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2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728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邱揚勝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6條及第4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釋明其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所提出財產及收入、支出狀況說明等事項亦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以代釋明,逾期未補正,復未釋明不補正之正當理由者,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聲請人自聲請前2年期間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償還貸款(包括
有擔保及無擔保)之數額及明細(如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⒉聲請人最近1個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紀錄(紅色聯單)。
⒊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或儲蓄型保險
單、股票、基金、存款或其他收入,若有,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⒋96年度薪資扣繳憑單。
⒌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5年內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
稅額申報書,及平均每月營業額25000元之證明文件。⒍每月扶養 歐吳寶 2000元、 李貞賢 7000元、 歐靜文 5000元、歐士
賢5000元之證明資料,並提出上揭受扶養人之家族系統表,及陳報應分擔歐吳寶之6位義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⒎聲請人繳納保費之強制汽車責任險保險契約(需載明保險期間及保險金額)。
⒏聲請更生前2年內每月支出膳食費、瓦斯費、勞健保費證明文件影本。
⒐聲請人營業車(車號00-000)靠行契約書影本。
⒑請釋明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中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營利」所得119元、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營利」所得309元之原因為何。
⒒請釋明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中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營利」所得109元、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營利」所得312元、個人「營利」所得5990元之原因為何。
⒓其餘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國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