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1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13號聲請人 黃芬芳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陸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光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8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爰依法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8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
5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2年10月30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民眾日報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3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佳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書記官林宜璋┌──────────────────────────────────────────────────┐│附表:102年度除字第213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1│光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00│股票│5│5000││├─┼───────────────┼──────────────┼────┼───┼────┼───┤│02│光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股票│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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