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150號上訴人 戴明玉 訴訟代理人 陳逸鴻 律師被上訴人 呂濙榆 訴訟代理人 蔡茂松 律師複代理人 李柏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減少買賣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月19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專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莉雲
法官吳素勤法官陳容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書記官莊昭樹