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6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63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7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書記官林秀麗┌────────────────────────────────────────────────────┐│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6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蘭陽大為科技印刷有│臺灣銀行羅東分行│97年3月20日│220,000元│AA0000000││││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洪││││││││ 馬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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