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25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偉豪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0065號、第14221號、第14222號、第14223號、第14224號、第14963號、第14964號、第17121號、第17122號、第17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彭偉豪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且同意改依簡易程序處理(本院卷二第40頁),故認本案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林其玄法官藍雅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錫屏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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