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八年度交易字第六二三號被訴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張永宏
法官林晏如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詩唯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