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一九九號
聲 請 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業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七八九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共同以其他方法使電度表失效不準竊電,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參年,緩刑
期內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於第二行增列「委請一不詳姓名、年籍,與之有共同犯意連絡之
人」外,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一)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二)現場紀錄、用電實
地調查書及追償電費計算單各一紙等在卷可証,被告犯罪事証明確,犯行洵堪認
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電業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七
十四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