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25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祐宇選任辯護人李浩霆律師被告楊家和被告 吳旻哲 被告 王治華 被告 邱靖皓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0065號、第14221號、第14222號、第14223號、第14224號、第14963號、第14964號、第17121號、第17122號、第17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祐宇、楊家和、吳旻哲、王治華、邱靖皓等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卷二第2
05、243至244、407頁),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林其玄法官藍雅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錫屏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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