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再易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再易字第102號再審原告 陳光明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林佳惠 、 吳彩雲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再審之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21萬元(計算式:
附表所示本票票面金額總計111萬元+10萬元=121萬元),應徵裁判費1萬9,468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曾錦昌法官周美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明俐┌─────────────────────────────────────────┐│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地│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本票號碼││││││(新臺幣)│││├──┼───┼───────┼──────┼─────┼───────┼─────┤│001│陳光明│臺北市○○○路│100年8月20日│40萬元│100年9月21日│No.292826││││99巷6號2樓│││││├──┼───┼───────┼──────┼─────┼───────┼─────┤│002│陳光明│臺北市○○○路│100年8月21日│10萬元│100年11月21日│No.292830││││99巷6號2樓│││││├──┼───┼───────┼──────┼─────┼───────┼─────┤│003│陳光明│臺北市○○○路│100年8月21日│10萬元│101年1月21日│No.292827││││99巷6號2樓│││││├──┼───┼───────┼──────┼─────┼───────┼─────┤│004│陳光明│臺北市○○○路│100年8月21日│10萬元│101年3月21日│No.292828││││99巷6號2樓│││││├──┼───┼───────┼──────┼─────┼───────┼─────┤│005│陳光明│臺北市○○○路│100年8月21日│10萬元│101年5月21日│No.292829││││99巷6號2樓│││││├──┼───┼───────┼──────┼─────┼───────┼─────┤│006│陳光明│臺北市○○○路│100年8月21日│10萬元│101年7月21日│No.292831││││99巷6號2樓│││││├──┼───┼───────┼──────┼─────┼───────┼─────┤│007│陳光明│臺北市○○○路│100年8月21日│11萬元│101年9月21日│No.292834││││99巷6號2樓│││││├──┼───┼───────┼──────┼─────┼───────┼─────┤│008│陳光明│臺北市○○○路│100年8月21日│10萬元│101年11月21日│No.292833││││99巷6號2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