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八三號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STEPHAN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群祥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零柒萬肆仟叁佰肆拾陸元,折合銀元壹仟零貳萬肆仟柒佰捌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拾壹萬零貳佰柒拾貳元捌角,折合新臺幣叁拾叁萬零捌佰壹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拾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邱瑞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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