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0年度店小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店小字第六一號
  原   告 天韻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炳義
  訴訟代理人  魏樹霖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四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舉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
書 記 官陳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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