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財管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財管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財管字第8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余彬誠訴訟代理人曾志暐(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上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高雄縣鳳山市○○街○○○巷2之2號),業於97年2月7日死亡,因其繼承人有無不明,且亦無親會議可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爰依法聲請選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以利處理遺產事宜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固據其提出高雄縣政府97年
2月21日府社工字第0970043896號函、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地籍資料查詢等資料為證。惟查,被繼承人甲○○尚有另1名大陸籍子女 林阿連 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其於97年8月7日具狀向本院表明其為繼承人,聲請調閱本件卷宗,是被繼承人甲○○尚有繼承人等情,足堪認定,此有林阿連提出經海基會驗證之公證書資料影本、死亡證明書影本、大陸地區身分證影本及產權證明影本、民事聲請閱卷陳報狀等附卷可查。從而,本件被繼承人甲○○於死亡後,經查明尚有第一順位繼承人林阿連存在,是本件並無繼承人有無不明之情況,即無依上開民法1117條規定聲請法院選定遺產管理人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本院選定遺產管理人,尚有未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四、末按依法應由關係人(包括聲請人、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所明定。經核本件聲請事件,應徵之程序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依現行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應由聲請人負擔,爰依上開規定併予確定如主文所示,附此敘明。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文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書記官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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