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26號聲請人甲○○相對人良鼎裝潢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捌拾壹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建字第13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建上易字第6號判決確定在案,其第一審(確定部分除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
書記官鍾佳佑計算書┌───────┬────────┬──────┐│項目│訴訟費用(新臺幣)│備註│├───────┼────────┼──────┤│第二審訴訟費用│23,181元│由聲請人繳納│├───────┼────────┼──────┤│第二審鑑定費用│5,000元│由聲請人繳納│├───────┼────────┼──────┤│第二審履勘警察│1,000元│由聲請人繳納││差旅費│││├───────┼────────┼──────┤│共計│29,181元│由相對人負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