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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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4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零點貳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員警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九日晚上十時五十四分許,在桃園縣○○鄉○○○路○○號遊戲阜網咖店,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並扣得被告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一包(毛重○‧二八公克,因鑑驗使用○‧○一公克,餘○‧二七公克),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一紙附卷可稽。經查扣案之上開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附表二第二十九項)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三日,以九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二六一四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該案所查扣之白色結晶一包,被告坦承係第二級毒品,且上開白色結晶,經送鑑定結果,確實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一件在卷可按(見桃園地檢署九十八年度毒偵字第四二六六號卷第四六頁),足證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一包(檢驗前毛重○‧二八公克,取○‧○一公克鑑定用罄,餘○‧二七公克),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違禁物,揆諸前述,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