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勞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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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勞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三八號
原告乙○○原告甲○○原告己○○原告庚○○原告戊○○原告壬○○原告丙○○原告丁○○被告辛○○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等,曾聲請對被告辛○○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辛○○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之新台幣捌拾玖萬捌仟陸佰壹拾陸元,折合銀元貳拾玖萬玖仟伍佰叁拾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貳佰玖拾陸元,折合新台幣玖仟捌佰捌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捌佰肆拾叁元。(另應補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勞工法庭~B法官潘進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