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交訴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交訴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四四號
具保人乙○○被告甲○○右被告因肇事遺棄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右列被告因肇事遺棄,前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後,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於審理中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潘政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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