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2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2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17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智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8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智盛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智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下同)105年11月1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第一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二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據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若受刑人就其所犯數罪所處之各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而欲一同併合處罰時,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不得自行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編號1至4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且業經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7年10月),編號5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規定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
茲因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11月1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正本1份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4頁),是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並考量法律性內部界限之拘束,更不得重於原裁判原定之應執行刑,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張靜琪法官游秀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黃智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10月│有期徒刑15年8月│有期徒刑15年7月│├────────┼──────────┼──────────┼──────────┤│犯罪日期│104.06.26│104.06.26│104.06.26│├────────┼──────────┼──────────┼──────────┤│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7381、8335號│第7381、8335號│第7381、8335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602號│105年度上訴字第602號│105年度上訴字第602號││實├──────┼──────────┼──────────┼──────────┤│審│判決日期│105.07.20│105.07.20│105.07.20│├─┼──────┼──────────┼──────────┼──────────┤│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2421│105年度台上字第2421│105年度台上字第2421││││號│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09.29│105.09.29│105.09.2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4彰化地檢105│編號1至4彰化地檢105│編號1至4彰化地檢105│││年執他字第1187號定應│年執他字第1187號定應│年執他字第1187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7年│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7年│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7年│││10月(臺中高分檢105│10月(臺中高分檢105│10月(臺中高分檢105│││年度執字第99號)│年度執字第99號)│年度執字第9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黃智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7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4.06.26│104.06.26││├────────┼──────────┼──────────┼──────────┤│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7381、8335號│第7381、8335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602號│105年度上訴字第602號│││實├──────┼──────────┼──────────┼──────────┤│審│判決日期│105.07.20│105.07.20││├─┼──────┼──────────┼──────────┼──────────┤│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2421│105年度台上字第2421│││決││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5.09.29│105.09.2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得│││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4彰化地檢105│彰化地檢105年執字第││││年執他字第1187號定應│6097號││││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7年│││││10月(臺中高分檢105│││││年度執字第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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