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75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陳世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民事庭法官李麗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書記官滕一珍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每月生活費必要支出項目(如有關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及說明申請與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前置協商前,全體銀行二年之信用消費概略明細。又是否仍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續為進行協商?
2.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並提出證明概略文件。
3.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含97年度)之「各項收入」(例如: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4.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5.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書及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6.提出債務人父親、母親全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請提出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
7.債務人實際向各債權銀行借貸(信用消費)之數額,以及更生聲請前已繳納(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數額,請列出概略對照表或加以說明。
8.債務人每月對各債權銀行所需繳交最低金額之證明(例如信用卡帳單、繳款收據或轉帳存摺等)。
9.提出債務人及子女之全民健康保險費繳費之收據等證明文件。
10.陳報配偶 潘玉山 每月生活開銷所支出之平均數額?及配偶潘玉山每月收入所得相關資料。
11.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12.應提出債務人名下所有之車輛(車籍)證明文件,及說明現
由何人使用?
13.提出債務人最新之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14.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
回覆書(粉紅色),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淺綠色)。
15.提出擺地攤維生之五年內經營該小規模營業活動每月約15,00
0元收入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營業稅繳納證明書及各類支出單據),並請加以標示說明。
16.提出財政部台灣省國稅局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
17.提出債務人名下不動產之登記謄本。
18.提出財產暨收入狀況說明書。
19.債務人與「 鍾孟良 」間有無債權債務關係之存在?倘有,請據實依法定程式陳報。
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1.債務人聲請更生前若有資助者,並請陳報該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資助金額及原因、有無提供擔保?
2.債務人倘無固定收入,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無履行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並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
3.請釋明除債務人對父、母親之法定扶養義務外,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兄弟姊妹)支出分擔之確切扶養費數額,並提出兄弟姊妹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