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0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3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303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明淵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毒偵字第352號),本院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賴明淵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犯罪事實
一、賴明淵前於民國87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行為,經本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441號裁定觀察、勒戒,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繼由本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779號裁定強制戒治,於89年4月6日執行完畢。復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年內之92年間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行為,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176號裁定強制戒治,至93年1月9日執行完畢,刑責部分則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13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
二、賴明淵另於97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行為,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76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並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76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於100年5月28日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戒絕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1年3月11日20時許,在南投縣草屯鎮綽號「阿福」友人詳址不知之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管內燒烤吸食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通知於101年3月14日9時21分許到場採尿送驗,始悉上情。
三、案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簽請該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明淵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見偵卷第24至25頁、本院卷第34頁),且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採集其尿液送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鑑驗結果,呈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後之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施用毒品犯受保護管束人(被告)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暨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於101年3月30日出具之實驗編號0000000號尿液檢驗報告各1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9至20頁),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再者,被告前於87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行為,經本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
441號裁定觀察、勒戒,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繼由本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779號裁定強制戒治,於89年4月6日執行完畢。復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年內之92年間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行為,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176號裁定強制戒治,至93年1月9日執行完畢,刑責部分則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13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認其再犯率甚高,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其應無重行再予觀察、勒戒之必要,自應逕由檢察官予以起訴(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342、406、
54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從而,本案事證已明,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賴明淵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於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述之前科紀錄及執行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施用毒品行為,分別經法院裁定觀察、勒戒乃至強制戒治及判處罪刑確定在案,此有前開紀錄表附卷足憑,詎其仍未戒絕用毒習慣,復再為本案施用毒品犯行,顯見其陷溺毒品之情形非輕,惟念其施用毒品乃戕害自己之健康,尚未危及他人,且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四、被告用以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吸食器,並非違禁物,亦未扣案,尚不能證明仍屬存在,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全中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呂世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