14頁││││││李小姐撥打電話予│、原審卷㈥││││││天○○嬸嬸,留下│第86頁││││││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要求天○○│││││││撥打該行動電話門│││││││號,聯絡還款事宜│││││││。││├─┼───┼───┼──────────┼────────┼─────┤│11│v○○│v○○│93年8月初某日│撥打v○○家中電│見警卷㈠第│││及其母│││話,向v○○及其│99頁、警卷│││親蔡麗│││母親 蔡麗珍 催討債│㈡第313頁│││珍│││務,並恫稱:「如│、原審卷㈥││││││果沒有出面處理,│第98頁││││││將要對v○○不客│││││││氣」等語,致使陳│││││││建榮及蔡麗珍心生│││││││恐懼。│││││├──────────┼────────┤│││││93年8月19日凌晨1時│對位於左址住處潑││││││高雄縣○○鎮○○路11│灑柏油,並張貼「││││││6巷49號│請v○○出面處理│││││││賠償問題00000000│││││││71」之字條││├─┼───┼───┼──────────┼────────┼─────┤│12│甲申○│甲申○│93年1月間某日、同年│向甲申○位於左址│見警卷㈠第│││及鄰居││7月間某日、同年8月│住處及鄰居潑灑柏│110頁、警│││││間某日│油、拋撒冥紙,致│卷㈡第135│││││高雄縣○○鄉○○路36│住處玻璃門毀損│頁、第237│││││巷11之34號││頁、「D:│││││││\\我所接收│││││││的檔案\\000│││││││」資料第10│││││││頁、│├─┼───┼───┼──────────┼────────┼─────┤│13│丑○○│丑○○│93年8月中旬某日23時│向丑○○位於左址│見警卷㈠第│││││高雄市○○區○○街2│住處潑灑柏油,並│120頁、「│││││之2號│張貼「欠錢還錢,│D:\\我所││││││速與我聯絡」之字│接收的檔案││││││條,經丑○○依字│\\000」資料││││││條所留之電話聯絡│第41頁、原││││││,遭恫稱:若不還│審卷㈥第││││││款,將繼續至左址│103-104頁││││││潑灑柏油等語。││├─┼───┼───┼──────────┼────────┼─────┤│14│戌○○│李昆晉│93年7月中旬某日晚上│向李昆益位於左址│見警卷㈠第│││(李昆││高雄縣○○鄉○○路2│住處鐵門及機車行│124-125頁│││晉之胞││號│招牌潑灑柏油│、第238頁│││兄)│├──────────┼────────┤、「D:\\│││││93年7月底某日凌晨2│駕車衝撞大門,並│我所接收的│││││時│在大門潑灑柏油。│檔案\\000」│││││高雄縣○○鄉○○路2│門前電線桿則張貼│資料第56頁│││││號│「李昆晉、快出門│││││││處理債務!別再逃│││││││避了!來電好商量│││││││:0000000000」│││││││之字條││├─┼───┼───┼──────────┼────────┼─────┤│15│D○○│ 蔡穎坤 │93年7月9日│將D○○所有而停│見警卷㈠第│││(與蔡││高雄縣○○鄉○○○路│放於左址之自用小│128頁、警│││穎坤毫││22號│客車(車號:00-0│卷㈡第135│││無關係│││960號)之四個輪│頁、第237│││)│││胎刺破,並刮損該│頁、「D:││││││自用小客車之引擎│\\我所接收││││││蓋及兩邊葉子板上│的檔案\\000││││││之油漆,現場並留│」資料第9││││││下內容為「我看你│頁││││││的車子不順眼,葉│││││││穎坤鳥松路九十四│││││││號」之字條。││├─┼───┼───┼──────────┼────────┼─────┤│16│申○○│李志業│92年9月4日凌晨2時│向申○○位於左址│見警卷㈠第│││(李志││高雄市○鎮區○○○路│住處鐵門潑灑柏油│138-139頁│││業之胞││1007巷20號之1樓│,並敲破大門玻璃│、「D:\\│││兄)│││。│我所接收的││││├──────────┼────────┤檔案\\000」│││││92年9月16日凌晨2時│再次向申○○位於│資料第3頁│││││高雄市○鎮區○○○路│左址住處鐵門潑灑│、原審卷㈥│││││1007巷20號之1樓│柏油。│第110頁││││├──────────┼────────┤│││││92年12月21日凌晨1時│至左址扔擲裝有柏││││││高雄市○鎮區○○○路│油之玻璃瓶,致李││││││1007巷20號之1樓│志誠住處2、3樓│││││││門窗毀損。│││││├──────────┼────────┤│││││93年9月4日凌晨2時│再次向申○○位於││││││高雄市○鎮區○○○路│左址住處鐵門潑灑││││││1007巷20號之1樓│柏油。││├─┼───┼───┼──────────┼────────┼─────┤│17│申○○│李志業│93年1月22日20時│至左址潑灑潑柏油│見警卷㈠第│││外婆及││高雄市○○區○○街88│,並拋撒冥紙│138-139頁│││附近住││巷13之1號││、警卷㈡第│││戶│├──────────┼────────┤238頁、「│││││93年2月初│在左址附近四處破│D:\\我所接│││││高雄市○○區○○街88│壞他人車輛,並留│收的檔案│││││巷13之1號│下「李志業欠錢不│\\000」資料││││││還,快還錢!0915│第3頁、原││││││041149」之字條│審卷㈥第│││││││110頁│├─┼───┼───┼──────────┼────────┼─────┤│18│甲丙○│甲丙○│93年3月8日、同年4│連續向甲丙○位於│見警卷㈠第│││及其鄰││月15日、同年5月26日│左址住處及鄰居潑│144頁、警│││居││、同年6月12日、同年│灑柏油、拋撒冥紙│卷㈡第134│││││7月25日某時││頁、第237│││││高雄市鹽││頁、「D:│││○○○區○○路○○巷○號││\\我所接收│││││││的檔案\\000│││││││」資料第7│││││││頁│├─┼───┼───┼──────────┼────────┼─────┤│19│甲F○│劉糖榮│93年6月份某日│向甲F○位於左址│見警卷㈠第│││(劉唐││高雄市○鎮區○○路│之公寓大門潑灑柏│147頁、警│││榮之前││353號3樓│油│卷㈡第239│││妻)│├──────────┼────────┤頁、「D:│││││93年7月份某日│在位於左址之公寓│\\我所接收│││││高雄市○鎮區○○路│大門張貼記載「劉│的檔案\\000│││││353號3樓│糖榮欠錢不還,快│」資料第8││││││還錢!來電好商量│頁││││││!0000000000」之│││││││字條││├─┼───┼───┼──────────┼────────┼─────┤│20│甲庚○│黃良榮│93年3月中旬某日凌晨│駕駛汽車衝撞黃保│見警卷㈠第│││(黃良││2時│安位於左址住處鐵│151頁、警│││榮之祖││高雄縣大寮鄉三隆村正│門,並潑灑柏油及│卷㈡第237│││父)││隆路65號│拋撒冥紙,現場則│頁、「D:││││││留有記載「黃良榮│\\我所接收││││││,快還錢!來電好│的檔案\\000││││││商量!0000000000│」資料第8││││││」之字條│頁││││├──────────┼────────┤│││││93年4月中旬某日凌晨│再次駕駛汽車衝撞││││││2時│甲庚○位於左址住││││││高雄縣大寮鄉三隆村正│處鐵門,潑灑柏油││││││隆路65號│及拋撒冥紙,並在│││││││現場留有前揭內容│││││││之字條│││││├──────────┼────────┤│││││93年5月中旬某日凌晨│向甲庚○位於左址││││││1時│住處鐵門潑灑柏油││││││高雄縣大寮鄉三隆村正│,並在現場拋撒冥││││││隆路65號│紙及留下前揭內容│││││││之字條│││││├──────────┼────────┤│││││93年6月中旬某日凌晨│向甲庚○位於左址││││││1時│住處鐵門潑灑柏油││││││高雄縣大寮鄉三隆村正│灑,並在現場拋撒││││││隆路65號│冥紙及留下前揭內│││││││容之字條。││├─┼───┼───┼──────────┼────────┼─────┤│21│午○│李本立│93年4月21日凌晨1時│向午○位於左址住│見警卷㈠第│││(李本││20分│處鐵門,潑灑柏油│155頁、警│││立之父││高雄縣○○鄉○○○路│,敲破該址住處大│卷㈡第238│││親)││347巷43號│門玻璃,並在現場│頁、「D:││││││留下記載「李本立│\\我所接收││││││快還錢!來電好商│的檔案\\000││││││量,0000000000」│」資料第12││││││內容之字條│頁││││├──────────┼────────┤│││││93年6月11日凌晨1時│連續3次向午○位││││││25分、同年7月23日凌│於左址住處鐵門,││││││晨1時、同年8月9日凌│潑灑柏油,並在現││││││晨1時30分│場留下前揭內容之││││││高雄縣○○鄉○○○路│字條││││││247巷43號│││├─┼───┼───┼──────────┼────────┼─────┤│22│己○○│許慶瑞│93年7月中旬某日│ 徐慶瑞 及G○○至│見警卷㈠第│││(許慶││高雄縣○○鎮○○路│左址找許慶瑞,經│166-167頁│││瑞之母││154號│己○○告知許慶瑞│、同上聲拘│││)、吳│││不在,且表示許慶│卷第199頁│││昭蓉(│││瑞借款與其無關,│、原審卷㈥│││許慶瑞│││竟遭Y○○及林坤│第118頁│││之妻)│││誼恫稱:「許慶瑞│││││││死都跟妳有關係」│││││││等語│││││├──────────┼────────┤│││││93年7月26日凌晨1時│至己○○位於左址││││││高雄縣○○鎮○○路│住處潑灑柏油,以││││││154號│及將己○○媳婦吳│││││││昭蓉所有車號00-0│││││││720自小客車前後│││││││左右車窗擊破(毀│││││││損部分,未據告訴│││││││),並潑灑柏油,│││││││且張貼「許慶瑞趕│││││││快出面高SIR091│││││││0000000」│││││├──────────┼────────┤│││││93年8月11日凌晨0時│向己○○位於左址││││││40分│住處及登記何足梅││││││高雄縣○○鎮○○路│名下車號00-0000││││││154號│號自用小客車潑灑│││││││柏油,並散發「許│││││││慶瑞欠錢還錢高│││││││SIZ0000000000」│││││││之單子後離去││├─┼───┼───┼──────────┼────────┤││23│己○○│許慶瑞│93年8月下旬某日│至左址潑灑柏油,││││媳婦吳││高雄縣梓官鄉茄典村嘉│並散發「許慶瑞欠││││昭蓉娘││展路7巷38號│錢還錢高SIR091││││家│││0000000」單子││├─┼───┼───┼──────────┼────────┼─────┤│24│d○○│d○○│93年5月初某日深夜│3名男子至d○○│見警卷㈠第│││││高雄縣鳳山市○○○路│左址住宅潑灑柏油│179頁、警│││││246巷8號││卷㈡第161│││││││頁、「D:│││││││\\我所接收│││││││的檔案\\000│││││││」資料第50│││││││頁、原審卷│││││││㈥第123頁│├─┼───┼───┼──────────┼────────┼─────┤│25│t○○│t○○│93年8月15日20時30分│以裝柏油之玻璃瓶│見警卷㈠第│││及其鄰││高雄縣○○鄉○○路3│,扔擲t○○位於│184頁、「│││居││巷33弄10號│左址住處及附近鄰│D:\\我所││││││居住處,致砸破住│接收的檔案││││││處玻璃(毀損部分│\\000」資料││││││,未據告訴),並│第50頁、││││││留下「t○○,速│原審卷㈥第││││││聯絡,0000000000│124頁││││││」之字條││├─┼───┼───┼──────────┼────────┼─────┤│26│t○○│t○○│93年9月初│至余 壽美 位於左址│見警卷㈠第│││岳母余││高雄縣鳳山市○○街│住處潑灑黑色油漆│184頁、警│││壽美││131號│,並留下留下「速│卷㈡第161││││││聯絡,0000000000│頁「D:\\││││││」字條│我所接收的│││││││檔案\\000」│││││││資料第50頁│││││││、原審卷㈥│││││││第124頁│├─┼───┼───┼──────────┼────────┼─────┤│27│e○○│e○○│93年7月10日凌晨2時│以裝柏油之玻璃瓶│見警卷㈠第│││及其鄰││高雄市○○區○○路84│,扔擲e○○位於│199頁、「│││居││巷13號2樓│左址住處及附近鄰│D:\\我所││││││居住宅,並留下「│接收的檔案││││││e○○,速聯絡,│\\000」資料││││││0000000000」之字│第50頁、原││││││條│審卷㈥第12││││├──────────┼────────┤9頁│││││93年7月17日│再次至e○○位於││││││高雄市○○區○○路84│左址住處,潑灑柏││││││巷13號2樓│油,並留下前揭內│││││││容之字條││├─┼───┼───┼──────────┼────────┼─────┤│28│甲H○│甲H○│93年6月中旬間│連續2日至甲H○│見警卷㈠第│││及其鄰││高雄縣鳳山市○○路64│位於左址住處及鄰│215頁、「│││居││號│居住處潑灑柏油│D:\\我所│││││││接收的檔案│││││││\\000」資料│││││││第19頁│├─┼───┼───┼──────────┼────────┼─────┤│29│玄○○│張玉貞│93年5月12日凌晨3時│以裝柏油之玻璃瓶│見警卷㈠第│││(張玉││30分│,扔擲玄○○位於│219-220頁│││貞之嫂││高雄市○○區○○路│左址住處,並潑灑│、警卷㈡第│││子)││170巷10號│柏油,致砸破住宅│134頁、第││││││窗戶玻璃1面,並│238頁、「││││││污損住宅大門、窗│D:\\我所接││││││戶及牆壁。現場並│收的檔案││││││張貼署名張玉貞「│\\000」資料││││││速聯出面、處理債│第13頁。││││││務及還錢、別再找│││││││難看、00000000│││││││22」之字條│││││├──────────┼────────┤│││││93年7月22日凌晨2時│再次以裝柏油之玻││││││高雄市○○區○○路│璃瓶,扔擲玄○○││││││170巷10號│位於左址住處,並│││││││潑灑柏油,致砸破│││││││住宅窗戶玻璃1面│││││││,並污損住宅大門│││││││、窗戶及牆壁。現│││││││場並署名張玉貞「│││││││騙東騙西的、地址│││││││亂報、沒誠意處理│││││││!告訴你快把錢還│││││││清,別再躲來躲去│││││││,有誠意一通電話│││││││好商量、00000000│││││││46」之字條││├─┼───┼───┼──────────┼────────┼─────┤│30│q○○│陳玉萍│93年7月9日凌晨0時│朝q○○位於左址│見警卷㈠第│││(陳玉││45分許│住處一樓大門潑灑│222頁、「│││萍胞姐││高雄市○○區○○路6│黑色油漆,並張貼│D:\\我所│││)││巷10號│要陳玉萍還錢,並│接收的檔案││││││記載0000000000行│\\000」資料││││││動電話門號之字條│第11頁。│├─┼───┼───┼──────────┼────────┼─────┤│31│K○○│李明坤│93年間某日起,至同年│連續4次以裝有柏│見警卷㈠第│││(李明││3月間某日│油之玻璃瓶扔擲位│224頁、「│││坤住處││高雄市○○區○○路│於左址大樓管理室│D:\\我所│││之大樓││680號││接收的檔案│││管理委│├──────────┼────────┤\\000」資料│││員會主││93年5月18日凌晨1時│以裝有柏油之玻璃│第54頁。│││委)││14分│瓶扔擲位於左址大││││││高雄市○○區○○路│樓管理室門窗,損││││││680號│壞門窗1面,現場│││││││並留下「李明坤快│││││││還錢,別再找難看│││││││,0000000000」之│││││││字條│││││├──────────┼────────┤│││││93年5月26日凌晨3時│遭以玻璃瓶裝柏油││││││15分│丟擲,玻璃破壞一││││││高雄市○○區○○路│片。││││││860號│││├─┼───┼───┼──────────┼────────┼─────┤│32│甲寅○│黃金全│93年3月份│連續3次至甲寅○│見警卷㈠第│││(黃金││高雄縣鳳山市○○路60│位於左址住處,潑│308頁、「│││全之姐││巷24弄26號│灑柏油│D:\\我所│││)││││接收的檔案│││││││\\000」資料│││││││第53頁│├─┼───┼───┼──────────┼────────┼─────┤│33│甲酉○│甲酉○│92年12月底某日凌晨5│至甲酉○位於左址│見警卷㈠第│││││時│住處,潑灑柏油,│324頁、「│││││高雄縣鳳山市○○街62│並曾以電話向廖明│D:\\我所│││││巷21弄6號│鋒恫稱:如不還錢│接收的檔案││││││,將對其家人不利│\\000」資料││││││等語,致使甲酉○│第54頁││││││心生恐懼││├─┼───┼───┼──────────┼────────┼─────┤│34│P○○│P○○│93年7月間│連續2次至P○○│見警卷㈠第│││││高雄市○○區○○街95│位於左址住處,以│328至329│││││號│玻璃瓶內裝柏油扔│頁、「D:││││││擲玻璃二次。│\\我所接收│││││││的檔案\\000│││││││」資料第9│││││││頁、原審卷│││││││㈥第172頁│├─┼───┼───┼──────────┼────────┼─────┤│35│甲戌○│甲戌○│93年4月20日、同月27│朝甲戌○位於左址│見警卷㈠第│││││日、同年5月1日某時│之住處大門及樓梯│341頁、「│││││高雄市○○區○○路38│間,潑灑柏油,並│D:\\我所│││││號之3│敲破其所有車號00│接收的檔案││││││-9746號自用小客│\\000」資料││││││車車窗玻璃│第21頁│├─┼───┼───┼──────────┼────────┼─────┤│36│ 陳張明 │陳祥瑋│93年4月底某日│在x○○○位於左│見警卷㈠第│││愛(即││高雄市○○區○○○街│址住處大門張貼「│352頁、「│││陳祥瑋││172巷22號│陳祥瑋,快還錢,│D:\\我所│││之母)│││不然要你好看」之│接收的檔案│││及其隔│││字條,並以棍棒敲│\\000」資料│││壁鄰居│││破鄰宅之玻璃櫃(│第26頁、原││││││毀損部分,未據告│審卷㈥第││││││訴)│179頁│├─┼───┼───┼──────────┼────────┼─────┤│37│甲卯○│甲卯○│93年7月份某日│撥打甲卯○住家電│見警卷㈠第│││││高雄市○鎮區○○○路│話,向甲卯○恫稱│357頁、「│││││947巷10號9樓之1│:「甲卯○你欠錢│D:\\我所││││││不還,最好給我小│接收的檔案││││││心點,不要給我遇│\\000」資料││││││到,後果自負」等│第22頁。││││││語,致使甲卯○心│││││││生畏懼。││├─┼───┼───┼──────────┼────────┼─────┤│38│庚○○│吳清吉│93年11月間深夜│連續2次至庚○○│見警卷㈠第│││(吳清││高雄市○○區○○○路│位於左址住處潑灑│373頁、「│││吉之父││123號│柏油、噴漆及毀損│D:\\我所│││)│││車輛玻璃。│接收的檔案│││││││\\000」資料│││││││第38頁。│├─┼───┼───┼──────────┼────────┼─────┤│39│李伯勳│李伯勳│92年10月中旬至93年6│多次撥打李伯勳之│見警卷㈠第│││││月間│行動電話,向其恫│383頁、見││││││稱:「如果不出面│警卷㈢第37││││││處理借款,將要到│1頁││││││我前述住處潑灑柏│││││││油」等語,致使李│││││││伯勳心生恐懼││├─┼───┼───┼──────────┼────────┼─────┤│40│甲子○│甲子○│92年10月18日│撥打甲子○行動電│見警卷㈠第││││││話,向其恫稱:「│411頁、「││││││甲子○快還錢,不│D:\\我所││││││然要你好看,後果│接收的檔案││││││自負」等語,致使│\\000」資料││││││甲子○心生恐懼│第21頁│├─┼───┼───┼──────────┼────────┼─────┤│41│韓志文│韓志文│時間、地點不詳│住處遭潑灑柏油│見聲拘卷第│││父親││││30頁│├─┼───┼───┼──────────┼────────┼─────┤│42│ 吳芳梓吳美麗 │高雄市○○區○○街10│住處遭貼警告字條│見警卷㈡第│││││9巷72弄68號│及潑灑柏油│237頁、聲│││││││拘卷第30頁│├─┼───┼───┼──────────┼────────┼─────┤│43│范永禛│范永禛│時間、地點不詳│住處遭潑灑柏油│見聲拘卷第│││母親││││31頁│├─┼───┼───┼──────────┼────────┼─────┤│44│施柏憫│施柏憫│時間、地點不詳│U○○以電話向其│見聲拘卷第││││││恫稱若不還錢,將│71頁││││││予以毆打。││├─┼───┼───┼──────────┼────────┼─────┤│45│莊正雄│莊正雄│高雄市○○區○○○路│甲甲○駕駛車輛搭│見警卷㈡第│││││906號5樓│載b○○至上址張│第132頁、│├─┼───┼───┼──────────┤貼警告字條及潑灑│第238頁││46│李正安│李正安│高雄市○○區○○街31│柏油││││││7巷9號5樓│││├─┼───┼───┼──────────┼────────┼─────┤│47│ 黃澄祐 │黃澄祐│高雄市○○區○○○路│甲甲○駕駛車輛搭│見警卷㈡第│││││317巷│載b○○至上址張│132頁、第2││││││貼警告字條及噴漆│38頁││││││││├─┼───┼───┼──────────┼────────┼─────┤│48│李清芳│李清芳│高雄縣○○鄉○○路37│甲甲○駕駛車輛搭│見警卷㈡第│││││號│載b○○至上址張│132頁、第2││││││貼警告字條及潑灑│38頁││││││柏油││├─┼───┼───┼──────────┼────────┼─────┤│49│鄭三奇│鄭三奇│屏東市○○路○○巷○號│甲甲○駕駛車輛搭│見警卷㈡第│││││之3│載b○○至上址張│132頁、第2││││││貼警告字條及潑灑│38頁││││││柏油││├─┼───┼───┼──────────┼────────┼─────┤│50│姜淑芬│姜淑芬│高雄縣○○鄉○○路97│甲甲○駕駛車輛搭│見警卷㈡第│││││號│載b○○至上址張│132頁、第2││││││貼警告字條│37頁│├─┼───┼───┼──────────┼────────┼─────┤│51│林則協│林則協│高雄市○○區○○○路│甲甲○駕駛車輛搭│見警卷㈡第│││││426巷8號2樓│載b○○至上址張│133頁、第2││││││貼警告字條及潑灑│38頁││││││柏油││├─┼───┼───┼──────────┼────────┼─────┤│52│林智世│林智世│高雄市○○區○○○路│甲甲○駕駛車輛搭│見警卷㈡第│││││180巷50號│載b○○至上址張│133頁、第2││││││貼警告字條│38頁│├─┼───┼───┼──────────┼────────┼─────┤│53│趙哲賢│趙哲賢│高雄市○○區○○○路│甲甲○駕駛車輛搭│見警卷㈡第│││││177巷16號及同巷18號│載b○○至上址張│133頁││││││貼警告字條││├─┼───┼───┼──────────┼────────┼─────┤│54│黃麗姮│黃麗姮│高雄市○○區○○路14│甲甲○駕駛車輛搭│見警卷㈡第│││││9號│載b○○至上址張│133頁、第2││││││貼警告字條及潑灑│38頁││││││柏油││├─┼───┼───┼──────────┼────────┼─────┤│55│李炎昆│李炎昆│高雄市○○區○○街57│甲甲○駕駛車輛搭│見警卷㈡第│││││巷32號│載b○○至上址張│133頁││││││貼警告字條及潑灑│││││││柏油││├─┼───┼───┼──────────┼────────┼─────┤│56│林建宏│林建宏│高雄市○○區○○○路│甲甲○駕駛車輛搭│見警卷㈡第│││││73巷20弄15號、17號、│載b○○至上址張│134頁│││││19號│貼警告字條││├─┼───┼───┼──────────┼────────┼─────┤│57│江景界│江景界│高雄市○○區○○路60│甲甲○駕駛車輛搭│見警卷㈡第│││││1巷31號4樓│載b○○至上址張│134頁、第2││││││貼警告字條│37頁│├─┼───┼───┼──────────┼────────┼─────┤│58│陳清盛│陳清盛│高雄市○○區○○路15│甲甲○駕駛車輛搭│見警卷㈡第│││││4巷1號│載b○○至上址張│134頁、第2││││││貼警告字條│38頁│├─┼───┼───┼──────────┼────────┼─────┤│59│林鴻益│林鴻益│高雄○○○區○○○街│甲甲○駕駛車輛搭│見警卷㈡第│││││20之4號│載b○○至上址張│134頁、第2││││││貼警告字條│37頁│├─┼───┼───┼──────────┼────────┼─────┤│60│王秋燕│王秋燕│高雄縣○○鄉○○路53│甲甲○駕駛車輛搭│見警卷㈡第│││││巷16號│載b○○至上址張│135頁、第││││││貼警告字條│237頁│├─┼───┼───┼──────────┼────────┼─────┤│61│柯金吉│柯金吉│高雄縣○○鄉○○街15│甲甲○駕駛車輛搭│見警卷㈡第│││││巷38號│載b○○至上址張│135頁││││││貼警告字條││├─┼───┼───┼──────────┼────────┼─────┤│62│魏振興│魏振興│臺南縣○○鎮○○路13│甲甲○駕駛車輛搭│見警卷㈡第│││││5號│載b○○至上址張│135頁、第││││││貼警告字條│238頁│├─┼───┼───┼──────────┼────────┼─────┤│63│黃銘慶│黃銘慶│高雄市○○區○○路97│甲甲○駕駛車輛搭│見警卷㈡第│││││號2樓│載b○○至上址張│135頁、第││││││貼警告字條│238頁│├─┼───┼───┼──────────┼────────┼─────┤│64│程志強│程志強│高雄縣○○鄉○○街39│子○○駕駛車輛搭│見警卷㈡第│││││號5樓之2│載b○○至上址張│136頁、第1││││││貼警告字條及潑灑│86頁││││││柏油││├─┼───┼───┼──────────┼────────┼─────┤│65│吳聰文│吳聰文│高雄市○○區○○路20│至上址張貼警告字│見警卷㈡第│││││4巷15弄6之13號│條│237頁│├─┼───┼───┼──────────┼────────┼─────┤│66│陳珠秀│陳珠秀│高雄市○○區○○○街│至上址張貼警告字│見警卷㈡第│││枝│枝│8巷10號4樓之3│條│237頁│├─┼───┼───┼──────────┼────────┼─────┤│67│顏文學│顏文學│高雄市○○區市○○路│至上址張貼警告字│見警卷㈡第│││││234巷25號3樓│條│237頁│├─┼───┼───┼──────────┼────────┼─────┤│68│林志雄│林志雄│高雄縣仁武鄉和平巷4│至上址張貼警告字│見警卷㈡第│││││之9號│條│237頁│├─┼───┼───┼──────────┼────────┼─────┤│69│邱宗信│邱宗信│高雄縣○○鄉○○路12│至上址張貼警告字│見警卷㈡第│││││9巷19號│條│237頁│├─┼───┼───┼──────────┼────────┼─────┤│70│陳林鳳│陳林鳳│台南市○○路○○○巷○弄│至上址張貼警告字│見警卷㈡第│││珠│珠│9號之3│條│237頁│├─┼───┼───┼──────────┼────────┼─────┤│71│朱正雄│朱正雄│高雄縣○○鄉○○路10│至上址張貼警告字│見警卷㈡第│││││0巷27號2樓之5│條│237頁│├─┼───┼───┼──────────┼────────┼─────┤│72│陳明輝│陳明輝│高雄市○鎮區○○○街│至上址張貼警告字│見警卷㈡第│││││17巷54號│條│237頁│├─┼───┼───┼──────────┼────────┼─────┤│73│吳正瑋│吳正瑋│高雄市○鎮區○○○路│至上址張貼警告字│見警卷㈡第│││││66號2樓│條│237頁│├─┼───┼───┼──────────┼────────┼─────┤│74│羅正華│羅正華│高雄市○鎮區鎮○○街│至上址張貼警告字│見警卷㈡第│││││395巷45號5樓之4│條│237頁│├─┼───┼───┼──────────┼────────┼─────┤│75│陳建宇│陳建宇│高雄市○鎮區○○路41│至上址張貼警告字│見警卷㈡第│││││1號3樓│條│237至238頁│├─┼───┼───┼──────────┼────────┼─────┤│76│董啟邑│董啟邑│高雄縣鳳山市○○街14│至上址張貼警告字│見警卷㈡第│││││5巷8號│條│238頁│├─┼───┼───┼──────────┼────────┼─────┤│77│蔡榮源│蔡榮源│高雄縣鳳山市○○街46│至上址張貼警告字│見警卷㈡第│││││號│條│238頁│├─┼───┼───┼──────────┼────────┼─────┤│78│何正旭│何正旭│高雄縣鳳山市○○○路│至上址張貼警告字│見警卷㈡第│││││121之3號│條│238頁│├─┼───┼───┼──────────┼────────┼─────┤│79│許滄松│許滄松│高雄市○○區○○路45│至上址潑灑柏油│見警卷㈡第│││││0巷2樓││238頁│├─┼───┼───┼──────────┼────────┼─────┤│80│蔡育丞│蔡育丞│高雄縣○○鄉○○路94│至上址潑灑柏油│見警卷㈡第│││││號││238頁│├─┼───┼───┼──────────┼────────┼─────┤│81│馮惠文│馮惠文│高雄縣○○鄉○○路32│至上址潑灑柏油│見警卷㈡第│││││巷3弄9號││238頁│├─┼───┼───┼──────────┼────────┼─────┤│82│陳昭廷│陳昭廷│高雄縣○○鄉○○路4│至上址潑灑柏油│見警卷㈡第│││││段171號││238頁│├─┼───┼───┼──────────┼────────┼─────┤│83│吳鎮壽│吳鎮壽│高雄市○鎮區○○○路│至上址潑灑柏油│見警卷㈡第│││││720巷4號││239頁│├─┼───┼───┼──────────┼────────┼─────┤│84│郭淑珍│郭淑珍│高雄縣鳳山市○○街70│至上址潑灑柏油│見警卷㈡第│││││號10樓││239頁│├─┼───┼───┼──────────┼────────┼─────┤│85│蘇信興│蘇信興│高雄市○○區○○路26│至上址潑灑柏油│見警卷㈡第│││││0巷10號││239頁│├─┼───┼───┼──────────┼────────┼─────┤│86│許天一│許天一│高雄市○○區○○街18│至上址潑灑柏油、│見警卷㈡第│││││6巷2弄3號│噴漆│161頁│├─┼───┼───┼──────────┼────────┼─────┤│87│孫良瑋│孫良瑋│高雄市○○區○○街23│至上址潑灑柏油、│見警卷㈡第│││││號│噴漆│161頁│├─┼───┼───┼──────────┼────────┼─────┤│88│蔡青利│蔡青利│高雄市○○鄉○○路43│至上址潑灑柏油、│見警卷㈡第│││││4巷9之1號│噴漆│161頁│├─┼───┼───┼──────────┼────────┼─────┤│89│陳偉誠│陳偉誠│臺南縣將軍鄉鯤鯓村21│至上址張貼警告字│見警卷㈡第│││││4之4號│條│186頁│└─┴───┴───┴──────────┴────────┴─────┘附表7:
93年9月6日在被告甲午○位於高雄市○○區○○○路112之8號4樓處扣得之物品┌──┬─────────────────┬──┬────────────┐│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ANYCALL牌行動電話│1支│即證物甲袋編號D(見聲拘│││(序號:000000000000000││卷第33頁)│││門號:和信電訊0000000000)│││├──┼─────────────────┼──┼────────────┤│2│摩托羅拉牌行動電話│1支│即證物乙袋編號B(見原審│││(序號:000000000000000││卷㈥第242至252頁)│││原使用門號:0000000000)│││├──┼─────────────────┼──┼────────────┤│3│NOKIA牌行動電話│1支│即證物丙袋編號A(見聲拘│││(序號:000000000000000)││卷第30頁)│││(門號:0000000000)│││├──┼─────────────────┼──┼────────────┤│4│客戶資料(即記載 陳建光 等27人之客戶│1張│即證物丁袋編號ZA(見原審│││資料字條)││卷㈥第242至252頁)│├──┼─────────────────┼──┼────────────┤│5│客戶資料(即記載 陳清木 等人之資料字│4張│即證物丁袋編號ZE(見原審│││條)││卷㈥第242至252頁)│├──┼─────────────────┼──┼────────────┤│6│協查高雄市民黃明和等23人基本資料│4份│即證物己袋編號B(見原審│││││卷㈥第251頁)│└──┴─────────────────┴──┴────────────┘附表8:
93年9月6日在高雄市○○○路○○○號7樓之1扣得之物品┌──┬─────────────────┬──┬────────────┐│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CD53電腦辭典│1台│即證物乙袋編號B(見原審│││││卷㈥第253頁)│├──┼─────────────────┼──┼────────────┤│2│CD53電腦辭典│1台│即證物乙袋編號A(見原審│││││卷㈥第253頁)│├──┼─────────────────┼──┼────────────┤│3│蔡乙綺、陳忠義印章│2枚│即證物丙袋(見原審卷㈥第│││││252至258頁)│├──┼─────────────────┼──┼────────────┤│4│蔡乙綺郵局提款卡│1張│即證物乙袋(見原審卷㈥第│││(帳號:00000000000000)││252至258頁)│├──┼─────────────────┼──┼────────────┤│5│蔡乙綺郵政儲金簿│1台│即證物己袋編號A1(見原審│││(帳號:00000000000000)││卷㈥第252至258頁)│├──┼─────────────────┼──┼────────────┤│6│陳忠義郵政儲金簿│1本│即證物己袋編號A2(見原審│││(帳號:00000000000000)││卷㈥第252至258頁)│├──┼─────────────────┼──┼────────────┤│7│陳忠義郵政儲金簿│3本│即證物己袋編號B2(見原審│││(帳號:00000000000000)││卷㈥第252至258頁)│├──┼─────────────────┼──┼────────────┤│8│記載借款人借款資料之便條紙(│1張│①即證物丁(見原審卷㈥第│││││252至258頁)│││││②警卷㈠第615頁及偵卷第│││││387頁之扣押物品清單均│││││誤載為「帳單」。│├──┼─────────────────┼──┼────────────┤│9│記事本│1本│①即證物編號戊A(見原審│││││卷㈥第252至258頁)│││││②警卷㈠第617頁及偵卷│││││第362頁之扣押物品清單│││││均誤載為「帳冊」。│││││③內載有「劉松陵、牛、T│││││、911、566、電龜、山│││││、道」等資料。│├──┼─────────────────┼──┼────────────┤│10│記事本│1本│①即證物編號戊B(見原審│││││卷㈥第252至258頁)│││││②警卷㈠第617頁及偵卷│││││第362頁之扣押物品清單│││││均誤載為「帳冊」。│││││③記載日期、人名及計算式│├──┼─────────────────┼──┼────────────┤│11│記事本│1本│①即證物編號戊C(見原審│││││卷㈥第252至258頁)│││││②警卷㈠第617頁及偵卷│││││第362頁之扣押物品清單│││││均誤載為「錢莊帳冊」。│││││③3月11日處載有「T20│││││566代收」等文字│├──┼─────────────────┼──┼────────────┤│12│被害人收款資料│1捲│①即證物庚袋編號A(見原│││(錢莊員工代號:36)││審卷㈥第257頁)│││││②內載人名、數字及計算式│├──┼─────────────────┼──┼────────────┤│13│被害人收款資料│1捲│①即證物庚袋編號B(見同│││(錢莊員工代號:三)││上卷頁)│││││②內載人名、數字及計算式│├──┼─────────────────┼──┼────────────┤│14│被害人收款資料│1捲│①即證物庚袋編號C(見同│││(錢莊員工代號:牛)││上卷頁)│││││②內載人名、數字及計算式│├──┼─────────────────┼──┼────────────┤│15│(錢莊員工代號:峰、勝)│1捲│①即證物庚袋編號D(見同│││被害人收款資料││上卷頁)│││││②內載人名、數字及計算式│├──┼─────────────────┼──┼────────────┤│16│被害人收款資料│1捲│①即證物庚袋編號E(見同│││(錢莊員工代號:偉)││上卷頁)│││││②內載人名、數字及計算式│├──┼─────────────────┼──┼────────────┤│17│已破壞CASIO電腦辭典│2台│即證物辛(見原審卷㈥第│││││252至258頁)│├──┼─────────────────┼──┼────────────┤│18│MOTOROLAT191銀色行動電話│1支│即證物壬袋編號D(見同上│││(序號00000000000000)││卷頁)│├──┼─────────────────┼──┼────────────┤│19│諾基亞牌3315型行動電話│1支│即證物壬袋編號E(見同上│││(序號000000000000000、內無SIM卡)││卷頁)│├──┼─────────────────┼──┼────────────┤│20│諾基亞牌3315型行動電話│1支│即證物壬袋編號F1(見同上│││(序號000000000000000、內無SIM卡)││卷頁)│├──┼─────────────────┼──┼────────────┤│21│諾基亞牌3315型行動電話│1支│即證物壬袋編號F2(見同上│││(序號000000000000000、內無SIM卡)││卷頁)│├──┼─────────────────┼──┼────────────┤│22│諾基亞牌3315型行動電話│1支│即證物壬袋編號G(見同上│││(序號000000000000000、內無SIM卡)││卷頁)│├──┼─────────────────┼──┼────────────┤│23│MOTOROLA牌T191型行動電話│1支│即證物壬袋編號H(見同上│││(序號000000000000000、內無SIM卡)││卷頁)│├──┼─────────────────┼──┼────────────┤│24│諾基亞牌3315型行動電話│1支│即證物壬袋編號I(見同上│││(序號000000000000000、內無SIM卡)││卷頁)│├──┼─────────────────┼──┼────────────┤│25│MOTOROLA牌T191型行動電話│1支│即證物壬袋編號J1(見同上│││(序號000000000000000、內無SIM卡)││卷頁)│├──┼─────────────────┼──┼────────────┤│26│MOTOROLA牌T191型行動電話│1支│即證物壬袋編號J2(見同上│││(序號000000000000000、內無SIM卡)││卷頁)│├──┼─────────────────┼──┼────────────┤│27│諾基亞牌2100型行動電話│1支│即證物壬袋編號K1(見同上│││(序號000000000000000、內無SIM卡)││卷頁)│├──┼─────────────────┼──┼────────────┤│28│諾基亞牌2100型行動電話│1支│即證物壬袋編號K2(見同上│││(序號000000000000000、內無SIM卡)││卷頁)│├──┼─────────────────┼──┼────────────┤│29│NOKIA2100紅色手機│1支│即證物壬袋編號L(見同上│││(序號000000000000000)││卷頁)│├──┼─────────────────┼──┼────────────┤│30│諾基亞牌3315型行動電話│1支│即證物壬袋編號M1(見同上│││(序號000000000000000、內無SIM卡)││卷頁)│├──┼─────────────────┼──┼────────────┤│31│諾基亞牌3315型行動電話│1支│即證物壬袋編號M2(見同上│││(序號000000000000000、內無SIM卡)││卷頁)│├──┼─────────────────┼──┼────────────┤│32│QION牌Q80型行動電話│1支│即證物壬袋編號N(見同上│││(序號000000000000000,內含和信電S││卷頁)│││IM卡一張)│││├──┼─────────────────┼──┼────────────┤│33│諾基亞牌3315型行動電話│1支│即證物壬袋編號P(見同上│││(序號000000000000000、內無SIM卡)││卷頁)│├──┼─────────────────┼──┼────────────┤│34│NOKIA2100銀色行動電話│1支│即證物壬袋編號Q(見同上│││(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卷頁)│││460)│││├──┼─────────────────┼──┼────────────┤│35│NOKIA2100藍色行動電話│1支│即證物壬袋編號R1(見同上│││(序號000000000000000)││卷頁)│├──┼─────────────────┼──┼────────────┤│36│諾基亞牌3315型行動電話│1支│即證物壬袋編號R2(見同上│││(序號000000000000000、內無SIM卡)││卷頁)│├──┼─────────────────┼──┼────────────┤│37│諾基亞牌3315型行動電話│1支│即證物壬袋編號R3(見同上│││(序號000000000000000、內無SIM卡)││卷頁)│├──┼─────────────────┼──┼────────────┤│38│諾基亞牌3315型行動電話│1支│即證物壬袋編號S1(見同上│││(序號000000000000000、內無SIM卡)││卷頁)│├──┼─────────────────┼──┼────────────┤│39│諾基亞牌3315型行動電話│1支│即證物壬袋編號S2(見同上│││(序號000000000000000、內無SIM卡)││卷頁)│├──┼─────────────────┼──┼────────────┤│40│諾基亞牌3315型行動電話│1支│即證物壬袋編號S3(見同上│││(序號000000000000000、內無SIM卡)││卷頁)│├──┼─────────────────┼──┼────────────┤│41│諾基亞牌3315型行動電話│1支│即證物壬袋編號S4(見同上│││(序號000000000000000、內無SIM卡)││卷頁)│├──┼─────────────────┼──┼────────────┤│42│NOKIA2100紅色手機│1支│即證物壬袋編號T(見同上│││(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卷頁)│││982)│││├──┼─────────────────┼──┼────────────┤│43│新臺幣26,900元││①在W○○所持包包內扣得│││(仟元鈔26張、佰元鈔9張)││(見警卷㈡第112頁反面│││││、第114頁反面)。│││││②見偵查卷第87頁│├──┼─────────────────┼──┼────────────┤│44│新臺幣6,700元││①在W○○所持包包內扣得│││││(見警卷㈡第112頁反│││││面、第114頁反面)。│││││②見偵查卷第359頁│├──┼─────────────────┼──┼────────────┤│45│新臺幣24,000元(仟元鈔24張)││①在上址辦公室扣得(見警│││││卷㈡第89頁)。│││││②見偵查卷第91頁│├──┼─────────────────┼──┼────────────┤│46│電腦主機│1台│在上址辦公室扣得(見警卷│││││㈡第89頁)。│├──┼─────────────────┼──┼────────────┤│47│電腦螢幕│1台│在上址辦公室扣得(見警卷│││││㈡第89頁)。│├──┼─────────────────┼──┼────────────┤│48│列表機1台│1台│在上址辦公室扣得(見警卷│││││㈡第89頁)。│├──┼─────────────────┼──┼────────────┤│49│「D:\\我已接收的檔案\\000」電腦列│1份│見警卷㈡第117至118頁、│││印資料││原審卷㈥第234頁。│└──┴─────────────────┴──┴────────────┘附表9:
93年9月6日在高雄市○○區○○路○○○巷○○號6樓之2扣得之物品┌──┬─────────────────┬──┬────────────┐│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借款未還催討名單│22張│①即證物甲袋編號A(見原│││││審卷㈦第10頁)│││││②見警卷㈡第143頁│├──┼─────────────────┼──┼────────────┤│2│借款未還催討信函│1件│①即證物甲袋編號B(見原│││(收信人: 謝文欽 ,借款人:謝丁財)││審卷㈦第10頁)│││││②見警卷㈡第143頁│├──┼─────────────────┼──┼────────────┤│3│牛皮紙小信封│1包│即證物甲袋編號D(見原審│││││卷㈦第11頁)│├──┼─────────────────┼──┼────────────┤│4│署名馮峻嘉郵政存簿│1本│即證物甲袋編號E(見原審│││(新興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卷㈦第11頁、警卷㈡第143│││││頁)│├──┼─────────────────┼──┼────────────┤│5│署名馮峻嘉木質印章│1枚│①即證物甲袋編號F(見原│││││審卷㈦第11頁)│││││②見警卷㈡第143頁│├──┼─────────────────┼──┼────────────┤│6│郵政儲金金融卡│1張│①即證物甲袋編號G(見原│││(帳號00000000000000)││審卷㈦第10至24頁)│││││②見警卷㈡第143頁│├──┼─────────────────┼──┼────────────┤│7│PDA│1台│①即證物甲袋編號I(見原│││││審卷㈦第12頁)│││││②見警卷㈡第143頁│├──┼─────────────────┼──┼────────────┤│8│GPRS行動電話│1支│①即證物甲袋編號J(見原│││(序號:000000000000000││審卷㈦第10至24頁)│││門號:0000000000)││②見聲拘卷第186頁、原審│││││卷㈣第416頁│├──┼─────────────────┼──┼────────────┤│9│ANYCALL牌行動電話│1支│①即證物甲袋編號K(見原│││(序號:000000000000000││審卷㈦第10至24頁)│││門號:0000000000)││②警卷㈠扣押物品清單係記│││││載「SAMSUNG牌手機」│├──┼─────────────────┼──┼────────────┤│10│空白商業本票│1本│即證物乙袋編號A(見原審│││(編號NO583843-NO583850等8張)││卷㈦第10至24頁、警卷㈡第│││││165頁)│├──┼─────────────────┼──┼────────────┤│11│借款未還催討名單│11張│即證物乙袋編號B(見原審│││││卷㈦第10至24頁)│├──┼─────────────────┼──┼────────────┤│12│PANTECH牌行動電話│1支│即證物乙袋編號I(見聲拘│││(序號00000000000000││卷第86頁)│││門號0000000000)│││├──┼─────────────────┼──┼────────────┤│13│印泥│1只│即證物乙袋編號J(見原審│││││卷㈦第10至24頁、警卷㈡│││││第166頁)│├──┼─────────────────┼──┼────────────┤│14│帳本│1本│即證物丙袋編號A(見原審│││││卷㈦第10至24頁、警卷㈡第│││││168頁)│├──┼─────────────────┼──┼────────────┤│15│未開封使用輕鬆打門號卡│10件│即證物丙袋編號B(見原審│││││卷㈦第10至24頁、警卷㈡第│││││168頁)│├──┼─────────────────┼──┼────────────┤│16│姓氏分類借款人名冊│1本│即證物丁(見原審卷㈦第10│││││至24頁、警卷㈡第168頁)│├──┼─────────────────┼──┼────────────┤│17│冥紙│1包│即證物辛(見原審卷㈦第10│││││至24頁、警卷㈡第168頁)│├──┼─────────────────┼──┼────────────┤│18│借款人資料單│71張│即證物戊(見原審卷㈦第10│││││至24頁、警卷㈡第168頁)│├──┼─────────────────┼──┼────────────┤│19│已開封柏油桶│5罐│即證物甲(見原審卷㈥第44│││││至45頁,筆錄誤載為在車號│││││ZL-2412號自用小客車查獲│││││之柏油3罐)│├──┼─────────────────┼──┼────────────┤│20│水壺(即分裝柏油用之塑膠桶)│1只│即證物乙(見原審卷㈥第45│││││頁)│├──┼─────────────────┼──┼────────────┤│21│柏油│6罐│①在XR-1913號自用小客車│││││內扣得。│││││②即證物甲(見原審卷㈥第│││││267頁)│├──┼─────────────────┼──┼────────────┤│22│黑色奇異筆│1盒│①在MUM-590號重型機車置│││││物箱內扣得。│││││②即證物壬(見原審卷㈦第│││││22頁)│├──┼─────────────────┼──┼────────────┤│23│柏油│6罐│①在XK-7511號自用小客車│││││內扣得。│││││②即證物甲(見原審卷㈥第│││││267頁、警卷㈡第172頁)│├──┼─────────────────┼──┼────────────┤│24│空白商業本票││①在XO-8546號自用小客車│││(編號:NO482567-NO482600)│1本│內扣得。│││││②即證物癸編號F(原審卷│││││㈦第10至24頁)│├──┼─────────────────┼──┼────────────┤│25│噴漆罐│3瓶│①在XO-8546號自用小客車│││││內扣得。│││││②即證物辰(見原審卷㈦第│││││23頁)│├──┼─────────────────┼──┼────────────┤│26│染有柏油木槌│1支│①在ZL-2412號自用小客車│││││內扣得。│││││②即證物戌(見原審卷㈦第│││││23頁,筆錄誤載為鐵鎚)│││││③警卷㈠第605頁扣押物品│││││清單誤載為「染有柏油木│││││錘」。│├──┼─────────────────┼──┼────────────┤│27│已使用過噴漆空罐│9罐│①在ZL-2412號自用小客車│││││內扣得。│││││②即證物午(見原審卷㈦第│││││23頁)│├──┼─────────────────┼──┼────────────┤│28│裝柏油用空瓶│3罐│①在ZL-2412號自用小客車│││││內扣得。│││││②即證物未(見原審卷㈦第│││││24頁)│├──┼─────────────────┼──┼────────────┤│29│染有柏油之木質球棒│2支│①在ZL-2412號自用小客車│││││內扣得。│││││②見警卷㈡第142頁、原審│││││卷㈦第46頁)│├──┼─────────────────┼──┼────────────┤│30│染有柏油之木棍│1支│①在ZL-2412號自用小客車│││││內扣得。│││││②見警卷㈡第142頁、原審│││││卷㈦第46頁)│├──┼─────────────────┼──┼────────────┤│31│染有柏油之鐵撬│1支│①在ZL-2412號自用小客車│││││內扣得。│││││②見警卷㈡第142頁、原審│││││卷㈦第46頁)│││││③警卷㈠第605頁扣押物品│││││清單係記載「染有柏油鐵│││││棍2支」。│├──┼─────────────────┼──┼────────────┤│32│染有柏油之鐵棍│1支│①在ZL-2412號自用小客車│││││內扣得。│││││②見警卷㈡第142頁、原審│││││卷㈦第46頁)│││││③警卷㈠第605頁扣押物品│││││清單係記載「染有柏油鐵│││││棍2支」。│├──┼─────────────────┼──┼────────────┤│33│布手套│1雙│①在ZL-2412號自用小客車│││││內扣得。│││││②即證物癸編號C(原審卷│││││㈦第10至24頁)│├──┼─────────────────┼──┼────────────┤│34│冥紙│1批│①在ZL-2412號自用小客車│││││內扣得。│││││②見警卷㈡第167頁。│││││③即證物庚(見原審卷㈦第│││││21頁)│├──┼─────────────────┼──┼────────────┤│35│自用小客車│4輛│①見警卷㈠第627頁、原審│││(車號:00-0000號、XK-7511號、XO-││卷㈢第327至329頁。│││8546號、ZL-2412號)││②見警卷㈡第105頁、第│││││173頁、第175頁、第246│││││頁、第248頁│└──┴─────────────────┴──┴────────────┘附表10:
93年9月6日在高雄市○○路○○巷○○號扣得之物品┌──┬─────────────────┬──┬────────────┐│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郵政存簿│1本│①在該址11樓之2扣得│││(戶名:林挺生,帳號00000000000000││②即證物甲袋編號A(見原│││)││審卷㈦第24至34頁)│├──┼─────────────────┼──┼────────────┤│2│郵政存簿│1本│①在該址11樓之2扣得│││(戶名:劉松陵,帳號000000000000)││②即證物甲袋編號B(見原│││││審卷㈦第24至34頁)│├──┼─────────────────┼──┼────────────┤│3│中國信託存摺、提款卡及印章│1本│①在該址11樓之2扣得│││(戶名:陳蓮春,帳號000000000000)││②即證物甲袋編號C(見原│││││審卷㈦第24至34頁)│├──┼─────────────────┼──┼────────────┤│4│中國信託存摺│1本│①在該址11樓之2扣得│││(戶名:鄭炳男,帳號00000000000000││②即證物甲袋編號E(見原│││)││審卷㈦第24至34頁)│├──┼─────────────────┼──┼────────────┤│5│被害人林嘉興資料紙條│1份│①該址7樓之3扣得│││││②即證物甲袋編號D(見原│││││審卷㈦第24至34頁)│├──┼─────────────────┼──┼────────────┤│6│記事本│1本│①在該址11樓之2扣得│││││②即證物甲袋編號F(見原│││││審卷㈦第24至34頁)│││││③內載曾小姐等人電話住址│├──┼─────────────────┼──┼────────────┤│7│上勇車業名片│26盒│①該址7樓之3扣得│││││②即證物乙袋(見原審卷㈦│││││第26頁)│││││③名片上姓名各載林順發、│││││ 洪明昌 、劉順發│├──┼─────────────────┼──┼────────────┤│8│商業本票│1本│①即證物丙袋編號G(見原│││││審卷㈦第28頁)│├──┼─────────────────┼──┼────────────┤│9│借款憑條格式│1張│①即證物丙袋編號H(見原│││││審卷㈦第29頁)│├──┼─────────────────┼──┼────────────┤│10│本票簿│2本│①該址7樓之3扣得│││││②即證物丙袋編號I(見原│││││審卷㈦第24至34頁)│││││②警卷㈠第603頁扣押物品│││││清單誤載為「1本」。│├──┼─────────────────┼──┼────────────┤│11│記事簿│1本│①該址7樓之3扣得│││││②即證物丙袋編號J(見原│││││審卷㈦第30頁)│├──┼─────────────────┼──┼────────────┤│12│名片│5盒│①在該址11樓之2扣得│││││②即證物丁袋編號A(見原│││││審卷㈦第30頁)│├──┼─────────────────┼──┼────────────┤│13│無敵牌電腦辭典│1台│①在該址11樓之2扣得│││││②即證物丁袋編號K(見原│││││審卷㈦第34頁)│├──┼─────────────────┼──┼────────────┤│14│商業本票│3本│①在該址11樓之2扣得│││││②即證物戊袋編號B(見原│││││審卷㈦第24至34頁)│││││③均為空白│├──┼─────────────────┼──┼────────────┤│15│被害人借款金額、日期明細│1本│①在該址11樓之2扣得│││││②即證物戊袋編號C(見原│││││審卷㈦第24至34頁)│├──┼─────────────────┼──┼────────────┤│16│PDA(掌上型)│1具│①在該址11樓之2扣得│││││②即證物戊袋編號G(見原│││││審卷㈦第24至34頁)│├──┼─────────────────┼──┼────────────┤│17│INNOSTREAM行動電話│1支│①在該址11樓之2扣得│││(門號0000000000)││②即證物丁袋編號E(見原│││││審卷㈦第31頁)│├──┼─────────────────┼──┼────────────┤│18│DBTEL行動電話│1支│①在該址11樓之2扣得│││(門號0000000000)││②即證物丁袋編號G(見原│││││審卷㈦第32頁)│├──┼─────────────────┼──┼────────────┤│19│ERICSSON行動電話│1支│①在該址11樓之2扣得│││(序號:00000000000000號)││②即證物丁袋編號H(見原│││(門號:0000000000號)││審卷㈦第32頁)│├──┼─────────────────┼──┼────────────┤│20│SONYERCSSON行動電話│1支│①在該址11樓之2扣得│││(門號:0000000000號)││②即證物丁袋編號I(見原│││││審卷㈦第33頁)│├──┼─────────────────┼──┼────────────┤│21│SAMSUNG行動電話│1支│①在該址11樓之2扣得│││(序號000000000000000)││②即證物丁袋編號J(見原│││原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審卷㈦第33頁)│├──┼─────────────────┼──┼────────────┤│22│瀝青│4罐│①在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②即證物己(見原審卷㈦第│││││34頁)│├──┼─────────────────┼──┼────────────┤│23│冥紙│1包│①在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②即證物丙袋編號A(見│││││原審卷㈦第24至34頁)│├──┼─────────────────┼──┼────────────┤│24│白板筆│12支│①在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②即證物丙袋編號B(見原│││││審卷㈦第24至34頁)│├──┼─────────────────┼──┼────────────┤│25│口罩│1個│①在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②即證物丙袋編號C(見原│││││審卷㈦第24至34頁)│├──┼─────────────────┼──┼────────────┤│26│手指套│1包│①在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②即證物丙袋編號D(見原│││││審卷㈦第24至34頁)│├──┼─────────────────┼──┼────────────┤│27│無線電對講機│2台│①在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②即證物丙袋編號E(見原│││││審卷㈦第24至34頁)│├──┼─────────────────┼──┼────────────┤│28│自用小客車(車號:00-0000號)│1輛│①見警卷㈠第627頁、原審│││││卷㈢第327至329頁。│││││②見警卷㈡第239頁。│└──┴─────────────────┴──┴────────────┘附表11:
93年9月6日在高雄市○○路○○巷○○號7樓之1扣得之物品┌──┬─────────────────┬──┬────────────┐│編號│扣押物品清單│數量│備註│├──┼─────────────────┼──┼────────────┤│1│便條紙│78張│①即證物乙(見原審卷㈥第│││││261至264頁)│││││②內載有日期、姓名、年籍│││││資料及住所地資料。│├──┼─────────────────┼──┼────────────┤│2│計算紙││①即證物丁編號A(見原審│││││卷㈥第261至264頁)│││││②內載有日期、姓名及計算│││││式等資料│├──┼─────────────────┼──┼────────────┤│3│便條紙│3張│①即證物丁編號B(見原審│││││卷㈥第261至264頁)│││││②內載有姓名、身分證字號│││││及電話號碼等資料。│├──┼─────────────────┼──┼────────────┤│4│空白信封袋│1只│即證物丁編號D(見原審卷│││││㈥第261至264頁)│├──┼─────────────────┼──┼────────────┤│5│已使用信封袋(內含催討債務之字條)│25份│即證物戊(見原審卷㈥第│││││261至264頁)│├──┼─────────────────┼──┼────────────┤│6│便條紙(內載有姓名、住址、電話等資│41張│即證物庚編號A(見原審卷│││料)││㈥第264頁)│├──┼─────────────────┼──┼────────────┤│7│計算紙(內載姓名、電話、住址等資料│1本│即證物庚編號D(見原審卷│││)││㈥第261至264頁)│├──┼─────────────────┼──┼────────────┤│8│A4紙(內載姓名、住址及「操你媽雞巴│112│即證物辛(見原審卷㈥第│││亂停車」、「欠錢不還」等催討債務相│張│264至265頁)│││關文字)│││├──┼─────────────────┼──┼────────────┤│9│計算紙(內載姓名、計算式等)│4本│即證物壬(見原審卷㈥第│││││264至265頁)│└──┴─────────────────┴──┴────────────┘附表12:
93年9月6日在高雄市○○○路○○○巷○○號扣得之物品┌──┬─────────────────┬──┬────────────┐│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工商日誌│1本│即證物乙(見原審卷㈦第35│││││頁)│├──┼─────────────────┼──┼────────────┤│2│空白本票│1張│即證物丙編號A(見原審卷│││││㈦第34至44頁)│├──┼─────────────────┼──┼────────────┤│3│雜記本│1張│即證物丙編號A(見原審卷│││││㈦第34至44頁)│├──┼─────────────────┼──┼────────────┤│4│商業本票簿(000000-000000)│1本│即證物丙編號B(見原審卷│││││㈦第35頁)│├──┼─────────────────┼──┼────────────┤│5│商業本票簿(000000-000000)│1本│即證物丙編號C(見原審卷│││││㈦第35頁)│├──┼─────────────────┼──┼────────────┤│6│商業本票簿(000000-000000)│1本│即證物丙編號D(見原審卷│││││㈦第35頁)│├──┼─────────────────┼──┼────────────┤│7│商業本票簿(000000-000000)│1本│即證物丙編號E(見原審卷│││││㈦第35頁)│├──┼─────────────────┼──┼────────────┤│8│商業本票簿(000000-000000)│1本│即證物丙編號F(見原審卷│││(000000-000000)││㈦第34至44頁)│├──┼─────────────────┼──┼────────────┤│9│商業本票簿(000000-000000)│1本│即證物丙編號G(見原審卷│││││㈦第34至44頁)│├──┼─────────────────┼──┼────────────┤│10│雜記本│1本│①即證物丙編號H(見原審│││││卷㈦第34至44頁)│││││②內載姓名、金額與電話。│├──┼─────────────────┼──┼────────────┤│11│筆記本│1本│①即證物丁(見原審卷㈦第│││││36頁)│││││②內載「要零錢的客戶」、│││││姓名、身分證字號及行動│││││電話號碼。│├──┼─────────────────┼──┼────────────┤│12│方便會、日仔會、三日會名片│3盒│即證物己(見原審卷㈦第36│││││頁)│├──┼─────────────────┼──┼────────────┤│13│高昇汽車商行高昇展名片│4盒│即證物庚(見原審卷㈦第37│││││頁)│├──┼─────────────────┼──┼────────────┤│14│CASIO電子辭典(未故障)│1台│即證物癸(見聲拘卷第199│││││頁)│├──┼─────────────────┼──┼────────────┤│15│VKMOBILE牌行動電話│1支│即證物癸甲編號B(見原審│││(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卷㈦第39頁)│├──┼─────────────────┼──┼────────────┤│16│MOTOROLA牌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1支│即證物癸甲編號D(見原審│││0727,號碼0000000000)││卷㈦第39頁)│├──┼─────────────────┼──┼────────────┤│17│SONYERICSSON牌行動電話(序號35343│1支│即證物癸甲編號E(見原審│││0000000000,號碼0000000000)││卷㈦第40頁)│├──┼─────────────────┼──┼────────────┤│18│NOKIA牌3315型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1支│即證物癸甲編號G(見原審│││204)││卷㈦第34至44頁)│├──┼─────────────────┼──┼────────────┤│19│NOKIA牌3315型行動電話│1支│即證物癸甲編號I(見原審│││(號碼0000000000)││卷㈦第41頁)│├──┼─────────────────┼──┼────────────┤│20│NOKIA牌3315型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1支│即證物癸甲編號K(見原審│││00000000,0000000000)││卷㈦第41頁)│├──┼─────────────────┼──┼────────────┤│21│ERICSSON牌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1支│即證物癸甲編號M(見原審│││)││卷㈦第34至44頁)│├──┼─────────────────┼──┼────────────┤│22│NOKIA牌3315型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1支│即證物癸甲編號N(見原審│││00000000,號碼0000000000)││卷㈦第43頁)│├──┼─────────────────┼──┼────────────┤│23│牛皮紙信封│1袋│即證物癸乙(見原審卷㈦第│││││43頁)│├──┼─────────────────┼──┼────────────┤│24│球棒│1支│即證物癸丙(見原審卷㈦第│││││34至44頁)│├──┼─────────────────┼──┼────────────┤│25│柏油│1桶│即證物癸戊編號A(見原審│││││卷㈦第44頁)│├──┼─────────────────┼──┼────────────┤│26│柏油│1桶│即證物癸戊編號B(見原審│││││卷㈦第44頁)│├──┼─────────────────┼──┼────────────┤│27│茶壺│1只│即證物癸戊編號E(見原審│││││卷㈦第34至44頁)│├──┼─────────────────┼──┼────────────┤│28│新臺幣27,600元(仟元鈔27張,佰元鈔││①見偵查卷第93頁。│││6張)││②警卷㈡第316頁反面、原│││││審卷㈤第305頁。│└──┴─────────────────┴──┴────────────┘附表13:
93年9月6日在高雄市○○區○○○路○○○巷○○號2樓扣得之物品┌──┬─────────────────┬──┬────────────┐│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BENQ牌行動電話│1支│即證物乙袋編號A(見聲拘│││(門號0000000000)││卷第198頁)│├──┼─────────────────┼──┼────────────┤│2│空白本票(000000-000000)│1本│即證物丙編號A(見原審卷│││││㈥第259頁、警卷㈡第269頁│││││)│├──┼─────────────────┼──┼────────────┤│3│便條紙│9張│①即證物丙編號C(見原審│││││卷㈥第259頁)│││││②內載姓名、年籍、住所│││││資料等。│└──┴─────────────────┴──┴────────────┘附表14:
93年9月6日在台中市○區○○○路○○○號扣得之物品┌──┬─────────────────┬──┬────────────┐│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BENQ牌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1支│即證物戊編號A(見原審卷│││0,門號:0000000000)││㈥第261頁、原審卷㈣第369│││││頁)│├──┼─────────────────┼──┼────────────┤│2│SANSUUNG牌ANYCALL型行動電話│1支│即證物戊編號B(見原審卷│││(序號:00000000000000000號)││㈥第260至261頁、原審卷│││(門號:0000000000號)││㈣第369頁)│└──┴─────────────────┴──┴────────────┘附表A:
93年9月6日在甲午○位於高雄市○○區○○○路112之8號4樓處扣得之物品┌──┬─────────────────┬──┬────────────┐│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SAMSUNG行動電話│1支│①即證物甲袋編號A(見原│││(序號:000000000000000)││審卷㈥第242至252頁)。│││(門號:遠傳電信0000000000)││②甲午○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有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㈥第242│││││頁)。│├──┼─────────────────┼──┼────────────┤│2│ANYCALL牌行動電話│1支│①即證物甲袋編號B(見原│││(序號:00000000000000││審卷㈥第242至252頁)│││門號:和信電訊0000000000)││②甲午○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有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㈥第243│││││頁)。│├──┼─────────────────┼──┼────────────┤│3│ANYCALL行動電話│1支│①即證物甲袋編號C(見原│││(序號:000000000000000││審卷㈥第242至252頁)│││門號:0000000000)││②甲午○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有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㈥第243│││││頁)。│├──┼─────────────────┼──┼────────────┤│4│大眾(PHS)電信行動電話│1支│①即證物乙袋編號A(見原│││(序號:0000000000000││審卷㈥第242至252頁)│││原使用門號:0000000000)││②甲午○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有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㈥第244│││││頁)。│├──┼─────────────────┼──┼────────────┤│5│三洋牌行動電話│1支│①即證物乙袋編號C(見原│││(序號:000000000000000││審卷㈥第242至252頁)│││內無SIM卡)││②甲午○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有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㈥第244│││││至245頁)。│├──┼─────────────────┼──┼────────────┤│6│和信SIM卡(門號0000000000)│1張│①即證物丙袋編號B(見原│││││審卷㈥第242至252頁)│││││②甲午○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有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㈥第245│││││頁、警卷㈡第30頁)。│├──┼─────────────────┼──┼────────────┤│7│黑色筆記本│1本│①即證物丁袋編號A(見原│││││審卷㈥第242至252頁)│││││②甲午○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有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㈥第246│││││頁、警卷㈡第31頁)。│├──┼─────────────────┼──┼────────────┤│8│記載 林愷程 基本資料之便條紙│1張│①即證物丁袋編號B(見原│││││審卷㈥第242至252頁)│││││②甲午○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有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㈥第242│││││頁、警卷㈡第31頁)。│├──┼─────────────────┼──┼────────────┤│9│本票影本│3張│①即證物丁袋編號C(見原│││(發票人 劉瑞彬 ,60萬元、110萬元、││審卷㈥第246頁)│││60萬元)││②非甲午○所有(見原審卷│││││㈥第246頁、警卷㈡第30│││││頁)。│├──┼─────────────────┼──┼────────────┤│10│華信商銀松山分行支票│1張│①即證物丁袋編號D(見原│││(72萬元)││審卷㈥第242至252頁)。│││││②甲午○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有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㈥第247│││││頁)。│├──┼─────────────────┼──┼────────────┤│11│上海商銀營業部支票(發票人 符永琳 ,│1張│①即證物丁袋編號E1(見原│││金額30萬元整)││審卷㈥第242至252頁)。│││││②甲午○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有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㈥第247│││││頁)。│├──┼─────────────────┼──┼────────────┤│12│上海商銀營業部支票(發票人符永琳,│1張│①即證物丁袋編號E2(見原│││金額30萬元整)││審卷㈥第242至252頁)│││││②甲午○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有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㈥第247│││││頁)。│├──┼─────────────────┼──┼────────────┤│13│上海商銀營業部支票(發票人符永琳,│1張│①即證物丁袋編號E3(見原│││金額20萬元整)││審卷㈥第242至252頁)│││││②甲午○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有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㈥第247│││││頁)。│├──┼─────────────────┼──┼────────────┤│14│合作金庫支票(發票人 梁家堯 ,10萬元│1張│①即證物丁袋編號F1(見原│││正)││審卷㈥第242至252頁)│││││②甲午○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有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㈥第247│││││頁)。│├──┼─────────────────┼──┼────────────┤│15│合作金庫支票(發票人梁家堯,9萬8千│1張│①即證物丁袋編號F2(見原│││元整)││審卷㈥第242至252頁)│││││②甲午○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有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㈥第247│││││頁)。│├──┼─────────────────┼──┼────────────┤│16│合作金庫支票(發票人梁家堯,10萬元│1張│①即證物丁袋編號F3(見原│││整)││審卷㈥第242至252頁)│││││②甲午○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有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㈥第247│││││頁)。│├──┼─────────────────┼──┼────────────┤│17│合作金庫支票(發票人梁家堯,11萬元│1張│①即證物丁袋編號F4(見原│││整)││審卷㈥第242至252頁)│││││②甲午○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有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㈥第247│││││頁)。│├──┼─────────────────┼──┼────────────┤│18│合作金庫支票(發票人梁家堯,16萬元│1張│①即證物丁袋編號F5(見原│││整)││審卷㈥第242至252頁)│││││②甲午○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有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㈥第247│││││頁)。│├──┼─────────────────┼──┼────────────┤│19│合作金庫支票(發票人梁家堯,8萬元│1張│①即證物丁袋編號F6(見原│││整)││審卷㈥第242至252頁)│││││②甲午○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有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㈥第247│││││頁)。│├──┼─────────────────┼──┼────────────┤│20│合作金庫支票(發票人梁家堯,11萬元│1張│①即證物丁袋編號F7(見原│││整)││審卷㈥第242至252頁)│││││②甲午○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有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㈥第247│││││頁)。│├──┼─────────────────┼──┼────────────┤│21│合作金庫支票(發票人梁家堯,3萬5千│1張│①即證物丁袋編號F8(見原│││元整)││審卷㈥第242至252頁)│││││②甲午○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有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㈥第247│││││頁)。│├──┼─────────────────┼──┼────────────┤│22│合作金庫支票(發票人梁家堯,10萬元│1張│①即證物丁袋編號F9(見原│││整)││審卷㈥第242至252頁)│││││②甲午○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有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㈥第247│││││頁)。│├──┼─────────────────┼──┼────────────┤│23│寶島商銀新莊分行支票│1張│①即證物丁袋編號G(見原│││(發票人 洪鳳明 ,金額40萬元)││審卷㈥第242至252頁)│││││②非甲午○所有(見原審卷│││││㈥第248頁、警卷㈡第29│││││頁)。│├──┼─────────────────┼──┼────────────┤│24│合作金庫五甲分行支票│1張│①即證物丁袋編號H(見原│││(發票人何泰輝,2萬元)││審卷㈥第242至252頁)。│││││②甲午○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有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㈥第248│││││頁)。│├──┼─────────────────┼──┼────────────┤│25│華僑銀行新店分行支票│1張│①即證物丁袋編號I(見原│││(發票人 廖光世 ,100萬元)││審卷㈥第242至252頁)│││││②甲午○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有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㈥第248│││││頁、警卷㈡第29頁)。│├──┼─────────────────┼──┼────────────┤│26│華僑銀行新店分行支票│1張│①即證物丁袋編號J1(見原│││(發票人 張理新 ,150萬元整)││審卷㈥第242至252頁)│││││②甲午○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有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㈥第248│││││頁、警卷二第29頁)。│├──┼─────────────────┼──┼────────────┤│27│華僑銀行新店分行支票│1張│①即證物丁袋編號J2(見原│││(發票人張理新,80萬元整)││審卷㈥第242至252頁)│││││②甲午○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有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㈥第248│││││頁、警卷㈡第29頁)。│├──┼─────────────────┼──┼────────────┤│28│本票(發票人 謝德誠 ,1萬元整)│1張│①即證物丁袋編號K1(見原│││││審卷㈥第242至252頁)│││││②甲午○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有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㈥第248│││││頁)。│├──┼─────────────────┼──┼────────────┤│29│本票(發票人謝德誠,1萬元整)│1張│①即證物丁袋編號K2(見原│││││審卷㈥第242至252頁)│││││②甲午○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有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㈥第248│││││頁)。│├──┼─────────────────┼──┼────────────┤│30│本票(發票人謝德誠,1萬元整)│1張│①即證物丁袋編號K3(見原│││││審卷㈥第242至252頁)│││││②甲午○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有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㈥第248│││││頁)。│├──┼─────────────────┼──┼────────────┤│31│本票(發票人謝德誠,1萬元整)│1張│①即證物丁袋編號K4(見原│││││審卷㈥第242至252頁)│││││②甲午○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有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㈥第248│││││頁)。│├──┼─────────────────┼──┼────────────┤│32│本票(發票人謝德誠,1萬元整)│1張│①即證物丁袋編號K5(見原│││││審卷㈥第242至252頁)│││││②甲午○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有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㈥第248│││││頁)。│├──┼─────────────────┼──┼────────────┤│33│本票(發票人謝德誠,1萬元整)│1張│①即證物丁袋編號K6(見原│││││審卷㈥第242至252頁)│││││②甲午○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有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㈥第248│││││頁)。│├──┼─────────────────┼──┼────────────┤│34│本票(發票人謝德誠,1萬元整)│1張│①即證物丁袋編號K7(見原│││││審卷㈥第242至252頁)│││││②甲午○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有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㈥第248│││││頁)。│├──┼─────────────────┼──┼────────────┤│35│本票(發票人 黃國華 ,250萬元整)│1張│①即證物丁袋編號L1(見原│││││審卷㈥第242至252頁)│││││②甲午○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有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㈥第248│││││頁、警卷㈡第29頁)。│├──┼─────────────────┼──┼────────────┤│36│本票(發票人黃國華,250萬元整)│1張│①即證物丁袋編號L2(見原│││││審卷㈥第242至252頁)│││││②甲午○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有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㈥第248│││││頁、警卷㈡第29頁)。│├──┼─────────────────┼──┼────────────┤│37│本票(發票人 范毓顯 ,80萬元整)│1張│①即證物丁袋編號M(見原│││││審卷㈥第242至252頁)│││││②甲午○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有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㈥第248│││││頁、警卷㈡第29頁)。│├──┼─────────────────┼──┼────────────┤│38│本票(發票人 駱進德 ,250萬元整)│1張│①即證物丁袋編號N(見原│││││審卷㈥第242至252頁)│││││②甲午○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有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㈥第248│││││頁)。│├──┼─────────────────┼──┼────────────┤│39│本票(發票人 陳贛昌 ,340萬2千元整)│1張│①即證物丁袋編號O(見原│││││審卷㈥第242至252頁)│││││②甲午○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有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㈥第248│││││頁)。│├──┼─────────────────┼──┼────────────┤│40│本票(發票人余家勝,7萬元)│1張│①即證物丁袋編號P(見原│││││審卷㈥第242至252頁)│││││②甲午○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有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㈥第248│││││頁)。│├──┼─────────────────┼──┼────────────┤│41│本票(發票人 鍾仁鑫 ,萬元整)│1張│①即證物丁袋編號Q(見原│││││審卷㈥第242至252頁)│││││②警卷㈠第594頁及偵卷第│││││370頁之扣押物品清單均│││││將「鍾仁鑫」誤載為「鍾│││││仁義」。│││││③甲午○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有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㈥第248│││││頁)。│├──┼─────────────────┼──┼────────────┤│42│本票(發票人鍾仁鑫,12萬元整)│1張│①即證物丁袋編號Q(見原│││││審卷㈥第242至252頁)│││││②甲午○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有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㈥第248│││││頁)。│├──┼─────────────────┼──┼────────────┤│43│安泰商 銀延平 分行支票│1張│①即證物丁袋編號R1(見原│││(發票人 侯博文 ,40萬元整)││審卷㈥第242至252頁)│││││②甲午○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有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㈥第249│││││頁、警卷㈡第27頁)。│├──┼─────────────────┼──┼────────────┤│44│安泰商銀延平分行支票(發票人侯博文│1張│①即證物丁袋編號R2(見原│││)││審卷㈥第242至252頁)│││││②甲午○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有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㈥第249│││││頁、警卷㈡第27頁)。│├──┼─────────────────┼──┼────────────┤│45│本票(發票人 邵春生 ,15萬元整)│1張│①即證物丁袋編號R3(見原│││││審卷㈥第242至252頁)│││││②甲午○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有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㈥第249│││││頁、警卷㈡第27頁)。│├──┼─────────────────┼──┼────────────┤│46│本票(發票人Y○○,60萬元整)│1張│①即證物丁袋編號R4(見原│││││審卷㈥第242至252頁)│││││②甲午○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有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㈥第249│││││頁、警卷㈡第27頁)。│├──┼─────────────────┼──┼────────────┤│47│本票(發票人Y○○,70萬元整)│1張│①即證物丁袋編號R5(見原│││││審卷㈥第242至252頁)│││││②甲午○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有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㈥第249│││││頁、警卷㈡第27頁)。│├──┼─────────────────┼──┼────────────┤│48│富邦銀行金融卡│1張│①即證物丁袋編號R6(見原│││││審卷㈥第242至252頁)│││││②甲午○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有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㈥第249│││││頁、警卷㈡第27頁)。│├──┼─────────────────┼──┼────────────┤│49│群冠顧問有限公司印章│1枚│①即證物丁袋編號S(見原│││││審卷㈥第242至252頁)│││││②甲午○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有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㈥第249│││││頁、警卷㈡第30頁)。│├──┼─────────────────┼──┼────────────┤│50│ 朱東柏 印章│1枚│①即證物丁袋編號T(見原│││││審卷㈥第242至252頁)│││││②甲午○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有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㈥第249│││││頁、警卷㈡第30至31頁)│├──┼─────────────────┼──┼────────────┤│51│帳冊簿│1本│①即證物丁袋編號U(見原│││││審卷㈥第242至252頁)│││││②甲午○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有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㈥第249│││││頁、警卷㈡第31頁)。│├──┼─────────────────┼──┼────────────┤│52│玉山商銀板橋分行支票存根│2本│①即證物丁袋編號V(見原│││(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審卷㈥第242至252頁)│││0000000││②甲午○所有,無證據證明│││戶名:群冠顧問有限公司)││係供犯罪所有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㈥第249│││││頁、警卷㈡第30頁)。│├──┼─────────────────┼──┼────────────┤│53│玉山商銀板橋分行空白支票│1本│①即證物丁袋編號W(見原│││(票號:0000000-0000000││審卷㈥第242至252頁)│││戶名:群冠顧問有限公司)││②甲午○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有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㈥第249│││││頁、警卷㈡第30頁)。│├──┼─────────────────┼──┼────────────┤│54│帳冊計算紙│2本│①即證物丁袋編號X(見原│││││審卷㈥第242至252頁)│││││②甲午○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有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㈥第249│││││頁、警卷㈡第31頁)。│├──┼─────────────────┼──┼────────────┤│55│郵政國內匯款單│1張│①即證物丁袋編號Y(見原│││( 陳碧芳 ,帳號0000000000000,金額││審卷㈥第242至252頁)│││1160元)││②甲午○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有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㈥第250│││││頁)。│├──┼─────────────────┼──┼────────────┤│56│記載符永琳基本資料之便條紙│1張│①即證物丁袋編號Z(見原│││││審卷㈥第242至252頁)│││││②甲午○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有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㈥第250│││││頁、警卷㈡第31頁)。│├──┼─────────────────┼──┼────────────┤│57│張財旺戶籍謄本│1份│①即證物丁袋編號ZB-1(見│││││原審卷㈥第242至252頁)│││││②非甲午○所有。(見原審│││││卷㈥第250頁、警卷㈡第│││││30頁)。│├──┼─────────────────┼──┼────────────┤│58│張財旺開具同意書│1份│①即證物丁袋編號ZB-2(見│││││原審卷㈥第242至252頁│││││②非甲午○所有。(見原審│││││卷㈥第250頁、警卷㈡第│││││30頁)。│├──┼─────────────────┼──┼────────────┤│59│本票影本(發票人張財旺)│1張│①即證物丁袋編號ZB-3(見│││││原審卷㈥第242至252頁│││││②非甲午○所有。(見原審│││││卷㈥第250頁、警卷㈡第│││││30頁)。│├──┼─────────────────┼──┼────────────┤│60│ 蔡榮華 戶籍謄本│1份│①即證物丁袋編號ZB-4(見│││││原審卷㈥第242至252頁│││││②非甲午○所有。(見原審│││││卷㈥第250頁、警卷㈡第│││││30頁)。│├──┼─────────────────┼──┼────────────┤│61│蔡榮華開具同意書│1份│①即證物丁袋編號ZB-5(見│││││原審卷㈥第242至252頁│││││②非甲午○所有。(見原審│││││卷㈥第250頁、警卷㈡第│││││30頁)。│├──┼─────────────────┼──┼────────────┤│62│本票影本(發票人蔡榮華、 蔡英佳 )│1張│①即證物丁袋編號ZB-6(見│││││原審卷㈥第242至252頁│││││②非甲午○所有。(見原審│││││卷㈥第250頁、警卷㈡第│││││30頁)。│├──┼─────────────────┼──┼────────────┤│63│蔡英佳戶籍謄本│1份│①即證物丁袋編號ZB-7(見│││││原審卷㈥第242至252頁│││││②非甲午○所有。(見原審│││││卷㈥第250頁、警卷㈡第│││││30頁)。│├──┼─────────────────┼──┼────────────┤│64│蔡英佳開具同意書│1份│①即證物丁袋編號ZB-8(見│││││原審卷㈥第242至252頁│││││②非甲午○所有。(見原審│││││卷㈥第250頁、警卷㈡第│││││30頁)。│├──┼─────────────────┼──┼────────────┤│65│ 陳宗保 戶籍謄本│1份│①即證物丁袋編號ZB-9(見│││││原審卷㈥第242至252頁│││││②非甲午○所有。(見原審│││││卷㈥第250頁、警卷㈡第│││││30頁)。│├──┼─────────────────┼──┼────────────┤│66│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份│①即證物丁袋編號ZB10(見│││││原審卷㈥第242至252頁│││││②甲午○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有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㈥第250│││││頁)。│├──┼─────────────────┼──┼────────────┤│67│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份│①即證物丁袋編號ZC(見原│││(債權人 尤鳳林 )││審卷㈥第242至252頁)│││││②非甲午○所有。(見原審│││││卷㈥第250頁、警卷㈡第│││││30頁)。│├──┼─────────────────┼──┼────────────┤│68│協議書( 吳秋粉 )│1張│①即證物丁袋編號ZD(見原│││││審卷㈥第242至252頁)│││││②甲午○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有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㈥第250│││││頁、警卷㈡第31頁)。│├──┼─────────────────┼──┼────────────┤│69│身分證字號資料│1張│①即證物丁袋編號ZF(見原│││││審卷㈥第242至252頁)│││││②甲午○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有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㈥第250│││││頁、警卷㈡第31頁)。│├──┼─────────────────┼──┼────────────┤│70│PDA資料處理器│1台│①即證物戊袋編號A(見原│││││審卷㈥第242至252頁)。│││││②甲午○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有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㈥第250│││││頁、警卷㈡第32頁)。│├──┼─────────────────┼──┼────────────┤│71│房屋租賃契約書│1份│①即證物戊袋編號B(見原│││││審卷㈥第242至252頁)│││││②甲午○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有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㈥第251│││││頁、警卷㈡第32頁)。│├──┼─────────────────┼──┼────────────┤│72│身分證字號資料│1張│①甲午○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有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㈥第251│││││頁、警卷㈡第27頁)。│├──┼─────────────────┼──┼────────────┤│73│和信電信(門號0000000000)雙向通聯│11頁│①即證物己袋編號C(見原│││記錄││審卷㈥第242至252頁)│││││②甲午○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有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㈥第251│││││頁、警卷㈡第31頁)。│├──┼─────────────────┼──┼────────────┤│74│和信電信(門號0000000000)雙向通聯│5頁│①即證物己袋編號D(見原│││記錄││審卷㈥第242至252頁)│││││②甲午○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有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㈥第251│││││頁、警卷㈡第31頁)。│├──┼─────────────────┼──┼────────────┤│75│和信電信(門號0000000000)雙向通聯│6頁│①即證物己袋編號E(見原│││記錄││審卷㈥第242至252頁)│││││②甲午○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有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㈥第251│││││頁、警卷㈡第31頁)。│├──┼─────────────────┼──┼────────────┤│76│遠傳電信(門號0000000000)雙向通聯│3頁│①即證物己袋編號F(見原│││記錄││審卷㈥第242至252頁)│││││②甲午○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有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㈥第251│││││頁、警卷㈡第31頁)。│├──┼─────────────────┼──┼────────────┤│77│東信電信(門號0000000000)客戶資料│1張│①即證物己袋編號G(見原│││││審卷㈥第242至252頁)│││││②甲午○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有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㈥第251│││││頁、警卷㈡第31頁)。│├──┼─────────────────┼──┼────────────┤│78│車主Y○○明細表│1張│①即證物庚袋編號A(見原│││││審卷㈥第242至252頁)│││││②甲午○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有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㈥第251│││││頁、警卷㈡第31頁)。│├──┼─────────────────┼──┼────────────┤│79│汽車過戶登記書│1張│①即證物庚袋編號B(見原│││(車號00-0000號)││審卷㈥第242至252頁)│││││②甲午○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有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㈥第251│││││頁、警卷㈡第31頁)。│├──┼─────────────────┼──┼────────────┤│80│高雄市政府監理規費收據│1張│①即證物庚袋編號C(見原│││(車號00-0000號)││審卷㈥第242至252頁)│││││②甲午○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有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㈥第251│││││頁、警卷㈡第31頁)。│├──┼─────────────────┼──┼────────────┤│81│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1張│①即證物庚袋編號D(見原│││(車號00-0000號)││審卷㈥第242至252頁)│││││②甲午○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有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㈥第251│││││頁、警卷㈡第31頁)。│├──┼─────────────────┼──┼────────────┤│82│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1張│①即證物庚袋編號E(見原│││(車號00-0000號)││審卷㈥第242至252頁)│││││②甲午○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有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㈥第251│││││頁、警卷㈡第31頁)。│├──┼─────────────────┼──┼────────────┤│83│國瑞汽車汽車出廠證│1張│①即證物庚袋編號F(見原│││││審卷㈥第242至252頁)│││││②甲午○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有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㈥第251│││││頁、警卷㈡第31頁)。│├──┼─────────────────┼──┼────────────┤│84│電子計算機開立貨物稅汽車專用完稅照│1張│①即證物庚袋編號G(見原│││││審卷㈥第242至252頁)│││││②甲午○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有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㈥第251│││││頁、警卷㈡第31頁)。│├──┼─────────────────┼──┼────────────┤│85│Y○○印章│1只│①即證物庚袋編號H(見原│││││審卷㈥第242至252頁)│││││②Y○○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有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㈥第251│││││頁)。│├──┼─────────────────┼──┼────────────┤│86│ 陸億平 印章│1只│①即證物庚袋編號I(見原│││││審卷㈥第242至252頁)│││││②甲午○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有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㈥第251│││││頁)。│├──┼─────────────────┼──┼────────────┤│87│紀美鑾印章│1只│①即證物辛袋編號A(見原│││││審卷㈥第242至252頁)│││││②非甲午○所有(見原審卷│││││㈥第252頁、警卷㈡第31│││││頁)。│├──┼─────────────────┼──┼────────────┤│88│紀美鑾身分證正本│1只│①即證物辛袋編號A(見原│││││審卷㈥第242至252頁)│││││②非甲午○所有(見原審卷│││││㈥第252頁、警卷㈡第31│││││頁)。│├──┼─────────────────┼──┼────────────┤│89│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1張│①即證物辛袋編號A│││(車號00-0000號)││②非甲午○所有(見原審卷│││││㈥第252頁、警卷㈡第31│││││頁)。│├──┼─────────────────┼──┼────────────┤│90│高雄市政府監理規費收據│1張│①即證物辛袋編號A(見原│││(車號00-0000號)││審卷㈥第242至252頁)│││││②非甲午○所有(見原審卷│││││㈥第252頁、警卷㈡第31│││││頁)。│├──┼─────────────────┼──┼────────────┤│91│裕隆汽車出廠證│1張│①即證物辛袋編號A(見原│││││審卷㈥第242至252頁)│││││②非甲午○所有(見原審卷│││││㈥第252頁、警卷㈡第31│││││頁)。│├──┼─────────────────┼──┼────────────┤│92│汽車過戶登記書│1張│①即證物辛袋編號A(見原│││(車號00-0000號)││審卷㈥第242至252頁)│││││②非甲午○所有(見原審卷│││││㈥第252頁、警卷㈡第31│││││頁)。│├──┼─────────────────┼──┼────────────┤│93│PDA│1台│①即證物壬(見原審卷㈥第│││││242至252頁)│││││②甲午○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有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㈥第252│││││頁、警卷㈡第30頁)。│├──┼─────────────────┼──┼────────────┤│94│電子辭典│1台│①即證物癸(見原審卷㈥第│││││242至252頁)│││││②警卷㈠第594頁及偵卷第│││││370頁之扣押物品清單均│││││誤載為「中文電腦記事本│││││」。│││││③甲午○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有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㈥第252│││││頁、警卷㈡第30頁)。│├──┼─────────────────┼──┼────────────┤│95│新臺幣108,000元││①在上址臥室內扣得(見警│││(仟元鈔100張、佰元鈔80張)││卷㈡第31至32頁)。│││││②見偵查卷第95頁。│││││③甲午○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警卷㈡第32頁)。│├──┼─────────────────┼──┼────────────┤│96│美金1,000元(佰元美鈔共10張)││①在上址臥室內扣得(見警│││││卷㈡第31至32頁)。│││││②見偵查卷第95頁│││││③甲午○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警卷㈡第32頁)。│├──┼─────────────────┼──┼────────────┤│97│人民幣1,091元(佰元鈔10張、伍拾元││①在上址臥室內扣得(見警│││鈔1張、貳拾元鈔1張、拾元鈔2張、壹││卷㈡第31至32頁)。│││元鈔1張)││②見偵查卷第95頁│││││③甲午○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警卷㈡第32頁)。│├──┼─────────────────┼──┼────────────┤│98│新臺幣14,753元(仟元鈔14張、伍佰元││①在甲午○身體搜索扣得(│││鈔1張、壹佰元鈔2張、硬幣53元)││見警卷㈡第27頁)│││││②見偵查卷第95頁。│││││③甲午○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警卷㈡第32頁)。│├──┼─────────────────┼──┼────────────┤│99│新臺幣100,000元(仟元鈔100張)││①在甲午○所持黑色手提袋│││││內搜索扣得(見警卷㈡第│││││27頁)。│││││②見偵查卷第95頁│││││③甲午○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警卷㈡第32頁)。│└──┴─────────────────┴──┴────────────┘附表B:
93年9月6日16時30分在高雄市○○○路○○○號7樓之1扣得之物品┌──┬─────────────────┬──┬────────────┐│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c○○郵政金融卡│1張│①即證物甲(見原審卷㈥第│││(帳號:00000000000000)││252至258頁)。│││││②c○○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㈥第253│││││頁)。│├──┼─────────────────┼──┼────────────┤│2│記載「高新銀行」「 郭志政 」字樣之字│1張│①即證物乙袋(見原審卷㈥│││條(扣押物品清單記載「高新銀行郭志││第252至258頁)│││政名片」)││②c○○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㈥第253│││││頁)。│├──┼─────────────────┼──┼────────────┤│3│c○○郵政存簿儲金簿│1本│①即證物己袋編號B1(見原│││(帳號:00000000000000)││審卷㈥第252至258頁)│││││②c○○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㈥第256│││││頁)。│├──┼─────────────────┼──┼────────────┤│4│林佳瑩郵政儲金簿│1本│①即證物己袋編號B3(見原│││(帳號:00000000000000)││審卷㈥第252至258頁)│││││②非被告所有(見原審卷㈥│││││第256頁)。│├──┼─────────────────┼──┼────────────┤│5│諾基亞牌3315型行動電話│1支│①即證物壬袋編號A(見原│││(序號000000000000000、內無SIM卡)││審卷㈥第252至258頁)│├──┼─────────────────┼──┼────────────┤│6│PANASONICGD92銀色行動電話│1支│①即證物壬袋編號B(見原│││(序號:000000000000000,門號09329││審卷㈥第252至258頁)│││928451)││②O○○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㈥第258│││││頁、警卷㈡第75至76頁)│├──┼─────────────────┼──┼────────────┤│7│摩托羅拉V8088銀色行動電話│1支│①即證物壬袋編號C(見原│││(序號000000000000000)││審卷㈥第252至258頁)│││││②O○○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㈥第258│││││頁、警卷㈡第75至76頁)│├──┼─────────────────┼──┼────────────┤│8│MOTOROLA牌T191型行動電話│1支│①即證物壬袋編號O(見原│││(序號000000000000000,內含和信電││審卷㈥第252至258頁)│││訊SIM卡一張)││②扣押物品清單漏未記載該│││││支手機。│││││②W○○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㈥第258│││││頁)。│└──┴─────────────────┴──┴────────────┘附表C:
93年9月6日在高雄市○○區○○路○○○巷○○號6樓之2扣得之物品┌──┬─────────────────┬──┬────────────┐│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借款人葉宏全戶口名簿│1份│①在高雄市○○區○○路36│││││3巷15號6樓之2甲C○│││││房間內查獲│││││②即證物甲袋編號C(見原│││││審卷㈦第10至24頁)│││││③葉宏全交付甲C○持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㈦第11頁)。│├──┼─────────────────┼──┼────────────┤│2│大安商業銀行金融卡│1張│①在高雄市○○區○○路36│││(帳號000000000000)││3巷15號6樓之2甲C○│││││房間內查獲│││││②即證物甲袋編號H(見原│││││審卷㈦第10至24頁)│││││③見警卷㈡第143頁│││││④甲C○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㈦第11頁│││││、警卷㈡第143頁)。│├──┼─────────────────┼──┼────────────┤│3│MOTOROLA牌行動電話│1支│①在高雄市○○區○○路36│││(序號0000000000000││3巷15號6樓之2甲C○│││門號0000000000)││房間內查獲。│││││②即證物甲袋編號L(見原│││││審卷㈦第10至24頁)。│││││③甲C○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㈦第13頁│││││、警卷㈡第143頁)。│├──┼─────────────────┼──┼────────────┤│4│署名劉濟塵房屋稅單│1張│①在高雄市○○區○○路36│││地址:高雄市○○區○○里○○路226││3巷15號6樓之2子○○│││巷19號││房間內查獲│││││②即證物乙袋編號C(見原│││││審卷㈦第14頁)│││││③子○○竊得持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㈦第│││││14頁、警卷㈡第165頁│││││)。│├──┼─────────────────┼──┼────────────┤│5│署名劉濟塵電費收據│1張│①在高雄市○○區○○路36│││地址:高雄市○○區○○里○○路226││3巷15號6樓之2子○○│││巷19號││房間內查獲│││││②即證物乙袋編號D(見原│││││審卷㈦第10至24頁)│││││③子○○竊得持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㈦第│││││15頁、警卷㈡第165頁│││││)。│├──┼─────────────────┼──┼────────────┤│6│車號00-0000號交通違規繳費單│1張│①在高雄市○○區○○路36│││││3巷15號6樓之2子○○│││││房間內查獲│││││②即證物乙袋編號E(見原│││││審卷㈦第10至24頁)│││││③子○○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㈦第15頁│││││、警卷㈡第166頁)。│├──┼─────────────────┼──┼────────────┤│7│車號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1張│①在高雄市○○區○○路36│││通知單││3巷15號6樓之2子○○│││││房間內查獲│││││②即證物乙袋編號F(見原│││││審卷㈦第10至24頁)│││││③子○○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㈦第15頁│││││、警卷㈡第166頁)。│├──┼─────────────────┼──┼────────────┤│8│電信局電信費繳款單│8張│①在高雄市○○區○○路36│││(和信電信二張、遠傳電信二張、中華││3巷15號6樓之2子○○│││電信四張)││房間內查獲│││││②即證物乙袋編號G(見原│││││審卷㈦第10至24頁)│││││③子○○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㈦第15頁│││││、警卷㈡第166頁)。│├──┼─────────────────┼──┼────────────┤│9│OKWAP牌行動電話│1支│①在高雄市○○區○○路36│││(序號000000000000000││3巷15號6樓之2子○○│││門號0000000000)││房間內查獲│││││②即證物乙袋編號H(見原│││││審卷㈦第10至24頁)│││││③子○○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㈦第15頁│││││、警卷㈡第166頁)。│├──┼─────────────────┼──┼────────────┤│10│已開封使用門號卡包裝皮│12件│①在高雄市○○區○○路36│││││3巷15號6樓之2客廳查獲│││││②即證物丙袋編號C(見原│││││審卷㈦第10至24頁)│││││③警卷㈠第609頁扣押物品│││││清單誤載為「13」件│││││④非被告所有(見原審卷㈦│││││第18頁、警卷㈡第168頁│││││)。│├──┼─────────────────┼──┼────────────┤│11│木質球棒│1支│①在高雄市○○區○○路36│││││3巷15號6樓之2客廳查獲│││││②見警卷㈡第142頁、第16│││││7頁、原審卷㈦第46頁│││││③非被告所有(見原審卷㈦│││││第46頁、警卷㈡第167頁│││││)。│├──┼─────────────────┼──┼────────────┤│12│購買柏油收據│1張│①在高雄市○○區○○路36│││(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泰華五金行免用││3巷15號6樓之2客廳查獲│││統一發票收據)││②即證物丙袋編號D(見原│││││審卷㈦第10至24頁)│││││③甲C○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㈦第18頁│││││、警卷㈡第168頁)。│├──┼─────────────────┼──┼────────────┤│13│自小客車ZL-2412號行車執照│1張│①在高雄市○○區○○路36│││(車主: 李姿瑢 )││3巷15號6樓之2客廳查獲│││││②即證物丙袋編號E(見原│││││審卷㈦第10至24頁)│││││③非被告所有(見原審卷㈦│││││第18頁、警卷㈡第168頁│││││)。│├──┼─────────────────┼──┼────────────┤│14│自小客車ZL-2412號車輛保險卡│1張│①在高雄市○○區○○路36│││(被保險人:李姿瑢)││3巷15號6樓之2客廳查獲│││││②即證物丙袋編號F(見原│││││審卷㈦第10至24頁)│││││③非被告所有(見原審卷㈦│││││第18頁、警卷㈡第168頁│││││)。│├──┼─────────────────┼──┼────────────┤│15│無線電對講機│1張│①在高雄市○○區○○路36│││││3巷15號6樓之2客廳查獲│││││②即證物丙袋編號J(見原│││││審卷㈦第10至24頁)│││││③非被告所有(見原審卷㈦│││││第20頁、警卷㈡第144頁│││││)。│├──┼─────────────────┼──┼────────────┤│16│金紙│1包│①在高雄市○○區○○路36│││││3巷15號6樓之2客廳查獲│││││②即證物庚(見原審卷㈦第│││││10至24頁)│││││③見警卷㈡第168頁│││││④甲C○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㈦第21頁│││││、警卷㈡第144頁)。│├──┼─────────────────┼──┼────────────┤│17│車號00-0000自小客車保險卡│1張│①在XR-1913號自用小客車│││(被保險人: 王錦川 )││內扣得。│││││②即證物丙袋編號I(見原│││││審卷㈦第10至24頁)│││││③非被告所有(見原審卷㈦│││││第20頁)。│├──┼─────────────────┼──┼────────────┤│18│車號00-0000自小客車行車執照│1張│①在XR-1913號自用小客車│││(車主:王錦川)││內扣得。│││││②即證物丙袋編號G(見原│││││審卷㈦第10至24頁)│││││③非被告所有(見原審卷㈦│││││第19頁)。│├──┼─────────────────┼──┼────────────┤│19│木質球棒│1支│①在XR-1913號自用小客車│││││內扣得。│││││②見警卷㈡第142頁、原審│││││卷㈦第46頁。│││││③非被告所有(見原審卷㈦│││││第46頁、警卷㈡第144頁│││││)。│├──┼─────────────────┼──┼────────────┤│20│署名張文威簽名捺印面額十萬元本票│1張│①在XR-1913號自用小客車│││││內扣得。│││││②即證物丙袋編號H(見原│││││審卷㈦第19頁)│││││③本票係供擔保之用,屬借│││││款人所有。│├──┼─────────────────┼──┼────────────┤│21│空白商業本票│1本│①在MUM-590號重型機車置│││(編號:TH0000000-TH0000000)││物箱內扣得。│││││②即證物己(見原審卷㈦第│││││10至24頁)│││││③警卷㈡第172頁。│││││④子○○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㈦第21頁│││││、警卷㈡第173頁)。│├──┼─────────────────┼──┼────────────┤│22│布質手套│1副│①在MUM-590號重型機車置│││││物箱內扣得。│││││②即證物癸編號A(原審卷│││││㈦第10至24頁)│││││③被告子○○所有,但與本│││││件犯罪無關(見原審卷㈤│││││第201頁)。│├──┼─────────────────┼──┼────────────┤│23│布質手套│4雙│①在XK-7511號自用小客車│││││內扣得。│││││②即證物癸編號B(原審卷│││││㈦第10至24頁)│││││③非被告所有(見原審卷㈦│││││第22頁)。│├──┼─────────────────┼──┼────────────┤│24│染有柏油布質便帽│2頂│①在XK-7511號自用小客車│││││內扣得。│││││②即證物癸編號E(原審卷│││││㈦第10至24頁)│││││③非被告所有(見原審卷㈦│││││第22頁)。│├──┼─────────────────┼──┼────────────┤│25│染有柏油布質手套│1個│①在XO-8546號自用小客車│││││內扣得。│││││②即證物癸編號D(原審卷│││││㈦第10至24頁)│││││③非被告所有(見原審卷㈦│││││第22頁、警卷㈡第173頁│││││)。│├──┼─────────────────┼──┼────────────┤│26│新臺幣仟元偽鈔│4張│①在高雄市○○區○○路36│││││3巷15號6樓之2甲C○房│││││間內查獲│││││②見警卷㈠第591至592頁│││││。│││││③見警卷㈡第143頁。│││││④甲C○向借款人收取款項│││││時,自借人處取得(見│││││警卷㈡第143頁)。│└──┴─────────────────┴──┴────────────┘附表D:
93年9月6日在高雄市○○路○○巷○○號扣得之物品┌──┬─────────────────┬──┬────────────┐│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被害人林嘉興之身分證1張、本票3張│1份│①該址7樓之3扣得│││││②即證物甲袋編號D(見原│││││審卷㈦第24至34頁)│││││③非被告所有(見原審卷㈦│││││第25頁)│├──┼─────────────────┼──┼────────────┤│2│監視錄影鏡頭│2具│①該址7樓之3扣得│││││②見警卷㈠第604、原審卷│││││㈥第268頁│││││③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㈥第268頁)。│├──┼─────────────────┼──┼────────────┤│3│監視器螢幕│6台│①該址7樓之3扣得│││││②見警卷㈠第606、原審卷│││││㈥第268頁│││││③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㈥第268頁)。│├──┼─────────────────┼──┼────────────┤│4│電腦主機│1台│①該址7樓之3扣得│││││②見警卷㈠第606、原審卷│││││㈥第268頁│││││③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㈥第268頁)。│├──┼─────────────────┼──┼────────────┤│5│戶口名簿( 黃芳喡 )│1份│①在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②即證物丙袋編號F(見原│││││審卷㈦第24至34頁)│││││③借款人交付b○○持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㈦第25頁)。│├──┼─────────────────┼──┼────────────┤│6│NOKIA行動電話│1支│①在該址11樓之2扣得│││(序號000000000000000、內含台灣大││②即證物丁袋編號B(見原│││哥大SIM卡一張)││審卷㈦第24至34頁)。│││││③甲甲○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㈦第30頁│││││)。│├──┼─────────────────┼──┼────────────┤│7│MOTORQLA行動電話│1支│①在該址11樓之2扣得│││(門號000000000││②即證物丁袋編號C(見原│││序號000000000000000)││審卷㈦第24至34頁)│││││③b○○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㈦第31頁│││││、警卷㈡第124頁)。│├──┼─────────────────┼──┼────────────┤│8│SAMSUNG行動電話│1支│①在該址11樓之2扣得│││(門號0000000000)││②即證物丁袋編號D(見原│││││審卷㈦第24至34頁)│││││③甲甲○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㈦第31頁│││││、警卷㈡第124頁)。│├──┼─────────────────┼──┼────────────┤│9│NOKIA行動電話│1支│①在該址11樓之2扣得│││(序號000000000000000)││②即證物丁袋編號F(見原│││││審卷㈦第24至34頁)│││││③甲甲○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㈦第32頁│││││、警卷㈡第220頁)。│├──┼─────────────────┼──┼────────────┤│10│刊登廣告用詞範本│1張│①在該址11樓之2扣得│││││②即證物戊袋編號A(見原│││││審卷㈦第24至34頁)│├──┼─────────────────┼──┼────────────┤│11│房屋租賃契約書│1本│①在該址11樓之2扣得│││(高雄市○○區○○路○○巷○○號7樓之││②即證物戊袋編號D(見原│││3)││審卷㈦第24至34頁)│├──┼─────────────────┼──┼────────────┤│12│房屋租賃契約書│1本│①在該址11樓之2扣得│││(高雄市○○區○○路○○巷○○號11樓之││②即證物戊袋編號E(見原│││2)││審卷㈦第24至34頁)│││││③b○○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之用或犯罪所得│││││之物(警卷㈡第124、220│││││頁)。│├──┼─────────────────┼──┼────────────┤│13│書本(書名:談判技巧)│1本│①在該址11樓之2扣得│││││②即證物戊袋編號F(見原│││││審卷㈦第24至34頁)│││││③b○○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之用或犯罪所得│││││之物(警卷㈡第124頁)│││││。│├──┼─────────────────┼──┼────────────┤│14│被害人資料(一)│1箱│①在該址11樓之2扣得│││││②見原審卷㈥第264至265│││││頁。│││││③本票517張、身分證正本│││││291張、身分證影本265│││││張、駕照52張、行照11張│││││、支票5張、戶口名簿1│││││份、退伍令1份、榮民證│││││1份、護照M份、存摺1│││││份份、軍人身分證1份、│││││美容技術證1份。│││││④非被告所有(見原審卷㈥│││││第264至265頁、警卷㈡第│││││220頁)│├──┼─────────────────┼──┼────────────┤│15│被害人資料(二)│1箱│①在該址11樓之2扣得│││││②見原審卷㈥第265頁。│││││③駕照46張、行照1張、身│││││分證正本338張、身分證│││││影本1張、本票1張。│││││④非被告所有(見原審卷㈥│││││第265頁、警卷㈡第220頁│││││)。│├──┼─────────────────┼──┼────────────┤│16│被害人劉文良等53人資料│53份│①在該址11樓之2扣得│││││②即證物A(見原審卷㈥第│││││265至266頁)│││││③本票56張、身分證正本39│││││張、身分證影本2張、駕│││││照2張、戶口名簿影本8│││││張│││││④非被告所有(見原審卷㈥│││││第265頁、警卷㈡第220頁│││││)。│├──┼─────────────────┼──┼────────────┤│17│被害人莊德育等66人資料│64份│①在該址11樓之2扣得│││││②即證物B(見原審卷㈥第│││││266頁)│││││③本票83張、本票影本1張│││││、身分證29張、身分證影│││││本7張、駕照7張、行照│││││1張、健保卡5張、健保│││││卡影本1張、護照M本、│││││戶口名簿影本6份、戶籍│││││謄本3張、名片3張、榮│││││民證1張、軍人身分證11│││││張、在職證明1張、教師│││││證1張│││││④非被告所有(見原審卷㈥│││││第266頁、警卷㈡第220頁│││││)。│├──┼─────────────────┼──┼────────────┤│18│被害人張聰明等72人資料│72份│①在該址11樓之2扣得│││││②即證物C(見原審卷㈥第│││││至266頁)│││││③本票91張、身分證正本37│││││37張、身分證影本12張、│││││駕照8張、戶口名簿正本│││││2張、戶口名簿影本19張│││││、行照3張、租賃契約書│││││3份、戶籍謄本6張、土│││││地所有權狀影本1張、關│││││懷協會會員證1張、健保│││││卡4張、護照M本。│││││④非被告所有(見原審卷㈥│││││第266頁、警卷㈡第220頁│││││)。│├──┼─────────────────┼──┼────────────┤│19│曬圖紙│1包│①在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②即證物庚(見原審卷㈦第│││││24至34頁)│││││③A○○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㈦第34頁│││││)。│└──┴─────────────────┴──┴────────────┘附表E:
93年9月6日在高雄市○○區○○路○○巷○○號7樓之1扣得之物品┌──┬─────────────────┬──┬────────────┐│編號│扣押物品清單│數量│備註│├──┼─────────────────┼──┼────────────┤│1│皮夾│1只│①即證物甲(見原審卷㈥第│││││261至264頁)│││││②非被告所有(見原審卷㈥│││││第261頁)。│├──┼─────────────────┼──┼────────────┤│2│已拆封行動電話易付卡│1張│①即證物丙(見原審卷㈥第│││││261至264頁)│││││②非被告所有(見原審卷㈥│││││第262頁)。│├──┼─────────────────┼──┼────────────┤│3│台灣大哥大繳費收執聯│1張│①即證物丁編號C(見原審│││││卷㈥第261至264頁)│││││②非被告所有(見原審卷㈥│││││第262頁)。│├──┼─────────────────┼──┼────────────┤│4│行動電話易付卡│1張│①即證物己(見原審卷㈥第│││││261至264頁)│││││②非被告所有(見原審卷㈥│││││第263頁)。│├──┼─────────────────┼──┼────────────┤│5│國內傳真繳費收執聯│1張│①即證物庚編號B(見原審│││││卷㈥第261至264頁)│││││②甲甲○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之用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卷㈥第264│││││)│├──┼─────────────────┼──┼────────────┤│6│袁寧戶口名簿影本│1張│①即證物庚編號C(見原審│││││卷㈥第261至264頁)│││││②借款人交付甲甲○持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之用│││││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㈥第264)│└──┴─────────────────┴──┴────────────┘附表F:
93年9月6日在高雄市○○區○○○路○○○巷○○號扣得之物品┌──┬─────────────────┬──┬────────────┐│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自動提款機交易明細表│7張│①即證物甲(見原審卷㈦第│││││34至44頁)│││││②Y○○與G○○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㈦第35頁)│├──┼─────────────────┼──┼────────────┤│2│郵政儲金金融卡(馮柏元)│1張│①即證物丙編號A(見原審│││││卷㈦第34至44頁)│││││②非被告Y○○、G○○所│││││有(見原審卷㈦第35頁、│││││警卷㈡第305頁)。│├──┼─────────────────┼──┼────────────┤│3│手銬│1副│①即證物辛(見原審卷㈦第│││││37頁)│││││②G○○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㈦第37頁│││││、警卷㈡第305頁)。│├──┼─────────────────┼──┼────────────┤│4│高雄第三信用合作社本票│1張│①即證物壬(見原審卷㈦第│││││38頁)│││││②Y○○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㈦第38頁│││││)。│├──┼─────────────────┼──┼────────────┤│5│CASIO電子辭典(故障機,貼有CASTROL│1台│①即證物癸(見聲拘卷第│││字樣)││199頁)│││││②見原審卷㈤第304頁、卷│││││㈦第38頁。│││││③Y○○與G○○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㈦第38頁)│├──┼─────────────────┼──┼────────────┤│6│BENQ牌行動電話│1支│①即證物癸甲編號A(見原│││(序號000000000000000)││審卷㈦第38頁)│││││②Y○○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㈦第38頁│││││、警卷㈡第298頁)。│├──┼─────────────────┼──┼────────────┤│7│MOTOROLA牌C350V型行動電話(序號352│1支│①即證物癸甲編號C(見原│││00000000000,號碼0000000000)││審卷㈦第39頁)│││││②Y○○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㈦第39頁│││││、警卷㈡第298頁)。│├──┼─────────────────┼──┼────────────┤│8│MOTOROLA牌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1支│①即證物癸甲編號F(見原│││17863)││審卷㈦第34至44頁)│││││②Y○○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㈦第40頁│││││、警卷㈡第298頁)。│├──┼─────────────────┼──┼────────────┤│9│NOKIA牌8310型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1支│①即證物癸甲編號H(見原│││00000000)││審卷㈦第34至44頁)│││││②Y○○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㈦第41頁│││││、警卷㈡第298頁)。│├──┼─────────────────┼──┼────────────┤│10│NOKIA牌3315型行動電話│1支│①即證物癸甲編號J(見原│││(號碼0000000000)││審卷㈦第34至44頁)│││││②Y○○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㈦第41頁│││││、警卷㈡第298頁)。│├──┼─────────────────┼──┼────────────┤│11│NOKIA牌8210型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1支│①即證物癸甲編號L(見原│││0000000)││審卷㈦第34至44頁)│││││②Y○○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㈦第42頁│││││、警卷㈡第298頁)。│├──┼─────────────────┼──┼────────────┤│12│監視器螢幕│1個│①即證物癸丁(見原審卷㈦│││││第34至44頁)│││││②Y○○與G○○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㈦第44頁)│├──┼─────────────────┼──┼────────────┤│13│塑膠漏斗│1支│①即證物癸戊編號C(見原│││││審卷㈦第34至44頁)│││││②Y○○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㈦第44頁│││││、警卷㈡第298頁)。│├──┼─────────────────┼──┼────────────┤│14│木鎚│1支│①即證物癸戊編號D(見原│││││審卷㈦第34至44頁)│││││②Y○○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㈦第44頁│││││、警卷㈡第298頁)。│├──┼─────────────────┼──┼────────────┤│15│泛亞電信行動電話易付卡│1張│①即證物戊編號A(見原審│││││卷㈦第36頁)│├──┼─────────────────┼──┼────────────┤│16│台灣大哥大SIM卡│1張│①即證物戊編號B(見原審│││││卷㈦第36頁)│├──┼─────────────────┼──┼────────────┤│17│台灣大哥大SIM卡│1張│①即證物戊編號C(見原審│││││卷㈦第36頁)│└──┴─────────────────┴──┴────────────┘附表G:
93年9月6日在高雄市○○區○○○路○○○巷○○號2樓扣得之物品┌──┬─────────────────┬──┬────────────┐│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郵局存簿│1本│①即證物甲袋編號A(見原│││(G○○,帳號00000000000000)││審卷㈥第258至261頁)│││││②G○○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㈥第259│││││頁、警卷㈡第269頁)。│├──┼─────────────────┼──┼────────────┤│2│台新銀行存簿│1本│①即證物甲袋編號B(見原│││(黃○○,帳號00000000000000)││審卷㈥第258至261頁)│││││②黃○○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㈥第259│││││頁、警卷㈡第269頁)。│├──┼─────────────────┼──┼────────────┤│3│高雄第一信用合作社存簿│1本│①即證物甲袋編號C(見原│││(黃○○,帳號000000000000)││審卷㈥第258至261頁)│││││②黃○○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㈥第259│││││頁、警卷㈡第269頁)。│├──┼─────────────────┼──┼────────────┤│4│高雄第二信用合作社存簿│1本│①即證物甲袋編號D(見原│││(黃○○,帳號00000000000000)││審卷㈥第258至261頁)│││││②黃○○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㈥第259│││││頁、警卷㈡第269頁)。│├──┼─────────────────┼──┼────────────┤│5│高雄中小企業銀行存簿│1本│①即證物甲袋編號E(見原│││(黃○○,帳號00000000000000)││審卷㈥第258至261頁)│││││②黃○○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㈥第259│││││頁、警卷㈡第269頁)。│├──┼─────────────────┼──┼────────────┤│6│彰化銀行│1本│①即證物甲袋編號F(見原│││(G○○,帳號00000000000-000)││審卷㈥第258至261頁)│││││②G○○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㈥第259│││││頁、警卷㈡第269頁)。│├──┼─────────────────┼──┼────────────┤│7│郵局存簿存簿│1本│①即證物甲袋編號G(見原│││(黃○○,帳號0000000000000)││審卷㈥第258至261頁)│││││②黃○○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㈥第259│││││頁、警卷㈡第269頁)。│├──┼─────────────────┼──┼────────────┤│8│OKWAP牌行動電話│1支│①即證物乙袋編號B(見原│││(門號0000000000)││審卷㈥第258至261頁)│││││②G○○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㈥第259│││││頁、警卷㈡第269頁)。│├──┼─────────────────┼──┼────────────┤│9│易付卡│2張│①即證物乙袋編號C(見原│││││審卷㈥第258至261頁)│││││②G○○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見警卷㈡第269頁│││││)。│├──┼─────────────────┼──┼────────────┤│10│郵局金融卡│1張│①即證物乙袋編號D(見原│││││審卷㈥第258至261頁)│││││②G○○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㈥第259│││││頁、警卷㈡第269頁)。│├──┼─────────────────┼──┼────────────┤│11│誠泰銀行金融卡│1張│①即證物乙袋編號E(見原│││││審卷㈥第258至261頁)│││││②黃○○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㈥第259│││││頁)。│├──┼─────────────────┼──┼────────────┤│12│空白支票(000000-000000)│1本│①即證物丙編號A(見原審│││││卷㈥第258至261頁)│││││②G○○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㈥第259│││││頁、警卷㈡第269頁)。│├──┼─────────────────┼──┼────────────┤│13│新臺幣19,000元(仟元鈔19張)││①見偵查卷第89頁。│││││②G○○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見警卷㈡第269頁│││││)。│├──┼─────────────────┼──┼────────────┤│14│本票(發票人張文槐,6萬元)│1張│①即證物丙編號B(見原審│││││卷㈥第259頁、警卷㈡第2│││││69頁)│││││②借款人張文槐簽發供擔保│││││之用,而為借款客戶所有│││││。│└──┴─────────────────┴──┴────────────┘附表H:
93年9月6日在台北縣中和市○○路○○○號9樓之1扣得之物品┌──┬─────────────────┬──┬────────────┐│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MOTOROLA牌T191型行動電話(序號4492│1支│①即證物丁(見原審卷㈥第│││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260頁)│││││②c○○所有,無證據證明│││││係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見原審卷㈥第260│││││頁、警卷㈡第19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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