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8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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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8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二四號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廖年盛 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玖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嫌,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榮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慧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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