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壢簡附民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29號原告 陳佳慧 被告 張阿甜 上列被告因案件(113年度壢簡字第158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吳軍良
法官林欣儒法官謝長志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韋伃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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