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77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7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貸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6772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
乙○○甲○○被告戊○○
原住高雄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貸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玖萬伍仟壹佰參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陸萬玖仟玖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零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柒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台幣參佰陸拾捌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依被告所簽具與原告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6條及信用卡簡易通信貸款約定條款第13條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本契約涉訟時之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以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首規定相符,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貳、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原名台灣第一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87年7月20日變更為匯通商業銀行,於91年6月3日更名為國泰商業銀行,國泰商業銀行於92年6月26日與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合併,國泰商業銀行為消滅銀行,世華聯合商業銀行為存續銀行,世華聯合商業銀行並於92年1月27日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而被告分別於91年3月12日與91年10月24日與原告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之Master卡與0000000000000000號之Master卡。依約被告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被告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被告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1、22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另行給付原告按年息19.7%計算之利息。
二、另被告復於92年4月26日與原告成立簡易通信貸款契約,向原告貸款新台幣(下同)200,000元,按年息18.5%計算之利息,並約定分60期清償,依年金法按月計付本息,併入信用卡帳單中與信用卡繳費帳款一同繳納。依約定條款第1條之約定,如未依約於繳款期限前繳款或未繳足月付金時,原告得將未繳金額之本金部分,或經原告主張視為到期之本金部分,按信用卡循環利率(年息19.7%)計算利息。又依約定條款第4、5條之約定,倘為延遲繳款經原告主張暫停被告信用卡之權利時,除喪失期間利益,視同全部到期。
三、被告另於94年8月18日與原告成立「超優代專案」餘額代償契約,領用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代償信用卡,原告代付被告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信用卡欠款,就該代償部分之利息及費用,計收方式係以代償後,前24月內以年息4.88%計收利息,第25月能以年息14.88%計收利息。另按月收取帳務管理費368元。
四、查被告至95年4月12日止,帳款尚餘511,139元未按期繳付(含信用卡帳款228,987元,簡易通信貸款帳款166,146元及代償金額116,006元),迭經催討無效,全部債務視為到期,爰求為命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費用。
參、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肆、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消費帳款債權明細報表、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簡易通信貸款約定條款、代償卡申請書、代償卡約定條款、客戶歸戶資料明細查詢、信用卡對帳單影本等為證,核屬相符,堪信原告主張事實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簡易通信貸款契約、代償卡使用契約,請求被告給付395,133元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與請求被告給付116,006元及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利息、費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伍、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玗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