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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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三五號
聲請人竣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富章 送達代收人 陳鄭權 律師相對人佳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苗栗縣竹南鎮大厝里九鄰五九之十號法定代理人 唐錦榮 右當事人間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全字第九0一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另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係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聲請命假扣押,並經該院以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九0一號裁定准許,嗣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九十二年度執全字第一二六七號執行在案,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執行命令影本一紙附卷可稽。是以本件自應由命假扣押之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明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黃文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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