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店小字第六一號
原 告 天韻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炳義
訴訟代理人 魏樹霖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四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舉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
書 記 官陳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