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字第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交付帳冊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818號上訴人乙○○
之1訴訟代理人 張宇樞 律師
黃世瑋 律師 林維信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孟錦 律師複代理人 周珮琦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交付帳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N原判決正本法官欄中關於「審判長法官劉靜嫻」之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理由N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邱瑞祥法官謝碧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書記官李翠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